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学——从刑八角度谈中国刑罚结构改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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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罚结构的改变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以2011 年2 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为契机,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法对中国刑法明显地呈现出重刑化的结构特征做出了适当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刑罚结构,使之向轻刑化的方向发展,以改变现行刑法典中严刑峻法的局面,体现中国刑法的谦抑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一、我国现行刑罚结构背景

刑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是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早在1998 年,梁根林教授就出版了专著《刑罚结构论》,详细阐述了刑罚结构的概念和类型,分析了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同时,陈兴良、赵秉志和储槐植等教授也在其专著的部分章节中论述了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总体来说,这一时期主要是从刑罚功能和刑罚效率的角度来探讨刑罚结构的完善问题,从刑事政策角度对其进行论述的较少。自2005 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后,公检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学习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活动,刑法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选择重刑罚结构,与我国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民众的报应情感不无关系,文革结束以后,“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撅,破坏社会治安,危害

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段时间内,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虽然司法机关连续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统一,造成了对严重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从而出现了“坏人不怕法,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导致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撅。根据公安部的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大案6.7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大案6.4万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6在这种情况下,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将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一网打尽,从而拉开了严打的序幕。为配合严打,立法机关迅即修改刑法,其基本指导思想是该轻为重。民众的报应情感也是我国重刑罚结构得以存在和延续的重要原因。报应观念,如果不能对犯罪处以对应的刑罚,就会践踏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刑法的公正价值也无从体现,刑法也得不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而失去民众爱戴和尊重的法律的效力是要大打折扣的。因此,民众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报应情感是我国重刑罚结构产生的民意基础。

二、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不足

(一) 刑罚体系重刑结构轻、缓化程度不足

我国的刑罚体系整体属于重刑结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5 种主刑均为自由刑或者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仅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对绝大多数犯罪规定了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二是死刑罪名太多,尤

其是对大量非暴力性质的经济性犯罪规定了死刑。三是由于受到罪与罪之间的刑罚必须协调的影响,刑法典中过多的死刑设置就必然会导致刑罚投入量的攀比,无期徒刑和较长刑期的有期徒刑的罪名也必然会相应地增多,可以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较少,只判处附加刑,不判处主刑的更是十分罕见。

(二) 死刑与死缓以及无期徒刑之间的衔接不科学

刑罚的轻重衔接呈现出科学、合理的阶梯性结构,是一部好刑法典的标志之一。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刑种的不衔接。第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不衔接。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5 年,数个有期徒刑不能升格为一个无期徒刑,只能实行数罪并罚,且合并后的最长刑期一般不能超过20 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 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不论是单罪的15 年还是数罪并罚的20 年或25 年,均与无期徒刑的间隔过宽,破坏了刑罚梯度的严密性。第二,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不衔接。无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一种形式,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形式。因此,它理应比无期徒刑严厉。但根据我国刑法第48 条、50 条的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可直接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从死缓减为25 年有期徒刑。这些规定,反映了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衔接的不科学性。第三,死刑与死缓之间不衔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意味着对罪犯生命的剥夺; 而死刑缓期执行则基本意味着生命得以保

全。

(三) 刑罚种类偏少、条文简单、可操作性差

与刑罚体系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刑罚的种类偏少。目前,由于犯罪现象的日益复杂化,单靠几种刑罚即可有效惩罚犯罪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例如,在法国的刑法典中,所规定的刑罚种类高达40 多种,除此之外,对法人犯罪还特别规定了10 种刑罚方法。而在西班牙,其刑法典中的主刑刑种有20 个,附加刑刑种有18 个。人口数量只是中国的1 /8,犯罪现象不如我们复杂的邻国俄罗斯其刑罚种类是我国的3 倍,多达18 种。中国刑法典中仅有5 种主刑和4 种附加刑的刑罚体系完全不能适应刑罚个别化和惩罚犯罪的现实需要。另外,在对刑罚的具体规定上,中国刑法也显得不仅条文过于简单,而且其操作性也不强。

(四) 财产刑重视不够、附加刑明显弱化、刑罚的社会化程度过低

当今世界,刑事立法不断地提高财产刑的地位,将罚金刑由附加刑上升为主刑刑种之一,已经成为不少国家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和一种立法倾向。在日本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中都已明确规定罚金刑是主刑。受重刑主义和报应刑思想的影响,传统刑法中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做法,已经不能够适应今天变化了的社会。这一立法上的变化是基于财产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并与人们的生存关系愈来愈密切所决定的。但是,中国的刑罚结构却没有体现出这一立法趋势,仅处于补充主刑适用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的地位一直没有得

到提高,而且罚金数额不明确,对其执行的保障措施也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三、刑八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影响

(一) 大幅度削减死刑的罪名

从规定了68 种死刑罪名的我国刑法,与国际上的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运动是格格不入的,亟需进行调整。《刑法修正案( 八) 》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由68 个减至55 个。这些取消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 1%。但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依然过多,与一个在世界上有着5000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的国际形象不符。今后,我国刑法修改的方向,应当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直至最终在刑法典中彻底废除死刑。

(二) 提高有期徒刑刑期的上限,完善对无期徒刑的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45 条的规定,单罪有期徒刑的期限最高为15 年,其与死刑之间的空档太大,也破坏了刑种配置结构的连贯性。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以后,对经济犯罪分子判处最高的刑期只能是15 年的有期徒刑。很显然,这对于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难以起到预防作用,更不可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从而使刑罚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想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也要民众能够接受,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设立更多的20 年、30 年以上的长期刑。另外,刑法还应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做出严格限定,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刑种之间的协调性; 另一方面,无期徒刑作为在立法上废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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