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 208 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国土资源部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气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 20-10 <10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 10-5 <5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金(岩金)矿石万吨≥15 15-6 <61.5万吨/年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210-60 <6010万立方米/年金(砂金机矿石万立≥80 80-20 <2010万立方米/年下开采)万吨100100-30 <30年调整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200-60 <605万吨/年新调整锰矿石万吨≥10 10-5 <52万吨/年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铜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铅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锌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钨矿石≥100-30 <303万吨/万吨100 年钼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镍矿石万吨≥100100-30 <303万吨/年钴矿石万吨≥100100-30 <30镁矿石万吨≥100100-30 <30铋矿石万吨≥100100-30 <30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6万吨/年新调整耐火粘土矿石万吨≥20 20-10 <10萤石矿石万吨≥10 10-5 <5硫铁矿矿石万吨≥50 50-20 <205万吨/年自然硫矿石万吨≥30 30-10 <10磷矿矿石万吨≥100100-30 <3010万吨/年新调整砣纹岩矿石万吨≥30 30-10 <10硼矿矿石万吨≥10 10-5 <5岩盐、矿石≥20 20-10 <10芒硝矿石万吨≥50 50-10 <10碘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砷、雌黄、雄黄、毒砂矿石万吨按小型矿山归类金刚石万克拉≥10 10-3 <3宝石矿石吨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云母工业云母按小型矿山归类石棉新滑石矿石万吨≥10 10-5 <5长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高岭土、瓷土等矿石万吨≥10 10-5 <5新调整膨润土矿石万吨≥10 10-5 <5叶蜡石矿石万吨≥10 10-5 <5沸石矿石万吨≥30 30-10 <10新调整石墨石墨万吨≥1 1-0.3<0.3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承德市制订矿山生产建设最低规模及最低资源储量规模标准
承德市制订矿 山生产建设最低规模 及最低资源储量规模标 准
为 彻底解决矿 山数量 多、 规模小 、 布散 、 分 布局乱及 资源开发利 用水平低 、 破坏浪 费资源严 重 问题 , 加大 矿 山布局调整 力度 , 整合 矿产 资源 , 使矿 山 的开采规模 与 资源储 量规模相 适应 , 做到规模 开发 , 约经营 , 集 科学办 矿, 承德市 国土资源局 制定 了《 承德市 矿 山生产建设 最 低规模及 最低矿 产资源储量规模标准 》 《 标准 》 对煤 、 、 泥灰 岩 、 铁 水 黄金等 3 1个矿 种 , 按 储 量规 模具 体划分 为 大型 、 中型 、 小型 三个级 别 , 同时
储 量规模 为 3 O万 吨 ,露 天 开 采 矿 山 要 求 最 低 生 产 建
设规 模为 5万吨 / ,最低 资源 储 量规模 为 3 万 吨 。 年 O
对 超 贫 磁 铁 矿 ,要 求 最 低 生 产 规 模 为 3 O万 吨 / , 年 最
低 资源储 量 规模 为 3 0万 吨 。对硅 质 原料 , 为 0 分 台金 水 泥 用配 料 、 璃 用配 料 和建 筑 用配 料 3种 , 冶 金 玻 对
1 0 4 0 0 8 6
1 ~ 5 O 10 3 0 ̄0 10 3 0 ̄0 1 0 3 0N 0 1 0 3 0 ̄ 0 1~ 6 5 8 ̄0 0 2
<4 0 8
<5 <3 O <3 O <3 O <3 O <6 <2 O
3 万吨/ O 年
2万吨 / 年 3万吨 / 年 3万吨 / 年 3万吨 / 年 3万吨 / 年 15万吨 / . 年
3 0万吨 0
2 万吨 5 4 万吨 O 8 O万吨 8 万吨 O 8 O万吨 2 O万吨
矿山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23
矿山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根据矿产资源的规模和开采方式,将矿产资源储量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别:1.大型矿床:储量大于或等于1亿吨;2.中型矿床:储量介于1000万吨至1亿吨之间;3.小型矿床:储量介于100万吨至1000万吨之间;4.矿点:储量介于10万吨至100万吨之间;5.矿化点:储量小于10万吨。
二、矿山生产规模划分标准根据矿山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将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大中型矿山: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0万吨/年;2.中小型矿山:生产能力介于5万吨至10万吨/年之间;3.小型矿山:生产能力介于1万吨至5万吨/年之间;4.矿点: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年。
三、矿山服务年限划分标准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和服务需求,将矿山服务年限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长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大于或等于50年;2.中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介于30年至50年之间;3.短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介于10年至30年之间;4.临时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小于10年。
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2.安全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性和可靠性;3.安全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4.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将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标准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环境保护设施: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符合相关标准;2.生态修复措施:采取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以恢复矿山生态环境;3.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分析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4.环境监管与监测:加强环境监管和监测,确保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矿山规模划分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
因项目中途撤销而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木材出口情况汇报模板范文近年来,我国木材出口情况一直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我国木材出口量在过去几年内持续增加,出口额也在不断提升。
以下是对我国木材出口情况的详细汇报。
首先,从出口量方面来看,我国木材出口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木材出口量较前一年增长了10%,达到了XX万立方米。
这一增长趋势主要得益于我国木材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以及木材产品的质量和种类的不断丰富。
同时,国际市场对我国木材产品的需求也在持续增加,这为我国木材出口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机遇。
其次,从出口额方面来看,我国木材出口额也在不断提升。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木材出口额较前一年增长了15%,达到了XX亿美元。
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木材产品的出口价格稳定,以及出口市场的扩大。
同时,我国木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增强,这也为我国木材出口额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我国木材出口目的地也在不断扩大。
除了传统的出口市场外,我国木材产品还在不断拓展新的出口市场。
近年来,我国木材产品已经进入了一些新兴市场,如东南亚、非洲等地区。
这些新兴市场对我国木材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我国木材出口的多元化提供了新的机遇。
总的来看,我国木材出口情况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未来,我国木材出口将继续受益于国内木材生产技术的提升和国际市场需求的扩大,木材出口量和出口额有望继续保持增长。
同时,我国木材出口将继续拓展新的出口市场,提升木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我国木材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以上就是对我国木材出口情况的汇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动态,制定有效的出口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国木材出口的持续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现就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新老分类转换工作,将其生产勘探、采矿设计、生产运行、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更新工作基础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和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地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进程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
应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矿石质量、技术经济条件等变化,按规定调整工业指标,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估算资源储量的新增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落实具体变动地段和部位,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动用的资源储量均已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
鼓励矿山企业通过三维矿山地质建模等方式,结合矿山日常生产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做到矿山资源储量的保有量、增减量、开采量、损失量等自动统计和及时更新。
矿山规模划分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国土资发[2004]208号关于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30-10
<10
≥10
10-5
<5
≥20
20-10
<10
≥20
20-10
<10
≥30
30-5
<5
新调整
≥50
50-10
<10
按小型矿山归类
按小型矿山归类
≥10
10-3
<3
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
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
按小型矿山归类
-3-
石棉
石棉万吨
≥2
2-1
<1
新调整
重晶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石膏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滑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长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高岭土、瓷土等
矿石万吨
≥10
10-5
<5
新调整
膨润土
矿石万吨
≥10
10-5
<5
叶蜡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沸石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新调整
石墨
石墨万吨
≥1
1-0.3
<0.3
玻璃用砂、砂岩
<20
<5 <30 3 万吨/年 新调整 <60 5 万吨/年 新调整 <5 2 万吨/年
<5 <30 3 万吨/年 <30 3 万吨/年 <30 3 万吨/年 <30 3 万吨/年
资源储量划分及矿山规模
5
矿石(万吨) >10 10--5
<5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
矿种
单位
规模
大
中
煤矿
煤田 原煤(亿吨) >50 10-50
矿区 原煤(亿吨) >5
2--5
井田 原煤(亿吨) >1
0.5-1
铁矿
贫铁 矿石(亿吨) >1
0.1-1
富铁 矿石(亿吨) >0.5 0.05-0.5
铬铁矿 矿石(万吨) >500 100-500
钒
V2O5(万吨) >100 10-100
银
金属(吨) >1000 200-1000
小
<10 <2 <0.5
<0.1 <0.05 <100 <10
<5 <2 <50 <20 <10 <10 <10 <500 <2 <0.2 <1 <0.5 <1 <1
<5 <2 <200
矿种
煤(地下开 煤(采露)天开
采)
铁(地下开 铁(采露)天开
采)
铬、钛、钡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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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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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国土资源部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说明: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1)石油:油田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2)地势:地热田;(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矿山规模的划分是矿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开采、生产和管理。
合理的规模划分标准能够为矿山的管理和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矿山的开采效率和经济效益。
因此,矿山规模划分标准的制定对于矿业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矿山规模的划分应当根据矿山的资源储量来确定。
矿山的规模主要受矿产资源储量的影响,一般来说,矿产资源储量较大的矿山可以划分为大型矿山,而矿产资源储量较小的矿山则可以划分为小型矿山。
因此,矿山的规模划分应当以矿产资源储量为依据,以保证矿山的开采和生产活动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矿山规模的划分还应当考虑矿山的生产能力。
矿山的生产能力是指矿山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生产的矿产品的数量,它直接反映了矿山的生产水平和规模。
一般来说,生产能力较大的矿山可以划分为大型矿山,而生产能力较小的矿山则可以划分为小型矿山。
因此,矿山规模的划分还应当以矿山的生产能力为依据,以保证矿山的生产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另外,矿山规模的划分还应当考虑矿山的开采方式和技术水平。
矿山的开采方式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开采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它们也应当成为矿山规模划分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采用现代化开采方式和高新技术的矿山可以划分为大型矿山,而采用传统开采方式和技术水平较低的矿山则可以划分为小型矿山。
因此,矿山规模的划分还应当以矿山的开采方式和技术水平为依据,以保证矿山的开采活动能够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矿山规模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矿山的资源储量、生产能力、开采方式和技术水平等因素,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矿山的规模。
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矿山的管理和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矿山的开采效率和经济效益,推动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
知国土资发号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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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文章来源:/Content-3887.htm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文章来源:/Content-3887.htm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008年铁矿开采生产规模的标准划分
2008年铁矿开采生产规模的标准划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
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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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
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势: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
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