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远程教育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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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远程教育立法的思考
摘要:现代远程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归根结底在于立法缺失。
根据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代远程教育立法在保障远程教育健康发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和依法治教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现代远程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国家应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单行法律,地方政府应制定有关运用现代远程教育开展终身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政策、法规,以切实保障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现代远程教育立法;意义;建议
一、远程教育的涵义
所谓现代远程教育,是指通过先进的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远距离教学的教育方式。
由于这种方式区别于以往通过电视、信函为载体的传统远程教育方式,主要以现代网络技术为依托,所以人们也称其为网络教育或开放教育。
现代远程教育是综合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特别是运用因特网技术,实现交互式学习的新型教育模式。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与基于多媒体计算机的辅助教学不同,是基于网络的教育;与传统电化教育单向传授式的学习不同,是交互式的学习。
“网络教育”强调基于网络进行教育,即包括在局域网上开展的教学,也包括校园以外的经过广域网的远距离网络教育。
而“远程教育”主要是指经过广域网的远距离教育。
实质上,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二、我国远程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远程教育是新生事物,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毛入学率相对较低。
远程教育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弥补高校在这方面的不足,最大可能地为广大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因此,它与其他形式的教育具有极强的互补性。
但是随着远程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远程教育发展中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1.远程教育定位不明确
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对远程教育的定位,即对远程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地位和作用没有权威的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远程教育的管理和健康发展带来了困难。
以电大为例,部分地方电大与其他学校合并,一些电大逐渐失去独立办学的地位。
因而,严重削弱了远程教育的特有优势,大大影响了合并各方的教学质量,对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冲击。
2.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缺少硬性的规定,国家对远程教育的投入一直不足,使得远程教育办学单位无法购置新的设备,无力聘请高水平师资,从而制约了远程教育作用的发挥和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3.学校设置的依据不明确,缺少办学自主权
目前,关于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仅有教育部的《广播电视大学设置暂行规定》,对于单独设置远程教育学校、合作办学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致使政府对远程教育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使学校不能够真正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4.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缺乏有效保护
办学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经济回报和办学自主权上,教师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教师的教材著作权上,学生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学质量上。
在实际办学过程中,以上三个主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重大问题该如何解决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5.远程教育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没有形成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远程教育学校的宏观管理和远程教育学校依法进行的内部管理。
政府的管理应主要表现在对教育进行宏观规划、确定发展目标、规定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利用拨款调控远程教育的规模和结构、组织对学校的评估和对学校实行监督等。
学校的内部管理应包括招生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考试管理、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管理、校外教学支持服务管理等。
在这些方面既没有形成管理体系,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6.没有学位授予权
国际知名高等教育和比较教育专家王一兵教授指出,不少国家在探索开放大学这一新型办学模式的过程中,在办学层次上都殊途同归,把开放大学办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大学,拥有学位授予权。
而中国电大从严格意义上讲,尚没有独立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即不具备国际上一般被称为“大学”的应有的起码资格。
其结果是优良的师资无法共享,人们希望通过远程教育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的目的难以实现。
7.面对教育全球化,我国的文化安全保障缺失
远程教育的全球化趋势已势不可当,远程教育的国际竞争与合作亦在所难免。
如何应对当前的教育全球化趋势,确保我国的文化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拥有庞大消费人群的教育市场必然成为WTO成员国关注的热点;另一方面,面对外国远程教育分流我国生源的情况,也要适度保护我国远程教育办学者的权益。
我们如不提早通过远程教育立法对教育市场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有序地与世界接轨,
那么,我国的文化安全将无法保障。
上述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由于缺乏管理造成的,其深层的原因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和实行强有力的约束,从而造成远程教育的混乱局面。
因此,远程教育存在的众多重大问题不是仅凭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就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
由于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个部门法各自为政,缺乏具体规定和可操作性,长此以往,远程教育的发展前景堪忧。
三、现代远程教育立法的意义与建议
1.立法的意义
(1)远程教育立法是保障远程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正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飞速发展,形成了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和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远程教育的局面。
与此同时,许多境外的教育机构也到中国招收学生,开展远程教育。
而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教育市场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对世贸组织的其他国家全面开放。
届时,必将出现一个国立、私立和民营远程教育并存与国内、国外远程教育并存的“远程教育市场”,用什么方法来保证这个“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成亟待解决的问题。
(2)远程教育立法是完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可以从纵向结构或横向结构做出分析,纵向结构是指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等级有序的纵向关系,横向结构是指教育单行法律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类型和教育的主要方面。
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可以依据立法机构的等级分为六个层次,分别是宪法、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教育单行法律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但是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类型的远程教育,远程教育法律理应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远程教育相关法律就谈不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备。
因此,从教育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来看,制定远程教育法已迫在眉睫。
(3)远程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但是,要做到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
对远程教育中的问题,都应有相应的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进行规范,以保证远程教育的法治化,促进远程教育的健
康发展。
2.对立法的建议
笔者对“十一五”期间现代远程教育的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制定现代远程教育单行法律
目前,在即将修改的《高等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里,应明确现代远程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促进法》,明确远程教育的发展方向、基本体制、运行机制、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该法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2)制定运用现代远程教育开展终身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地方性法规
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在职成人的大众化高等教育和为全民终身学习提供网络教育资源。
应以此为方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引导现代远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事实证明,现代远程教育适合在职成人的各种继续教育。
实践表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高等教育的在职人员,十分渴求知识的更新和职业技能的提升,而远程教育正是他们接受良好的继续教育的唯一便捷的途径。
教育部应将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列入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各级、各类网络学院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设置适合远程教育的专业和学科;规范教学大纲和教材,以适应在职成年人的学习需求和学习特点,使远程教育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和特色,确保教学质量。
远程教育的立法,需要远程教育专家、法律工作者、立法机构、从事远程教育的工作者和远程教育的学习者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远程教育的法律体系,保障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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