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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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背景简述——物权法
【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
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一)物权法中的物
【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有。
1.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
举例:动产——手机
不动产——建筑物
种类物——大米
特定物——名画
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
原物——母牛;孳息——小牛
(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
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
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
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
(四)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2.转让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
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有权处分(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比较
举例1:2015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5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分析:
①合同何时生效?
解答:2015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解答:2015年4月24日发生转移。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举例2: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为质押从乙公司处拆借资金10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5年6月10日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公司占有。
分析:
①签订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属于何种法律行为?
解答:属于债权行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设立。
解答:质押合同自2015年6月5日生效。质权于2015年6月10日设立。
(1)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2015年1月1日,李四的父亲病逝,按照其父的遗嘱,李四获得一套住房作为遗产,后李四准备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给王五。
分析:
(1)李四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答:李四2015年1月1日自继承事实发生之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2)李四对外转让该房屋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解答:李四需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才能对外转让给王五。
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提示:
制度意义与价值:物权遵循“法定公示原则”,第三人依赖这种权利推定的效力进行市场活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业环境,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
举例:某一物品所有人是张三,无权处分人是李四,受让人是王五。王五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的要件:
(1)李四与王五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李四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3)李四必须看起来像是所有权人
(4)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合法
(5)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
(6)王五为善意不知情
(7)完成公示(交付或登记)
举例:李四将张三委托其保管的相机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五,王五对张三与李四的保管事宜并不知情,并依约向李四支付了全部款项,付款当天,李四将相机交付给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