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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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

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

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吗?章淇华【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3页(P53-55)【作者】章淇华【作者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正文语种】中文众所周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否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或者说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呢?1.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层面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有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随后,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印发了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发展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以及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

2014年4月,省厅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推行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15号),将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等事项纳入评估范围,同时,对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换言之,省厅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已提出明确要求。

2.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的规定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率先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因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它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强制性4个基本特征。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一)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

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

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

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

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15号令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

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

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

资源导刊 2015/954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egal worldL法制天地我局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望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指导:一、正在施工的违法占地行为(如建好地基或建好了墙体没有封顶),国土部门可否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强行拆除是否可解释为强行制止?有何风险?二、国土资源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已受理,未能强制执行,但政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在法院没有下达强制执行裁决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能否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国土部门有何风险?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局认为已依法履职到位。

但社会上不认可,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及时制止住,导致当事人将房屋建好,成为既成事实,从而要求追究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

请问,面对这种局面,国土部门应当如何应对?一读者根据你局提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怎么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首先明确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

下面从五个方面予以答复。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的,由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查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应该落实

《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应该落实
处 罚 。当事人在 接 到 责令 限期 拆 除 的处 罚决 定后 , 应
段 时间 ,几 百甚 至上 千村 民在厂 房 里上 班 生产 , 即
使 案件 移送 到法 院也 往往 达不 到预 期效 果 。2.立法 《 法》 明确“ 同一 机 关 制 定 的法 律 、 政 法 规 、 方 性 法 行 地 规、 自治条例 和 单行 条例 、 章 , 别规 定 和一般 规 定 规 特
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 。3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若
( 释 [ 0 0 8号 ) 八 十 七条 规 定 ,法 律 、 规 没 法 20 ] 第 “ 法 有赋 予行 政机 关 强制 执 行权 , 政机 关 申请 人 民法院 行
应当尽快 向人 民法 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 申请, 同时
提 交行 政处 罚 决定 书及其 他 相 关材料 。 民法 院应 当 人 及 时 受 理 , 从法 律 和 事 实 两 方面 进 行 审查 , 果该 并 如
第八十三条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 应该从 以下几方面
落实 :
1. 当事 人 接 到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 5日没有 提 起 行 政 诉讼 并 拒不执 行 行政 处 罚 决定 , 地 行政 主管 部 门 土
当事人 对责 令 限期 拆 除的行 政 处 罚决 定不 服 的 , 以 可 在 接 到处 罚 决定 之 日起 l 日内, 5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行 政 诉讼 。本 条规 定 的提起 行政 诉 讼 的期 间 , 为接 到 责 令 限期 拆 除 决定 1 内, 5日 是特 殊 的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期
法 建 设 , 可 以对 继 续 违法 施 工 的 设备 、 并 建筑 材 料 予 以暂 扣或 者封 存 ” 以促使 有 关 当事人 停 止继 续施 工 , ,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时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已成为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题建议土地是社会和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土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得到显化,管理也日趋规范严格,国土资源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但仍有一部分人员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铤而走险,各类非法采矿、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而作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如何强化职能,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土地资源,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需要我们做深层次的思考。

一、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不强。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后,不少农民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随意处置,在耕地上非法建房、挖沙取土、建坟建窑,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挖鱼塘、建养殖场舍,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以及在沿路边地上建商住楼、经营房,因不懂法造成的违法案件较多。

一部分群众国土观念不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理解,在执法人员前去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取证时不理睬,不支持,不配合;或多方阻碍,多方为难;更有甚至召集群众或亲朋好友进行对抗,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

(二)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权不力,制约了执法的力度。

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规定的部分执行权,也都不便于操作,有限的强制执行权限制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论《行政强制法》对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影响

论《行政强制法》对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我省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作 出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仅有两项,即《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加收罚款和《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代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土 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对代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所做的具 体规定,则是对上位法的具体规定,未作扩大规定,是 不冲突的。
法制建设
论《行政强制法》对我省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工作的 影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章淇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 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行政强 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学习贯彻好《行政强制法》,保证《行政 强制法》在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是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 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笔者拟从《行政强制法》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直接影响入手,依据现行国土 资源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梳理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立足执法监察工作实际,从实施 程序、文书规范、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提出相关意 见和建议,与大家作一交流、探讨。
制措施主要有四项,分别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 备、建筑材料,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 料,先行登记保全证据和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 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上述行政强制措施设 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项 、 《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办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可 以继续实施。

土地执法强制执行权缺失的尴尬

土地执法强制执行权缺失的尴尬

系湖南省益阳市国土 资源局城 区分局局
长)
法 》过分强调立法技巧和立法理论 .操作
性 不强 。 如 《 地管 理法 》第7 条规定 : 土 6 “ 未经批 准或 者采取 欺 骗手段 骗取批 准 . 非法 占用 土地 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土 地行 政 主 管部 门责 令 退 还 非 法 占用 的 土
枞i- #R中低 值高估 或 高值低 估获取 非法 利 4 篇的案件 以及违 法审批 探矿 权 、采矿权 , 违法人股矿产开发案 件。
在严 肃 查 办 案 件 的 同 时 ,进 步 健 全 、规范纪 检监察 办案 制度 .健全 系统 内 .
联 合办 案 、协同办 案 、交叉办 案和 案件 移
讼 的期 限还须按 照 《 行政 诉 讼法 》的一般
从而 使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的 为官 者 、掌 权 者
规定执行 ,即为3 个月.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 的期限按 最高 人 民法 院 《 于执行 ( 政诉 讼法 >的若 干问题 的 关 行 解释 》的规定执行 ,即诉 讼期 满 1 日之 内 8 0
提出
“ 不想腐败” 、 “ 不愿腐败” 、 “ 不能腐
败”、 “ 不敢腐 败 ” ,进 而达到 防止权 力
滥用 、遏制腐败现象滋生 、蔓延的 目的,
使 围土资 源部 门更好地 为经 济社会 的健 康 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 障。围 ( 一 作者 龚哲 军 系湖 南 省 益 阳市 第 国土 资 源 局 纪检 组长 , 第二 作 者 胡 能灿
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经济的快
速 发展 , 没用地 的规 模迅速扩大。 建
I 编 :张智 亨 I ty k i1 3c m 责 zd @vp 6 o g

行政强制法释义

行政强制法释义

行政强制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阐明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释义:据统计,截止 2004 年底,我国现行法律中有 62 部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其中 51 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24 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现行行政法规中有 72 部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61 部,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有 22 部,同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有 11 部。

在 72 部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中, 30 部行政法规有上位法依有据; 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他 42 部行政法规中, 27 部规定了查封、扣押。

从制定的时间看,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的 72 部行政法规中,有 45 部是在 2000 年之前制定的,其余是 2000 年以后制定的。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四章决定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防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国土资源犯罪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整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自我感觉方面: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互相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的强制手段。

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司法局经常受到威胁。

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毫不客气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

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警务人员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交通警察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新规定的有关规定过于主张,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上能非法经营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深化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

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

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应予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

论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具有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论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具有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筑 的强制拆 除权 。
以强制权 ,那么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就制定机关应就 四十四条专门举行听证会 、论证会听取意见并进行专题 说 明的程序 ,但事实上从草案的制定历程看 ,这种情况 并未出现。


从 《 行政 强 制法 》的立法 属性 和 价
三 、从对 四十 四条 的 内容 分析 ,该 条 是


L DR ORE A &E UC N S S
慈溪市 国土资源局
国土部 门对违 章 建筑没 有 强制执 行权 ,这 一点 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中已有 明确规定 ,各 地
国 土 部 门也 ~ 直 在 这 一 制 度 安 排 下 行使 相应 的 权 力 。 但
徐 吉
的情况下 ,没有必要 、也不可能作 出新 的规 定。其次 , 《 行政强制法 》是一部限权法 、控权法 。它的制定和实 施 。根本在于规范行政权 力的行使 ,保 障相 对人的合法
强制权 的行政机 关”。即 ,四十 四条中的 “ 行政机关” 所指 的是本 身具有行政强 制权 的 “ 行政机 关”。如果刻
务 界对四十四条均没有统一 的理解 ,制定机 关也没 有作
出明确 的释法说 明,基层国土部 门在理解该条法律 没有
确切把握 ,有些地方法院甚至依据该条法律要 求国土部
门自行对违章建筑 的处罚决定 实施强 制执 行。这种理解 上的混乱 ,已经严重干扰到地方土地执法的有序开展。 《 行政强 制法 》第 四十 四条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 权的理 由是 , 《 行政强 制法 》是法律 ,具有该法第十三
条规定 的对行政 强制执 行权 的设定权 ,因此该法四十 四 条 中所称 的 “ 行政 机 关”包 括 了国土部 门。但笔 者认

浅析国土资源部门现行管理体制利弊(完整版)

浅析国土资源部门现行管理体制利弊(完整版)

浅析国土资源部门现行管理体制利弊浅析国土资源部门现行管理体制利弊本网讯 201X年以来,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重大的改革,即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勿庸置疑,新管理体制实施后,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的圈地热、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无力等疑难杂症,改进了旧管理体制中的不足,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更加依法规范。

然而,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国情上,国内外均没有现成的模式可照搬照用。

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既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成不变。

现结合自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给实际工作带来的变化影响,笔者作一下利弊两方面的浅显分析。

一、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质和特点1、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质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质是垂直和半垂直管理模式并存,也就是国外所说的混乱式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维持现状不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实行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考核任命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经费、人员编制以地方为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管帽子,不管袋子”;区、乡镇国土机构实行绝对式垂直管理,人员、经费均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2、现行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强化了省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土地审批权力上收,弱化了市、县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支配权;具体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权。

二、现行管理体制发挥的重要作用1、增强了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能力新管理体制实施后,有效避免了市、县、乡级政府乱批乱占土地的行为,人事上的改革也较大的消除了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后顾之忧。

不仅增强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更为统一规范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2、遏制了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的高发态势新体制实施后,土地审批权得到强化上收,地方政府支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大大降低,这无疑制约了地方政府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从而使用地行为逐渐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七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
现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设想。
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执法监察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6年第1期徐志华日前,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一起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违法案件材料以快递方式寄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立审分离为由拒收。

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案件移送不到位,不履行职责,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这给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

土地执法人员如何勤勉尽责,把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到位,避免失职渎职,成了国土执法人员共同关注的焦点。

土地违法案件是否实现移送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头戏,这是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依法处理的关键环节。

可是土地违法案件在移送法院和财政局时却举步维艰,成了长期困扰国土部门并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

一、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时限难把握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犹如打铁铸剑,也要讲究火候,早了或晚了都将失去“淬火”的最好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规定了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法院的前置条件,即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应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15日内。

15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充分保护公民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失职渎职案例分析

失职渎职案例分析
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
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 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
6.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陶冲负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主管副局长尹少泽负主 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
8.旧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 延龙负直接责任,给予 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国土资源部门履职问题分析
(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 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 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 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 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 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
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案
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无公害饲料加工项目是 肥乡县旧店乡引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年5月 30日,肥乡县发展改革局通过该项目备案。项目选址肥 乡县旧店乡西马寨村,规划占地100亩,涉及村民81户。 2014年6月,西马寨村委会与78户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 议,按肥乡县区片地价补偿,补偿标准每亩3.45万元, 每年再给1200元/人的生活补偿,补偿款由企业经乡政 府向村委会提供。2014年7月29日,邯郸市泓昊昌养殖 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即动工建设,在100亩土地上圈 建了围墙,其中厂房基础建设占地45亩,其余55亩尚未 建设占用。圈占的100亩土地均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基层国土“借法执法”何时休?

基层国土“借法执法”何时休?
度 落 到 实 处 。 建 议 修 订 时 ,增 加 这 样 的条款 : “ 土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在 非 法 占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 的建 筑 物 和 其 他 设施 的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芽 状 态 ,降 低 执 法 成 本 , 解 决 执 法 难
必 须 停 止 施 工 , 自行 拆 除 ;对 继 续 施 工 的 ,作 出 处 罚 机 关 所 在 地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可 以 责 成 有 关 部 门采 取
法 》关 于 拆 除 在 非 法 占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 的 建 筑物 和 其 他 设 施 的 强制 措 施 , 只有 申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这 一 种 选 择 。
基层 国土 “ 借法执法”何时休. 管 理 法 》 没 有 赋 予 国 土 资 土
当前 正 在 开 展 的 卫 片 土 地 执 法 , 力 度 不 可 谓 不 大 。但 因 缺 少 强 有 力 的
作 为 基 层 国 土 资 源 工 作 者 , 笔 者 深 深 体 会 到 基 层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 法 借 执 法 ”的 无 奈 !同 时 ,笔 者 也 非 常 困
有 效 地 把 国土 资源 违 法 行 为 制 止在 萌
而 更有 力 、 更 及 时 、更 有 效 地 打 击土
丧 失 了把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消 除 在 萌 芽 状
态 的 良好时 机 。 虽 然 从 理 论 上 讲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地违法 者,确保最严格 的土地 管理 制
的执 行 需要 法 定 的 程 序 , 需要 一 定 的 时 问 ,致 使 申请 强 制 执 行 的多 ,真 正 执 行结 案 的少 。 同时 , 国土 资源 部 门在 执 法 过 程 中经 常 遇 到 阻挠 执法 , 甚 至 侮 辱 殴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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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制执行权
国土资源网(2004年8月9日 11:2)
完善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特别是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制度对保证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现有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制度已难以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笼统规定可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后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但责令停止而不停止,具体可采取什么制止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权采取查封、扣押、拆除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性措施,于是只能发一张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已。

如果违法者置之不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无可奈何了。

虽然从理论上讲,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

按规定,执行费应由违法者承担,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埋单”者往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己。

原本经费就紧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担不起,索性就不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下达后,靠违法者自觉履行。

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几人呢?久而久之,必将导致执法权威丧失。

笔者建议,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更有力、更及时、更有效地打击土地违法者,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谭宁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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