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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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

摘要:人权与公民权是宪法学中两个重要范畴。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对其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状况,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然而在宪法和法律上,则较多使用的是公民权的概念。公民权和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重要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终极目的,但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并非抽象的人权,而是被宪法和法律具体化了的人权,即公民权。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在英文里写作”human rights”或”rights of man”,指”人类的权利”或”作为人的权利”。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人权思想的萌芽,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对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我国夏勇教授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人的权利。”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

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2]

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3]他还说道,人不仅仅应该有尊严,而且应该获得全面发展。人权应当是使人成为有尊严并且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4]由此可见,人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5]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人权的概念也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公民权的概念

公民权思想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早期斯多葛学派思想中就有从人人具有普遍理性而确认的平等权利的观点。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权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后才出现的。继而洛克、卢梭的天赋人权思想和人民主权思想推动了世界公民权的发展。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一些新生的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把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使其取得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公民权形态对世界公民权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辞海》给公民权下的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我们通常意义上使用的公民权是指一国

通过宪法及其法律对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所规定权利的总称,近现代各国宪法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主要内容。狭义上的公民权一般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是一个国家对于个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理性确认,它所承载的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特定价值观念和信仰。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宪法文本中所表达的公民权,是以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为核心,以个人财产权利为保障,以正当法律程序确保个体人格的平等性的基本权利体系。

二、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

人权和公民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与公民权的价值取向相同

人权和公民权都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不言而喻,这些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的共同愿望。

2.人权与公民权的社会基础和制约条件相同

人权和公民权的水平均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正是因为各个国家在各个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状况的不同,才造成了人权与公民权内容的发展变化。

3.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

公民权是由人权所派生的,是人权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的初始形态便是人权。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把人权视为natural rights(自然权利、固有权利,一般译为”天赋人权”),法国的《人权宣言》给予了最高的法律确认。

4.公民权是人权法律化的载体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6]

(二)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早在1789年,法国就制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明确区别了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作为一般”人”的普遍权利。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也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限于公民。[7]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产生时间与权利来源上的区别

从发生的时间上看,人权要早于公民权。人权的观念发端于西方的启蒙运动,而公民权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建立国家以后才出现的。关于人权与公民权的来源,马岭明确指出:”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只是承认它,而不是产生它,宪法的目的是要求国家保护人的那些天赋的自然权利。不论宪法存在与否,这些天赋的人权都客观存在,不以宪法的意志为转移。”并谈到,”人权先于公民权而存在,人权在国家成立之前,公民权在国家成立之后。人权是天赋的,公民权是制宪者人为地’创造’出来的,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在建立公民共同体(国家)的过程中’商议’的结果,是整体的人民对个体的公民的授权。”[8]

2.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

我国学者夏勇先生认为”人权”一词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仅因为他是人,而不是因其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如出身、财产、才智、职位、机遇等)就应当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他作为人的属性相伴随并因此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可见,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moral rights),不是法定权利(legal rights)。[9]而公民权则是法定权利,是一国通过宪法及其法律对具有国际法意义上公民资格的人所规定权利的总称。

3.在权利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

对人权的内容,学者们强调,人权观念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对人权概念的外延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从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对人权进行划分,将人权划分为三代人权体系。 [10]当代中国大陆学者除吸收、接受各国学者对基本权利体系的基本理论外,主要的理论有依据法哲学原理对基本权利体系进行的从道德到法律再到事实三种形态划分为依据,将人权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种类别。[11]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权利各有体系,并共同构成人权体系。而公民权只是属于法定人权这一部分,并且它主要是政治权利,而不是人权的全部。4.在权利主体上的区别

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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