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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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对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监管。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XX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发布和调整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设区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四级监管等工作。

省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二级、三级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并组织开展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的风险程度;2.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3.产品的市场占有率;4,产品的监督抽检情况;5.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6.产品质量投诉情况等因素。

第二章监管级别第六条按照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召回和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办和企业监管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调整分为集中调整与即时调整,集中调整一般在年初由药品监管部门与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合并发布实施。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确定二级监管以上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名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器械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涵盖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并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续审。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许可的医疗器械品种和规格,并附有相应标识。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对每个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记录。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测,确保生产出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第四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权限。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凡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2024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方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目录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二、定义与分类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四、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五、医疗器械使用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八、附则九、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件5: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附件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管理办法附件7: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人体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或者改变生理功能的器械、设备及其附件、校准物、试剂、软件等。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公布。

第七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申请指南的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进出口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督机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

第四条相关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参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满足安全、有效的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人民健康。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八条许可证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生产规范,确保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条组织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生产活动,保障生产过程中各项环节的严密监控。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设计、开辟、生产和检验等过程符合规范。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妥善的技术文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等方面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证情况,确保企业具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生产条件和能力。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原材料的合规性、供应商的管理和跟踪、检验和测试等。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生产记录,包括工艺流程、设备状态、环境条件、操作规范、检验方法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成品检验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性能测试、包装标识、产品标准符合性等。

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包括质量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产品给予整改、处理和追溯,确保问题的解决和风险的控制。

监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自查工作,对企业制定的自查计划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

三、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由监督检查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涵盖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型和新设立的企业。

委托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不仅仅限于定期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别检查。

检查通知: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需提前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并约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检查记录:监督检查部门需要制定检查记录表,完整记录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检查报告:监督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工作后,需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报告,详细说明检查结果、问题和整改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

第四条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拟订医疗器械检查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承担重大有因检查和境外检查等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指导和评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修正)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风险等级管理第二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结构和其他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应根据其潜在风险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技术要求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和检验。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八条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对一类和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对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申请材料、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章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或问题,应按照要求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属于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日期)起实施。

同时废止(旧版条例)。

第十五条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注: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 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18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18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年四月十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二)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有职工总数的相应比例。

(四)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五)应有与所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配套的生产、仓储场地及环境。

(六)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七)企业应收集并保存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八)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第五条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质量体系内审员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一名。

(二)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二名。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生产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品种的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三章备案及审批第七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填写统一的备案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过审查合格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3. 生产场所租赁或所有权证明;4. 产品技术资料;5. 相关测试报告和质量管理手册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评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原材料采购、质量检验、生产过程监控等制度和规范。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设备和工具设备的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策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审核工艺文件和制造指导书等。

第五章标志与宣传材料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印制并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标志,确保其信息准确、完整、明显可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发布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材料和说明书,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停产、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12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12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医疗器械是人类医疗保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医疗器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八章,其中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等相关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具体办法。

本办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以及公众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可以重新申请。

在审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审核企业的资质、设备、人员、生产场所等情况。

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许可证暂停、注销、吊销等处罚措施,并对企业进行整改,直至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为止。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是医疗器械上市前必须进行的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任何有关产品的证明材料和报告,以便在获得批准后销售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产品说明、产品标志等。

所有申请材料都必须精确地描述每个产品的质量、效能、安全性以及其与适用标准的符合程度。

四、医疗器械产品报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对于已经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医疗器械产品报告的要求包括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等。

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必须保证,报告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五、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在销售后进行监管的制度。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时,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要求包括报告要求、备案材料、备案结果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最新版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最新版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7-11-17实施:2017-11-17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症状的设备、材料、药物、仪器和其他物品。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许可证2.1 申请条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包括工商注册等相关证照有适当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符合生产要求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

2.2 申请程序1. 企业工商注册证书2. 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等相关文件3.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4. 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证书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文件控制记录6. 其他相关材料。

2.3 审核流程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流程如下企业向当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审核和现场检查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发放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

三、生产质量控制3.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的制定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的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的过程和方法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记录。

3.2 现场检查生产场所和设备的符合性检查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抽查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3.3 不合格产品处理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排除不合格产品的影响追查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重复发生记录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过程,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检查生产场所、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合规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的完备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记录。

4.2 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扣生产许可证撤销生产许可证。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整改。

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条款对比

新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条款对比

新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条款对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规,对于确保医疗器械安全和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需求,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为此,我国于2024年颁布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原来的办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

下面对比新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条款,看看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条款重新组织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条款进行了重新组织,将原来的30条规章增加为54条,将原有的章节重新划分,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合并和更新。

这样可以更清晰地反映出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二、分类管理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引入了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功能和适应范围等因素,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这一分类管理制度的引入,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医疗器械的特点和要求。

三、责任规定的明确性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责任规定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责任,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明确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选择和使用要求。

这些明确性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四、法规对医疗器械创新的支持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创新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鼓励。

对于医疗器械的技术更新和安全性验证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医疗器械领域的技术创新,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水平。

五、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新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提出了要求。

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和分享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医疗器械的市场动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加强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医疗器
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等活
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分为I类、II类、III类和特殊类。

第五条 I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的生命活动提供支持、诊断、
治疗或者监测的低风险医疗器械,按照预期使用方法使用后,对人
体的危害较低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 II类医疗器械是指对人体的生命活动提供支持、诊断、治疗或者监测的中风险医疗器械,按照预期使用方法使用后,对人
体的危害较低的医疗器械。

附件:
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
3.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对药品的管理
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
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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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增加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并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许可档案。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三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经办人授权证明。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受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第三十二条受托方办理增加受托生产产品信息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时,除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三)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六)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七)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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