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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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变化及职业卫生新规章介绍

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变化及职业卫生新规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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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2, 201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9号)区别于以前之规定 (续)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 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 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体检中发现新职业病病人或两例以上疑似病人 — 及时向安监报告。 (第十八条)
June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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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
(草案)(2011.0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
(总局令第47号)(2012.06)
June 12, 2014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47号) 区别于以前之规定

执法对象名称几经更改,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现名称与卫生部门原 提法相同) 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要求(第八条): 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 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包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乐观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包含:1.订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2.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订立相应的防治措施;3.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4.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看法和建议;5.协调解决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相关问题。

第三章职业卫生风险评估与掌控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工作特点,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第七条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确定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评估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暴露水平;3.订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掌控措施:1.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较高的岗位或环境进行改造或调整;2.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4.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确保掌控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与病愈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控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病症;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供应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方案;3.落实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发病情况,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供应职业病病愈服务,帮忙职工尽早病愈重返工作岗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惩罚第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维护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确保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侵害,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明确职业卫生的法律责任和要求。

2.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职业卫生评估:对职业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各项卫生条件的评估等。

4. 职业卫生监测:对职业卫生指标进行监测,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和监测、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监测等。

5. 职业卫生培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6. 职业病防治:开展职业病防治,包括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治和康复,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等。

7.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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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技术人员
招聘和培养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
技术服务
提供对企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指导。
职业病防治措施和监督管理
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信息管理
信息采集
收集和记录与职业卫生相关的 数据和信息。
数据分析
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 究,发现问题和趋势。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职 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等内容。
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
1 国家
制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
2 地方政府
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实施和协调。
3 用人单位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报告生成
将分析结果生成报告,提供决 策依据。
职业卫生培训
1
培训需求分析
确定员工的培训需求和优先级。,包括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3
培训实施
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意识。
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制定
制定行业特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导文件,为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保障 员工健康和安全。
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监测
识别
确定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 害因素。
评价
评估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的 健康影响。
监测
定期监测职业危害因素的浓 度和暴露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设立机构
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一)一般原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关的技术、经营或其他部门,指定相关的技术、经营等负责人,并有效组织和管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的技术活动,确保技术操作质量的高效率。

二、资质审核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能力、资质等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素质,完善资质管理体系,定期完成各项资质审核。

三、服务管理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经常对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的要求,并随时监督改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健全相关的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证服务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服务产品、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进行有效检查,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技术支持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

{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 生 管 理 制}度 生 管 制 度
国家安监总局专门下发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3〕75号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 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原《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0日
关于“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 病病例数 ”填报问题
煤矿企业通过单独的报表(附表 一)报到分局。
分局汇总后将汇总表(附表二) 报到省局。
附表一
附表二
5.报送时间
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 统计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煤矿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基础MKZWA表)。
价项目数 实际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项目数
统计内容(新旧制度的
比较)
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 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项目数。
实际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 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项目数 。
统计内容
1年核定生产能力、2从业人员数、3职业病危害 申报情况、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6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 数、7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8设置警示标识 岗位数、9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0实际职业卫 生培训人数、11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2实际 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3新发职业病病例数、14 累计职业病病例数、15检测点数、16达标点数、 17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8实际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9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项目数、20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数。
制度的制定依据
《统计法》、《职业病防治 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以及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 局颁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和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如下: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监测。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同时,应当对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

三、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掌握正确的职业卫生保护知识和技能。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记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以上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职业健康监管的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监管的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监管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其权益,合理监管职业健康行为,制定本规章。

二、监管范围1. 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行为。

2. 职业健康相关的生产、加工、环境等问题。

3.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监管原则1. 预防第一,整治为主,综合治理;2. 依法治理,分类监管,科学规划;3. 安全第一,健康关怀,质量保证。

四、职责分工1. 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生产单位要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培训。

3. 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促进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升。

五、监管措施1.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健康相关制度和程序。

3. 规范职业危害评估和监测,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

4. 鼓励职工参与职业健康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职工代表要积极参与监督检查,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宣传教育1. 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

2.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 营造良好的职业健康氛围,倡导健康工作、科学生活。

八、奖惩机制1. 对于职业健康工作出色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和个人,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确保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附则1.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为《职业健康监管的规章制度》,请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综合防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促进职工安全、健康的发展。

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和职业卫生标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责任,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检测,对潜在危害进行警示和控制。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健康监测和定期体检工作,发现职业病病变和职业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机构。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职业卫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有关职业卫生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工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效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详细阐述,共____字。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职业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受到的有害因素对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危害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职业病的发生与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1. 预防职业病:通过对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 保障职工健康:落实职业卫生标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风险,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 提高生产效率: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工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效率。

4. 保护职工权益: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二、制度范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环境评估和监测:对各类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2. 职业病防治: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加强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提供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3. 职业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建设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保证职业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4. 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和管理: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5.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素养。

6.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制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7.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监督员,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制度原则和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 法律依据:制定的制度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并及时进行更新。

50号令修改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50号令修改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50号令修改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此处删除了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保留了现状评价。

说明预评价和控效评价的主体是企业)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认可并颁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资质认可机关实施资质认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依法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服务区域、证书编号、机构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有效期、检测能力及附表、资质变更登记。

(去除了行业范围的说法,只对检测的区域和检测能力进行规定)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职业卫生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作为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也日益重要。

职业卫生问题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规定,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二、规定概述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家机关评估,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涉及到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港澳台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适用。

2. 规定内容本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职工健康与企业稳定发展相统一。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与管理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管理和控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对职业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产生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鉴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并进行相关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防护意识。

三、思考本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加强监督管理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职业卫生监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状况的监测,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强化职业卫生培训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避免职业卫生问题的发生。

3. 加强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加强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对产生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及时诊断、鉴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从而避免职业病的扩散和影响。

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希望大家喜欢!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篇11、内容与范围1.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定义:1.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2.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产管理部2.3.1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

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一)一、监管体制(一)国务院2003年,国务院就职业病危害严重态势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为目的,及时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

2005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通过协商就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1)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协商。

(2)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3)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职业卫生监管内容与方法

职业卫生监管内容与方法
职业卫生管理涵盖多方面内容,其手段和方法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首先,监管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法”、“一规”、“四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监管内容广泛,涉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等多个环节,确保了职业卫生的全面监管。在检查重点方面,突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八个关键领域后,在实施监管时,采取听取陈述、文件查验等多种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这一系列手段和方法,职业卫生管理得以有效实施,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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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据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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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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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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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体制
(一)国务院
20xx年,国务院就职业病危害严重态势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为目的,及时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

20xx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通过协商就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1. 卫生部门职责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1)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协商。

(2)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3)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4)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

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葫芦岛各级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卫生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

为了行之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工作,便于有关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卫生
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和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对市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并成立了负责此项工作的市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所。

在葫芦岛市政府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后,各县(市)、区也相继完成职能划转工作,并成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

至此,全市各级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针对葫芦岛市职业卫生状况,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行政管理对策。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
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七)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八)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三、主要的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高毒物品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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