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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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到 冲击 。同 时 ,访 问 控 制 技 术 造 成 消 费 者 和 著 作 人
起作 品创作 的供 给不足 。更糟 糕 的,与原 著作 人相 比 ,复制者无须 承担创 作 过程 所耗 费 的 固定成 本 , 这使 得复制 品更 具成本优 势 。而且 ,复制 者无须承
担创作失 败 的 风险 ,也 可 以通 过 观察 作 品 的市 场 反应来 回避 市 场风 险 ,这进 一 步 增 加 了复 制 品 的 成本优势 。若 著作 人 缺 乏 收 回成 本 并 获利 的可 靠 保证 ,必 然 降低 创 作 的积 极 性 。在 过 去 的很 长 时 间 ,由于 复制技 术 的落 后 ,作品初版 和复制品往往
基 于利益 平衡 的考 虑 ,必须利 用版 权合 理使 用制 度对 著 作人 的 版权设 置 必要 的 限制 ,以纠 正 由 于交易成本 过 高、正 外部 性和反公 地 悲剧 等 因素 引起 的市场 失 灵 ,确保 版权 合 理使 用带来 的收
益 大 于著 作 权 人 因此 而 遭 受 的损 害 。
总第 4 4 3期
刘廷 华 :版权合 理使 用制度的法经济 学分析
・ 3 l ・
能侵 害消费 者的 固有 利益 。例 如 ,江 民公 司曾经为 其杀毒软件设 置 “ 逻辑锁 ”保 护程 序 ,一旦运 行被
在 有效 的保 护措 施 ,作 品 的非 排 他 性 必 然 引起 在
作 品创 作 过 程 中 的 “ 搭 便 车 ” 行 为 。正 因如 此 ,
2 0 1 4 / 0 3 总第4 4 3期
文 章编 号 :1 0 0 1 — 1 4 8 X l 2 0 1 4 )0 3 — 0 0 3 0— 0 5
商 业 研 究
C o M ME R C I A L R E s E A R C H

著作权合同登记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合同登记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十六条
交 易 成 本 ,关 键 在 于 法 律 制 度 的 创 新 。 因 此 ,在 私 法 领 域 ,

( ) 有 序 性 三 在 市 场 上 ,同 一 作 品 由不 同 的 权 利 人 授 权 其 产 品 以 相 同
的方 式 在 市 场 上 传 播 流 通 ,严 重 地 影 响 了使 用 作 品 和 产 品 流 通 的 正 常 秩 序 。 因此 亟 待 相 应 的 登记 制 度 予 以 规 范 。 1 界 定 权 利 义务 、避 免 纠 纷 . 人 类 所 依 存 的 资 源 之 有 限性 与 人 类 欲 望 之 无 限 性 之 间 的 矛 盾 是 产 生 纠 纷 的根 源 ,法 律 通 过 确 定 权 利 义 务 界 限 ,将 有
( ) 效 率 价 值 四
第 三 人 的交 易 安 全 属 于 典 型 的 动 态 安 全 ,在 市 场 主 体 依 自 己 的意 愿 进 行 交 易 时 ,法 律 对 于该 项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保 护 不 使 其 归 于 无 效 ,其 实 质 是 对 交 易 过 程 中 善 意 无 过 失 者 的 保 护 。对 应 到 著 作 权 交 易 中 ,如 果 是 未 经 公 示 的 转 让 ,与 第 三
2 以文 明 的 手段 解 决 纠 纷 .
有 许 可 合 同 和 转 让 合 同 ,可 以对 抗 第 三 人 。 合 同 登 记 应 当 缴 纳 费 用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价 格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 这 ” 条 明确 规 定 了 著 作 权 合 同登 记 制 度 。 根 据 前 文 所 述 ,评 判 著 作 权 合 同 登 记 制 度 应 当 以 法 律 价 值 为 衡 量 标 准 。 总 体 而 言 ,著 作 权 合 同 登 记 制 度 的 立 法 迎 合 了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是 具 有 进 步 意 义 的 。 尤 其 是 对 于 著 作 权 领 域 的 交 易 活 动 而 言 ,具 有公 平 性 、安 全 性 、有 序 性 和合 理 性 。

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内部作品的使用、传播和许可;2. 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合作、授权、转让等;3. 公司内部著作权纠纷的解决;4. 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 公司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由公司内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作品的登记、管理、使用和许可;(2)协调公司内部作品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著作权合作、授权、转让等事宜;(3)处理公司内部著作权纠纷;(4)监督、考核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流程1. 作品登记(1)公司内部作品创作完成后,由作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交登记申请;(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进行审核,确认作品符合登记条件后,予以登记;(3)登记完成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作者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2. 作品使用(1)公司内部单位或个人需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品性质、使用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权利人协商确定许可条件和费用;(3)许可达成一致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方签订许可协议,并向使用方提供作品使用授权文件。

3. 作品许可(1)公司内部作品对外授权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协商确定许可条件和费用;(2)许可达成一致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签订许可协议,并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3)协议签订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方提供作品使用授权文件。

4. 著作权纠纷处理(1)公司内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及时介入,协助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二、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三、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四、延伸性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我国于2001年,在修改《著作权法》时第一次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其中,尔后,于2004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入了可操作性的阶段,著作权的管理也进而走向了规范化。

二、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

三、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了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第2条则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四、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结构表现为:1、在相关领域具有实质性垄断地位的组织被赋予承担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事后规制的法律依据 二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三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
的制度完善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
的结构完善
第三节我国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 的路径完善
本章小结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优化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扩容 三著作权许可方式的多元开放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履行
第一节英国 第二节美国
第三节德国 第四节日本
第五节我国台 湾地区
本章小结
一英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制度背景 二英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三英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一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制度背景 二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实施样本 三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一 “理性经济人”分析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规制实施 二交易成本分析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规制实施 三经济效率分析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规制实施
一公共政策与著作权制度 二市场失灵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实施 三政府失灵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限度
一激励机制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规制 二传播机制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规制 三获取机制与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规制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行为
规制的进路分析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行为
规制的背景考察
本章小结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制度样态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立法实践考察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的基本路径

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doc

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doc

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关键词:著作权/二分法/思想与表达/经济学分析内容提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无论是从法学层面还是经济学层面来说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二分法的目标,是要在通过提供期望报酬的作者利益和对进一步创作的激励以及公众在促进教育、研究和文化中的更广泛的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这一原则在指导著作权立法和解决著作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值得充分重视。

(一)著作权制度的特殊作用涉及到信息和文化的表达。

国家为了实现思想自由表达的目的,为著作权所有者提供了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专有权的保护,以适当地报偿著作权人的努力。

任何著作权制度都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其中在“作品可被保护的因素”中,有一个著名的“二分法”原则,即著作权保护只涉及到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包括思想本身。

这里谈到的思想,就像事实本身一样,是不能由任何人控制的、处于公有领域的东西。

这就是著作权法上的为各国广泛认可的“思想/表达二分法”。

举例而言,在音乐作品中,由词和曲构成的歌曲是受保护的著作权客体,这里的词和曲就是歌曲这类音乐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是保护的实质所在。

但音乐作品中涉及的风格、通用形式如交响曲、赋格曲等是不能被保护的思想。

二分法原则的确立在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的成果。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就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

思想/表达二分法不仅在著作权立法上得到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早在1785年的一个判例中,法院即确认了“确保了作者对其最初的表达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的人自由地利用衍生于作品的思想和信息”。

[1] 这为二分法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分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通过比较的方式来适用的。

如在Roth Greeting Cards v. United Cards Co.一案中,法院认为,当被告的祝贺卡的所有的概念和感觉与原告的那些一样时,著作权侵权存在了。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内容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内容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内容一、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人依法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或者协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其所代表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制度。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组织和协调,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水平,以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特点1.自愿性。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依法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或者协会,其成员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人,参与者均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

2.独立性。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的组织管理权,行使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不受他人干涉。

3.代表性。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协会代表一定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人,行使统一的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为其成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4.服务性。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协会的核心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维权协助、培训教育、咨询服务等,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规范性。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协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成员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成主要包括成员、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等。

1.成员。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主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人,需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审批程序加入。

成员在组织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参与组织的决策和活动,有权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2.理事会。

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理事会是其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组织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工作。

浅谈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浅谈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浅谈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介绍
今天,数字音乐作品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可以说既运转不灵,又相当复杂。

随着非法音乐作品在线共享以及电子传播音乐作品形式的多样性等现象的盛行,这一问题更加恶化。

在一个充斥着播客、网络播客和流媒体音乐的世界里,传统的对于音乐表演、复制和传播的理解面临着新的挑战。

从全球范围来看,录音作品的销量从2000年以来暴跌了20%,特别是近年来损失的不断扩大尤为明显。

自1997年以来,录音作品销量在美国跌幅达到40%以上。

虽然著作权人为了对抗非法的音乐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但整个音乐行业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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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的内容,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与此相,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予以完善,对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颁布用了十年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起点高的特点。

十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新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对著作权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

20XX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发展需要而出台的。

著作权法从颁布到修订也是历经十年,其间有两个修正案提出。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月又将该法议案撤回,在20XX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

对一部法律草案提出后又撤回而后又提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曲折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就是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较满意的水平,极大地优化了“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1]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解决了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二是完善了著作权权利内容,加强了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三是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本文拟结合后两方面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一分析。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摘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自成立以来,在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服务了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

但是,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国民版权意识薄弱的今天,音著协的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和版权意识的提高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分析音著协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试对音著协运行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音著协;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便捷的互联网改变了音乐产业的格局,网络化的音乐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音乐传播模式。

通过互联网技术,音乐作品的下载和分享打破了时空限制,变得即时、零散,受众可以更加便捷和随意地获取音乐资源。

然而这给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之国内版权意识淡薄,盗版与非法下载行为猖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如何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让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以及实施的必要性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制度。

[1]它的职责和权力包括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并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作为作品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音著协的存在使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合法获得相关授权,对于权利人而言,偏远地区的权益也能得到相应的补救。

改革开放以来,港台地区流行音乐风潮给内地音乐市场带来了春天,无数新潮的音乐作品渗透进大众的生活。

内地的音乐人从模仿到原创,大量优秀的作品随即被创作出来。

如今,数字音乐越来越以其创作上的丰富性、传播上的即时性、储存上的便捷性,替代了以唱片和磁带为主的传统实体唱片市场。

由于获取音乐作品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传播速度越来越迅疾,加之盗版现象的猖獗,导致音乐著作权人难以获知作品的被使用情况,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对于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
著作权而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鼓励创新和创造,并促进社会发展。

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我们可以用效用理论和成本效
益分析来思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效用理论是指个体对于一种物品或服务的需求程度。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合理
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提供更广泛的知识和文化成果。

从效用理论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增加社会整体的效用,因为它扩大了公众的知识获取范围。

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著作权许可的个体来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使他们有机
会接触到知识和文化的产物,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可以促进创新
和创造。

通过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著作权,可以为其他创作者提供灵感和创作基础,鼓励更多的创新活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通过效用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的视角,可以在法经济学的框架下
得到合理思考。

从效用理论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促进
创新和创造,提高社会整体的效用。

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
确存在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和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但其效益可能超过这些成本,从而使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正当性。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在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权益的也要尊
重公众的需求,通过制定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现经济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引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持有人授权他人合法使用其版权作品的一种方式。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变得愈发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重点关注许可使用对市场经济、创新和文化多样性的影响。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持有人授予第三方合法使用其创作作品的权利。

在这种授权下,第三方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复制、分发、展示或修改原作者的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通常需要通过许可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背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的。

在市场经济中,著作权被视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合法使用可以带来经济价值。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旨在研究许可使用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经济效益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为创作者和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

对于创作者而言,通过许可使用授权,他们可以获得版权使用费,增加创作收入。

对于使用者而言,许可使用可以降低市场进入障碍,促进创新和竞争。

此外,许可使用还有助于拓展市场规模,提升产业链整体效益。

因此,著作权许可使用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对创新的影响著作权许可使用对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许可使用,创作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创意的控制,从而鼓励其他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或基于原作品进行创新。

这种创作环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技术的进步。

此外,许可使用还可以降低创新的风险,减少研发成本,进一步促进创新活动的发展。

然而,著作权许可使用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利于创新的影响。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过度的许可使用可能会造成知识产权的碎片化,使市场上存在大量相似的创作作品,缺乏创新性。

此外,一些创作者可能担心自己的创意被滥用或剽窃,从而对许可使用持谨慎态度。

因此,需要在许可使用的规范和合理范围内确保创新的保护和激励。

著作权许可使用对文化多样性的影响著作权许可使用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知识产权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知识产权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知识产权摘要:从法理学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解读目前存在一定的困难,知识产权涵括在财产权中,然而随着社会中科技的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领域的无疑需要深入研究,而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知识产权的分析可以从更深入的层面来帮助我们了解知识产权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将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理,困境,发展,出路一、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一)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产生冲突,马克思经典主义作家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作出了表示,即在私有制的社会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总是或多或少地处于对立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才能完全融合。

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公共利益是社会凝聚力的根本,是全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是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基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不可分割。

它可以看成是不特定的个人之间同时享有的一种利益,是特定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体现了人们对共同福利的追求。

公共利益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时注意保持一定的限度,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个人利益。

我们从对公共利益的考察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须以利益平衡为基础,解决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冲突。

二、知识产权构造上的法理学困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几乎随时都有发生,它已经成为发生在群体之间的故意而“正当”的行为,而民众的买假用假行为则助长了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底线。

一方面是民众基于经济成本和性价比的考虑,另一方面在于知识产品的价格过高忽视了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在这两方面的影响下,民众对知识产品在心理上产生了逆反思维形成了蔑视的态度。

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面临发展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新加入的互联网产业则试图排除阻碍作品 传播的一切制度障碍,我国网络服务提供 者则依赖用户自行上传来实现大规模数字 化.但如此容易招致侵权风险。
2制度属性与市场定位冲突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目的 是想通过组织的“非营利性”降低因组织 的利益最大化形成对传播的阻碍,但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驱动力,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无法从其管理中获得利益,不 会为著作权人最大利益而努力。
6去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化色 彩.实现版权市场自由化竞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就应该民间组 织。应实现自由竞争,抑制集体管理组织 的市场垄断地位,激发版权市场活力,将 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充分发挥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私人自治价值。
成权利转让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著作权人 将其作品的相关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 将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行使这些作品的权利, 成为作品的所有人。信托关系就是指委托 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 托文件或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 托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即受托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我认为信托关系更符合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本质特点。信托关 系不仅保障了权利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所有 权。同时也保证了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 己的名义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人赋予的权 利,有效弥补了委托代理说和权利转让说 的瑕疵‘“。
区域治理
法制现代化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杜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系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要:1777年,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含倡议成立戏剧立法局,最终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此。历经2个多世纪 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历史检验和实践摸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紧跟时代的潮流和满足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在建立比较完善体系的同时,也面临 进退两难的境地。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管理制度)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程序。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通过一个中央机构或组织来管理和保护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指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机构,以促进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和良好使用。

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覆盖范围有限。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作品授权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

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营方面也存在不足,导致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不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加大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运营和管理水平。

其次,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著作权授权标准和机制,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够更好地保护权益。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运营和服务。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例如,可以向欧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学习,借鉴其规范和标准,提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

同时,可以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合作,在技术和资源上互相支持和合作,共同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水平。

总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著作权的创造和传播。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功能、角色安排与定价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功能、角色安排与定价问题

内容提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润滑”交易的市场功能,但其对于著作权人、使用者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

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活动始终要以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为基本目标,获得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事实上已经成为著作权许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而非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团体。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了制度上的垄断地位,但由于私人授权与作品资源问题,它们尚未拥有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地位,而延伸性管理规则的引入则可以使得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制度垄断与市场垄断的双重优势。

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中主要存在三种定价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标准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中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使用者等相关主体的广泛认同。

前言通常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润滑”著作权许可交易的市场功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直被视为是解决大规模授权与降低授权成本并扩大著作权作品许可范围的最佳规则。

”不过,在既定的市场环境下,作为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的一方参与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扮演与功能发挥,要受到其他主体如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行政主管部门、法院以及消费者等行为策略的影响与制约。

换句话说,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旦成立,其便自动实现了降低交易成本、“润滑”市场交易的功能。

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关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与竞争性b、延伸性集体管理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从著作权许可交易的角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并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功能基于作品的非物质性与可再现性,作品一旦以某种方式予以发表、传播,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很难监督与控制已发表作品的后续传播与利用,或者说,需要花费极高的成本才能获取传播与利用作品的相关信息。

从著作权许可使用交易的进程来看,著作权人一般可对作品的首次传播与利用加以有效控制,即可与使用者就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交易条件进行谈判协商。

论版权的经济性质与价值实现

论版权的经济性质与价值实现

论版权的经济性质与价值实现作者:王智源来源:《编辑之友》2012年第07期摘要:版权不是凭空而来的神秘的东西,它是作者基于特定条件的创造,在其人身性质之外,版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资产,具有显著的经济性质。

版权的经济性质包括可价值化、可分割性、可分配性、成本收益性、可资本化、稀缺性、公共产品性、垄断性等方面。

本文以版权经济性质分析为基础,讨论了版权的市场供给与需求、版权的企业化运作、版权的组织间合作、版权与金融的有机结合等价值实现方式。

关键词:版权版权经济性质版权产业价值实现简单地说,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从法学的角度看,版权包括其人身性质和经济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更多地受到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例如我国),有着一个传统,即较为强调版权的人身性质;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偏重于版权的经济性质,这是早期的一个“普遍”的认知。

而随着美国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Works),以及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版权的经济性无疑成为首要的共识。

在当下的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范围均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我国也进一步提出了要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其中重要的对策之一即是大力发展包括版权产业在内的文化创意产业。

一、版权是一种资产纵观版权产生的历史,虽然中西方的学者在中国是否自宋代起就存在早期的版权保护等问题上存有争论,但现代版权学术界与产业界已经达成了版权具有人身性质、经济性质的共识。

问题是,目前我国很多人对版权经济性质的认识是不深入的,这主要体现在版权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运营上,一谈到版权就容易神秘化,没有能够把它当做个人、企业、产业的正常资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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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博弈理论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合作均衡是指博弈中参与者之间相互 作用并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以追 求共同支付的最优化策略而达到的结果。 纳什均衡是指所有参与者最优选择的组合, 在这种组合下, 给定其他人的选择, 没有 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囚徒困境)。 在著作权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权 利各方形成纳什均衡;当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产生之后, 纳什均衡就被合作均衡所 取代。
2004年12月28日, 国务院发布了《著作权集 体管理条例》 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08)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0)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1)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首先,从实际情况来看, 著作权人根本无法以一人 之力来监督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对每一位著作权人而 言,不可能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何处、何时和何地被何人 使用。从经济学来看,作品作为公共产品,使用者为追 逐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著作 权人也将付出高昂的监督费用。 其次,对使用者而言也不太可能与国内或国外的著 作权人谈判以取得授权以及使用价格和其他条件。在 网络时代, 使用者在寻找权利人信息方面存在巨大的 成本。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 根据同一著作权邻域内是否存在竞争,可 以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分为竞争型模式和垄 断型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与已 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 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 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 的特性, 采用垄断模式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经 济学认为, 当一家厂商的平均生产成本在市场 可能出现的产量范围内是递减的, 就会出现自 然垄断, 当平均生产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 而下降时, 就存在规模经济。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效率取决于该 机构的管理成本支出占其收取的全部作品使用 费的比例,其获得越多的权利人的授权委托、规 模越大, 管理的边际成本将递减, 从而使得管 理的平均成本将越低, 即具有规模效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经济合理性建立在科斯定理的基 础上。科斯定理的基本假设是零交易成本。即当信息是 完全的、交易成本为零以及讨价还价的障碍不存在时, 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是相等的。在此时, 帕累托最优化 要求资源交换。 “帕累托最优化”是指不存在其他战略组合, 其中 一个参与者的状况能更好而其他参与者的状况不会恶化。 在现实生活中, 交易成本往往很高, 这时, 纯粹的 市场就难以发挥作用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场合, 合法 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立 法机关在法的创制、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对初始权利的界 定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 他将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 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 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 其主要著述有:《法律的经济分析》 (1973)、《反托拉斯法:一种经济透视》 (1976)、《侵权法:案例及经济分析》 (1982)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采取垄断的结构模式, 由 于能保障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尽可能多的著作权 人的授权, 扩大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 集体管 理的规模效益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能增加权利 人的使用费收入, 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效率。 相反, 如果采取自由竞争模式, 同一种类 的作品或权利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管理, 权利人可以同时加入不同的集 体管理组织, 也可以加入其中的某一家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 这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较分散, 每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都不很大, 而 且由于竞争扩大规模的阻力也较大。
(1)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经济人、 供求关系、成本效用、厂商理论等。 (2)制度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交易成本。 (3)福利经济学。主要概念包括社会成本与私 人成本、社会福利。 (4)信息经济学。主要概念包括道德风险、逆 向选择。 (5)博弈论(帕累托最优、囚徒困境、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纳什均衡) (6)统计学(假设检定、关系模型) 方法: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 科斯定理等。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下的定义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 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监督相 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 的情况下发放许可证并收取合适的许可费、收 集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 1850 年成立了世界上首个音乐作品著作 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即现在法国音乐作者作曲 者出版者协会(SACEM)的前身。从此,非戏剧 音乐作品的作曲家、词作者可以通过这个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集体管理 制度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式登 上历史舞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 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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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经 济。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 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 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 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 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 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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