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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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合同管理物权法基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的实施和物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法领域中,物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合同管理中物权法的基础概念和原则。
一、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力。
物权法保护的是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1.即时性:物权权力在特定时刻即刻形成,无需经过任何程序或手续。
2.绝对性:物权对他人具有排他性,即除非特定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否则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
3.继承性:当物权权利人死亡时,物权权力可以继承给其他人。
二、物权与合同的关系物权和合同在经济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
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确立各方权益和义务。
而物权则是合同实施后的结果,合同通过双方协议将特定物体的占有和使用权益赋予一方,形成了物权关系。
合同的实施需要依赖于物权的保护。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物权享有的权力进行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形态的保护和处置方式,为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的合法性原则根据物权法,物权是依法成立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取得财产的方式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取得合法的物权。
2.物权的相对性原则物权是相对的,即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的权益与其他人的义务相对应。
物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其他人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性原则在与其他权利形式相冲突时,物权享有优先性。
物权的设立和保护应优先考虑,确保权利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4.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能侵害物权。
当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
四、物权法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1.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协商确定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方式。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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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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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 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 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
经济法
第二章 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 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
什么是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 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基本属性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1、下列选项中, 2、下列选项属于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 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 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 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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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
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1)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
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
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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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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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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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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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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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的总称;重要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研究不同物资的生产、分配、交换及管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物权法:物权法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物质财产、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保护。
(2)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3)票据法:票据法是为了保护票据发行人和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5)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及其管理、运作及财务等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
(6)破产法:破产法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8)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dd605a80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8.png)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2. 学生能够掌握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3.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技能目标:1. 学生能够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2. 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学生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2. 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3. 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经济法物权法部分,旨在让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高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但可能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了解有限。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提高课堂互动性;3. 强调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性质与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及原因3.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 共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4. 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效力- 用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5.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的作用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物权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学生动手分析案例,提高应用能力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物权法概述、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第二课时:所有权制度第三课时: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课时:担保物权制度第五课时:物权法案例分析及总结教学内容进度:1-2课时: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及物权变动3-4课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规定5课时:案例分析及课程总结教材章节关联:本教学内容与教材中物权法部分相关章节紧密关联,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及案例分析,确保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知识。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6d7c8871fe910ef12df815.png)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
(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押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以请求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性质。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后,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经济法知识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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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为人们实际支配和利用的一切物质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和消灭..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可以分成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包括:生产、收益、没收和无主财产..和继受取得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买卖、赠与、继承物权的消灭;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人的物权不再继续存在..物权的绝对消灭:标的物消灭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转让物权的抛弃征收或没收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的判决物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权能是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也就权利的作用..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称为所有权人..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以所有权具有对世权;即绝对权..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义务人应该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犯..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对他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占有:占有所有权人占有非所有权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收益: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是指获得财产的孳息..天然孽息: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孽息..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法定孽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孽息..法定孽息主要指利息、租金或者本金、本物投资或负担的收入等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物..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把所有权也叫做物权..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保护所有权的方法:一、确认所有权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四、排除妨害五、赔偿损害六、返还不当得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购买一套房屋享有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对房间内部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分摊部分享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电梯、过道、屋顶、绿地..参与建立业主委员会等对小区进行管理;行使的是共同管理权..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及培植竹林、树林等;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的他物权.. 2、地上权是以所有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工作物指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隧道等地上和地下的一切设备.. 所谓竹木是以植林为目的.. 3、地上权有继承性与让与性地役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二、质权三、留置权四、担保物权的竞合概念: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财产权利上所设立的定限物权抵押权的含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2、禁止流质条款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抵押权的标的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权(一)概念和特征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权利质权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 必须是财产权..2 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3 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必须为动产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实现留置权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履行债务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定义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合同的特征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2、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即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以欺诈等手段订立合同无效..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约提议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接受提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依照法律的逻辑称为要约和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例: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招聘广告、出租房屋广告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般向特定人发出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1)要约本身即构成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合同订立的实质性阶段;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实质条款;仅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2)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为要约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成立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作出 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到达:1约定期限的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1、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迟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迟延承诺1、一般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意外迟延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而使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合同归于消灭撤销原因1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要件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由当事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撤销3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4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只是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规定1法定途径——必须通过司法诉讼或仲裁;不得自行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无效2有效期限——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否则撤销权消灭3自由选择——可以行使撤销权;可以放弃;也可以请求法院不撤销合同而变更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价款或者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同时履行的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的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束力..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3)3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实现..合同变更一般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转让:1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2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新合同关系.. 3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权利的转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即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可称为债权债务的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1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协商一致解除;2法定解除——※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其他法定情形: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单方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第十四章 物权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四章 物权法 《经济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d9779c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a.png)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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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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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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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特征
14.1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2)用益物权。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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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
14.2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
生产、孳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没收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14.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4.4担保物权
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即终止,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2)担保物权实现。无论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只要已经实现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实际上债权人抛弃物权。物权一旦抛弃,其权利消灭。(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存在的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另外就质权及留置权来说,如果丧失了标的物的占有,则权利消灭。
经济法物权的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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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物权法的基础知识考点2 物权的概述★【学习提示】本考点的重点在于区分物权的种类,同时建立对物权和债权的基本认知。
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独立(主)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例题·多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A.抵押权B.所有权C.质押权D.留置权【答案】ABCD【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B.抵押权C.质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D【解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和地役权都属于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
考点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学习提示】该考点内容较少,建议理解基本含义即可。
1.物权法定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思考】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请问约定是否有效?答: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
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思考】以下物权能否并存?a.所有权+所有权b.所有权+他物权c.抵押权+抵押权d.质权+质权(假设不考虑转质)e.抵押权+质权3.物权公示原则【VS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176108d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20栋住宅楼。
2010年,开发商将小区的一部分住宅楼对外销售,其中包括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购买的位于第15栋的住宅。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该住宅的产权证书。
2011年,开发商开始对该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第15栋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立即向业主告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开发商承担拆除重建费用,但业主需配合拆除重建工作;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重新调整住宅面积和总价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其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其物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作为住宅的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拆除、重建,并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首先,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占有权。
《经济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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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物权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个无形的卫士,守护着我们对于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来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比如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电脑;不动产,最常见的就是房屋和土地。
物权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明确物的归属。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一件物品到底归谁所有,那岂不是会天下大乱?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来保障你的所有权,说不定哪天就会有人跑出来说这房子是他的,那得多可怕!物权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确保我们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拥有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物的归属确定方面,物权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当我们购买房屋时,只有完成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我们才真正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而对于动产,一般来说,交付就会发生物权的变动。
除了明确物的归属,物权法还规范了物的利用。
比如说,你拥有一块土地,你有权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庄稼或者进行其他合法的利用。
但同时,你的利用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你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排放污水,影响到邻居的土地使用。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当我们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往往会将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这就是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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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背景简述——物权法
【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
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一)物权法中的物
【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有。
1.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
举例:动产——手机
不动产——建筑物
种类物——大米
特定物——名画
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
原物——母牛;孳息——小牛
(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
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
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
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
(四)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2.转让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提示:
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2.有权处分(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比较
举例1:2015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5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分析:
①合同何时生效?
解答:2015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解答:2015年4月24日发生转移。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举例2: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为质押从乙公司处拆借资金10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5年6月10日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公司占有。
分析:
①签订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属于何种法律行为?
解答:属于债权行为。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设立。
解答:质押合同自2015年6月5日生效。
质权于2015年6月10日设立。
(1)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2015年1月1日,李四的父亲病逝,按照其父的遗嘱,李四获得一套住房作为遗产,后李四准备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给王五。
分析:
(1)李四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答:李四2015年1月1日自继承事实发生之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2)李四对外转让该房屋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解答:李四需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才能对外转让给王五。
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提示:
制度意义与价值:物权遵循“法定公示原则”,第三人依赖这种权利推定的效力进行市场活动。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业环境,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
举例:某一物品所有人是张三,无权处分人是李四,受让人是王五。
王五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的要件:
(1)李四与王五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李四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3)李四必须看起来像是所有权人
(4)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合法
(5)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
(6)王五为善意不知情
(7)完成公示(交付或登记)
举例:李四将张三委托其保管的相机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五,王五对张三与李四的保管事宜并不知情,并依约向李四支付了全部款项,付款当天,李四将相机交付给王五。
答:①是的。
②是的。
③是的。
④是的。
⑤是的。
⑥是的。
⑦是的。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种情况:符合善意取得情况下的法律效果
第二种情况:不符合善意取得情况下的法律效果
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一)担保权概念
担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民事权利。
(二)担保权的分类
1.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
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
担保人只能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证
债务人自己是否可以提供保证?
3.反担保
(三)担保权实现
1.担保债权
2.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方式清偿
拍卖、变卖
【思考】可否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初,就直接规定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抵押、质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无效
以抵押为例:
(1)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流押条款”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