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自查。
第六条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九条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篇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检查1.1企业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1.2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2009]552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1.3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1.4企业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如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1.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气瓶运输与搬运2.1运输气瓶的要求2.1.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1.2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2.1.3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2.1.4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
2.1.5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使用和管理的所有气瓶。
三、管理责任1. 气瓶管理委托人本单位设立气瓶管理委托人,负责气瓶的采购、注册、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
2. 气瓶管理人员本单位设立气瓶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采购和注册1. 气瓶采购(1)采购气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文件。
(2)采购气瓶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格、数量和种类,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合同应明确气瓶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建立档案备查。
2. 气瓶注册(1)从外部采购的新气瓶应立即办理注册手续,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气瓶登记证,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2)气瓶管理委托人应对气瓶的注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气瓶的注册证件齐全有效。
五、验收和入库1. 气瓶验收(1)气瓶管理委托人应对采购的气瓶进行验收,确保气瓶的外观完好,无损伤、变形和泄漏等问题。
(2)验收合格的气瓶应进行编号,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
2. 气瓶入库(1)验收合格的气瓶应安排入库,妥善保管。
(2)入库的气瓶应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品种、规格、气体种类等进行归类,便于管理和使用。
六、使用和保管1. 气瓶使用(1)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的标识、密封、阀门等是否完好,是否有异常气味或渗漏,确保气瓶可正常使用。
(2)气瓶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气瓶应按照气瓶的规定用途进行,禁止私自更改、拆卸或擅自修改气瓶的部件。
2. 气瓶保管(1)气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火源、无腐蚀性气体和化学品的场所,远离热源和阳光直射。
(2)气瓶应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保持气瓶的干净和完好。
(3)禁止随意堆放气瓶,必须按照规定的堆放方式进行。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气瓶是一种供储存、输送高压气体的容器,因其存放的是高压气体,因此如果管理不善,存在瞬间漏气、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的风险。
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输、存储、使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 气瓶的使用、生产和检验许可气瓶使用、生产和检验均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工业或民用气瓶的使用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储罐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工业用气瓶的生产、检验、使用均需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氧气瓶的使用、生产和检验均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消防用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须取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发放的产品合格证2.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1.气瓶应在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内使用。
2.严禁将气瓶作为升降机的平衡重。
3.气瓶应放置在平坦、无辐射热源和火焰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易燃物质存放在一起。
4.高压气瓶在使用中应有专人监管,禁止私自拆卸和改动管路和减压器。
5.安装氧气瓶时应有氧气警报器,并安装检测仪器,定期进行检测。
6.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出现渗漏、变形、裂纹等情况,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检修或报废。
3. 气瓶的储存管理1.气瓶的储存应以通风良好、干燥、无火源及防盗安全的场所为原则。
2.不同种类的气瓶应分开储存。
3.气瓶储存场所应设置“易燃易爆”警示标志,设有监管人员。
4.储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4. 气瓶检验管理1.气瓶检验应由有国家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2.气瓶漏检、误检及超期使用,一旦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储存或使用过久的气瓶,应在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气瓶的安全,企业内部也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1. 设立管理部门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气瓶管理部门,全职负责监管气瓶的库存、领用、使用和退库等事务。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气瓶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工作,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二、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九条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类放置。
第十条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
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十二条储存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其照明、换气装置等电气设备,均需采用防爆型的;电气开关和熔断器应装在房外。
第十三条储存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四条对于有毒、可燃或窒息性气体的气瓶库房内,可装设与之相适应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还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枪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第十六条气瓶库房周围10米距离内禁止存放任何易燃物品,也禁止进行任何有明火的作业。
三、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平安管理规定气瓶属于移动式特种设备,储存介质通常有高压、低温、腐蚀、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而成为显著的危险源,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以下是的气瓶平安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MPa(表压),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不包括: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条气瓶出厂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专人保管(自产气气瓶合格证由气体车间保存,外购气的自备气瓶由供应科保存)。
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条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那么严禁充装气体: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2、平安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5、超过检验期;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平安使用;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第四条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第五条气瓶应尽量专用,假设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
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
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六条各种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查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外购气的气瓶检验要求按充气单位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工程包括:1、内、外表检查;2、水压试验。
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剩余变形测定;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测定气瓶壁厚:a、高压气瓶的容积剩余变形大于6%;b、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c、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2023年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2023年气瓶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管理,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气瓶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气瓶管理安全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压减安全风险,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气瓶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气瓶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气瓶行业的发展,提高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气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气瓶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志第七条气瓶根据其使用性质和设计压力的不同,分为常规气瓶和特种气瓶。
常规气瓶是指设计压力不超过30MPa的气瓶,如工业气瓶、民用气瓶等。
特种气瓶是指设计压力超过30MPa的气瓶,如高压气瓶、高纯气瓶等。
第八条气瓶管理部门应对气瓶进行标志和编号,方便追溯和管理。
第九条气瓶的标志应包括气瓶类型、容量、使用压力等信息,并应在气瓶上标注清晰可见。
第十条气瓶的编号应采用国家统一的编码体系,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气瓶的销售应提供合格证明和销售发票,确保气瓶的购买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追溯气瓶的生产和销售全过程。
第四章气瓶的仓储和运输第十四条气瓶的仓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气瓶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气瓶的稳定和密封。
第十六条气瓶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和交接。
第五章气瓶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压力和容量使用气瓶,并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测和维护。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
由于气瓶具有高压、易爆炸等特点,其使用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气瓶购买和搬运管理:1.气瓶的购买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并查验气瓶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
2.气瓶的搬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超载、抛掷、碰撞等操作,避免气瓶损坏。
二、气瓶储存管理:1.气瓶的储存应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远离火源、易燃物等危险品。
2.不同种类的气瓶应分开储存,并标明气瓶名称、规格、负责人等信息。
3.禁止将气瓶储存在高温、日晒、潮湿等不适宜的环境中。
三、气瓶使用管理: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气瓶本身无损坏、泄漏等问题。
2.使用气瓶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气瓶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
3.在使用气瓶时,应使用合适的减压阀、安全阀等附件,控制气压和避免压力突变。
4.高温、易燃易爆环境下禁止使用气瓶,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四、气瓶运输管理:1.气瓶运输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使用专门的气瓶运输工具。
2.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气瓶安全固定,避免碰撞、摔落等意外事件。
3.禁止将气瓶长时间或短时间暴露在高温、火源等环境中,防止气瓶发生事故。
五、气瓶维护和检测管理:1.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测,包括外部检查、封气试验等,确保气瓶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严禁使用损坏的气瓶。
3.气瓶的检测和维护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六、气瓶应急处理管理:1.在气瓶泄漏、损坏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包括迅速撤离人员、隔离危险区域等。
2.担任气瓶使用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措施,并能迅速应对突发情况。
以上是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企业内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种类的气瓶,包括压缩气体气瓶、储存气体气瓶、液化气气瓶等。
2.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气瓶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二章气瓶管理标准第三条气瓶存放及储存1.气瓶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气瓶应定期检查,确保气瓶的密封性和阀门的完好。
3.储存区域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进行明火作业。
第四条气瓶运输和搬运1.气瓶运输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气瓶受到外界冲击、摔落等损坏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3.气瓶搬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搬运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气瓶使用1.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
2.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气瓶管理考核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1.储存及存放管理情况:包括储存区域的环境状态、气瓶的检查及记录等。
2.运输和搬运管理情况:包括车辆的合规性、气瓶的包装及固定情况等。
3.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气瓶的使用记录等。
第七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查验气瓶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
2.不定期组织外部审核,邀请专业机构对气瓶管理进行评估。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八条考核结果及处理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进行相应评级和奖惩措施。
2.对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
3.对考核合格和优秀的单位,加强表彰和奖励,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积极性。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模版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气体的容器,包括气体瓶、液化石油气瓶和其他压力容器。
第三条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证气瓶的安全性能和正常使用。
第四条气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二章气瓶管理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气瓶管理资格和经验,负责本单位或个人所使用和管理的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气瓶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业的气瓶管理人员;(二)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三)设备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五)定期进行气瓶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气瓶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气瓶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存放、搬运和使用气瓶,禁止乱丢乱放,禁止私自修理和改装气瓶。
第十条气瓶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档案,记录气瓶的购置、检验、使用和报废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档案归整和更新。
第三章气瓶使用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气瓶时,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使用规程》和气瓶产品的说明书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气瓶无损伤、漏气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周围环境安全,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场所应防止阳光直射、高温和潮湿环境,避免气瓶受到外力冲击。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二、易燃气体瓶与助燃气瓶不能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规范的安全柜内,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并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严禁敲打和撞击气瓶;开气时应先开钢瓶阀门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门,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后关闭减压阀门;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用气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明火器具。
六、开启钢瓶阀门时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
七、搬运、装卸气瓶时,不得使用抛装,流放或流动的装卸,搬运方法。
八、做到满瓶进,空瓶出,严禁在室内存放气瓶。
九、保持气瓶间清洁规范放置。
十、焊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后方可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十一、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气瓶的瓶阀应佩戴钢帽,每个气瓶配套两个防震圈。
十二、气瓶的漆色也应保持完好,如有脱漆应及时补漆,漆色不得任意涂改或增添其它图案。
一样标识,钢印处应期刷清楚,以防锈蚀。
十三、常用钢瓶外部颜色及标志。
氧气瓶(天蓝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色)、压缩空气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红字)、二氧化碳气(铝白黑字)氩气瓶(灰色绿字)、氦气瓶(棕色)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设备,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气瓶储存与运输: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干燥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门的气瓶车辆,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装卸和固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基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有机热载体炉、湿蒸汽发生器,、压力容器,含气瓶,、加热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的附属设备是指燃烧器、自动点火装臵、炉排、除渣机、上煤机、除尘器、空气预热器、油加热器等。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保护装臵是指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连锁保护装臵、熄火报警及连锁保护装臵、超温报警装臵、超压报警及连锁保护装臵、起重量限制器、起升机构高度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电梯限速器、电梯超载保护装臵等。
本规定所称锅炉水处理设备是指离子交换器、除氧器、过滤器以及其它类型的水处理设备等。
第四条油田公司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维保,、清洗和检验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及产品购臵实行准入制度,进口设备采购除外,~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 / 34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变更、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三,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制定本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液化气瓶、压缩气瓶等。
第三条公司整体负责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气瓶的使用、存储、保养和检验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气瓶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气瓶的使用第六条使用公司气瓶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方可操作。
第七条使用气瓶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第八条出借气瓶给他人使用的,必须确保对方有相关的合格证明,并签订借用协议,并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第九条使用气瓶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关的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第十条使用气瓶的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远离明火和易燃物品。
第十一条使用气瓶的人员在操作结束后,必须将气瓶关闭,拧紧阀门,并将气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上。
第三章气瓶的存储第十二条气瓶的存储必须专门设定区域,禁止在其他区域存放。
第十三条存放气瓶的区域必须通风良好,应有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气瓶存放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存放区域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第十五条废气瓶必须及时送往指定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气瓶的保养和检验第十六条公司气瓶的保养和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定期检验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气瓶的保养必须定期检查、清洁,并保证气瓶的阀门、阀盖、阀杆等的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必须由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的人员进行,检验结果必须记录并保存。
第十九条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加贴标签并标明检验日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必须立即停用并送往修理。
第五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若因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关于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气瓶的注册备案、储存条件、使用限制、运输要求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一、气瓶的注册备案所有要使用气瓶的单位都需进行气瓶的注册备案,包括气瓶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
二、储存条件1. 储存地点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气瓶内气体积聚和泄漏。
2. 储存地点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并且有防火设施。
3. 气瓶储存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4. 气瓶储存区域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且禁止任何违规存放物品。
三、使用限制1. 气瓶的使用只能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气瓶。
2. 气瓶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进行,禁止超压操作。
3. 禁止将气瓶用于非规定的用途,禁止私自调整气瓶内压力。
四、运输要求1. 在装载、卸载和运输气瓶时,应遵循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确保气瓶的稳定和完整。
2. 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晃动和碰撞。
3. 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与易燃、易爆物品、毒物、腐蚀品等分开运输。
五、事故处理1. 在气瓶泄漏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疏散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等。
2. 在气瓶发生泄漏时,应向固定电话或报警电话报告,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 在气瓶发生爆炸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 所有使用气瓶的人员都需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气瓶的基本知识、安全注意事项和紧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2. 定期组织气瓶安全培训,加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在气瓶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教训总结和安全警示,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结起来,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气瓶的注册备案、储存条件、使用限制、运输要求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气瓶相关的意外事故,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辽河油田15项规章制度
辽河油田15项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辽河油田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秩序,确保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员工权益,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河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辽河油田规章制度适用于辽河油田内的所有员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辽河油田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辽河油田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保护企业利益。
第五条辽河油田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5项:第一项:生产作业规定1.按照作业计划组织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2.遵循生产标准,不得擅自停止生产或改变工艺。
3.设备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项:安全生产规定1.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员工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并接受安全培训。
3.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项:职工管理规定1.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实行考勤管理,做好员工出勤记录,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3.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四项:安全检查规定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员工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项:环境保护规定1.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3.对环境污染要及时处理,确保环境清洁美丽。
第六项:财务管理规定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效益。
2.杜绝财务舞弊,保障企业经济利益。
3.严禁虚报冒领,保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项:纪律规定1.员工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不得违背企业管理制度。
2.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确保企业良好秩序。
3.文明礼貌待人,严禁辱骂他人,损害企业形象。
气瓶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3
气瓶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气瓶储存及使用环节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气瓶储存及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3.职责3.1EHS部:负责制定并修改本规定,并监督落实情况。
3.2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气瓶日常管理、培训、使用、检查、维护与保养工作,落实本制度。
4.气瓶的管理4.1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4.2由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4.2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应急演练,形成演练记录;5.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6.4应建立工业气瓶储存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存放气瓶的种类、数量、定期检查记录5.气瓶的储存5.1入库前的检查处理5.1.1气瓶入库前,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气瓶应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b)入库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C)确认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钢印标志一致;d)常用气体气瓶颜色如下表所示,其他充装气体气瓶颜色参考GB/T7144的规定,且清晰易认,详见表1;f)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使用期内,可扫描气瓶上的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
g)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h)氧气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i)气瓶是否配置了瓶帽、减震胶圈;j)气瓶口应用检查液进行测漏,防止漏气5.1.2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清。
5.2气瓶入库储存5. 2.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6.2.2气瓶存放区域安全标识应齐全;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7.2.3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气瓶是一种高压容器,通常用于储存气体。
由于气瓶具有易爆炸、易泄漏等安全问题,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办法。
1. 气瓶的使用原则1.1. 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2. 气瓶的使用环境应该清洁,干燥,避免与铁物质碰撞。
1.3. 每个气瓶应该有对应的气瓶符号和编号,以便进行区分。
1.4. 气瓶的搬运、保管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乱拉乱扯,严禁擅自改变气瓶的安装位置。
2. 气瓶使用的注意事项2.1. 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必须使用专门的气瓶附件。
2.2. 气瓶的使用应该遵循气瓶的用途,避免超车使用。
2.3. 保证气瓶的正常使用压力,在使用时要防止气瓶压力过高或气瓶内的气体压力太低。
2.4.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气瓶清洁,避免气瓶内沉淀物和凝结水的存在,避免气瓶内产生腐蚀和氧化现象。
2.5.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禁用钳子、扳手等与气瓶接触,严禁高温、火源等直接接触气瓶。
3. 气瓶存放的规定3.1. 气瓶应分门别类地存放,分开存放不同种类的气瓶。
3.2. 气瓶存放时应该避免阳光直射、防潮、防震动、防高温。
3.3. 气瓶需要固定在货架上,不要将气瓶放在地面上,以免受到挤压破损。
3.4. 将气瓶存放在专门的气瓶储存柜中,储存柜要有良好的散热条件和通风条件。
4. 气瓶的运输规定4.1. 选用能承受气瓶重量的汽车、吊车或其他运输工具。
4.2. 在运输过程中,气瓶应该避免摇晃、碰撞等危险情况。
4.3. 气瓶的运输必须采用专门的气瓶载具或气瓶箱,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气瓶翻滚或受到碰撞。
4.4. 气瓶的运输必须在专人带领下进行,严禁私自擅离职守。
如发现气瓶产生泄漏或出现其他问题,立即停止运输,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 气瓶废弃和报废的规定5.1. 气瓶报废时必须依照批准的废弃程序进行处理。
5.2. 废气瓶必须严格进行标识,不得擅自变卖、投放,更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2篇)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
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
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
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
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
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5.1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
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
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
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气瓶是一种容器,用于储存各种压缩气体,如氧气、乙炔、氮气、可燃气体等。
它们在很多工业和医疗程序中使用,对于正确的处理和保护,能够供给巨大的帮忙。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是气瓶传递、使用和存储的重要要素之一、在本文中,将共享一些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一、概述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在传递、使用和存储气瓶时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加强生产环境的管理。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气瓶的单位和部门。
二、气瓶存储2.1 存储位置规定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存放架内,禁止堆叠、踩踏、拼放,不得放置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资、酸液、碱液及工作区域通道道口等位置。
储存地面及四周应乾净清洁。
2.2 存放环境规定气瓶应储存在干燥、通风、不受直接阳光照射的地方,不得放置于高温环境下,且储存应阔别电焊、火源及静电设备。
2.3 气瓶的交叉堆放不同种类(压力,气体性质)的气瓶禁止交叉堆放。
三、气瓶传递3.1 气瓶传递的人员(1)必需为内部人员,且经过培训并有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
(2)持证上岗,气瓶类别、性质、型号、使用寿命供给必要技能引导和技术学问。
3.2 气瓶传递方法(1)工具和应用程序必需保证接受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必需实行较为安全的传递方式,如以两人以上搬运气瓶,使用拉车等更为安全的方式。
(2)传递过程中不得拖拉、碰撞、过度晃动气瓶,气瓶袋、绳索等固定方式可选用合适的方式加强,以确保气瓶在传递过程中安全稳定。
四、原则规定4.1 责任原则气瓶使用需明确责任人,并形成责任制度,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每一个工作阶段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人,以确保气瓶得到妥当的处理。
4.2 安全原则安全是首要原则,处理和使用气瓶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气瓶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并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坚持安全管理不松懈。
4.3 规范原则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或任意处理气瓶,必需依照规定进行操作,禁止盲目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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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自查。
第六条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九条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七)瓶内原有介质不明的。
(八)未经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充装人员立即停止充装:(一)气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
(二)气瓶瓶阀、阀杆、阀根漏气的。
(三)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的。
(四)充装区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的。
(五)气瓶内有异常声响的。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YSP-10型和YSP-15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0.5kg,YSP-50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1.0kg,必须实行严格的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超量充装。
(二)要加强充装后的气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发放。
(三)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第十二条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和充装后的复检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充装前瓶内气体余压和介质的确定、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充装后应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技术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在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或产权转移为止。
已建档的气瓶产权转移的,由购买气瓶的充装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重新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
按照检测周期定期送至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应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对无技术力量的销售单位及使用者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每半年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月气瓶的新增、注销、检验情况;每年12月1日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科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的气瓶检验计划。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危化品通行证和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搬动、装卸气瓶的管理、操作、押运和驾驶人员,应学习并熟练掌握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的用法。
第二十二条气瓶应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二十三条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第二十五条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第二十六条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
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
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第二十七条移动距离超过5m,应使用专用小车。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5m以内人工搬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不可拖拽、滚动或用脚蹬踹。
第二十八条装运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卧放时,气瓶头部(有阀端)应朝向一侧,垛放高度不应超过5层且应低于车厢高度。
第二十九条运输已充气的气瓶,瓶体温度应保持在40℃以下,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炎热地区应夜间运输。
第三十条同一运输仓内(如车厢、集装箱、货仓)应尽量装运同一种气体的气瓶。
严禁将容易起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燃烧、毒性、腐蚀危害的异种气体气瓶同仓运输;严禁易燃品、油脂、腐蚀性物质与气瓶同仓运输。
第三十一条运输气瓶的仓室严禁烟火。
应配备灭火器材(乙炔瓶不准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防毒面具。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气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停车场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第三十三条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车辆),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第三十四条充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司机和押运员应经消防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岗位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和《押运员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三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注册信息和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注册登记和没有使用证的气瓶,不得使用没有安全附件、防碰圈、护帽不全的气瓶。
第三十八条气瓶使用单位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第三十九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第四十条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
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件1,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参见附件2;(二)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三)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四)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五)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气瓶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气瓶检查清单保存在基层使用单位。
第四十一条新购置或充装的气瓶由采购部门负责保证气瓶的护帽、防碰圈、检验标志齐全。
新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油田公司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代办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检验机构喷涂注册编号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要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应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帐,台帐至少应包括:注册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型号、检验有效期等,同时应建立气瓶的发放、回收、报废等管理台帐。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四条具有气瓶产权的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初,按照当年气瓶定期检验实际到期的数量和月份,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
检验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钢瓶检验机构。
第四十五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管道供气。
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小组或派专人负责钢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修理钢瓶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摔砸、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第四十七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发放范围;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应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送还供气单位。
居民使用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用户在换瓶时应检查:(一)减压器接口密封胶圈有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
(二)减压器和角阀连接是否紧固。
第四十九条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五十条气瓶使用者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附件1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
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