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汇编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6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2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52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7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6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69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72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8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12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23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3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41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50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5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8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61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16年3月目录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五4、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六5、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九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正文】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第一章综合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章国有企业治理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十章内部持股和股权激励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其它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国有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适用一、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十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十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央企业特别适用第一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一、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章境外管理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公司治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其它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总结》xx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对质量问题、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用语进行了清晰的释义。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县委编办牵头推进我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现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工作进度情况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统筹平衡、因地制宜,稳妥积极、扎实推进的原则,认真梳理我县事业单位职能职责,会同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在吃透中央改革政策,反复分析本县实际,并反复与市本级、市内各县(市、区)进行工作对接的基础上,制定了《XX县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20XX年底,根据各部门(单位)分类建议,审核并提出全县723个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初步意见,行政类事业单位已上报省委编办备案并与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同步推进,完成了712个公益类事业单位类别的批复工作,为下一步公益类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财政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党的建设等领域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20XX年度,结合本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不突破本级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理顺行政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关系,将原县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责与原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商务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商务局,挂县旅游局牌子;将县畜牧兽医局、县政府移民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县水务局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与原县农业局整合,重新组建县农业局,经过本轮整合,已明确的8个行政类事业单位减少至4个。
基于稳妥推进改革等原因,全省、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均滞后于原来确定的时间进度。
目前,我县改革任务严格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推进会议要求推进。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最新形势/政策解读、疑难解答、改革路径、操作技术、方案设计实例、文书范本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18号文”),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务院18号文对改革方式、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支持措施,为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2013年1月初,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表示,今年将全面启动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意识,亟须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的工作,如果缺乏创新的思路、周密的策划、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引发职工队伍稳定问题。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多年为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改制重组咨询的经验,编写了这套目前为止国内思路最清晰、操作性最强、政策依据最可靠的改革汇编资料,为准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领导提供高价值参考。
如果您对此套资料有兴趣,请与我们联系0531-89169793。
★汇编资料内容简介第一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最新进展、疑难问题解析和改革路径选择1、厂办大集体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2、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最新进展情况;3、东北改革试点的实际成效及经验教训分析;4、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难点解析和策略选择;5、如何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三对平衡关系;6、突破厂办大集体改革障碍,实现“多方共赢”的改革路径。
第二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最新政策解读1、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政策解读(18号文);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解读(859号文、250号文等);3、全国各地区及各大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三进市场主体政策汇编内容
三进市场主体政策汇编内容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主体政策正在不断升级,其中以“三进”政策最为引人注目。
所谓“三进”政策,即针对涉及外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类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三进市场主体政策汇编的相关内容。
一、面向外商投资企业“三进”
1.加快外商投资准入和审批,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各类外资企业,并开展一部分限制性行业的经营。
2.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创新、自主创新等高科技领域。
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3.加强对外商投资领域的监管。
规范外商投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
二、面向民营企业“三进”
1.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2.积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领域加大投入。
3.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面向个体工商户“三进”
1.推进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改革,放宽准入门槛,降低准入成本。
2.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环境,提高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信誉度。
3.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三进市场主体政策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对外商投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面支持政策。
该政策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和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增强各种市场主体的创新意识和发展动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惠企政策汇编前言
惠企政策汇编前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一项重大任务。
为了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惠企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从而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一、减税降费政策减税降费是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惠企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通过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促进企业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政府还鼓励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共服务,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
三、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推动科技创新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业就业的主要来源。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优化融资渠道,提供贴息贷款,降低保险费率,给予税收优惠等。
五、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企业实现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标准化管理等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人才培养政策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政府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政策,推动人才培养和流动,提高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和创新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高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人才流动和跨界合作。
以上只是惠企政策的一部分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和企业需求的变化,政府还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惠企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
人才强企政策汇编是指关于人才与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整理和归纳。
以下是一些人才强企政策的汇编示例:
1. 人才引进政策:包括人才引进补贴、住房安排、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通过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2. 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对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鼓励他们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为企业提供优秀人才。
3. 人才评价政策: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注重人才的实际贡献和能力,为人才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激励他们为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4. 人才流动政策:鼓励人才流动和跨界合作,促进人才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5. 创新创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支持,吸引和培育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6. 人才回国政策: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回国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回国投身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
7. 人才保障政策:建立健全的人才保障机制,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职业培训等,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保障。
8. 人才引导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引导政策,引导人才向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动企业的特色发展。
以上只是一些人才强企政策的汇编示例,实际的政策内容和措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人才与企业发展是相互促进的,政府的相关政策可以起到引导和支持的作用,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二、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___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___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___关于印发《___工作规则》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___、___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军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___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___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部、___《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政府采购管理和海事核编转制资产划分重点检查相关事宜的通知___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___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上是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法规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当认真遵守。
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参考学习文件
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参考学习文件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相关参考学习文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2.《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3.《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9号)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1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1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1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9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19.《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49号)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23.《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 267号)26.《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27.《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28.《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2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3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33.《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3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37.《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医疗保险相关文件1、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2、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88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4 〕 97 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工伤保险相关文件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09号)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社保部令第9号失业保险相关文件1、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2关于做好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97号生育保险文件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 ) 41 号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
深化国企改革理论文章汇编(3篇)
深化国企改革理论文章汇编(3篇)目录1.深化混改增强我省国企竞争力 (3)2.以集团混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5)3.推动国有企业创新力提升的四重维度 (7)深化混改增强我省国企竞争力领导领导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如何深刻领会领导领导重要论述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我省国企竞争力?要把握好三个维度。
根本遵循:“三个有利于”价值标准20xx 年x月领导领导在xx考察调研国企时提出,国企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三个有利于”为国企改革确立了价值判断标准,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和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省省属国企混改工作一直在探索之中,既有成功的案例经验,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离“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尚有差距。
比如,资本实力不强,行业领军企业不多;国资湘军的品牌还不够响,创新引领带动作用不充分;产业布局结构不优,xx技术产业占比不高。
因此,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把握好“三个有利于”的核心要义对于我省来说,至少具有“三个有助于”的意义和作用: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体制。
通过混改引入民资、外资,优化股东结构,可以改变传统国有企业行政思维模式,促进企业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提升;有助于放大国有资本。
通过撬动非公资本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可以提升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有助于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
通过发挥民企的机制灵活优势叠加国企的品牌实力优势,有利于完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社会潜能和企业活力。
从而更加积极主动按照领导“三个有利于”要求推动国企混改,增强国企竞争力。
实践探索:“三个一流”合作模式混改“与谁混”?这是国企混改在实践探索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机构编制工作文件汇编
机构编制工作文件汇编中共万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机构编制管理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摘选)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6.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7.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7号令)8.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9. 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编办发〔2011〕18号)10.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11.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6号)1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1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10〕54号)1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编发〔2009〕60号)15.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万委办发〔2011〕51号)16.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使用办理程序的通知(万委办〔2012〕115号)第二部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国事登字〔2007〕02号)4.中央编办工信部印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5.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6.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汇编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政策性汇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政策性汇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若⼲政策性问题的请⽰》(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其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关于企业离退休⼈员从事有报酬的⼯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
随着我国改⾰进程的加快,1984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退休、退职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的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地⽅性法规和规章,放宽了离退休⼈员再就业的条件,其⽬的是扶持和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门路,使“⽼有所为”落到实处。
因此,企业离退休⼈员从事有报酬的⼯作后,原单位是否停、减发退休费,可按地⽅的相应规定执⾏。
⼆、关于职⼯被停⼯、停职检查期间扣发⼯资和⽣活费问题。
企业对违纪职⼯⽤停⼯、停职的⽅式进⾏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停职检查期间扣发⼯资和⽣活费的作法。
三、职⼯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企业不给本⼈通知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职⼯奖惩条例》第⼆⼗条、《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暂⾏规定》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职⼯待业保险规定》第⼆条、第⼗⼀条规定的精神。
由此导致职⼯不能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第(⼀)项规定予以受理。
给对⽅当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缴纳风险⾦、股⾦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的⼊股惯例。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企业职⼯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暂⾏规定》。
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采取的⾏政处理形式,职⼯不缴纳风险⾦或股⾦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为,因此,不能采⽤辞退和除名的处理⽅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其中第8条: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即“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政策五:2011年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西宾馆召开。
会上我国首次明确给出《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从今年到2015年,我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今后事业单位要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改革,就是将经营性的单位转变为企业,将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划归政府变成政府部门。
到2020年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二、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案例第一轮:10年前中央政府十大产业部撤并,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共有242家事业单位在先后5年里完成改革,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
第二轮:几乎涉及到所有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涉及中央、省(直辖市)、地(市)、县(市)四个政府级次,共计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从目前的政策导向看,鼓励和支持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改制。
目前基本已经完成事业单位转企的文化单位:演艺、出版和部分专业媒体(如上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2009年10月21日,上海文广也成为全国首家完成制播分离、集团整体转企改制的广电机构。
外省: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西冷印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出版集团、上海文广、南京广电集团等。
本省:中南传媒集团等。
2011年7月20日举行的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明确提出:“首批转企改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今年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任务。
中央和地方同步推进,分批次进行。
”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司长范卫平介绍,目前山东、湖南等地已公布了当地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名单,中央也将很快公布名单,下发转制规程。
三、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解答改制后,总台和芒果具体所有人员依法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经争取获得如下政策:总台: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即:原则上事业编制内人员购买事业养老保险,聘用人员购买企业养老保险,但已经购买事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暂按政策保持原办法执行。
芒果集团: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则上所有人员均购买企业养老保险,但原有事业编制内人员和已经购买事业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暂按政策保持原办法执行,并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差额补足。
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试点地区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相关政策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政策依据二: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原有正常事业费的改制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2002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政策依据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政策参考:杭州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案例参考案例突破——转制后人在企业但仍购买事业养老保险。
案例一:一种为当地政府明文确定:原事业身份在职人员,仍按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将来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
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双轨制”。
如浙江省杭州市和陕西西安市案例二:二是在集团内部保留事业单位,把关系放在事业单位缴纳,将来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
但是在职期间是在企业上岗,一旦落聘下岗职能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单位协保,将工作和退休分开,在职按岗位确定企业薪酬,退休按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如南京广电集团和上海世纪出版社五、关于事企改革补偿费用的政策和案例参考面临着宏观体制、内部制度和心理障碍三层阻力的传媒业人事制度改革,若想取得实效,最重要的是要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破除当前行政、事业、企业、自由职业人员中的“公家人”与“社会人”在福利、保障、待遇以及工作稳定性上的巨大差异,消除身份转换后人员的心理顾虑。
只有人员的流入点与流出点在利益上趋于平衡了,流动的阻力才会减轻,流动的渠道才会畅通。
目前事企改制人均改制成本在4-15万元之间,而事实上,目前这种转企的文化单位仍然基本停留在演艺、出版和部分被认为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专业媒体之中。
至于像传媒业这些被认为公益性、意识形态和人员身份意识很强的文化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难度可想而知。
尤其是湖南广电这样具有品牌价值的事业单位,若考虑品牌因素和通货膨胀率,则补偿金计算值应该更大。
目前国家和湖南省暂时还没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的明文规定,只有省市有关政策参考。
政策一:杭州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明文提出人均15万元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补偿)1、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要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平均基本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可多得一倍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2、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使转企改制单位职工合理衔接不同身份转换的各项待遇,对改制单位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做出相关规定。
一是增加职工安置补偿费提留。
考虑到文化单位的实际,按所有在册职工人数(包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人均15万元标准提留。
二是规定转制后要对职工(包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原事业工作年限经济补偿。
所需经费在职工安置补偿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新企业承担(企业年金)。
政策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宁人[2005]101号《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列入撤销或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各省市文件: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