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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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有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有答案)

一、女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案例】女青年张某的父母不同意其与现在的男朋友结婚,他们不让她出门,并对其有殴打行为。

请问:张某对此应如何处理?分析: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首先应积极耐心地和父母沟通,交换意见,争取解决好婚姻问题。

如果还不能说服父母的话,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求救,或是向警方报案。

如果父母的行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父母暴力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女方可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案例】女青年王某与男青年李某相恋多年,期间王某两次未婚先孕,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后来李某移情别恋,向王某提出分手。

王某开始不愿意分手,后来看到李某对自己十分绝情,就同意断绝恋爱关系,但条件是李某要向其赔偿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因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名誉受到损害,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肯,王某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女方可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析: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系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被告应依法终止妊娠,这是一种义务。

但是,对被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青春的流逝,对男女方是一样的。

因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C )%的比例给付。

A、15-20B、20-25C、20-30D、25-30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C )%。

A、40B、45C、50D、553、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 A )。

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4、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C )。

A、配偶的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 B )。

A、结婚的最高年龄B、结婚的最低年龄C、结婚的最佳年龄D、必婚年龄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内提出。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2年7、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C、狭义的婚姻法D、广义的婚姻法8、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不正确得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婚姻登记条例C、广东省人大的地方规定D、汕头市民政局规定9、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D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10、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 )A、结婚自由B、离婚自由C、不结婚自由和不离婚自由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1、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 )A.人民法院B.当事人所在单位C.公安机关D.检察机关12.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 D )为本位的。

A.个人B.父母C.夫妻D.宗族二、多项选择1、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

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解析】A项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因动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特殊侵权关系,并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民事权利。

绝对权是效力能够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向特定人主张权利,是相对权,B项错误。

C项考查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民事权利。

抗辩权是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先要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利,再主张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是在否定甲享有请求权利,不是抗辩,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ABC项考查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国的新婚姻法是完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思路的,因为现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早就已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的。

尤其是在夫妻财产方面是成为了婚姻关系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的,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就跟夫妻财产是有关系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的新婚姻法是完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思路的,因为现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早就已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的。

尤其是在夫妻财产方面是成为了婚姻关系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的,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就跟夫妻财产是有关系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超过8年,所有的婚前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为您解答!1、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

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

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

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

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2、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30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30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30(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15.00)1.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______(分数:1.00)A.事态严重B.行为人仗势欺人C.有人报案D.受害人请求√解析:2.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______(分数:1.00)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直系血亲C.三代旁系血亲√D.四代旁系血亲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婚姻法》中亲等的计算法。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叔伯与侄子是同源于侄子的祖父母的,属于三代旁系血亲。

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______(分数:1.00)A.夫妻各有姓名权B.婚姻住所决定权C.夫妻人身自由权√D.计划生育义务解析:4.甲男于2008年与乙女结婚。

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12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C.15万元均为甲的个人财产D.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男婚后抛出股票得款15万元中有5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故股票增值部分5万元人民币为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为甲男的个人财产。

5.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3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______(分数:1.00)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后的处理。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婚姻问题是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无论是在结婚还是在离婚的问题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的时候一个主要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中对于财产的分割有详细的解释,那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关于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适宜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这次修改,考虑到现在夫妻婚前财产越来越多,笼统地将上述规定作为法律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并且从物权制度上也需进一步研究。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2008-04-14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

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

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

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目前,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下面,将一些国家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十六)解析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十六)解析

1、单选题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_____A: 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 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2、单选题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 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故选C.3、单选题由于某化肥厂长期排污,该地域内两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A: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C: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D:本案由化肥厂承担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家庭法0501

婚姻家庭法0501

第五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

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 )A.兄弟姐妹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夫妻关系D.祖孙关系2.男女双方依法结合为夫妻的目的是 ( )A.减少寂寞B.相互利用C.传宗接代D.永久共同生活3.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 ( )A.婚姻的基础B.夫妇的喜好C.法律的规定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4.“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一语出自 ( )A.《礼记•郊特性》B.《唐律疏议》C.《仪礼•丧服》D.《白虎通•三纲六记》5.现实中,我国现阶段夫妻法律地位 ( )A.男尊女卑B.夫权统治C.完全平等D.存在不平等的现象6.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C.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D.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7.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 )A.男方的专属义务B.女方的专属义务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 )A.夫妻同居义务B.人身自由权C.婚姻住所决定权D.计划生育义务9.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

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 )A.夫妻同居义务B.人身自由权C.夫妻忠实义务D.计划生育义务10.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的依据是 ( )A.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B.夫妻财产制的内容C.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D.夫妻财产制的效果11.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 )A.一般共同制B.剩余共同财产制C.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12.2003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04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04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A.杨某B.李某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D.由法院判定13.柴某与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一直没有共同居住,两人如果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柴某的工资B.钱某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所分红利C.柴某单位发给钱某的破产安置补偿费D.柴某结婚前继承结婚后取得汽车14.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是 (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15.李某与孙某婚前约定,无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均归各自所有并已经公证,何某也知道这一事实。

常用法律知识100问_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常用法律知识100问_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常用法律知识100问_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

那么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常用法律知识100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常用法律知识100问1、我国宪法对公有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答: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答:《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购买新房时,应首先去当地房管局查询欲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预告登记,如已登记,则不能购买,如未登记,则购买后及时去预告登记。

二手房则只能先付订金或部分购买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付清,以防出卖人一房二卖。

4、悬赏寻找遗失物,权利人可否不履行悬赏承诺?答:权利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司考2016真题-卷三答案与解析

司考2016真题-卷三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24 题,每题 1 分,共 24 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解析:①A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

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甲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②B选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悬赏广告从性质上讲属于单方允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

③C选项错误。

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又可称为好意施惠或情谊关系,民法不予规范和调整.④D选项错误。

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因为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切记: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此选项并没有交代在帮工中发生了侵权,所以推定为没有侵权)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 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 50 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 20 万元。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93条(已被《民法总则》第121条修改)所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之规定可知: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药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300元。

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考点】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解析】A选项考查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由此可知,A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符合题意,应选。

BCD选项,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

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添附,D项属于先占,均属于原始所得,不符合题意。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单项选择题20 1. 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A A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 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 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

《婚姻法 解释一》第 32 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 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 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 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故 C 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 第 24 条规定:“人民法院 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项错误,本题应选 A 项。

2.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D A 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 B 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 为完成父亲的心愿, 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 但名为结婚, 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C 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 结婚 D 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 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 除非与其结 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 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七年后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结婚七年后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结婚七年后财产分割如何进行?一、结婚七年后财产分割如何进行?1、结婚7年离婚,婚前财产始终还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除非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相关法律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婚前财产法律咨询案例(3篇)

婚前财产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28岁,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产品经理。

李先生,32岁,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创始人。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张女士对婚姻法律问题产生了疑问,特别是关于婚前财产的处理。

于是,她向本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1. 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存款:张女士婚前有一笔存款共计30万元,存放在某银行。

(2)房产:张女士婚前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200万元,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3)车辆:张女士婚前购买了一辆轿车,价值20万元,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4)股票:张女士婚前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市值10万元。

2. 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存款:李先生婚前有一笔存款共计50万元,存放在某银行。

(2)房产:李先生婚前有一套位于郊区的房产,价值100万元,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3)车辆:李先生婚前购买了一辆越野车,价值30万元,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3. 婚前财产处理方式张女士和李先生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对婚前财产的处理方式产生了分歧。

张女士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

而李先生则认为,婚前财产应当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参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

三、法律分析1. 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最新答案

婚姻家庭法最新答案

一、判断题(用√、×表示)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2.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 × )3.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 )4.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 )5.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 )7.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9.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10.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 )1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1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 )1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1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 )1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 √ )16.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17.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 )18.为保障军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征得军人同意。

( × ) 1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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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一、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约定之效力往往高于法定,故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法定财产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原则的补充。

2.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所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民事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可以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

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体现了我国在婚姻立法的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条文内容介绍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定或约定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可分两类: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

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

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

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

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这既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补充,也体现了《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的特殊的价值取向。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本身就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军人的伤亡往往是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因此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就应得到特别的维护和照顾。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不详的部分,以便于利用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以不断更新的形式出现,司法裁判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比如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彩礼问题、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按揭房问题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都必须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会在后文中论及。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个人财产之外,介绍婚姻财产制度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个人债务。

划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线,同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是新婚姻法(包括《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唯一一个提到个人债务的条文,其中之意,除了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能证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制度如此设计是基于认为为结婚或婚后的生活婚前举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视为夫妻婚前的共同花费。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应当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明确地划清界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之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

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

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

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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