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合集下载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前言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了起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委托,在查阅了国内外有关安全阀的标准和规范,并对部分制造厂及使用单位进行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于2002年6月完成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初稿),并且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

2003年1月,修改完成《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04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制定《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列入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主要起草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后,对《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6年10月2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编写过程中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充分体现了安全阀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过程的先进性、实用性及现有相关规程及管理办法的一致性。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裕昆、杨英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目录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 术语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附件F 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的推荐方法附件G 推荐的安全阀校验系统(气体)附件H 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推荐方法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5]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5]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一、总则1.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则》制定的。

1.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和民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站锅炉、核电厂主回路、石油化工装置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监察。

1.3安全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合格的设计文件、制造图样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阀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1.5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术语和定义2.1 安全阀2.2 调整压力调整压力是指在实验台上或现场调整安全阀时,使其开始开启排放介质时所对应的压力值。

2.3 开启压力开启压力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开始开启排放介质时所对应的压力值。

2.4 关闭压力关闭压力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完全关闭停止排放介质时所对应的压力值。

2.5 开启高度开启高度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开启排放介质时,阀瓣与阀座之间的最大间隙。

2.6 回座压差回座压差是指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安全阀从开启到关闭过程中,开启压力与关闭压力之间的差值。

三、制造3.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3.2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制造图样的要求,采用合格的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3.3制造单位应当对每个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自检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查、强度试验、密封试验、性能试验等。

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或编号制造日期或编号调整压力或开启压力范围排放面积或排放能力适用介质和温度范围其他必要的内容3.5制造单位应当将每个产品送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或出厂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9]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9]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阀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气瓶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

第三条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二章安全阀的创造第六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七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编制并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工艺文件和质量检验计划。

第八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外购件进行检验或者验证,并出具合格证明。

原材料、零部件和外购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安全阀的创造。

材料检验零部件加工检验阀座密封面加工检验阀瓣密封面加工检验阀芯组件检验弹簧弹力值测定阀体强度试验阀体密封试验调整螺母锁紧力测定开启压力试验回座压力试验泄放量试验外观质量检验第十条安全阀经过工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或者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型式试验证书过期或者产品结构、材料或者性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如开启压力、回座压力、泄放量等)产品标准、工艺文件和质量检验计划的编号和名称工序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结果和证明出厂检验的日期和检验员的签名或者印章创造单位的名称或者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如开启压力、回座压力、泄放量等)产品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创造年月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和有效期出厂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的要求和方法第三章安全阀的安装第十四条安全阀的安装单位,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安装。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 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22一、总则1.1 编制依据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阀的生产、使用、检验和维修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2 合用范围(1)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及其附属设备上的安全阀;(2)属于特种设备的气瓶上的安全阀;(3)属于特种设备的电梯上的安全阀;(4)其他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阀。

(1)属于核设施的安全阀;(2)属于航空航天器或者武器装备的安全阀;(3)属于汽车或者铁路车辆上的安全阀;(4)其他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规定的安全阀。

1.3 定义本规程所称的创造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登记,从事安全阀创造活动的单位。

本规程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对所使用的安全阀负有管理责任,并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

本规程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登记,从事安全阀检验活动的单位。

本规程所称的维修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登记,从事安全阀维修活动的单位。

1.4 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本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创造2.1 创造许可创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规则》的规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创造许可,并取得创造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阀的创造活动。

创造单位应当按照创造许可证书的规定,创造相应等级、类别和品种的安全阀,并在安全阀上标明创造许可证书编号。

2.2 创造标准创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或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其他标准,创造安全阀。

创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创造的安全阀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附件:《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修改意见(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六条第二款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鉴定评审机构在评审时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第二款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一) 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原表内容修改后内容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7 TB/T 5103-1993油淬火-回火碳素弹簧钢丝17YB/T 5103-1993油淬火-回火碳素弹簧钢丝18 TB/T 5104-1993油淬火-回火硅锰合金弹簧钢丝18YB/T 5103-1993油淬火-回火硅锰合金弹簧钢丝19 TB/T 5136-1993阀门用鉻钒弹簧钢丝19YB/T 5136-1993阀门用鉻钒弹簧钢丝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B2.17.2(1)安全阀类型安全阀结构型式B3.1.3.2 第一款为了保证弹簧长期工作时的稳定,弹簧应当进行强压处理(加温强压处理),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为了保证弹簧长期工作时的稳定,弹簧应当进行强压处理(安全阀流道直径小于或者等于8mm且公称压力小于1.6MPa的弹簧除外),并且提供强压处理报告,其结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B3.1.3.4 弹簧制造单位应当逐件提供弹簧的性能测试报告和热处理报告及合格证。

安全系统阀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系统阀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阀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活动的安全技术监察。

第三条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报告等手续。

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安全阀的创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阀的创造第六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七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产品进行设计、材料选择、工艺控制、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检测、性能试验等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对每一个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如公称压力、公称直径、弹簧刚度系数等)、出厂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安全阀的创造单位应在产品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等内容,并在产品上刻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创造许可证编号。

第三章安全阀的安装第十一条安全阀的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条件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安全阀的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产品进行验收、运输、储存、保护等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阀的安装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_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_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三)制造许可要求;(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8]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8]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程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安全阀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站锅炉、核电站锅炉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和检测。

二、术语和定义2.校验:对安全阀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以确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3. 校验台:用于校验安全阀性能的专用设备。

4.校验单位: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具有校验资质的单位。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安全阀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中使用的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活动的安全技术监察。

第三条安全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合格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文件,经过合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阀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安全阀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阀的制造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安全阀的制造活动。

第七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合理的设计方案和工艺文件,并进行必要的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审。

第八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工艺文件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材料、零部件和附件,并进行进货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工艺文件的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方法和设备,进行加工、装配、调试等工序,并进行自检或互检,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