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大学后勤管理处是负责大学校内各项后勤服务的部门,其重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本文档旨在制定大学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大学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2. 定义2.1 固定资产:指大学后勤管理处在经费拨付或购置自有资金的基础上,购置或制造的具有使用价值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
2.2 固定资产管理员:指负责大学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登记、分类、盘点和维修等工作的专人或专职部门。
3. 资产登记与分类3.1 资产登记3.1.1 新购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购置价格、供应商等信息。
3.1.2 已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如损坏、丢失等)也应及时登记变动信息。
3.1.3 资产登记信息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3.2 资产分类3.2.1 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分类编码体系。
3.2.2 分类编码体系应具有层次结构,方便管理和查询。
3.2.3 资产分类信息应与资产登记信息相结合,实现统一管理。
4. 资产使用与保管4.1 资产使用4.1.1 资产应按照其设计用途和操作规范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动或擅自调整。
4.1.2 资产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1.3 资产的日常使用记录应及时填写,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人员等信息。
4.2 资产保管4.2.1 资产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4.2.2 资产保管人员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2.3 资产保管人员应合理安排资产的存放位置,保证易于管理和取用。
5. 资产维修与报废5.1 资产维修5.1.1 资产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及时报修,确保维修质量和及时性。
5.1.2 资产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信息,方便日后查询和统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来源合法。
2. 完整性原则:保持资产的完整性,防止损坏和流失。
3.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4.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2. 审核和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
3. 监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 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评估。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登记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用途和预期效益。
2. 经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3. 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者应爱护资产,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理由。
2.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
3. 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2024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概述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长期拥有并使用的资产。
为了保护、使用、防止固定资产遗失或毁损,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维护、保管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它必须指定一名专职负责人,并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票据系统。
所有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分类、数目、数量、价值及变动记录等,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上。
资产的购置学校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
购置申请部门必须提供购买资产的详细信息和购买预算,并提交给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资产的保管与使用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保护资产免受人为破坏、丢失或遗失等事件的影响。
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交给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资产的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在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已经失去经济价值时,应及时予以处置。
处置部门必须将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报告给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盘点与检查每年底,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时,要核实每项资产的类型、名称、数量、价值等,并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中。
对于有遗失、损坏、毁失或变卖的资产,必须说明原因及时间,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管理账册中。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有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及标准。
违反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对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人员,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退回或扣除相应的工资、发放警告或者解除其工作等,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总结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学校的固定资产。
同时,必须加强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工作落实,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充分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图书馆藏书和各种文物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以非实物形式的无形资产为主体,实物资产为辅助。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经济、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使用、盘点和报废等事项,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机构进行,确保所购资产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及时进行,确保资产的记录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授权。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资产的废弃处理合法有效。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落实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性质的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做好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记录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资产维修与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资产借用与归还制度,规范资产的流转。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资产折旧与减值制度,确保资产价值的正常变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四章保养与维修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保养与维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一项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文件。
它的目的是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登记:要求学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方式、使用部门等信息。
3.固定资产评估: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4.固定资产验收:确保学校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质量标准,对资产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加强资产的保管和维修管理。
6.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盘点和抽查:要求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抽查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8.固定资产台账和报告: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编制和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报告,以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最新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价值形态条件之一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一)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的特殊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及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仅有使用权的数据平台除外)、古籍、书画作品等以及档案,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遵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建立归口部门统管(分类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主管、专人(保管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大保障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和督促固定资产计划、论证、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审核入库等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益,订立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订立本方法。
第二章资产的登记、评估第一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必需进行登记。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做到真实、精准、完整、牢靠。
在资产登记表中应登记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信息。
第三条对新购置、新修建的固定资产,应立刻进行登记,编制资产卡片,并在一年之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条对老旧资产,应适时进行状态评估、价值评估和更新换代计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在相关部门的管理下,负责人应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学校应为固定资产实行计划性检修、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资产能依照其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正常使用。
第八条学校应依据固定资产的机械、电气、化学性质分类,订立相应的维护措施和维护标准。
第九条学校应做好针对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牢靠。
第四章资产的管理与处置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固定资产得到专门关注。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资产使用申请制度,全部固定资产的使用均要经过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使用目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发觉问题适时实行措施处理。
第十三条在固定资产处置时,应遵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章违法违规惩罚第十四条如显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方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方法解释权归学校行政部门负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评估等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审批手续;(四)对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四)按规定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按照年度预算进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手续包括: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和价值,保障高校的长期发展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机器、交通工具、文物等各类公私财产。
第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合理有效、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与职责第五条学校领导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决策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处置、维护、保养、检验以及利用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记账和报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学校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固定资产登记流程: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到期或者无法继续使用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维护流程:所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三条学校领导应当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制度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对各部门进行定期的督促检查和培训。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准确无误。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xxx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
包括高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统筹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效益分析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教务处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教室等教学设施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后勤保障处对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科研处对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的资产实行委托归口管理等。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五)负责固定资产调配、调拨、转让的审批及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处置等工作;(六)对各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2023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维护保养水平。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实验设备、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主任。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报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制定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等。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所属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保管承担责任。
第八条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做到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经过预算程序,必须将其计入学校的财务预算,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提前编制购置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参数;采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或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加强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验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由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报废处理,并及时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调拨和转借。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5页)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加强我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根据校院(系)两级管理的体系,加强归口分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做到各级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配备思想好,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管好这项工作。
第六条各后勤经营服务部门、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标准第八条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含软件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院(党)办公室、实训中心、图书馆、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
建立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负责固定资产数据的备份、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四)设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六)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学院开办经营实体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十)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审核固定资产入账、报销手续,按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入账;(三)在资产系统中对资产的添加、报废等手续进行财务审核,并添加相关财务信息;(四)根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清单和新增资产清单,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核准;(五)及时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七)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用途,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归口管理。
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总务处:归口管理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
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盘活存量资产,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办理、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动、报废及出借等手续;(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五)参与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六)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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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含软件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院(党)办公室、实训中心、图书馆、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
建立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负责固定资产数据的备份、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四)设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六)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学院开办经营实体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十)根据资产管理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总务处、实训中心、图书馆、财务处等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资产管理范围实施具体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是:总务处: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其他固定资产(土地及植物、被服装具、牲畜)等。
实训中心:专用仪器、设备等(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
图书馆: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
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年度固定资产配备经费预算,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与财务账目管理等。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2、运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加、变更、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3、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4、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5、负责固定资产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6、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7、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8、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务处、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9、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在编或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为部门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原则上由部门财务协理员兼任。
(一)学院各部门应明确资产管理员岗位,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报总务处备案。
(二)各级领导要关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培养和成长,尽量保持队伍的稳定,让他们积累经验,做好工作。
部门资产管理员调离、退休,或连续离职三个月以上的,应另行确定资产管理员,并在变动一周内报总务处备案。
第十条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和有关制度等,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二)正确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加、变更、处置等信息录入、登记及资产使用人的落实工作,做到所有资产责任到人;(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四)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保管、养护固定资产,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五)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检查、维护本部门资产,承办资产调拨、统计、清查、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部门资产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情况,学院各部门可根据总务处提供的当年部门入库资产总量和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十二条学院运用财政补助投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牲畜。
第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当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于一周内提交《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附件三),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交归口管理部门、总务处、财务处审核,重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以及科研、行政、生活等需要进行全面规划。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置。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部门主管领导与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须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立项: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必须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其程序如下。
1、申报: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均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预算审批:各部门将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的项目交财务处。
财务处根据年度经费状况,提出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会审: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对列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
具体项目由如下部门会审:①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办办理;②教学仪器、实习、实验等设备的购置由实训中心牵头,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共同办理;③一般设备的购置由总务处办理;④图书的采购由图书馆办理。
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二)采购:预算下达或立项后,由学院招标办、申购部门牵头,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共同参与,按学院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验收: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学院招标办、申购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1、申购部门将资产安排到位后,应根据合同(或招标文件)等资料对所购资产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学院招标办。
2、由学院招标办牵头,组织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
3、验收完毕后,申购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输入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经归口管理部门和总务处审核,办理完相关入库(卡片、条形码)手续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申购部门须严格按照系统中使用人、使用地点分配资产,并按要求粘贴固定资产条形码(见附件二)。
5、如资产使用人和使用地点暂未明确,为便于办理入库、报账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可作为资产管理系统中临时保管人,待使用人和使用地点明确后再向总务处申请变更。
变更前,临时保管人对资产使用、保管负责。
6、验收的基本要求是:①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②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帐物相符。
③质量、性能合格。
④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⑤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⑥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才能入库。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要求采购人员查明原因,必要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合同归档:各部门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必须将立项报告、审批文件、合同及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复制一份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