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温政发〔 2015 〕3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制定实施细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并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3-10-10 13:13:5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解读
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建(构)筑物。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 驳岸、树木等景物。 保护(conservation )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鉴定、修缮、维修、改善等活 动。 修缮(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 点修复等。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 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 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 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 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 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 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比例尺为15000110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实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 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6月19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包括:(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编制原则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 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 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 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
工作内容,具体对待 抓住特点,确定原则与重点 总体安排,协调发展 挖掘内涵 突出重点,抢救第一
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特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也包含 保护城市优秀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
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在总体规划层次的 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 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 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 通廊保护等。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 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比例尺1/5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 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 区的具体范围;
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 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1、城镇空间格局的保护
城镇空间格局保护是城镇整体景观环境保护的重点。 城镇空间格局一方面是城镇受自然环境制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城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一、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二、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规划内容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重点;3、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和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者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四、规划图纸1、现状图;2、规划总图;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层次:全国、省域、市域、县域。
2、期限:一般为20年。
3、编制组织全国: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域:省级人民政府市域: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州盟政府县域:县级政府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4、审批全国:国务院省域: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县域:纳入城市和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5、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1、期限:15至20年2、主要任务: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2、布臵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镇协调发展;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2、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3、村镇总体规划:10至20年。
4、村镇建设规划:10年至20年镇区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5、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一般3年到5年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城乡规划实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知识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主要可以分为3个层次:1)文物保护单位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历代遗迹、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墓、古桥等构筑物,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筑艺术和城市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2)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叫历史地段,它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城市中的历史地段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反映某时期某地区某民族的文化特色3)历史文化名城2.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制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方面统筹考虑。
采取综合措施,把保护与见着协调统一起来,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秩序、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更高层次的保护。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的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该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特点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中的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机器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一、效力等级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一)效力等级:属于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1、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文物保护法,所以该条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如果与文物法相抵触,则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二者效力等级相同,均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如果发生抵触,适用哪一部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载决。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的效力等级低于该条例,如果办法与条例的规定抵触,则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规定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收稿日期:20100306 作者简介:男,1977年生,工程师,张家口市,07510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吴红宾张家口市宣化区规划局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并要保护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本文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及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保护范围、层次进行了阐述.关键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城类型中图分类号 TU 2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存城市的记忆是人类现代生活发展的必然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并要保护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应具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过作为政治、经济、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1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的描述应全面完整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木、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徇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2 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物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第28卷第2期2010年6月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V ol 128No 12June 20104 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七大类型:古都型、传统风貌型、风景名胜型、地方及民族特色型、近现代史迹型、特殊职能型、一般史迹型.从古城性质、历史特点方面分类,现有名城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古城的格局风貌比较完整,有条件采取整体保护的政策,如平遥、丽江等.古城风貌犹存或古城格局、空间关系等尚存有值得保护之处,如北京、西安等.古城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已不存在,但还保存有若干体现传统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这类名城数量最多.还有少数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已难以找到一处值得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对它们来讲重要的不是去再造一条仿古街道,而是要权力保护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5 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是很不够的,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6 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部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历史古城众多.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公布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2001年又增补山海关(区)、凤凰县,2004年10月增补濮阳市,2005年4月增补安庆市,2007年3月增补泰安市、海口市(含琼山)、金华市、绩溪县、吐鲁番市、特克斯县、无锡市,共109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一百多座.张家口市宣化区作为河北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规划即将编制完成.规划的编制意义重大,且今后的规划实施及管理工作更显重要.参 考 文 献[1]城市规划原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9(下转第92页)B lue lake,G reen dyke,petrol city———Research of R ENQ IU’s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managing cit y”p hilosop hyY e Zhaoli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Design Institute of Hebei ProvinceAbstract City characteristic const ruction has been proved to be t 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and cult ure develop ment for many cities.To highlight city’s advantages,t he cult ral,charming and tastef ul city image sho uld be shaped.Base on t he motivation of“managing city”,t his paper willre2 build t he RENQ IU’characteristcs in highlighting t he nat ural beauty,historical heritage,pet rol2re2 lated economy develop ment and recessive cult ure p ropaganda by feat ures endowment s analysis, city image and characteristic location,characteristic exhibition landscape planning and sign system planning to improve t he pop ularity and enhance t he competitive forces of t he city.K ey w ords managing city;citycharacteristic;city feat ures endowment;characteristic exhibition;REN2 Q IU(上接第84页)Q uestion being Attentioned on protection and planningEstablishment of histonical2cultueal CityWu Hongbi nXuanhua Planning Bureau,Z J KAbstract Establishing city planning should p rotect historical2cult ural heritape,city’s t radieional fea2 t ures,local characteriseic and nateral land scape as well as t he antique of his tory,science and ar2 tistic value according to t he regulation of“law of Urban and Suburb planing of PRC”.The paper seates t he classification,p rotection scope and arrangement as well as t he protection p rinciples of historical2cult ural city.K ey w ords his torical2aclt ural city;protection planning;city type。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分析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分析摘要:由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面貌在不断的变化,城市要保持原有的历史文化成为了城市规划中的难点。
本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素,提出了相应的规划方法。
关键词: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原则方法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城市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城市传统与特色的继承,从不同时期的建筑空间环境的变化可以找寻到城市历史演变的轨迹,从而了解一个城市的发展变化。
历史文化名城既带融合了多个历史阶段的修正与积累,又有某一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与要素1、保护规划的要素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首要条件是要保存有相当数量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 、构筑物或工程遗址,并被分别认定为一定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管理部门按“抢险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和“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这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要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二要素是“原貌保护”,主要是指历史街区、历史村镇这一较大地域范围内原有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的外观保护。
这个地段的多数建筑物应保持其建造之初的原貌,或大致按原貌来修复,但建筑物的内容可以更新,可以改变用途,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三要素是“风貌保护”,一般是指在特别重要的文物建筑周边地段或城市的“景观走廊”中,对新建工程实施高度控制和建筑风格协调。
对于国家明令实施古城风貌全面保护的少数历史文化漫长的城市,风貌保护的范围则扩大到整个古城,包括街市、河网、城廓的基本布局以及街景和民宅原有特色的适度体现等等。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申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必须按本办法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称号但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按本办法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
第五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六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依法进行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其任务是:认真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和环境质量,结合村镇自身的发展要求,研究确定对现存的下述各类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三)由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因素组成的街巷、场地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空间形态;(四)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有历史价值的自然遗迹;(五)具有保护价值的水环境;(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体。
保护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确定有效保护措施,对村镇保护和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达到保护和建设相得益彰的目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真实性、环境整体性和文化多样性,以最大限度地真实保护和忠实传递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规划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规划方案一、引言历史文化名城是指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独特文化和特色建筑的城市。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压力,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严重的保护与开发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规划方案,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一座城市,更是一段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传承。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是人们了解过去、认识自己的重要窗口。
同时,历史文化名城还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
这些城市的建筑、艺术和风俗习惯都体现了当地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是对历史和文化的尊重,也是对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赞美。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挑战尽管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它们的保护却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城市扩张和建设,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原貌受到破坏。
其次,经济发展的压力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产生了矛盾。
一方面,城市需要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和人才,但是这往往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改造和开发,导致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方面,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这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四、为了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的问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首先,应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宣传,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和权益,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应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的研发,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再次,应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利用。
保护和开发并不矛盾,只有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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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结构
规划审批和备案。包括规划审批的主体、报送审批材料要求,备案 程序、备案材料要求、规划公开等内容。条例有规定的按照条例。 规划修改。包括修改程序、允许修改的情况等内容。 罚则。包括举报和控告、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内容。 附则。包括与文物法的衔接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 《文物保护法》提出,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 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的要求
•一些保护规划的内容不符合条例、法规的规定; •一些保护规划的制定、修改与备案工作滞后;
• 保护规划的审查、监督工作需要有统一的编制审批办法。
基本思路
规章的指导思想
是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 村保护规划编制原则、编制任务、编制内容和要求、 编制审批备案程序和规划修改程序等的规定性文件。
总则 规划修改
规划编制 罚则
审批与备案 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
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规划的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和《编制要求》解析
壹 情况介绍
•编制工作过程回顾 •关于编制的必要性 •基本思路与结构
工作过程:
2009年,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承接“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的课题研究。
2010年6月,专家评审。 2010年11月,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 稿下发全国。 2011年1月,根据各地回复意见开始逐条修改。 2011年5月13日,专家评审。 2011年6月21日,向城乡规划司汇报,决定《编 制办法》改为《编制要求》,增加《保护规划编制审 批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公布《编制要求(试行)》。 2014年10月15日,公布《编制审批办法》。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总则 规划修改
规划编制 罚则
审批与备案 附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 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与《保护条例》一致) 第五条(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编制中渗透了《物权法》关于建筑物权属和管理的 特征和精神。
规章名称的变化原因
请大家思考:
1、为什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名 称上没有街区? 2、为什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要求》中增加街区的章节? 3、为什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审批办法》名称中增加街区?
编制原则
编制原则
遵守上位法,包括名词,上位法未详的内容在本办 法中深化。最大限度沿用既有相关法规的名词,尽可能 不创造新名词。多采用普通名词。
吸取了近些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如,和总规的关系, 名城与名镇名村的关系,规划编制的深度问题,建筑物 分类的现实态度,建筑物的历史价值、风貌、质量的相 互关系。理解传统风貌建筑作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作 用。
《编制审批办法》制订的基本结构
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解析
科研共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公布压缩到二十七条
附 备案登记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结构
总则。考虑到对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 理进行原则性规定,本章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划作用、基本 目标、基本原则、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街区规划与保护规 划的关系,详细规划与街区规划的关系,编制主体,编制单位资质 要求、与技术规范的关系、公众参与等内容。共十一条。
1994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2005年《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需要根据《保护条例》修改。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工作 的实际需要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名镇名村保护是我国文化 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家名城; 中国名镇; 中国名村。
保护规划的编制是指导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 镇、名村保护与管理的重 要依据。
编制的必要性: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后 配套法规建设的需要
《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8年7 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 准、规划、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保护规划的具体 编制、审批、备案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一系列配套法 规需要根据《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
历史文化பைடு நூலகம்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 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或代替村庄规划)
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
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依据, 在此基础上深化细化;
以《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历 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为工作基础,在保护 规划中摸清家底,明确保护管理中的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 法》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相对应,前者是后者的依据; 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