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参考借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实现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由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城区小学学籍由学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第四条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确保新生按时正常入学。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接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入学,不得接收已被其它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要认真执行“划片、免试、就近”的政策。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为6周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区组织招生,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初中、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市统编学号。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细则第三章“借读”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或虽请假但两个月后仍不能入学者,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建立学生电子及纸质档案,并按照要求采集学生数码照片。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导航_________i-:J(•袭1"! 2017 年第 7-8 期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理论园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 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公办、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 理、学校实施”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各地各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 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 数据交换;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 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行委)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学籍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机构,明确业务责任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 籍信息首次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指导、协调、检查本辖区 各县(市、区、行委)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 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有在读 学生的学籍档案建立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 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学年 学期设置、招生计划数设置、班额配置等。
2核办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申请、关键信息 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学生毕业、跨省转学和毕业后跨 省就学等业务。
3. 负责辖区内问题学籍仲裁和重复招生仲裁等业务。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doc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落实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云南省教育厅已经公布了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详情可通过下文获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学生学籍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学籍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时间、年级、班级;(三)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学生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学生学籍注销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开除、死亡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第六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专门教育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分级负责、学校按规定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小学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的身份证件;2. 学生家长的身份证件;3. 学生入学通知书;4.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应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2. 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3. 转入学校与原学校教育质量相当。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2. 转入学校的入学通知书;3. 学生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4.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二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2.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2. 学生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3.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休学期满;2.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九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四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十五条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休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十七条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五)其它原因需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九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二十一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试行) )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1 / 3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与育人相结合原则;(三)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考试成绩;(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出、转入学校应当相互确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三)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得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她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得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与在这些学校就读得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与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得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与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与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与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与审核其直管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与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得各项规定与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与审核其直管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得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得日常管理工作。
ﻫ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得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与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得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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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入学和注册1。
在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将在最近的居住地免于入学考试。
小学的入学年龄应至少为6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新入学的学生必须具备小学身份。
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原则是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住址为依据,实行单独招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教育体育局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我们必须确保农民工的子女或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ⅹ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被正式录取后,招生学校将向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请假。
如果你没有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也没有在开学两周后请假,除了不可抗力和其他原因,你将被取消资格。
普通高中不允许接收未被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学校应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生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学籍
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基础教育部门审批。
超过规定登记期限的,不予登记。
学校应该严格控制班级人数。
小学不超过45个班,初中不超过50个班,高中不超过56个班。
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级规模的,报基础教育部门审批。
所有学校都应该科学、公平、合理地划分起年级,班级应该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市教育体育局对未经批准入学的学生不予注册,对未注册的学生不予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
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名,应先在当地派出所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持学生注册证、更名户口簿(或身份证)和《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到基础教育部门办理。
高中生将把改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给学校,由学校行政人员交给基础教育部门。
基础教育部门将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2.转账和借款7。
学生不允许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经转学转学学校同意并经教育体育局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时不允许改变年级(不同学制除外)。
毕业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学生在处分和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在学区内转学(市区学校之间和城镇学校之间);
ⅹOrd
转校批准后,校长在相应的《青岛市普通中小学转学备案表》栏签名,学校盖章。
然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上述材料返还给学校。
(4)转校管理员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基础教育科学部,学校部门审核转校相关材料和拟转到相应年级的班级规模等。
符合移交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基础教育部门盖章,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上线手续。
(5)从网上接收学生后,转到学校的管理员将在一周内到达基础教育-
1.入学和注册1。
在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将在最近的居住地免于入学考试。
小学的入学年龄应至少为6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新入学的学生必须具备小学身份。
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原则是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住址为依据,实行单独招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教育体育局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我们必须确保农民工的子女或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ⅹ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被正式录取后,招生学校将向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请假。
如果你没有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也没有在开学两周后请假,除了不可抗力和其他原因,你将被取
消资格。
普通高中不允许接收未被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学校应通过《转学备案表》或《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生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基础教育部门审批。
超过规定登记期限的,不予登记。
学校应该严格控制班级人数。
小学不超过45个班,初中不超过50个班,高中不超过56个班。
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级规模的,报基础教育部门审批。
所有学校都应该科学、公平、合理地划分起年级,班级应该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市教育体育局对未经批准入学的学生不予注册,对未注册的学生不予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
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名,应先在当地派出所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持学生注册证、更名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到基础教育部门办理。
高中生将把改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给学校,由学校行政人员交给基础教育部门。
基础教育部门将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2.转账和借款7。
学生不允许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经转学转学学校同意并经教育体育局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时不允许改变年级(不同学制除外)。
毕业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学生在处分和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S
转校批准后,校长在相应的《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栏签名,学校盖章。
然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上述材料返还给学校。
(4)转校管理员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基础教育科学部,学校部门审核转校相关材料和拟转到相应年级的班级规模等。
符合移交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基础教育部门盖章,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上线手续。
(5)从网上接收学生后,转到学校的管理员将在一周内到达基础教育:负责人:
(章)教育学院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的意见:
委托人签名:
(章)教育主管部门对年月日的意见:
Attn:
(章)本表格于年月日一式两份,学校一份,教育体育局一份。
附件4:
不,不,不,不,不,不,不
该表格加盖公章,并在学生死亡后两周内上报。
附件5:
不,不,不,不,不,不,不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
注册学校在2007年11月12日发表的意见,
委托人签名:
(章)注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YY)的意见:
Attn:
(章)学校对年度月日的意见:
委托人签名:
(章)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年月日的意见:
Attn:
(章)年月日的注释:
1.本表一式四份,注册学校、注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借款学校和借款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各一份。
2.本表格的盖章顺序如下:
注册学校-注册学校教育部门-注册学校-注册学校教育部门附件6:
八、八、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Attn: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班级、注册学生人数、注册住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学生身份问题类别、携带学校证明意
见(盖章)的证明负责人:
(盖章)教育体育局2007年1月审批意见Attn:
年月日备注的附件7:
八、八、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当日,学生注册学号、学生原姓名、学生现姓名,请注附件8: 学校名称、学生登记表名称、办公室电话名称、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word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