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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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区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创造优质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约定和确认办理政务服务的具体时间,应约窗口在约定时间为申请人提供相应政务服务。预约服务主要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方式。
第三条预约服务程序为:
(一)申请人可直接到相应的部门窗口提出预约申请,或拨打部门窗口电话、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和中心办公室电话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相应的部门窗口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在约定时间到应约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四条应约部门窗口顺利办理预约服务后,要即时将办件结果录入办公网络,记录备查。
第五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应约窗口应提前2小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场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七条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监察部门投诉。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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