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要规范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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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488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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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要规范正
式样本
事故调查处理要规范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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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定义需要明确,有关法规适用范围需要调
整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
《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下简称75号令)、《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
令,以下简称34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这一规
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法规,目前只能依据1991年的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这就出现如下问题: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显然也不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没有适用的法规依据。
同理,对没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证照的个体
在组织或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轮式起重车辆在起重作业)中发生的生产事故也不在现有法规的调整范围,只能让受害者“打官司”。
如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事故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职工,或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也不在现有法规调整的范围内。这就影响了此类事故调查处理的“合法性”。
事故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里又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总量大幅增加,事故总量较大,重大以下死亡事故由市(州、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显然不适应的现状,县(市、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法定的作用。
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超过公有制企业,多数企业已不再有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组长单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来牵头还是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目前有很大的争议。牵头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很大的影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对专业及行业规定熟悉,从专业上讲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也都“争”当组长单位。
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又有许多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面。但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因与行业所管理的企业关系密切,有时会成为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这必然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对责任人处理的公正性,同时又影响到事故结案后的行政复议。行业主管部门不是事故处理的行政复议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使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与复议部门“脱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主张,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调查,目的是为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却没有考虑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复议对象这一点。
三是对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法规也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后,在安全生产上目前将电
监会视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电监会,经贸委或发改委虽对电力行业企业进行管理,但实际没有参与过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企业视为有主管门还是视为无主管部门,也涉及到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四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厂分布全国各地,这类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其上级单位是否可以合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是公安部门在参加生产事故调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目前,市(州、地)级公安部门基本没有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也没有履行委托下级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手续,参加死亡事故调查的多为县(市、区)公安部门甚至是派出所公安人员,而且公安部门一旦确认不是案件,多数不再继续参与调
查,使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六是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由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当地政府是否参与,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国家组织的多起特大事故的调查中,都有当地政府领导参加事故调查组。既然需要,法规上就应明确,应当法制化。当然对地方保护严重,当地政府不宜参加的个案另当别论。事故处理
在事故的处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事故处理(或结案)的公文形式有待调整。目前国家局、各省局事故结案中多以批复的形式结案,这也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结案形式。但笔者认为,批复是相对请示而行的公文。通常事故调查就是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