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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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二章充装管理

第四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

自查。

第六条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九条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七)瓶内原有介质不明的。

(八)未经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充装人员立即停

止充装:

(一)气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

(二)气瓶瓶阀、阀杆、阀根漏气的。

(三)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的。

(四)充装区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的。

(五)气瓶内有异常声响的。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YSP-10型和YSP-15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0.5kg,YSP-50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1.0kg,必须实行严格的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超量充装。

(二)要加强充装后的气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发放。

(三)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第十二条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和充装后的复检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充装前瓶内气体余压和介质的确定、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充装后应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技术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在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或产权转移为止。已建档的气瓶产权转移的,由购买气瓶的充装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重新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按照检测周期定期送至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应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对无技术力量的销售单位及使用者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每半年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月气瓶的新增、注销、检验情况;每年12月1日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科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

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的气瓶检验计划。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危化品通行证和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搬动、装卸气瓶的管理、操作、押运和驾驶人员,应学习并熟练掌握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的用法。

第二十二条气瓶应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二十三条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第二十五条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

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第二十六条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第二十七条移动距离超过5m,应使用专用小车。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5m以内人工搬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不可拖拽、滚动或用脚蹬踹。

第二十八条装运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卧放时,气瓶头部(有阀端)应朝向一侧,垛放高度不应超过5层且应低于车厢高度。

第二十九条运输已充气的气瓶,瓶体温度应保持在40℃以下,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炎热地区应夜间运输。

第三十条同一运输仓内(如车厢、集装箱、货仓)应尽量装运同一种气体的气瓶。严禁将容易起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燃烧、毒性、腐蚀危害的异种气体气瓶同仓运输;严禁易燃品、油脂、腐蚀性物质与气瓶同仓运输。

第三十一条运输气瓶的仓室严禁烟火。应配备灭火器材(乙炔瓶不准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防毒面具。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气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停车场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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