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
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09
•【字号】津建科〔2015〕385号
•【施行日期】2015.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统一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天津市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67-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T29-67-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原《天津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67-2004)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风景园林学会。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5年10月9日。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为了进⼀步提⾼我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平,更好地实现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和“绿⾊天津”的⽬标,经过专题性课题研究和多次专家论证,市园林局拟制了《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各级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规划设计的审查管理,对⼤、中型绿地建设⽅案进⾏严格把关。
要严格现场调查勘测制度,设计⼈员设计前必须对设计地形、⽔体、植被、周围环境、历史沿⾰进⾏调查研究。
设计⼈员要充分掌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新植物材料的⽣物学特性,不断创新和学习新的设计理念。
园林⽣产和科研单位要重点搞好引种、驯化、繁育、推⼴彩叶植物、观果植物、观花植物、宿根花卉、地被植物、爬藤类植物等,增加植物多样性。
⼆ОО三年四⽉⼆⼗五⽇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天津的⽴地条件天津地处北温带半⼲旱⽓候区,冬春季⼲旱多风,年降⾬量约556mm,且多集中于夏季。
市区及其东部区域为退海地,地下⽔位⾼,⼟壤盐碱、粘重、通透性差,乡⼟植物种类较少,城市绿化需采取⼯程措施,实施绿化的⾃然条件较差。
⼆、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㈠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做到横有起伏具韵律,纵有层次富变化,避免平直呆板。
⾃然美与⼏何规则美结合,运⽤好⽐例、节奏、对⽐、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
布局构图宜⾃然则⾃然,宜规则则规则。
树⽊整型修剪规则美与树⽊天然美结合。
㈡植物造景为主原则。
通过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运⽤植物的⽣命美、⾊彩美、姿态美、风韵美、⼈格化、多样化的特性,平⾯绿化与⽴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
㈢⽣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结合原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如下: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行道树以高达荫浓的落叶乔木为主。
道路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菜叶舒总的搭配。
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此外,还有道路绿化种植要求:
道路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道路绿化种植应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避免遮挡视线,妨碍交通标志的设置和车辆行驶。
道路绿化种植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道路绿地的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创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使道路绿化景观随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绿地的养护管理,选择易于养护管理的植物,提高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生态平衡,避免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植物资源。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1.24【实施日期】198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2日)废止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系统实用实用标准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前言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依据《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城郊镇绿地以及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1.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1.2.1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疏空,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饱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形态、颜色正常。
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无虫粪、虫网。
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
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第一篇:国家、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明细国家园林绿化规范、文件文件类《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规范类《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 24—1999 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文件文件类《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规范类《天津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26-67-2004)《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37-2002)《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技术规程》第二篇:园林绿化行业执行标准和规范执行标准和规范本次招标要求遵循但并不限于以下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条文说明(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条文说明(GB50180-93)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条文说明(CJJ/T91-2002)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0-8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14-8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14-86城市容貌标准CJ/T16-86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0-8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草CJ/T34-91国家及天津市现行的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规范、质量规范及验收规范当地环保部门、劳动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三篇:园林绿化规范-范本园林绿化养护安全生产、文明作业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安全生产、文明作业规范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建设项目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和安全管理问题,在绿化活动的全过程中造成植物大量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引发生态灾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生命或财产损失而出现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全)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条文说明)编制说明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构成也在不断地扩大,而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市建委下达的课题(课题编号2003—308)的合同任务,由天津市园林局和天津市园林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历时3年,分3个阶段进行,2002年完成《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和《园林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编写;2003年市园林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并收集反馈信息;2004年7月修改、定稿和报审,同年8月审定。
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总结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实践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根据园林行业的特点和“标准统一,验评分离”的原则,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合并编写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强调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特别地针对绿化工程三分在施工七分在养管的特点,在有关栽植分部工程中增加了工程养护分项,以通过工程养护确保施工质量的成果。
本标准共分12章,内容涉及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
本标准中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和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划分及规定相一致,为减少重复,本标准仅对部分园林建筑行业常见和特有的工程内容作了规定。
因此,在对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时,应与“新版规范”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可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对园林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信息处。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是为了建设绿色城市、美化城市环境、提升人们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
对于规划和设计绿地要求较高,下面将分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确定绿地设计基本要求。
以天津市为例,绿地面积按人均绿地面积计算要求不低于10平方米/人,其中公园、绿地为城市花园,体育文化绿地为人口密集区域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绿地植被为城市街头景观要求。
第二步,确定绿地类型。
绿地类型包括公园绿地、社区绿地、商业服务设施绿地、功能性绿地等。
每种类型都有其不同的要求,公园绿地建设要求绿化步行、健身、娱乐、游览、观赏等功能;社区绿地主要用于居民休闲娱乐等场地;商业服务设施绿地主要考虑到商业活动的需求,如商业广场、步行街等;功能性绿地主要考虑到市政建设、环保、交通等方面的需要等。
第三步,确定绿地规划布局。
在规划布局时,要考虑到绿地的位置、尺寸、形状和绿化、景观、设施等,并注重吸引周边居民前来休闲娱乐。
在设计过程中也需要根据不同场所的情况,设计设施和功能,以达到使绿地不仅能够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还能够增加市民的福利。
第四步,确定绿地植被种类。
在绿地布局规划好之后,需要根据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功能选择合适的植物来布置,如选择不同季节开花的花卉、四季常绿的乔木、矮灌木等,使人们在不同的季节都能够欣赏到美丽的绿植景观。
第五步,确定绿地设施和配套建设。
在设计绿地的设施和配套建设上,主要应该考虑市民的需求,建造休息区、儿童玩具、健身器材等,促进市民运动和娱乐活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总之,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标准对城市的绿地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在绿地规划、布局、植被种类、配套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规范,这些规范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才能够更好地为市民服务,让城市更加美好。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4.3 排盐管(渗水管)敷设主控项目4.3。
1 排盐管(渗水管)敷设走向、长度、间距及过路管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
2。
3(2)的规定。
4.3.2采用管材材质、规格及性能必须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4.3。
3排盐管网必须通顺有效,主排盐管必须与外界市政排水管网接通,终端管底标高应高于排水管管中15cm以上。
一般项目4.3.4排盐沟断面和填埋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
3。
5排盐管的连接,排盐管与观察井的连接,末级排盐管终端的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 -68—2004)的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
3(2)的规定。
4。
3。
6观察井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
3(4)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4。
2.3的检验方法检验。
4。
4 隔淋层主控项目4.4.1 隔淋层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4。
2 隔淋层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
3的规定。
4.4。
3隔淋层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排盐管(渗水管)的保护,不得损坏排盐管网;损坏管网必须及时返修恢复。
一般项目4.4.4 石屑淋层材料中石粉和泥土含量不得超过10%,其他淋层材料中也不得掺杂粘土、石灰等粘结物。
检验方法:观察或按10%抽样检查.5 常规栽植工程5。
1 一般规定5.1。
1本节适用于城市绿化常规栽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但不适用于大树移植和专项或规模较大的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5。
1。
2树木成活率的中间检查和验收时间:乔木、灌木应在发芽—放叶—发出新枝后进行;花卉、地被、藤本植物应在栽植后15天进行;草坪草应在覆盖度达标后进行,竣工预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成后进行。
5。
1。
3乔木、灌木栽植成活率应分别进行全数检查和验收;藤本、绿篱、花卉、地被栽植成活率可进行抽样检查和验收,检查数量不得少于全数的10%。
5。
1.4栽植成活率合格标准为95%,优良标准为98% .5.1.5对栽植量大、栽植种类多的绿化工程,应分别进行发芽率检查和成活率检查,对发芽和成活率差以及未成活的树木应及时采取调整补栽,确保在竣工验收前成活率合格。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道路绿地Greenlandonroad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道路绿地率Greeneryratioinroads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ofornamentalplantinopenway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胸径Diameteroftrunk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5种植土Soilforplanting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ofplantingSoilLayer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种植穴(槽)Plantholeand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分枝点高Heightoftrunk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一般规定3.1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
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
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完整版)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完整版)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编制说明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确保绿地养管质量,发挥好园林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002年天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了修编《天津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任务。
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的过程中,编写人员对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结合天津城市绿化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
在向区县园林部门和专家对初稿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初稿进行补充完善,完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主持召开了本规程的专家审定会,在充分采纳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9章及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树木的养护管理、宿根花卉及草花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草坪的养护管理、病虫害防治、绿地养管分类分级、绿地养管质量标准、附录用词说明。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妥之处,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等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程组织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参编单位:天津市园林学会天津市方正园林建设监理中心主要起草人:郭喜东王和祥张启俊张春暄韩庆王岁英王立新1 总则1.1 为提高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技术含量,统一绿地管理质量标准,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的原则和园林绿地分类分级养管的原则,并相应制定各类各级绿地、树木养护管理的质量标准。
1.3 各类绿地、树木、草坪、花卉养护管理均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园林植物的生长习性,根据植物生长状况、植物建群规律和景观要求,调整种植结构,使植物配置关系合理,趋于自然。
2.符合不同类型绿地的功能和景观要求。
天津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天津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1 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臵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 园林植物1.2.1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疏空,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饱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形态、颜色正常。
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 95% 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 年以上,结果枝条在 10% 以下。
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 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 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 不得超过 2 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 1 %。
叶片无虫粪、虫网。
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 2% 。
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臵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
开花的攀援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1.4 绿地整洁,无杂挂物。
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和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他地区日产日清,及时巡视保洁。
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 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园林绿化二级养护质量标准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臵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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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绿化规范、文件
文件类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规范类《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 24—1999
天津市园林绿化规范文件
文件类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
《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
规范类
《天津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26-67-2004)
《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37-2002)
《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
《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