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证监许可[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7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3]23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准公司章程,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
公司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核准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人民币万元三、核准钱汝象(美国护照号:488942800)的基金行业任职资格,核准殷志浩(美国护照号:422024324)、沈芸(公民身份号码:530102XXXXXXXX3724)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钱汝象任法定代表人、殷志浩任总经理、沈芸任督察长无异议。
殷志浩、沈芸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5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15
•【文号】证监许可〔2020〕1152号
•【施行日期】2020.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20〕1152号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请示》(华鑫证券字〔2018〕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限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11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69号
•【施行日期】2014.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69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你公司《国信证券关于核准郑海龙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信〔2014〕821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郑海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换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自你公司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浙江证监局
2014年9月11日。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
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6.09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
业部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3]149号)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江苏南京、无锡、扬州、苏州、福建厦门设立5家营业部的申请》(德邦证券[2013]8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及福建省厦门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
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为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013年10月8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仍按现有流程审核。
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三类。
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简便易行”原则和职责分工,启动对本次重组的分项评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地方证监局和本所负责。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5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1]27号)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包许航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包许航(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包许航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周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周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8.13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53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周虹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53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你公司《国信证券关于核准周虹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信〔2014〕686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周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周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4年8月13日。
内蒙古证监局关于核准姚建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内证监发[2013]31号
内蒙古证监局关于核准姚建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内蒙古证监局关于核准姚建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证监发[2013]3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姚建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中银证股份资审[20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姚建勋(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姚建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执照和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并将相关证件正、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内蒙古证监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国信证券收购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国信证券收购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15•【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国信证券收购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的批复(苏证监机构字[2006]25号)苏证监机构字〔2006〕25号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收购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国信[2005]251号)收悉。
经审查,截止2006年1月12日,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不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情形,亦不存在没有归位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未下设服务部,同时,你公司受让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已经深圳证监局同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转让的相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收购巨田证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请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同意收购后营业部名称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无锡市中山路359号吟春大厦8楼,营运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临时负责人为李忠。
请在收到本批复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按证监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证券营业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全本-2011.0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2011年8月更新)1、公司概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在全国47个城市拥有69家营业网点,法定代表人为何如,现有员工11579人,其中本部员工1271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48。
69亿元,净资产173。
75亿元,净资本124.90亿元。
公司的企业精神是“务实、专业、和谐、自律",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2004年12月1日,国信证券获得创新试点券商资格。
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05亿元,利润总额40.51亿元,净利润31。
10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9。
01%。
2007—2010年四年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32.66亿元,利润总额206.68亿元,净利润160.47亿元。
2011年1—6月,公司实现净利润12.79亿元。
2、股东情况国信证券共有5家股东,股东单位名称和股权结构如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股30%;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持股5。
1%;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
3、组织架构4、市场地位国信证券各项业务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突出。
经纪业务自2008年以来,股票基金交易额连续三年稳居行业第三,单个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行业前三,2011年上半年业务净收入排名跃居行业第二;投资银行业务股票发行家数2006-2009年连续四年排名行业第一,2010年排名行业第二,是当年发行家数、承销金额同时进入行业前十的两家券商之一,2011年上半年,发行家数排名行业第一;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排名行业前列,2010年主要产品均跑赢上证指数,投资回报在券商同类产品中居于前列;研究业务2005—2010年连续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获得“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称号,共80多人次获得“最佳分析师”奖项。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公司成立批复文件_行政公文
公司成立批复文件从既有的批复定义和使用实际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下文是公司成立批复文件,欢迎阅读!公司成立批复文件一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深圳分公司的请示》(东证字〔20xx〕第1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xx〕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在深圳市设立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
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领取《证券1/ 4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四、分公司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核准范围经营。
五、分公司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及公司住所地、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二○XX年六月七日公司成立批复文件二 XXXX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经局党组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董事会决定,自筹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25
•【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
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9号)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申请》(国信[2006]28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查,决定批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4000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20%)。
本次股权变更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你公司8000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40%)。
你公司应当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并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服务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3]108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085号)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布谷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东方[2013]9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为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基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4.07
【实施日期】199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10号1999年4月7日)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所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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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
分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局许可字[2013]3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3.30
【实施日期】201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批复
(深证局许可字[2013]39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信证券关于设立深圳红岭分公司的请示》(国信[2013]7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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