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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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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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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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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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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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第六章领土法

第六章领土法

第六章领土法领土主权将会从国际社会理论及其国际法中消失?P. Allott, Eunomia: New order for a New World(1990), pp. 329-330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recognizing itself as a society in which the state-societies are agents and instruments of the survival and prospering of human race….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will disappear as a category from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from its international law….With the exclusion of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find itself liberated at last to contemplate the possibility of delegating powers government not solely by reference to an area of the area of the earth’s surface. Such a liberation will enab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do two things, in particular, which will open up rich new possibilities for its self-ordering (1)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se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last as tru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its own rights, not merely as co-operative ventures of the state-societies. (2) It will be possible for two or more state-societies to share in organizing the public realm of one and the same territory or of one and the same nation….In this wa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remove the greatest cause of war and of interminable self-destructive social struggle. Endless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conflicts, costing the lives of countless human beings, have centred on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nation to be or not to nothing to the structure-system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tributed next to nothing to the avoidance and the resolution of such conflicts. 1第一节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国际法6(领土法)

国际法6(领土法)

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一是传统习惯形 成,二是依据条约划定,三是新独立国 家继承已确定的边界。
边界的划分:划界
根据划界所依据的线的性质不同,边界可 分为地形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 界。
关于地形边界,形成了一些惯常的做法。
划界程序,三个步骤:定界,标界,制定 边界文件。
边境制度:
陆地上,中国与14个国家接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邻国签订了许多边 界协定,积极解决边界问题,基本上集 中于两个阶段:60年代和90年代。
仍然存在的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 南沙群岛 钓鱼岛
链接,链接2,链接3,链接4
泰柬边境争端
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边界争 端
五、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
但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比较特别, 已国际化。
关于通过基尔运河的权利:温勃登号案
湖泊:陆地上的积水。习惯上将淡水湖泊 称为湖泊,将咸水湖泊称为内海/内陆海。 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两种:国内湖泊 和国际湖泊。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所有权 (2)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由 两部分构成:内水和领海。
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指邻接领陆及其内水,处于一国管辖 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地下领土,对一国也 有重要意义。
底土的深度,国际法上没有规则。
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随科技发展,对国家极为重要。
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法课件(4-6)

国际法课件(4-6)

• ㈡租借 • 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给另一国, 供其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 ■自愿租借 • ■非自愿租借 • ☆ 租借只有在缔约双方自愿和平等基础上 作出才是合法的。
• ㈢ 国际地役 • 一国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本国领 土所施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 ◆ 积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承担义务,允许他 国在本国的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 ◇积极的地役——“容忍” • ◆ 消极的地役是指一国承担义务,为了他 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从事某种活动。 • ◇消极的地役——“不作为”
• 二、北极的法律地位 • 1907年,加拿大首先提出扇形原则,主张 对北极部分地区拥有主权。1926年,前苏 联也根据扇形原则宣布对北极的一大片海 域拥有主权。 • 北极是冰冻的公海或固体公海,是全人类 所共有的,其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 财富。一切国家均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北极进行和平考 察和利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主张主 权,不得将其资源据为己有。
• 《公决明确法》规定: • 一个寻求独立的省份首先应将从联邦主体 分离出去的“公决问题”提交给联邦议会 的众议院进行讨论和评判,由众议院确定 该问难是否足够“明确”,如果认为公决 的问题不明确,则不应该进行公决,强行 公决的结果将不被联邦政府所接受。
• 如果众议院认为公决的问题明确,并且公 决结果也以多数票通过,则众议院须根据 赞成票的比例、选民的投票率和其他“众 议院认为应该考虑的因素或情况”来确定 该地区居民中是否有“明确的多数”表示 愿意脱离加拿大联邦。 • 在众议院认定了“明确的多数后”,独立 省份须与联邦政府及其他各省应进行宪法 层面的协商,讨论修改联邦宪法等问题, 然后才能实现独立。
第三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 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 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 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 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 辖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体系或国际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What is your opinion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What is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①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②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③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④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2、国际法的国际性。

①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国内法的基础是国内社会。

②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国际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③形式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四、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联系密切,彼此渗透,相互补充,互相制约的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

2、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基础。

3、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五、How to deal with the conflict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1、适用国际法规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条约的当事人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国际法院正审判的案件时如果遇到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应适用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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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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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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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主权移 、割让 转给另一国。 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 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 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 斯加卖给美国。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 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 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 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 割让时有发生。
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国收复其被外国侵占的领土。 收复失地 例如1945年中国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台湾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中明 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台湾、 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英、美 “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 须实施”。
交换土地 交换土地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 交换土地 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作某些调整,多发 生在边境地区。 例如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交缅甸管辖, 缅甸则把班洪、班老两部落的管辖区划给中国。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 1 1、概念: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 的特定部分,包括陆源自、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 的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 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 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 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 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 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 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 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 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 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 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 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 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 本国文字 外交礼仪 司法豁免权 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三、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二、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 府行使最高的立、司法和行政权力
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 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独立自主 不受干涉 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二、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 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 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国际法全套课件

国际法全套课件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升级的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包括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 、调停等)和法律方法(如仲裁、国 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通 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在 相互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 ,和平相处,不以武力相 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国际 争端。它是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02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空间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空间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共同研发、数据共享 、技术交流等,合作内容可以涵盖空间科学、空间技术、 空间应用等各个领域。
国际空间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国际空间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国际空间站 的建设和运行、火星探测计划的实施等,这些成果为人类 在空间领域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全套课件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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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界 划界的程序通常包括三个方面: 划界, 划界的程序通常包括三个方面:⑴划界,⑵勘 制定边界文件。 界,⑶制定边界文件。 双方签订边界条约的步骤为“划界” 双方签订边界条约的步骤为“划界”,这个边界 条约称为“母约” 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两国 的边界文件由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地图构成。 的边界文件由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地图构成。 按照惯例,对于划界过程中不一致的地方, 按照惯例,对于划界过程中不一致的地方,遵照下 列原则解决: 列原则解决: 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 ⑴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 及附图为准; 及附图为准; 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 ⑵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 定为准; 定为准; 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⑶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 B.有效占领 无主地; 有效占领——合法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 合法 时效:有争议, 时效:有争议,现已不合法 添附: 添附:合法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不合法 非强制——合法 割让 非强制 合法
强 制——非法 非法
领土取得方式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底土及上空。 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底土及上空。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包括两个方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 一方面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面:一方面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国家享有排 它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 它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 原则。
第二节
内水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又有广义、狭义之分。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又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和领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这里是指陆地内的水域, 狭义的内水和领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这里是指陆地内的水域, 即河流、运河、湖泊及内海。 即河流、运河、湖泊及内海。 一、河流 国内河流: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 包括运河),故亦称为内河,如长黄珠。 ),故亦称为内河 (包括运河),故亦称为内河,如长黄珠。 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 故亦称界河。 故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如 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元江、澜沧江、舍尔德河。 元江、澜沧江、舍尔德河。 国际河流: 4.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 便成了国际河流。 放,便成了国际河流。这种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 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 国,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主要 有: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二、运河
例题: 例题:以下关于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表述中不 正确的是哪些?( 正确的是哪些?( ) A.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 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 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包括所有权 和统治权两个方面 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在领陆、 B.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在领陆、领 领空以及领陆、 水、领空以及领陆、领水下的底土均能行使 C.派遣国对于本国驻他国大使馆享有领土主权 D.领土主权不得施以任何限制
划界一般适用的原则: 划界一般适用的原则: 以山脉为界,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 ⑴以山脉为界,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 构成分水山岭及其山脊线为界。 构成分水山岭及其山脊线为界。 以河流为界, ⑵以河流为界,可以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 线为界;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线为界;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以湖或内海为界,除另有协议外, ⑶以湖或内海为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 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三、边境争端 四、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两边一定范围 的地区建立边境制度,以维护边界标志、 的地区建立边境制度,以维护边界标志、管理边 界河流、方便地方居民来往、处理边境争执等。 界河流、方便地方居民来往、处理边境争执等。
第六章
领土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掌握国家领土、 通过本章教学,掌握国家领土、领 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了解领土 变更的方式、 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及中国的 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 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北极地区 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有些运河连接两面海洋,通称为“通洋运河” 有些运河连接两面海洋,通称为“通洋运河”。 最重要的有基尔运河、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等。 最重要的有基尔运河、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等。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传统国际法把引起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五种, 传统国际法把引起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五种, 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 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这些方式 不同 程度地反映了过去西方列强领土扩张的要求和特点。 程度地反映了过去西方列强领土扩张的要求和特点。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来,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来,这只能说明领土变更 的历史事实,而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 的历史事实,而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 国际法不否认国家领土的变更。 国际法不否认国家领土的变更。两国在自愿基础上更 换部分领土,或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其归 换部分领土, 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 属,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国家在行使 领土主权时可能受到国际习惯和条约义务的限制。 领土主权时可能受到国际习惯和条约义务的限制。 根据国际法,国家承担某种地役义务,或对某地 根据国际法,国家承担某种地役义务, 实行国际共管。但是, 实行国际共管。但是,凡违背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 则的限制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则的限制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不 是绝对的。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 是绝对的。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国际习惯和国 际条约。 际条约。国际习惯的限制如国家不得禁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 内的无害通过: 内的无害通过:国家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 国的行为。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国的行为。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形 式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式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一、共管 二、租借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 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 ⑴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 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 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 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消极地役, ⑵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 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方面的属地最 全民投票(条约或国内法有规定) 全民投票(条约或国内法有规定) 民族自决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国家
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先占、 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时 割让、征服和添附。 效、割让、征服和添附。 1.先占 先占的两个要件: 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先占的两个要件:①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②占 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有效占领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 ①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②在该地 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2.添附 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况。 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况。 3.时效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 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一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的 物权取得时效” 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 “物权取得时效”。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对他 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4.割让 5.征服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领土不可侵犯; 1.领土不可侵犯;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 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陆。亦称“陆地”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 全部陆地和岛屿。 全部陆地和岛屿。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 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陆内的水域和沿岸的“内水” 领海” 领陆内的水域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三、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1.殖民地独立 . 2.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的居民自主地 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的领土变更的方式必须 是当地居民意愿真正自由的表达。 是当地居民意愿真正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考虑到居民的民族 成分而变更国家某一部分领土,符合民族自决原则。 成分而变更国家某一部分领土,符合民族自决原则。 3.民族自决 4.交换领土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两国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两国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 等和自愿原则,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 等和自愿原则,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这种正 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符合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符合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5.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 别国侵占的领土。 别国侵占的领土。既然国际法宣布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 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土。 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土。收复失 地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即通过谈判签订条约, 地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即通过谈判签订条约, 以和平方式解决;另一种方式是武装斗争的方式。 以和平方式解决;另一种方式是武装斗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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