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习题集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3、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5、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参考答案: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参考答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参考答案: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参考答案: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6、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参考答案:(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5)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4、简答题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违禁作品、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其上的人格权仍受保护)。
注意: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才称为作品,本人是基于这一认识进行的回答。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作者:陈家金时间:2012-08-16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创意等。
例如,某甲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通过大量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杨贵妃辗转东渡日本最终病死在日本,于是将该结论写成一篇学术论文,该文引用详细的历史资料佐证,文章还附录了杨贵妃东渡日本的线路图、杨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况。
该论文五千余字。
某乙受到启发,借用甲的观点并展开,写了一本20万字的小说。
因甲的思想不受保护,乙当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权。
再举一个相似的案例,1989年,红学家霍国玲姐弟合作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观点: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选入宫中,最后成为了皇后,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曹雪芹则写下《红楼梦》。
该论文2万余字。
另一个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受其启发,围绕前述论文的观点,写下了25万字的《红楼春秋》。
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富振华借用前者的观点,并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当然,有时候,作品的思想与作品的表达不容易区分,因为思想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例如,甲写一本小说A,乙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将A小说重新撰写形成B。
严格意义上讲,B的表达形式肯定不同于A,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权。
一般来说,任何小说都有一个主题,为了表达该主题,作者会构建一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场顺序、人物性格、场景、情节、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将这些细节要点通过文字具体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形成该小说的具体表达。
知识产权法 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二)客体形态特征法定(三)客体不限于智力成果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非物质性1.取得智力成果载体的物权不等于取得知识产权,反之亦然(例外:美术作品展览权)2.转让一方并不当然转让另一方3.侵犯一方并不当然侵犯另一方4.客体无法占有和公示,难以自力保护(二)专有性(排他性):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规定,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侵权。
(三)地域性:除非条约特别约定,知识产权效力只限于国内1.著作权:《伯尔尼公约》依本国法在缔约国间自动保护2.商标权、专利权: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注册产生,不能自动保护三、权利用尽规则原知识产权权定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一) 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特征(二)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而是财产权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1)被穷竭的权利是法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2)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1) 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2)3.穷竭(地域)范围的特定性: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国际用尽:一般说来,1)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的权利穷竭。
为。
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国内用尽:既然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且知识产权之间相互独立,2)国内用国际用四、管辖(一地域管辖)1.侵权行为事实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2.共同侵权人择一起诉管辖3.专利纠纷制造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4.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级别管辖二)(1.原则:一审中院管辖 2.例外:特定基层法院管辖著作权:省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1) 专利权:最高法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2) 商标权:省高院确定,最高法批准的基层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3)作品的概念五、定义: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一)1.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摘要: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根据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可以认定为 著作权侵权。
但若被控侵权人主张“有限表达”进行抗辩,我们需要对有限表达的构成要件进行 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是否构成有限表达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則,为准确认定有限表达,我们 在判断时需围绕以下标准:有限表达是一种原创表达,区别于表达形式固定,作品在创作时作者的 表达受到限制,或者由于表达形式极简而无法与思想、功能、技术相分离,此时应认定构成有限表 达,排除侵权可能。
□商建刚关键词:著作权;作品;独创性;有限表达国刚刚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将 —■■卜_《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作品的定义经提炼升华之后吸收成为正式法律条文。
®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表达阶段,而表达阶 段的结果是形式.著作权法称之为"一定形式表现". 这是作品的本体一项智力成果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应以该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前提。
而著作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禁止权.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 未经其许可使用的权利.诸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等。
并非所有构成作品的表达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著 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有边界的.而不是无限的.不受限制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很多限 制著作权的情形.诸如"合理使用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义务教育教材等。
此外.在思想和表达密不 可分的状态下.如果著作权保护了表达.实质上也就保 护了思想.著作权法上称之为’'唯一或者有限表达".这也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作品著作权的限制。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
.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标的物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就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
而著作权则不同,其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
所以,著作权标的一旦公开,同一作品就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只要其不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不会构成侵权。
由于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2)两者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在法律上具有无期限性,所有权虽然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形物的物理性质而导致,所以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而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5.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思想为什么不受保护
思想为什么不受保护作者:李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义即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
这一原则不仅界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且有利于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关键词思想自由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90-01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
这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对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给予保护,而对于独创性表达所体现的思想无论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其是否具有重大的意义,都不予以保护。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著作权的案件时,并没有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
在1769年英国的Millarv.Taylor案中,持不同意见的Yates法官指出:“思想是自由的。
但当作者将他们限制在论文中时,这些思想就像笼中鸟。
除了作者,没有人能够将这些笼中鸟放飞。
在作者认为适于公开之前,这些思想一直处于他的控制之下。
”“出版的行为实质上和必然的是一种给予公众的礼物”,这意味着作品一旦产生就会立即和不可避免的成为公共的。
①在这一案件中,思想与表达都被认为是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法官并没有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
而普遍认为真正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的著作权案件是1879年的Bakerv.Selden一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作品出版后,其对这种簿记方法的描述就进入了公共领域。
如果作者想对这种方法寻求保护,应当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而不是获得著作权的方式。
在书籍中描述某一技术,虽然可以获得版权的好处,但不能因此而对技术本身获得排他性的权利。
②由此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法官已经意识到了将作品中体现的方法即思想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思想是不宜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
二分法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于的德国学者Cella于1784年所写的一篇论文。
他认为作品与构成其社会内容的社会事实或事件是有区别的,后者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作者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对作品内容的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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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一、临时措施
(一)临时措施概述
TRIPs协定第50条也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和有 效的临时措施以便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以及保存关于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在2001年进行修订 时,以TRIPs协定第50条为依据,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临 时禁令”制度,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 诉前财产保全三类临时措施。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不仅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可以申请临 时措施(诉前保全措施),还规定了在起诉之后,判决、裁 定或仲裁生效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诉中保全措 施)。
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财产, 产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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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 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注意点:
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 誉等非物质性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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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 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对公开的智力创造成果而言,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受到限制的。 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创造成果或非公开性信息而言,
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简析琼瑶与于正著作权案
从一封举报信开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琼瑶阿姨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也得到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和编剧的支持。
本案涉及专业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下面进行简要的剖析。
当日,琼瑶阿姨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于正编剧、湖南卫视正在播出的《宫锁连城》侵犯了自己《梅花烙》的著作权,要求广电总局查处,并提供了部分证据。
对此,于正否认抄袭,而是认为纯属巧合。
有律师同行就这个事件进行了评论,认为于正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虽然琼瑶表示于正的《宫3》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其《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所以不能构成侵权”。
并且举例: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琼瑶阿姨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于正等被告起诉至法院。
今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虽然判决原文尚未公布,不过不耽误我们就其中的一些要点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已经被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
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适用这个理论的关键点在于确认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在哪里,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
本案中,琼瑶曾经指出了一些案件事实:1、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2、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3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4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5,许多网友都认为《宫锁连城》抄自《梅花烙》。
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
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分析其在当代信息社会中的意义和挑战。
一、介绍在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
思想是作者对某一主题或问题的独特见解和认知,而表达则是将这些思想以一定形式呈现给他人的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思想和表达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权利范围,这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
二、思想与表达的区别1. 思想:思想是作者对于某一主题或问题的独特见解和认知。
它是作者独创性的产物,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
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思想无法被具体表达出来,且它是人类智慧的共享资源。
2. 表达:表达是将思想以一定的形式呈现给他人的过程。
表达可以包括文字、图像、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
表达才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表达是可具体呈现的,它是对思想进行具体化的产物。
三、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1.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表达而不是思想。
在法律上,思想是不能被保护的,因为思想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具体化的特点。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是指对表达形式的权利保护,例如对作品的翻译、重制、公开演出等等。
2. 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是著作权法上的关键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只有表达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思想是不被保护的。
这就意味着,他人可以独立地表达同样的思想,只要他们使用了自己的表达形式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 思想和表达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
尽管思想和表达在法律上是可以区分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
表达形式可以影响人们对思想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而思想可以影响人们对表达形式的评价和欣赏程度。
因此,思想和表达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四、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意义和挑战1. 在当代信息社会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思想为什么不受保护
所 写的 一篇论 文 他认 为作 品与 构成其 社会 内容的社 会事 实或 高 昂; 并且如 果给 予思想 以专 利式 的保护 , 只会 使得 作品 的创作
事件 是有 区别 的 , 后者 并不 能成 为著作 权的客 体 , 作者 也不 能排 停滞 不前 ,这样 做从 根本 上讲 是不 利于 整个 社会 的进 步和 发展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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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为什么不受保护
李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关键 词
俊
思想 与表 达 二分 法是 著作 权 法中 的一个 重要 原则 , 其含 义即是著 作权 法只保 护作 品 的表 达 , 不保 护表 达所体 现 而
够将 这些 笼 中鸟放 飞 。 作者 认为适 于公 开之前 , 在 这些 思想 一直 然 是在遏制 思想 , 民主观念 所不 能容 忍的 。 是 从著 作权 所追求 的 处 于他 的控 制之 下。“ ” 出版 的行为 实质上和 必然 的是 一种给 予公 效果 来看 , 律赋 予作者 著作权 的最 终 目的是 鼓励创 作 , 不是 法 而 众 的礼物 ” 这意味 着作 品一 旦产生 就会 立即和 不可避 免的成 为 单纯 的奖励 作者 。 , 而创 作 不可能 完全 脱离前 人 已有的 思想 , 前人
公 共的 。 在这 ~案 件 中, 。 思想 与表 达部被 认为 是作者 智力创 作 作 品中的思想无 疑是作 品创作 的素材 , 每一 作者在创 作过程 中都 的成 果 , 官并 没有将 思想 与表 达对立 起来 。 法 而普 遍认 为真正将 会有 意无意 的受 到各方 面思想 的启发 , 因此著 作权法 允许人们 在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一、我国的著作权法列出了以下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一、禁止依法出版、传播作品;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三、时事新闻;四,日历,通用数字表,通用表和公式。
1、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中,著作权法只保护想法和感情的表达形式,并不是保护想法和感情本身。
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
换句话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人们心目中存在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们不是以某种形式表达的;即使是以文字、图片等某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它们也不享有著作权,因为它们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
当然,如果这种想法具有工业商业价值,它可以受到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例如:研究处方对控制禽流感非常有效,然后A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取得专利后,未经他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该处方。
如果A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其视为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处方泄露。
2、简单的事实信息不受版权法保护简单事实新闻是指只报道事件的过程、时间、地点和性质,不表达观点的新闻。
它可以通过文本或照片的方式,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体传播。
根据上述简单事实新闻的性质,纯事实新闻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决议等以及其他的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的译文。
时事新闻;日历、通用表、通用表和方法。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者应当指明来源。
因此,“简单事实信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使用各种形式的“单独事实信息”,如引文和重传,不构成侵犯版权。
在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简单事实新闻,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在传播和报道其他人收集和编辑的时事新闻时,应注明来源。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和谐与冲突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和谐与冲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传播知识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一方面是保护著作权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和谐发展的迫切需求。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和谐与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和谐之处。
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基石,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知识创新和创作活动。
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的独占权利,从而激励了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
著作权的保护也为创作者带来了经济回报,鼓励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同时,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文化生态和社会稳定。
通过著作权的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了尊重,他们的创作热情和创造力得到了发挥。
这不仅能够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也能够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软实力。
另外,著作权保护对于课堂教育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能够保护教育资源的合法使用和教师的教学权益。
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存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突。
一方面,数字化时代的来临极大地加剧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网络上的大规模盗版、侵权转载等现象不容忽视,给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另一方面,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兴起,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困境。
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快速度,使得著作权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难以掌控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实现和谐发展呢?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适应数字时代的挑战。
这意味着要加强对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
同时,也需要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力度。
其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也应该共同努力,形成共识和合作。
创作者可以加强版权意识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倡导使用合法渠道获取和传播知识。
社会公众需要更加尊重知识产权,拒绝盗版、侵权行为,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论著作权中的思想保护
种 自然的财产权?普通法最终没有宣称这样一项权利 的存
在 。这个 问题的答案可 能依然只有一个哲学上 的肯定。 Ⅲ ” 问题也就 由此而来: 对作品中的思想给予保护——这一在 哲学上 的肯定回答为何没 能被法学所接 纳?
一
不 同版本的解读 , 但在特定的语境中, 其要求条件可 以被满
足, 因而最适合用来解释知识财产权的合理性 。
他的控制之 下。 在此案中, ” 思想和表达都被认为是作者智 力创作的成果, 法官并未将思想 和表达对立起来 。但这种
情况在 17 8 9年 B kr .edn案 中发生了改变: a e vSle 法官认为
作品出版之后 , 其对这种簿 记方法 的描述就 已经进入了公 有领域 , 著作权法应保 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 自B kr . le 案之后, a evS dn e 思想与表达 二分法原则开始
些笼中鸟放飞, 在作者认为适宜公开前 , 这些思想一直处于
【 作者简介】 李桢( 9 6 ) 男, 1 8一 , 中国政法大 学民商经济法学 院 2 1 级硕士研究生,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 00 研
・5 ・ 4
李
桢: 论著作权 中的思想保护 理代表社会、 公共道德、 公众态度对这种主观意识的限制 , 国家 的稳定依赖于这三种制度 的平衡 。而 “ 知识财产通过
知识产权法哲学 的主题是 “ 对思想享有财产权 的哲学 层面 的正当性” , 或者依彼得 ・ 德霍斯所 言,在抽象物上 “ 创设财产权的正当性何在” “ 。 由于知识财产权涉及无形财 产, 因此 , 理论家对该问题 的研究都借助于传统财产学说。 ( ) 一 洛克的劳动 财产权理论 洛克是 以自然权 利为基础来论证财产合理性 的: 上帝
法律保护的是表达还是思想
法律保护的是表达还是思想作者:林海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3期“本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虚构。
”几乎所有的电视剧里都时不时浮现出这样的“免责声明”。
不过,“雷同”指的是什么呢?是故事桥段的相似,还是主题思想的相近?抑或是角色人设的相同?80多年前的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就涉及了这样一个问题。
电影和戏剧“如有雷同”,是否属抄袭尼科尔女士是一位戏剧编剧。
她的《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犹太家庭里,父亲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
儿子违背了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
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谎称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
父亲请来了拉比(犹太教的牧师),按照犹太人的仪式准备婚礼。
与此同时,这位姑娘的父亲也被请到了纽约。
与犹太人父亲一样,这位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
女儿同样隐瞒了真相,骗父亲说自己要嫁的,也是一位爱尔兰天主教男子。
然而,纸包不住火,两位父亲了解真相后,大发雷霆。
然而,无论是天主教牧师,还是犹太人的拉比,都对此持宽容心态,认为这一结合很好。
最终,拉比为这个婚礼主持了犹太人的仪式,牧师则为这个婚礼举行了天主教的仪式——于是,婚姻有了双重效力,两位父亲都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了这一结果。
一年以后,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一男一女双胞胎。
他们的父亲都只知道有一个孩子出生了。
圣诞节时,急于见到外孙和外孙女的两位老人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里,并在那里再度相遇——两人再度争吵起来,他们希望孩子信自己的宗教。
好在,出生的是双胞胎。
于是,两位老父亲分别为两个孩子取了天主教和犹太教的教名,最终达成了和解。
戏剧在此结束。
这部戏剧的剧情与口碑都未见得有多出色,如果不是因为尼科尔起诉环球电影公司“抄袭”,恐怕在戏剧史上留不下什么涟漪。
或许是参考了故事桥段,环球电影公司出品了内容与该剧如出一辙的电影《科恩家和凯利家》。
电影的背景改为了纽约穷人区。
是否应该废除著作权法?
是否应该废除著作权法?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著作权法。
首先,著作权法的存在限制了人们对知识和文化的获取和分享。
著作权法将作品的创作和使用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更多的人无法获得和使用这些作品,这与知识共享的精神相悖。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不分享知识就像点燃蜡烛来点亮另一支蜡烛,而不会减少自己的光芒。
”如果废除著作权法,人们将更加自由地分享和利用知识和文化作品,这将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著作权法的存在给了一些大公司和个人过于强大的权力,使他们可以垄断文化产品市场,限制了其他创作者的发展空间。
废除著作权法将有利于打破这种垄断,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展现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激发出个人的最大潜力。
”废除著作权法将促进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从而激发更多人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最后,著作权法的存在给了一些人过于严苛的惩罚权力,使得一些无心之过的侵权者承受了过重的法律责任。
废除著作权法将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让更多人能够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地使用和传播文化产品。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废除著作权法将有利于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
综上所述,废除著作权法将有利于促进知识和文化的共享,打破垄断,激发创造力,保护言论自由,因此我坚定地支持废除著作权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著作权法。
首先,著作权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废除著作权法,将导致创作者的作品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的积极性。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劳动者是创造一切财富的源泉。
”废除著作权法将损害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利于社会的文化创造和发展。
其次,著作权法的存在有利于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废除著作权法将导致文化产品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使得优质作品难以脱颖而出,从而影响了文化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著作权不保护创作的“心”?
著作权不保护创作的“心”?知识产权是为保护智力成果而生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外围边界由法律确定,而其“内部”边界也是一样。
在所有的智力劳动成果中,知识产权往往不保护中心圆圈内的基础规则或通用素材,即便这些基础规则或通用素材是通过大量智慧劳动所得到的。
例如:专利制度以给予具体技术方案以垄断权利,而不保护通用的智力规则或者基础的科学发现;商标制度以给予具有具体显著性特征的标识以垄断权利,而不保护通用名称。
这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游戏规则之原始基因决定的,如果赋予这些内容以垄断保护将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因为它们是人类创新的基础依赖。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人类创设的游戏规则具有其共通性,由于以垄断保护取换创新传播之共同目的,导致它们的保护范围之共有特征是“保护个性,不保护共性;保护具体,不保护抽象;保护外围,不保护核心”。
同样的道理,在著作权中作品想要表达的“思想”是人类所共有的财富,不同的作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表达来表现相同的思想,而互不侵犯权利,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作品创作领域的不断繁荣。
而问题就在于区分“思想”与“表达”的界线通常是模糊的。
以琼瑶和于正一案为例,亲情在封建家庭传统文化下的扭曲,对爱情的歌颂,对善良进取人生的赞美等故事主题属于思想范畴应无争议,但是为了表现故事主题所采用的描述,包括故事背影、故事梗概、情节梗概、故事主线、支线、人物性格等庞杂体系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便形成了争议焦点。
这就需要有一套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分析和讨论。
在本案中,笔者采用“‘金字塔’-通用表达”比对的方法来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模糊地带。
首先把要比较的对象,无论是故事的整体还是某一个具体的情节在不同的抽象层次上用文字进行概括,在“金字塔”越底层的描述越具体细节,越顶层的描述越抽象概括。
在不同的层级中,必有两层之间是“思想”和“表达”分界线。
以本案中最为著名的情节“偷龙转凤”为例:“思想-表达”的界线应当在哪两个层级之间进行划分呢?第1层级“偷龙转凤”属于“思想”范畴以及第5层级的细节表述属于“表达”基本是公认的;在中间三个层级上,第1、2层级之间或第2、3层级之间是“思想-表达”分界线的可能性最大。
创作思路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创作思路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在这个⼈⼈都能参与创作的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
⼀部作品成形后,⼤家肯定会关⼼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关⼼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那么创作思路会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接下来就通过案例和店铺⼩编⼀起了解⼀下这个问题。
创作思路能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创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
《著作权法》第⼆条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国籍⼈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国籍⼈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国籍⼈的作品⾸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
(⼀)⽂字作品;
(⼆)⼝述作品;
(三)⾳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
(七)⼯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综上所述,当没有⽤⼀定的表达⽅式外化成作品时,该思路和结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即便他⼈创作作品利⽤了该创作思路和结构时,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如果你还有疑问或者著作权受到侵犯需要维权,欢迎到店铺找律师进⾏专业咨询。
谈谈对著作权法的认识
谈谈对著作权法的认识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衡量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质在于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对著作权造成了侵害,而不论其行为方式如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为侵权行为形态所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通过近20年的实践,也暴露出很多不可避免的缺陷和漏洞。
首先,著作的客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都可以称之为著作,对于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形态各不相同,对于相同种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形态也不尽相同,难于概括穷尽、包罗无遗。
其次,著作权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
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等,以及由此而生的获得报酬权等。
侵犯不同内容以及侵犯相同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形态都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
正如文章开始所说,侵权行为的形态是不定的,著作权法穷尽一切侵权行为的复杂多样形态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必然会出现漏洞和空白。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使著作权法面临着被悬空的处境,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享受者。
传统的著作权法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
在新闻媒体主要表现为报纸的时候,著作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的功能非常简单,那就是以保护表达人的利益为重,关心所有权人的内在想法,而无需担心由于互联网的传播,而使得作品无限流转。
但是,在网络时代,一切都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报纸出现了所谓的电子版面,而网络的兴盛,给作品的相互转载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授权使用制度,已经很难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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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为什么著作权法 不保护思想
思想/表达( idea/expression) 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 一项基本制度。它意味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 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而对于思想, 无论是否具备 独创性, 都不予保护。这一二分法构成了现代著作权法上 的一个格言, 1 其宗旨被认为是划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与公有领域之间, 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与专利权保护 的对象之间的界限。2
达, 它反映的是私法上的机会平等要求, 是一种亚里士多 德式的从形式到实体的可能性。这意味着, 在作者资格 上, 人人地位平等。先前作者只有在他不侵害后续作者对 其表达的权利的基础上才对自己的表达享有权利; 反之亦 然。这意味着, 如果先前的作者对其表达有资格享有权利, 后续作者具有同样的资格。确切地说, 在一个以平等为前 提的世界里, 如果先前作者对来源于他的表达主张著作 权, 他就不能否认后续作者对来源自己的表达主张著作 权, 即使来源于后续作者的表达恰巧与他的表达相同或者 实质类似。14 显然, 思想/表达二分法标记的是当事人地位、 作者地位的平等。 EIP
2.Julie E. Cohen etc, Copyright in a Global Information Economy,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 p90.
3.Philip .P. Wiener (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Studies of Pivotal of Ideas(2), New York, 1973, p542.
从语源上看, “思想”( idea) 这一概念可 以 追 溯 到 希 腊 语 idaea, 其最初的意思为“看 见 ”( seen) 。 传 统 解 释 认 为 , “思想”( 哲学上将 idea 译为理念) 最初用于解释 诸 如 三 角 形 这 样 的 几 何 形 式 。 “我 们 在 纸 上 看 到 的 三 角 形 其 实 只 是 接近于真正的三角形, 后者要通过抽象的几何规则来界 定。”3 在柏拉图看 来 , “思 想 ”和 具 有 规 定 性 的 物 体 不 同 , 它并不存在于具体的时间和空间, 永恒而无休止。相应 地, 我们也不 能 通 过 感 官 来 理 解 “思 想 ”, 而 必 须 借 助 沉 思 过程。这样, 柏拉图的理论里, 就出现了智思世界 ( intelligible world) 和 感 官 世 界 ( sensible world) 两 个 领 域 。 有学者认为, 这一划分对应了现代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 达二分法, 而柏拉图有关思想永恒而无止的理论就为著 作 权 法 上 “思 想 应 如 空 气 那 样 自 由 , 没 有 人 能 对 它 主 张 所 有 权 ”的 认 识 提 供 了 基 础 。4 亚 里 士 多 德 不 同 意 柏 拉 图 的 看 法 , 他 并 不 认 为 “思 想 ”是 永 恒 的 、无 休 止 的 , 他 不 相 信 柏 拉 图 所 谓 的 “思 想 ”是 绝 对 的 实 体 。相 反 , 他 认 为 “思 想 ”( idea) 只 是 “形 式 ”( form) 的 一 种 , 其 目 的 在 于 简 化 外 在物的实现过程。为了在智思世界与感官世界之间架设 一 个 桥 梁 , 他 更 愿 意 使 用 eidos 这 个 词 。5 在 从 形 式 到 外 在 物 的 实 现 过 程 中 , 亚 里 士 多 德 提 到 了 “可 能 性 ” ( potentialities) 这 个 概 念 。“雕 刻 艺 术 品 在 其 现 实 化 以 前 , 其形式只存在于艺术家的心中, 这时它只是隐藏在大理 石 或 者 涂 料 中 的 一 种 可 能 性 ( potential) , 之 后 , 雕 刻 艺 术 品才作为加工过程的感官的终极因表现出其智思形 式 。”6 正 是 这 个 可 能 性 概 念 以 及 亚 里 士 多 德 所 运 用 的 演 绎 方 法 为 我 们 解 释 现 代 著 作 权 法 的 思 想/表 达 二 分 法 提
6.Philip .P. Wiener, supra note 3, p544. 7.Amaury Cruz, supra note 4, p227. 8.111 U.S. 58 (1883). 9.3 Ch. 420(1894). 10.Immanuel Kant, Metaphysics of Moral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49- 86. 11.我们著作权法并没有要求作品固定化的要求, 口头 作品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条件。事实上, 口头作品也是 表达的结果。美国版权法之所以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一 定的介质上, 还考虑了取证的方便。 12.转引自王春燕: “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 相似”, 载《中外法学》2000 年第 5 期。 13.Abraham Drassinower, A R ight- Based View of the 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 in Copyright Law, 16 Can. J. L. & Jurisprudence 13(2003). 1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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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是权利主体的利益; 就权能而言, 它反应的是人与人之间 的一种关系。一如康德告诉我们的, 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 财产权不能从人对物的单边的行为( 如劳动) 中 推延而来。10 按此, 从权利的角度看, 著作权反映的就不是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 而是作者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概 言之, 它侧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性( intersubjectivity) 。 这种主体间性既包括作者与后续作者之间的关系, 也包 括作者与公众( 包括其他作者) 之间的关系。就作者与后 续作者之间的关系而言, 思想/表达二分法将思想置于公 共领域, 而给了不同的作者重新表达的机会, 充分体现了 现代私法要求的机会平等精神。就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关 系而言, 思想/表达二分法侧重的是表达的私有与公众接 触信息之间的不同向度, 构成了著作权法与信息自由之 间紧张关系的安全阀。
4.Amaury Cruz, What’s the Big Idea Behind Idea- Ex- pression Dichotomy, 18 Fla. St. U. L. R ev. 226(1990- 1991).
5.尽管 idaea 和 eidos 这两个词都与希腊语“看”( to see) 有 关 , 但 eidos 更 侧 重 “看 ”这 个 动 词 的 对 象 , 与 其 对 应 的 英语单词为 form( 形式、表象) 。
不保护思想的另一层含义意味着不同的人都可以就 相同的主题、思想 重 新 进 行 描 述 , 只 要 这 种 表 述 具 有 原 创 性或者独创性, 是作者独立创作的。首先, 原创性或者独 创性表明表达来源于作者, 而不是属于作者。因为, 如果 一个表达属于作者, 那么他人就同样的思想而独立创作 的相同的表达也构成了侵权。13 显然, 独立创作暗示的是, 他人就相同主题或者思想进行表达的权利。在这个意义 上, 著作权保护的不是一般的物, 而是表达, 或者更严格 地说, 是作者与其表达之间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存 在于先前的作者与作品之间, 也存在于表达了同样思想 的后续作者与作品之间。显然, 就同一思想允许不同的表
李雨峰/ 文
供了一把有用的钥匙。7 在司法中, 早期的法官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 并没有
将思想与表达对立起来。在 1769 年英国的 Millar v. Taylor 案 中 ,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叶 茨 ( Yates) 法 官 指 出 : “思 想 是 自 由 的。但当作者将它们限制在其论文中时, 这些思想就像笼 中鸟。除了作者, 没有人能够将这些笼中鸟放飞。在作者认 为适于公开以前, 这些思想一直处于他的控制之下。”而该 案的主审法官曼斯菲尔德( Mansfield) 把著作权描述为“印 刷一些思想或者思维方式的无体权利, 这些思想或者思 维方式以语词、句子和各种表达方式来传达。”按此, 著作 权既在思想之中, 也在表达之中。它们都是作者的智力创 作成果。显然, 叶茨和曼斯菲尔德关于思想的认识是亚里 士多德主义的, 他们都不相信思想是永恒的实体, 而更愿 意把它视为人类的创造。较早将思想与表达对立使用的 著作权案件出现在 1883 年, 在该案中, 法庭把作品界定为 “包括各种各样的著述、绘画、雕刻、蚀刻( etching) 等, 它们 把作者心目中的思想给予有形的表达。”8 这种界定暗示了 思想与表达是两种不同的实体, 表达只是思想的外现。尽 管 1879 年 的 “Baker v. Selden”案 被 认 为 是 思 想/表 达 二 分 法的正式起源, 但法官同样没有明确指出, 著作权法只保 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目前的研究表明, 明确确定思想/表 达二分法并将之对应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是 1894 年的一 个英 国 判 例 , 在 该 案 例 中 , 法 庭 直 截 了 当 地 指 出 , “…… 版 权不延及思想、方案、原则、方法, 它只限于表达, 如果没有 复制表达, 就没有侵害版权。”9 之后,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 姆斯和汉德都在相应的案件中阐述过这一原理, 而且汉 德 法 官 还 提 出 了 著 名 的 “抽 象 检 验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