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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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学者、法律从业者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规避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绕过法律规定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的问题更加复杂和敏感,对于法律治理和全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展开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交易和投资领域。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国交易和投资时常常会面临诸多法律约束。

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或者减少法律风险,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空白、法律差异或者制度漏洞,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例如,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法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限制;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或者利用避税天堂来规避税收法律;或者通过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设计来规避民事诉讼等。

然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不仅对各国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平等原则构成挑战,也给全球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法律规避可能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和国际法律平等原则的破坏。

当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绕过,其他国家或个人就无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和全球治理的困境。

其次,法律规避可能导致跨国交易和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

当各国法律规定被规避,交易和投资主体无法准确预测法律结果,从而使得他们承担更大的风险,影响了经济活动的开展和投资者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面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解决之道。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和合作,提高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效力。

只有当各国法律制度相对统一,法律规定相互衔接,才能减少法律规避的空间和可能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这将不仅有利于各国法律的沟通和协调,也能有效避免法律规避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再次,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多边、跨国的法律治理机制。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作者:郝文刚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1期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尚存诸多争议。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了使法律结果对自己有利,而故意改变连接点,使原法律对自己失去适用的效力。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

研究法律规避问题,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原因1.法律规避的概念界定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特定的利己动机,通过故意变更连结点的手段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制度。

冲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从而改变对某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以达到某种目的,以获取某种利益。

笔者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了使法律结果对自己有利,而故意改变连接点,使原法律对自己失去适用的效力。

2.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发生越来越多。

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严重冲击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法律规避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①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旦发生纠纷,人们都会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解决办法;②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同,这就为人们选择不同法律提供了机会;③冲突规范为当事人选择法律提供了可能性。

二、法律规避行为的要件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

该案原告是法国的鲍富莱蒙王子,其配偶鲍富莱蒙王妃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鲍富莱蒙王妃后来打算离婚,以便与一位罗马尼亚人结婚。

但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德国法律则允许。

于是王妃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收稿日期: 2005- 10- 11 作者简介: 郝园园( 1982- ) , 女, 山西忻州人, 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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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
域与国家领域并不完全一致, 当事人通过改变 连 结点在多法域背景下进行法律选择时, 有可能 是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在单一法域背景内, 法律规避行为的确有可能是逃法行为, [ 2] 269 但在多 法域背景下, 法律规避可能只是不受某一法律 约 束, 并非是指完全不受法律约束。
对于那些和法律规避当事人发生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相对人来说他们极有可能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避的意图如果因此就要他们来承担对方当事人由于法律规避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将是很不公平的更将导致国际民商事交往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感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也会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
第 24 卷 第 2 期 2006 年 4 月
其次, 法律规避涉及了违反强行法 的法律行 为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 违反强行法 可能会引 起 4 种后果: ( 1) 无效 并处罚。如重婚, 在大多数 国家的民法上都被判为无效, 且会受到法律的制 裁。( 2) 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56 条中就规 定: ∀ 法律 规定 用 特殊 形式 的, 应当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否则因欠缺法律形式而无效。( 3) 并非无效 也不处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养父母与养子 女结婚, 但是婚姻并非无效而是收养关系就此消 灭。( 4) 并非无效但是需受处罚。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 42 条规定: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 9 条规定: ∀ 如超出经营范 围的, 除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外, 对法人代表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罚款。#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 在第 3、 4 种情况下, 当事人直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 为尚且有效或是可能有效, 那么将间接违反法律 的法律 规避行为 一律认定 为无效, 是否 合理呢? 事实上, 间接的法律规避行为危害性要比直接的 违法行为要小, 在这里却承担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如果规定规避外国法也 无效, 那么后果就更显得荒谬, 因为依照被规避的 外国法是可能有效的行为, 但是内国法院却直接 将其判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如 直接将其 判为有效, 只是在规避本国强行法的情况下, 再依 法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处罚。[ 4]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ala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出现于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各国对法律规避所持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包括全部肯定,全部否定,以及肯定外国法的规避效力否定内国法规避效力的观点,同时又对我国学界所持有的观点以及现状进行梳理,希望我国能够积极地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创立出中国特色的但又不孤立于国际经济的国际私法规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在国际民商是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的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去适用另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出现在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

一、各国对法律规避的效力的态度因为法律规避的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所规避国的法律,又会涉及到行为人所故意改变的连结点的行为所引起的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这涉及到他方国的法律,因此长期以来,有关法律规避的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归根主要为以下几种态度:(1)法律规避效力的肯定态度。

这种观点多为英美法系的学者所持有,该观点来源于皮鲁(法国)和萨维尼(德国),他们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的规定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可能,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智慧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法律规避的风险,只要其的行为不是直接通过实施违法的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可。

如果需要避免冲突规范被人滥加利用,则应当通过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的立法活动来加以规范。

但是这种完全肯定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如果采用这种有效的肯定观点,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二、法律规避的主要手段是什么?
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学者们的著作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说法:
一是认为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或称连结因素),例如: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指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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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 有的学者说:“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一
(五)规避内国法和外国法一律无效论。欧洲人陆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的目的在于 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的适用,这对他不利的法律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法律规避 不论规避内国法还是规避外国法都是诈欺行为,根据“诈欺使~切归于无效”的原则都麻认为 无效。在立法上,许多著作都举出《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的规定,1979年《匈 牙利国际私法》第8条的规定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丁.国际私法一般的规则的公约》第 6条的规定为例加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著作举出1929年英国法院认为逃避美国禁 J卜输入酒类的法律的契约是无效的。法国学者巴蒂福尔指出:“对外国法的规避首先是一种 规避……法院今天越来越经常同意制裁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它们就是这样废除了在规避某一
写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企图使其事实符合于 该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Hj的法律,而规避原来廊适用丁其法律关系 而对他不利的强行法规,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1Ⅳ这里说明了法律规避的手段是当 事入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事实,使该事实符合于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所定的连结依 据(即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逃避原来应适用于其法律关系的法律。他
由此可见,无论从“制度”的含义来说,还是从法律规避行为的主体及行为的性质来说, “法律规避”和“制度”,特别是和“法律制度”,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说针对法律规避这种行为 制定一种制度的话,那只能叫做“禁I卜法律规避”。“禁J卜法律规避”既符合“制度”这种事物的 含义,又能反映出当今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这种违法性行为的 普遍态度。“禁止法律规避”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与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 的查明等等并列为“与冲突规范有关的”一项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在法制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局限性正在不断扩大,对法律规避的重新认识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

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能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认可。

关键词法律规避欺诈行为选法行为法律规避的效力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者通常把法律规避的概念界定如下: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一、传统意义上法律规避理论的缺陷首先,从法律规避的产生来看,是要维护一个落后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上对法律规避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其案情是法国王妃鲍富莱蒙,因法国禁止离婚,她便改变国籍归化为德国人,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婚后又回法国定居。

法国王子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离婚再婚行为无效,法国法院认为鲍富莱蒙的行为是逃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法律规避,于是判决鲍富莱蒙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行为无效。

其次,从法律规避无效理论依据来看,欺诈是否使一切归于无效?大陆法系学者关于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依据就是古罗马的一句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持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学者也一致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欺诈,是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首先要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这就涉及了对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侵入,而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并不能保证是完全可靠的。

毕竟不是左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规避法律的意图都像鲍富莱蒙王妃一样明显。

此外,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并无违法性,正如德国的韦希特尔等人所讲,既然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一允许此种法律关系的国家设立连接点,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行为上并无违法性。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

CHINESE FOREIGN ENTREPRENEURS2009年第5期(下)总第325期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识地变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并以变更后的具体事实为媒介而间接取得对另一国法律的适用,避开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一种规范层面的选法行为或逃法行为。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性持在理论界存在着“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等其他不同的争议。

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2)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3)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联结点的手段实现的。

而“四要素说”认为:(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主张“六要素说”则认为以下六个要件:(1)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2)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4)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联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

关于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性质,目前学界认为主要分为传统观点和新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欺诈行为、逃法行为、违法行为。

这种新观点是对传统观点提出的挑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这种观点。

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非欺诈行为、合法性行为、择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是否有效,不能简单地看所规避的是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还要看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能够实现,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其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其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越国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涵盖了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定义、特点、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对法律规避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接着,文章分析了法律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冲突、利益驱动、制度漏洞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私法实践的影响,如加剧法律冲突、损害法律秩序、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等。

文章提出了一些应对法律规避制度的策略,包括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法律适用水平等。

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也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避,又被称为“法律欺诈”或“诈欺规避”,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法律选择”或“法律改变”。

法律规避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规避”意图,即他们明知某种法律的存在,但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手段,使得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无法得到适用。

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行为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通过改变连接点、选择法院地等手段,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避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今社会,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维护本国利益的缘由,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来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本文就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相关价值做出了浅析。

关键词:法律规避;国际私法;效力;价值一、法律规避的内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上市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一般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普通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一般由国内法调整,比较清晰明确;另一类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规避行为,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的条件,主要是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发展和社会制度不同,使各国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往往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规定。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与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致,但是在研究的法律规避问题中,一般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规避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产生缘由自1878年法国最高院对鮑富莱蒙王子妃离婚案作出的无效判决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正式引起国际私法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大量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存在不得不让人深思它的根源问题,由此得出一下几个产生缘由。

(一)源自人类趋利避害的原始本能人性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追求极大地自我利益的满足,因次为了趋利避害而产生法律规避这一现象。

法律主体在各种可选方案中,永远都会选择能为自己带来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思考。

规避法律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恒常行为。

人们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违法目的或者利用模糊的制度来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规避法律现象非常之普遍。

(二)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不同有些国家的民商法不但存在差异,甚至还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这就为法律规避提供了沃土。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识地变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并以变更后的具体事实为媒介而间接取得对另一国法律的适用,避开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一种规范层面的选法行为或逃法行为。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性持在理论界存在着“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等其他不同的争议。

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2)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3)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联结点的手段实现的。

而“四要素说”认为:(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主张“六要素说”则认为以下六个要件:(1)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2)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4)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联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

关于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性质,目前学界认为主要分为传统观点和新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欺诈行为、逃法行为、违法行为。

这种新观点是对传统观点提出的挑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这种观点。

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非欺诈行为、合法性行为、择法行为。

最新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最新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通过阅读教材和相关文献,本人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学习,现简要谈谈自己的收获和心得。

一、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及构成要件对于法律规避的概念,学界基本上都达成了共识,在此不再赘言。

但对于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由于教科书上并未提及,我认为在此可以强调一下。

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可总结如下:(1)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差异。

各国民商法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做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法自产生以来,一直只在某一特定领域发生作用,目前为止,并不存在在世界领域内统一适用的实体规范。

这就使各国法律在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态度上存在差异,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①(2)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人是理性而又是最大自我利益的追求者,如果一个人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改变其行为将能够增加满足的话,他将会改变其行为。

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其特性驱使下总是积极争取享受更多的权利并力图摆脱法律义务,在追求私利最大化的过程中,他总是倾向于选择为自己带来收益的制度,而不问这种收益是否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②当本国法中某一强行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利,而恰巧别国法律中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时,基于本人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规避本国法律成为一种可能。

(3)冲突规范的存在为规避法律提供了工具。

冲突规范区别于实体规范的重要特征是其弹性较强,这对于有效地解决涉外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为规避法律提供了跳板,行为人可以在可选择的范围内灵活的制造连接点,从而选择期望适用的准据法,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

①(4)某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

这样以来,就必然纵容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损害了相关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③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一般有“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六要素说”等。

法律规避的问题

法律规避的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更新时间:2010-12-2 8:13:47 编辑:ed05 文章出处:一代论文网引用:--摘要: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与各国法律的冲突也不断增加。

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关于法律规避的性质和效力,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历来存在分歧。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从实践层面讲,存在着意图认定上的主观性、效力认定上的矛盾性和处理后果上的消极性等缺陷。

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law to circumventAbstract: With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exchanges between the increasing phenomenon of evasion of law have occurred, not only in family law, marriage law, contract law field, but also into almost all field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uch as company law, transport law, insurance law and so on. To avoid the increase of the phenomenon of the law, not only affects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majesty of the law, the law conflicts with other countries is increasing.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well-intentioned relative interests. With regard to the nature and effect of law evasion, countries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always been divided.Evasion of law as an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 independent system, from a practical level, there is found on the subjective int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dictions identified and processing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sexual and other defects. Evasion of law in nature is not a fraud, violations and fleeing law, but rather subjective in electing the party law, that such acts are in between legality and illegality of the property, which although not a legal act, but the Nor is illegal.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to circumvent the nature and effectiveness of such issu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orrect handling of the law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to circumvent the problem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evasion; effect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在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诸方面。

试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试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即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制造或者改变某种连接点,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使于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门的开放,中外交流变得异常频繁,这在增进人们之间了解的同时,摩擦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身不同的特点,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和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会使人们在适用法律是无所适从,也给人们选择适用的法提供了空间。

当冲突发生时,面对国内外法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必定选择于己有利的外国法律,这种选择就会促使人们趋利避害,人为地制造因素,规避不利,适用有利的法律规定,法律规避问题由此产生。

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实践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规避问题的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法律规避的起源和发展、产生原因、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对法律规避有一个整体认识;第二部分,相关问题介绍,主要是阐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法律规避的对象等有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性质对象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45一、法律规避概述(一)法律规避问题的起源和发展法律规避问题,始肇于1878鲍富莱蒙案。

该案中的鲍富莱蒙夫人本为比利时人,嫁给法国人,取得法国国籍,后其想与以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禁止离婚,为达目的,鲍富莱蒙夫人加入当时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并与罗马尼亚人结婚,随后,当其回到法国后,其法国丈夫相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鲍富莱蒙夫人改国籍、离婚和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富莱蒙夫人的行为,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其行为明显是人为制造因素,使得不利于己的法国法不再适用,使得有利的德国法得以适用,有损被规避国国家利益,因此法国法院判决其离婚和再婚属无效。

法律毕业论文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1 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又称“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

在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定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

法律规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 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

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明确表示鲍富莱蒙王妃故意变更连结点以适用德国法是无效的。

2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

学界普遍将四要素说作为通说,即法律规避行为要求: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法律规避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增设连结点或者改变连结点的方式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而国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一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处进行辨析,从而明确该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别何种行为是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学者对四要素中“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质疑。

因为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一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违反强制性规范,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此处以“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来对法律规避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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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7年第 4期 文章编号 : 167126914 (2007) 04201522(07)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考
周 江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 要 〕 法律规避行为 ,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 ,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 结点的事实因素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在构成要 件上 ,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 。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 ,其法律效力 也无从谈起 。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 。在取消禁止法律 规避制度后 ,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
最后 ,对某一概念的定义 ,旨在明确其内涵并廓 清其外延 ,这种思维方式力求客观的反映客观世界 。 而对某一事物的命题则可能表达人们的主观偏好 。 如果我们去除上述定义中的各种修饰项 ,就会得出两 种不同的表达 :“法律规避是逃法或脱法行为 ”和“法 律规避是行为 ”,这时我们可以发现 ,前一个表达实 际上是一个评价型的命题 ,而命题是对客观事物有所 断定的思维形式 ,其与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 来指称对象的“概念 ”显然是不同的 。因此 ,笔者并 不赞成在定义中对“法律规避 ”作出评价 。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再考察上述四种定义 ,第 一 、第二两种均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 ,而第四种定义 虽然简洁 ,但其对法律规避概念内涵的揭示也不免缺 乏深度 ,这必然导致在确定概念的外延时出现无所适 从的情况 。相较之下 ,笔者更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
(二 )法律规避的构成分析 如同学者们对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定义莫 衷一是一样 ,他们对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也观点各异 , 其中主要有二要件说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五要件说 和六要件说 。 二要件说是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来分析法律规 避的构成问题的 。他认为 ,法律规避 ,“必须是当事 人有意改变连结因素 ①,并通过连结因素的改变来规 避对他不利的法律 ”。并且 ,“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付 诸于客观的行动 ,并形成了规避法律的事实 ,这才能 构成完整的法律规避行为 ”。〔9〕81 三要件说所认为的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的要件 包括 :“1. 必须有行为人逃避某种法律的故意 ; 2. 被 逃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则本可适用的法律 ,但系 行为人通过虚构或新设一个连结点的手段而达到的 ; 3. 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3〕289 四要件说在这几种观点中是得到了较多学者赞 同的 ,但不同学者对究竟应包括哪四个要件又有各自 的看法 ,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四要件是指 : 1. 当事人有 规避法律的意图 ; 2.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
分析上述定义措辞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 ,导致 它们之间的分歧的争点包括 : 1. “制造 ”(或“改变 ”) 的是“连结点 ”还是“构成连结点的事实因素 ”; 2. 是 “制造 ”还是“改变 ”; 3. 是否要在定义中对法律规避 作出评价 。
首先 ,就第一个争点而言 ,笔者以为 ,连结点固然 是由事实因素构成的 ,但事实因素却并不一定就是连 结点 。众所周知 ,连结点存在于冲突规范的系属之 中 ,而冲突规范的制定者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某一事 实因素 ,如“物之所在地 ”,只有被立法者“看中 ”而使 其体现在冲突规范中 ,它才能上升到连结点的高度 。 作为国家立法者制定的冲突规范 ,显然是国家法律体 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严肃性不容置疑 。而制造或改 变连结点则意味着改变了冲突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 讲 ,其与改变法律别无二致 。这样的权力恐怕只有国 家应该还不至于有如此奢望 。易言之 ,当事人所 能改变的 ,只是构成连结点的事实因素 。因此 ,在这 里讲“制造 (或改变 )连结点 ”是不恰当的 。虽然 ,从 上述持此主张的学者们后面关于法律规避其他问题 的论述中 ,我们也可推测出其在这里所指称的连结点 的真实含义也就是构成连结点的事实因素 ,但作为一 个概念的定义 ,这样总不免有失严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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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考
·153·
收稿日期 : 2007 - 04 - 03 作者简介 :周江 (1980—) ,男 ,江西九江人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
法学院教师 ,国际法博士生 。
一 、法律规避行为界说
(一 )法律规避的概念厘定 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当我们为一个问题争 论不休以致面红耳赤时 ,我们会突然发现彼此对这一 问题中若干基本概念虽然使用着相同的语词 ,对其定 义的理解却大相径庭 。如果对这些基本概念不取得 一致的理解 ,争论必将永无休止而且不会有任何结 果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许多争论都源于概念的 定义之争 。基于这样的考虑 ,在我们讨论法律规避的 有关问题之前 ,对法律规避行为予以界定是必须的 。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 ,我 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486 目前 ,国内学界对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尚无一个 统一的意见 ,归纳起来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 种: 一部分学者认为 :法律规避 ,“它是指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 ,故意制造某 种连结点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 ,从而使对自己有
〔关键词 〕 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 Abstract: The evasion of law refers to that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w ith foreign 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2 lations escapes the dom ination of a coercive rule for the sake of app lying of another law which is more advantaged for him. This is realized by the parties making use of the conflict rules to change the facts that compose the points of conflict rules. The evasion of law is virtually a combination of two behaviors which are directed by the same motive. W hat’s more, the eva2 sion of law is not a legal behavior and there is no legal effect of the evasion of law. The actual system of forbidding evasion of law w ill incline to die out because the fatal lacunas of itself w ill finally baffle its ego - stabilization course. After the sys2 tem being abolished, the system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can p lay magnificent roles in the reconstruction course of the legal system keep ing itself stable. Key W ords: evasion of law; public order; p 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图分类号 : DF97 文献标识码 : A
还有一部分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是 :法律规避 , “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 规范 ,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 ,以 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从而使另一种对其 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6〕165〔7〕200
另外 ,少数学者采用了更为简洁的表达 ,他认为 :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识地创造条件 ,利用冲突 规范来逃避原应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8〕130
自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诉比贝斯哥 案 (B auffremont VS. B ibesco)作出判决以降 ,国际私 法界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已逾百年 ,其间无论是理 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均颇为激烈 ,各位 方家的观点也见仁见智 。笔者以为 ,正如学者们形容 的那样 :国际私法学从名称开始 ,就是一个存在广泛 争议的学科 。这样的争议在法律规避问题中也表现 得十分明显 。人们从不同思维基点出发 ,在不同价值 观导引下 ,依循不同理路 ,在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 中得出了近乎迥异的见解 ,这些主张在论争中不断碰 撞 ,也恰从一个侧面彰显出国际私法学科的开放性和 学科魅力所在 。在此 ,笔者也试图从研究问题的多条 或然路径中择其一以审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 题。
① 上文对法律规避定义中连结因素 (连结点 )与构成连结点的 事实因素的区别有所讨论 ,但为尊重论者原文 ,下文中如引用相关学 者观点 ,仍将使用其原文中的措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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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7年第 4期
本应适用的强行法 ; 3. 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 变连结点来实现的 ; 4. 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到了适 用 。 同 〔10〕105~106 时 , 另 有 学 者 对 四 要 件 的 概 括 则 为 : “1. 当事人有不法之动机 、目的 ; 2. 当事人有改变连 系因素之行为 ; 3. 法院地之有效法律与最终适用之外 国实体法 ,相互间有冲突 ; 4. 动机与行为在时间上为 连续 且 有 因 果 关 系 , 并 达 到 有 效 规 避 之 结 果 。”〔11〕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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