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开设赌场一个月以上,或者20次以上,赌博金额100万元以上,参加赌博人员达到100人次以上,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3个月,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地点,增加6个月刑期,赌场经营每增加一个月,增加6个月刑期。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开设赌场一个月以上,或者20次以上,赌博金额100万元以上,参加赌博人员达到100人次以上,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3个月,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地点,增加6个月刑期,赌场经营每增加一个月,增加6个月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赌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开设赌场累计吸引参赌三场次以上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或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量刑尺度确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缓刑适用限制】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治安罚款3次的,不适用缓刑。
聚众赌博是违法的,赌博就需要一个赌博的场所,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以此营利的犯罪。
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会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子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新最全)江苏省南京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适当增加基准刑;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江苏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本表格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十五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有期徒刑七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期徒刑三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8.21【实施日期】2014.08.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8月2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省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调整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江苏省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定罪标准】江苏省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最新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页眉可删)最新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导读: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对抢劫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但是我国各地发生的抢劫情况可能不同,因此法律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范围内作出详细的量刑规定。
下面,带来江苏省抢劫罪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5)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江苏高法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4."认罪"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最新最全)江苏省南京市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十年以上
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20万元
(一)入户盗窃的;
(二)携带凶器盗窃;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减少基准刑
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一)入户盗窃的;江苏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十级残疾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
公民不仅生命权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身体健康权也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
实践中,要是有人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一定标准的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由于不同省市在这方面的具体量刑不同,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江苏省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4)事先有预谋的;(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6)报复伤害他人的;(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盗窃罪量刑标准
江苏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严惩盗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江苏
省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
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盗窃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来说,盗窃数额是判定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盗窃数额在1000
元以下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1000元以
上不满3000元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3000元
以上不满10000元的,一般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10000元以上的,一般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盗窃罪的量刑还受到犯罪情节的影响。
如盗窃犯在作案时采
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情节严重的,将会
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江苏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盗窃
犯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
合考量,对盗窃罪的量刑进行裁定。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犯罪嫌疑
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进行量刑调整,确
保刑罚公正合理。
总的来看,江苏省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严格明确,充分考虑了
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自觉遵纪守法,不得触犯刑法,以
免因一时贪念而毁了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幸福。
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能够有效遏制盗窃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实施其他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
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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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
王大状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减少基准少基准刑的10%- 50%
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根据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江苏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我国没有将走私毒品犯罪单独规定为一个罪名,而是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在一起,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很多时候,他们的量刑标准也是在一起的。
下面小编整理江苏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走私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4)走私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走私本条规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量刑【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04]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05.26【实施日期】200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4]10号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5月9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学习,并根据这一规则掌握正确的量刑方法,统一量刑的标准和尺度,努力促进刑罚适用的公平和均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2004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则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适用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树立正确的量刑观念。
量刑时,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刑罚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所处之刑罚,应与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以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础依据,以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调节依据。
第四条量刑应当实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保持基本平衡。
第五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
量刑活动应当实现统一标准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
以公正规范的量刑程序,充分保障量刑结果的公正性。
第六条犯罪类型、犯罪事实、情节与最高法院和本院公布的案例基本相同的,量刑时可以参考。
第七条应当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既要查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又要查明不影响犯罪构成而足以影响量刑的事实,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事实要素,以此为基础确定刑罚的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节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节录)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内容(节录)(2011年11月23日)(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依法不适用无期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盗窃罪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在1000元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盗窃数额定罪的,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4)盗窃数额达800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保证依法立案,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以罚代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刑事立案中,规范立案,规范管理,接受监督。
第四条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是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刑事案件的受理。
对接受的全部刑事案件都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统一台帐,专人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主管部门对登记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天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控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江苏省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即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对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即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将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诈骗罪。
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诈骗罪,即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传播虚假的紧急信息;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传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在量刑时,还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并在判决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明确规定,对于不同情节的诈骗罪将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量刑【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4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高法〔2017〕14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似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近年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修订后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工作,认真组织好修订后《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江苏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立案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江苏省要求依法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和犯罪事实认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罪责不冤枉,不漏罪犯。
对于犯罪证据的采集和审查,要求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排除一切可能的疑点和漏洞。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江苏省要求依法进行认定和界定。
对于不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分类和处理,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和裁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再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江苏省要求依法进行规范和严格执行。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和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要依法保障和维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江苏省要求依法进行公正和合理的审查和裁决。
对于犯罪案件的审查和裁决,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审查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和救济,要依法进行,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和救济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依法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理,确保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
同时,要依法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查和裁决的公正和合理。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江苏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江苏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经济犯罪案件将立案。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江苏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新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You can have no money and face, but you can't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我国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大家知道江苏省关于聚众斗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为您解答。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刑;(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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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1款)【2】(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犯罪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二)(三)项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五、信用证诈骗罪(含单位)(刑法第195条)【2】(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2】(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2】(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含单位)(刑法第205条)【2】(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2】(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2】(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2.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2】(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9】(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30万)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11年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5万、80万,但江苏2017最新量刑细则确仍为30万、60万)十四、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