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清关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他们需要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以确定货物的真实价值和适用的关税。
本文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的步骤和方法。
一、海关价值评估的步骤海关价值评估是指对进口货物的货物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旨在确定海关税和进口税的计算基础。
以下是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海关价值评估的步骤:1. 申报文件审查:海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仔细审查进口商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进口合同、发票、装运文件等。
他们要确保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判断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进口商所使用的计价方法,海关工作人员将确定适用的计价方法,如事实价格、交易价格、可比性价格等。
3. 核实货物价值:海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与进口商、供应商和第三方进行交流,核实货物的真实价值。
他们需要确认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特性等信息。
4. 比对市场信息:海关工作人员会参考市场上类似货物的价格信息,与进口商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比对,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5. 检查货运方式和附加费用: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考虑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费、运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以计算出最终的货物价值。
二、税款计算的方法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适用的关税率,进行税款计算。
以下是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税款计算的方法:1. 确定关税分类: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关税编码系统对货物进行分类,以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
这需要对货物的性质、用途和材料进行准确的描述和判断。
2. 计算关税金额: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适用的关税税率,海关工作人员可以计算出关税的金额。
关税金额通常是货物价值乘以关税税率。
3. 考虑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根据国家的贸易协定和优惠政策,海关工作人员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减免税的情况。
在计算税款时,他们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以确保税款的准确性。
4. 其他税款计算:除了关税,海关工作人员还可能需要计算其他税款,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条 1.进⼝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国,并按第⼋条规定进⾏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 (1)对买⽅处置或使⽤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 ①进⼝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或需要的限制; ②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③货物价格⽆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对货物转售、处理或使⽤后的任何收⼊;除⾮按第⼋条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4)买⽅和卖⽅没有关系,或当买⽅和卖⽅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为海关完税之⽬的成交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2.(1)在确定第1款所指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相互关系这⼀事实本⾝并不构成该成交价格不能接受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审查。
如果买卖双⽅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商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海关*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商,并给他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
如果进⼝商要求,海关*应以书⾯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该进⼝商。
(2)在相互有关系的⼈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以接受,并且按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估价,只要进⼝商表明,这种价格⾮常近似于在同⼀时间或⼤约在同⼀时间的下列任何⼀种价格: ①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③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④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不同⽣产国的相同进⼝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被⽐较的任何两项交易中的卖⽅应视为彼此没有关系。
在实⾏前述检查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在商业⽔平、数量和第⼋条所列诸因素等⽅⾯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没有关系时对卖⽅承担的费⽤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有关系时对卖⽅并不承担这些费⽤的差异。
海关估价
第三章海关估价制度1
扣除项目
一、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 (一)实付或应付的价格的定义 • 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 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 物 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专访 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是买方为购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 • 除外: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利息 • 2.是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商业发票的价格 • 3.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 的价款总额 • 直接支付:发票金额 • 间接支付: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或冲抵买卖 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 8.根据我国关税法规,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 于( )。 • A.中央 B.地方 • C.省 D.市 • 2. 按照关税的计征方式,可以将关税分为 ( )。 • A.从量关税 B.从价关税 • C.复合关税 D.选择性关税 • 3.下列各项中,( )属于优惠关税。 • A.互惠关税 B.特惠关税 • C.最惠国待遇关税 D.普遍优惠制关税 • 4.关税政策可以分为( )。 • A.财政关税 B.特惠关税 • C.保护关税 D.普遍关税
5.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
• 第十条 • 所有按其性质说明机密性的资料,或者为 了海关估价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 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 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许可,有关 当局不得泄露,但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 泄露者除外。
5.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
• 第十一条 • 1.各当事方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应规定 进口商或其它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 •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起诉向可以是海关系统 内的某一当局或某一独立的机构提起,但各当事方 的方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 3.对起诉作出的决定应通知起诉人,并且此项决 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时,应通知起诉人, 他有进一步提出起诉的权利。
海关估价工作规程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通关现场的审核重点和操作程序(续) 6、对仍难以确定完税价格报关单的处理 7、估价告知书的签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关税职能部门主要估价工作和操作程序 1、接受商品价格咨询; 2、价格专业认定; 3、价格复核; 4、协助处理估价行政复议事务。
价格风险管理商品及其风险参数值的 确定
估价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
从纵向上划分 海关总署关税司 ——实现对全国海关估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指导和协调 总署商品价格信息机构 ——为全国估价工作提供价格信息及相关的技 术支持 各直属海关 ——承担关区进出口货物的具体估价工作
估价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
从横向上划分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价格核查
价格核查的主要内容 1、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和完整, 单证之间、单货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印证 2、有关费用是否全部计入完税价格 3、成交价格是否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 4、交易中是否存在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 安排 5、是否存在分次付汇或多渠道付汇的情 况
价格核查
价格核查的主要方式和步骤 1、通知被核查人提供单证 2、要求被核查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3、与被核查人进行磋商 4、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情况 5、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到企业核查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审单中心的审核重点和操作程序(续) 6、对需要估价报关单的处理 7、建立相应的价格复核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通关现场的审核重点和操作程序 1、审核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以及成交价格是否完整 2、对申报价格有疑问的处理 3、对审单中心要求现场了解情况和磋商 情况的处理 4、对审单中心转现场审价的情况 5、对审单中心已审结报关单有异议的
审单中心
现场海关
海关估价规则
两案例中成交术语不同;
A公司对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都有安装调试及验收费,但A公司未列 明;
海关的处理依据:
海关依据的是估价方法的第2条:相同 商品交易价值法;
对B公司,海关认为其有申报不实的 嫌疑 --相同商品,报价不同,且差 距过大:
A.二者成交时间相差不多;
B.佣金的差异不致引起价格如此大差 异;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1.倾销进口的货物
即使有倾销行为存在,也不能通过高 估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来解决,而只 能用反倾销办法来解决。这就意味着 如果没有倾销存在,海关没有理由不 得因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太低,而拒绝 估价和进口。
2.非商业进口
对于旅客物品或邮递进口物品,一般 制定简化程序。
3.非直接进口
同年6月设备到货。B公司以160万美 元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 后对其申报价格产生怀疑,要求B公司 予以解释,B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 的书面说明,海关认为该说明不足以 支持B公司的申报价格,对其商品同样 征收209万RMB的进口关税。B公司 急于用货,缴税了事。
分析:海关对两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两公司的作法是否有不当?
主要包括暂时进口货物、进入到特定 地区的货物、从自由贸易区或加工保 税区进入到国内的货物、退运货物、 运输途中损坏货物等。
四、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也称成交价格法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运保费作为选择性的调整因素
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3.相似商品交易价值法 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
2.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价格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一)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 1.从海关按从价税方式对进出口商品进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第五章海关估价
• 1、实际价格 • 每一具体的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并 实实在在发生的价格。(具体) • 2、正常价格 • 在公开市场上,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 交易中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抽象) • 3、成交价格 • 货物销售到进口国时实际已付或者应付价格。 (具体) • 4、武断价格 • 国家不考虑实际交易价格,采用人为规定一个标 准,通常是高于货物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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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交价格应该是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1、价格折扣 2、实物折扣 3、付现折扣 4、数量折扣
1、价格折扣
• 甲公司将一辆车送境外修理,修理费发票 200万元,因友好关系维修方给予甲公司折 扣账单一张50万元,用于抵减本次修理费 支付额,甲公司实际对外支付150万元。 请问:甲公司应按200万元,还是150万元 报关缴纳对应关关税?相关法规依据是什 么?
• (一)成交价格应当是向我国境内销售该 货物时的价格 • 1、被估货物是销售进口的货物 • 2、被估货物必须有价格 • 3、成交价格必须是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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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估货物是销售进口的货物
不构成销售进口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往境外加工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货物 (2)租赁进口货物 (3)寄售进口货物 (4)由负责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而并非购买货物的中间 商进口的货物 (5)无偿提供、赠送、捐赠货物。 (6)暂时进口货物 (7)外商为在我国境内做广告而进境供报刊用广告底片、 印刷版、电视台用告胶片、以磁光记录介质为载体的广告 等。 (8)由卖方设在我国境内的或由买方设在我国境外非独 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货物。 (9)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货物 (10)为在我国境内销毁而进境的货物
二、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中价格 的定义
第四章海关估价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被估货物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18
4.2.1关于 “价格”和“被估货物”
只有被估货物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 (三)一揽子交易货物 在一次交易中,就一并销售的一组货物或一组相关的货物支付一 笔总的款项。 (1)以单一总价销售不同的货物并据此开具发票 归于不同的税目,进行合理分摊 (2)以单一总价销售不同质量的货物并据此开具发票 如果按一固定比例进口,可以认可该单一总价 如果仅将高质量的输入进口国,而中低质量输入其它 地区,该价格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基础 (3)对同一交易中不同的货物按各自确定的价格开具发票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第四章海关估价制度
第四章
4.1我国海关估价制度
4.2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4.3特殊进口货物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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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海关估价制度发展历程
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主要进展: 正常价格,进口货物采用到岸价格,出口货物采用 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离岸和到岸价格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由海 关估定 188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主要进展:正常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 购到的正常的价格 1992—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展:根据关贸协定第七条: 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 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制度海关估价制度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税收计算的制度。
海关估价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公平和透明,避免贸易偷漏税和价值欺诈。
海关估价制度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关估价制度能够确保进出口货物的价值被准确评估,避免了货物价值被低报或高报的情况。
这样一来,海关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征收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税,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税收的公正性。
其次,海关估价制度对于打击贸易欺诈和偷漏税有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地的商品价格可能存在差异。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关税和进口税,可能会采取虚假的估价手段,低报货物价值。
海关估价制度通过建立基准价格和参考价格,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货物的实际价值,避免了贸易偷漏税的现象。
另外,海关估价制度还为贸易伙伴提供了争议解决的途径。
在货物价值存在争议时,进口商和海关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海关估价制度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保障了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海关估价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估价要公平、公正、透明,不能对不同国家或企业采取不同的估价标准。
其次,估价要准确,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再次,估价要科学,需要建立和完善估价方法和模型,以适应不同类型货物和复杂的贸易环境。
为了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政府需要加强对海关估价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企业则要积极配合海关的估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避免误导和欺诈。
国际机构则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经验分享,促进各国在海关估价制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综上所述,海关估价制度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
它可以保障贸易的公平和透明,避免贸易偷漏税和价值欺诈的发生。
海关估价制度的实施需要尊重基本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只有这样,海关估价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海关估价制度
中国海关管理实务 · 第九章 海关估价制度
第三节 进口货物价格的确定
一般进口货物 特殊进口货物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价格确定
一般进口货物是指海关计征关税 时需要确定货物的全部价值。
中国海关管理实务 · 第九章 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确定一般货物价格的方法和程序示意图
交 价 格 的 方 法 相 同 货 物 的 成 交 价 格 的。 方 法 类 似 货 物 的 成 应进口商的 请求并经海 关同意
中国海关管理实务 · 第九章 海关估价制度
三、价格构成要素 价格构成要素是指货物的完 税价格中应当包括或者不应当包括哪 些费用,即由哪些费用构成。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 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 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中国海关管理实务 · 第九章 海关估价制度
㈠ 不构成销售的被估货物
1. 免费交付的货物 2. 寄售的进口货物 3. 由负责在进口国销售货物的中间商进 口的货物
中国海关管理实务 · 第九章 海关估价制度
4.
按租赁(hire or leasing )合同进口 的货物
5.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进口的货物 6. 出借(loan)进口货物 7.为在进口国销毁而进口并由发货人 向进口商支付劳务费的货物
2.被估价货物的价格受到使其成交价格无 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新估价法规》第一条注释列举了以 下三种,使被估货物的销售或价格不能确 定其价格的要件或约因的事例: 在买方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货物的条件 下,卖方确定该进口货物的价格; 该进口货物的价格取决于进口货物的买 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 根据与该进口货物无关的付款形式确定 价格。
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方法一、海关估价方法的基本原则海关估价方法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货值的一种估价方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海关估价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依法征税。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货物的海关估价应该基于货物的真实商业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条件下能够出售的价格。
二、海关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海关估价方法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
海关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海关征税问题,还涉及贸易谈判、国际经济合作等多个方面。
三、海关估价方法的分类海关估价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货物实际交易价格的市场准价法,即根据市场上同种货物的报价或成交价计算出货物的估值;另一类是基于货物非交易运输价格的其他估价法,例如成本法、参考价格法、回溯法和增加法等。
四、市场准价法市场准价法是海关估价方法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根据市场准价法,货物的估值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市场报价来确定的,此种方法可以确保货物估值的公正、合理、可验性。
某种进口化工产品的每吨售价为500美元,设置的关税税率为5%,则该批货物的关税应为25美元。
五、成本法成本法是海关估价方法中另一种常用的方法。
根据成本法,货物的估值是基于货物生产和运输所需的成本来确定的。
成本法的适用条件是货物的市场价格不明确或者是存在市场扭曲的情况。
某公司生产的一种机械设备,计算生产成本为1000美元,运输费用为200美元,则该批货物的估值为1200美元,设置的关税税率为10%,则该批货物的关税应为120美元。
六、参考价格法参考价格法是一种根据一定的公式或补充规定来确定进口货物价值的方法。
参考价格法的适用条件是货物进口市场价格不稳定,货物的真实价值难以确定。
对于某种进口化妆品,进口价值的计算公式为:进口价值= FOB价格 + 30%的相关费用+ 10%的利润率。
则该批货物的估值为:1000美元(FOB价格)* 1.3(相关费用)* 1.1(利润率)= 1430美元,设置的关税税率为5%,则该批货物的关税应为71.5美元。
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按使用的顺序,具 体规定了六种估价方法,并规定只 有在前一种方法不足以进行估价时 ,才能使用后面一种方法,以此类 推。但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 把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颠倒使用。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又称:成交价格法) 第1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完税价 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 并按第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调整的情况主要指交易价格中海关认为应 计入而未计入与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3.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法 相似商品:“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 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
• 所谓类似货物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 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 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 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 替代的商品。 • 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 、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5.估算价值法 计算价值包括: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 原材料和制造或其他加工的成本或价值; 向境内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的通常利润和 管理费用;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 进口地点起卸前的费用及保险费。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6.顺序类推法 如果使用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海关估价 ,海关可以根据进口成员的现有资料,用 其它合理的方法加以确定。并且, 如果进 口商有要求,就应将所确定的海关估价和 所使用的方法以书面形式告知进口商。
• 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 了一些费用或成本,但这些费用能 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 ,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 将这些费用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中扣除。
报关实务:海关估价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报关实务: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由于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
因此:在关贸总协定起草第七条时,有关各国自选确定的估价标准几乎无共同之处。
尤其是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各国政府依本国法自行其是确定计价标准。
经各国磋商后在总协定第七条、第二条及第十条中述及有关海关估价规则。
(一)总协定第七条有关海关估价规定
总协定第二条关税减让?quot;第3 款要求缔约方有义务不改变其定价方法和结汇方法以保证不损害总协定所规定的关税减让。
估价规则在第七条中作了规定:海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而不应该以原产国产品的价格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估价。
实际价格指在特定的时间点,处于完全竞争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商品或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
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应以最接近的可确定价格为依据。
海关在进口商品估价过程中不应包括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实施的但对进口产品已予免征,或已退税,或将要予以退税的任何国内税。
总协定第十条规定必须将所有有关估价的法规予以公布,并建立独立的司法或行政法庭以迅速检查和纠正有关海关事宜的行政行业。
(二)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海关估价总结范文
一、引言海关估价是海关业务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进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贸易成本。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海关估价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对海关估价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海关估价。
二、海关估价制度概述1. 海关估价制度定义海关估价制度是指一国在实施从价征收关税时,由海关根据国家的规定,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并以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的一种制度。
2. 海关估价制度分类(1)广义海关估价制度:包括参加海关估价的主体、海关估价活动和海关估价作业程序三部分构成的法律制度。
(2)狭义海关估价制度:主要指海关估价准则、估价方法和海关估价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海关估价方法1. 进口货物估价方法(1)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2)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3)对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4)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5)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2. 出口货物估价方法(1)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四、海关估价争议解决海关估价争议解决主要包括以下途径:1. 海关内部协商;2.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总结海关估价是进出口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了解和掌握海关估价的相关知识,有助于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本文对海关估价制度、估价方法及争议解决进行了总结,旨在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参考。
海关估价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规范海关估价工作,确保估价准确、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估价工作。
三、估价原则1. 税基确定原则:以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不能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则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 公平合理原则:估价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估价结果客观、公正。
3. 实事求是原则:估价应依据实际情况,不得虚构、夸大或缩小货物、物品的价值。
四、估价方法1. 实际成交价格法:以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
2. 同类货物成交价格法:以与被估价货物、物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物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
3. 最低限价法:以规定的最低限价为基础进行估价。
4. 推定价格法:根据海关规定的方法,推定货物、物品的价值。
五、估价程序1. 收集资料:海关估价人员应收集与被估价货物、物品相关的资料,包括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包装、交易条件、成交价格等。
2. 审查资料:海关估价人员应审查收集到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确定估价方法:根据货物、物品的特点和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
4. 计算估价结果:根据确定的估价方法,计算货物、物品的估价结果。
5. 报告估价结果:海关估价人员应将估价结果报告给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6.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应依法处理。
六、估价时限海关估价应在收到当事人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七、责任1. 海关估价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与货物、物品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3. 海关应加强对估价工作的监督,确保估价工作的规范、有序。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为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现将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的确定办法调整如下: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
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本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
11月份海关所采用的计征汇率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汇率表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汇率表┌────┬──┬─────────┬─────┬────┬────┬────┬─────┐│汇率日期│代码│货币种类│外管局中间│现汇买入│现钞买入│卖出价│中行折算价│├────┼──┼──────┬──┼─────┼────┼────┼────┼─────┤│20051019│2│国内四九金│AUA │0│0│0│0│12196.53 │├────┼──┼──────┼──┼─────┼────┼────┼────┼─────┤│20051019│3│国内三九五金│AUB │0│0│0│0│12191.6│├────┼──┼──────┼──┼─────┼────┼────┼────┼─────┤│20051019│5│台币│TWD │0│0│23.42│24.39│24.01│├────┼──┼──────┼──┼─────┼────┼────┼────┼─────┤│20051019│12│英镑│GBP │0│1412.68│1382.9│1424.03│141.3.62│├────┼──┼──────┼──┼─────┼────┼────┼────┼─────┤│20051019│13│港币│HKD │104.24│104.08 │103.24 │104.47 │104.27│├────┼──┼──────┼──┼─────┼────┼────┼────┼─────┤│20051019│14│美元│USD │809.24│807.62 │801.15 │810.7│809.1│├────┼──┼──────┼──┼─────┼────┼────┼────┼─────┤│20051019│15│瑞士法郎│CHF │0│620.29 │607.21│625.27 │620.21│├────┼──┼──────┼──┼─────┼────┼────┼────┼─────┤│20051019│18│新加坡元│SGD │0│475.21 │465.19 │479.03 │476.92│├────┼──┼──────┼──┼─────┼────┼────┼────┼─────┤│20051019│21│瑞典克朗│SEK │0│101.67 │99.53│102.49 │101.72│├────┼──┼──────┼──┼─────┼────┼────┼────┼─────┤│20051019│22│丹麦克朗│DKK │0│128.99 │126.27 │130.03 │129│├────┼──┼──────┼──┼─────┼────┼────┼────┼─────┤│20051019│23│挪威克朗│NOK │0│123.09 │120.49 │124.08 │123.1│├────┼──┼──────┼──┼─────┼────┼────┼────┼─────┤│20051019│27│日元│JPY │6.9844│6.9766 │6.8295 │7.0326 │7.0118│├────┼──┼──────┼──┼─────┼────┼────┼────┼─────┤│20051019│28│加拿大元│CAD │0│683.23 │668.82│688.71 │685.33│├────┼──┼──────┼──┼─────┼────┼────┼────┼─────┤│20051019│29│澳大利亚元│AUD │0│602.65 │589.94│607.49 │603.22│├────┼──┼──────┼──┼─────┼────┼────┼────┼─────┤│20051019│34│黄金│XAU │0│0│0│0│379387│├────┼──┼──────┼──┼─────┼────┼────┼────┼─────┤│20051019│35│国内黄金│GLD │0│0│0│0│12197.67 │├────┼──┼──────┼──┼─────┼────┼────┼────┼─────┤│20051019│36│白银│XAG │0│0│0│0│6246.25│├────┼──┼──────┼──┼─────┼────┼────┼────┼─────┤│20051019│38│欧元│EUR │961.38│962.65 │942.35 │970.33 │971.08│├────┼──┼──────┼──┼─────┼────┼────┼────┼─────┤│20051019│81│澳门元│MOP │0│101.05 │100.2│101.43 │101.19│├────┼──┼──────┼──┼─────┼────┼────┼────┼─────┤│20051019│82│菲律宾比索│PHP │0│14.45│14.15│14.57│14.51│├────┼──┼──────┼──┼─────┼────┼────┼────┼─────┤│20051019│84│泰国铢│THB │0│19.69│19.28│19.85│19.77│├────┼──┼──────┼──┼─────┼────┼────┼────┼─────┤│20051019│87│新西兰元│NZD │0│560.66 │0│565.16 │561.52│├────┼──┼──────┼──┼─────┼────┼────┼────┼─────┤│20051019│88│韩国元│KRW │0│0│0.725│0.7825 │0.767│├────┼──┼──────┼──┼─────┼────┼────┼────┼─────┤│20051019│94│记帐美元│CL$│0│807.62 │801.15│810.7│809.1│├────┼──┼──────┼──┼─────┼────┼────┼────┼─────┤│20051019│95│清算瑞士法郎│ASF │0│488.8│0│492.73 │488.74│└────┴──┴──────┴──┴─────┴────┴────┴────┴─────┘。
05关税
第五章关税法201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税率的运用;2.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3.增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4.法定减免税;5.关税退还。
(三)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2017年变动)(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两类: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①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完税价格法》的规定做出调整;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6项)(2017有变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2017年新增内容)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d.纳税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按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05海关估价制度
方法五:计算价格
•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based on a computed value.
方法六:其他合理方法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1-5,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using reasonable mean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on the basis of data availabl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进口国生 产的该种货物的销售价;为海关完税目 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的价格中选用较高 价格的做法;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 的价格;相同或类似产品之计算价格以 外的生产成本;向进口国以外的国家出 口的货物价格;最低的海关价格;武断 的或虚假的价格。
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程序
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
2.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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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
一、海关估价概述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 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 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 格(Dutiable Value)的行为或过程。
二、海关估价的必要性
国际上大多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 征关税,而海关在适用既定的从价税 率对某种商品征收关税之前,必须确 定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海 关估价是国际贸易程序中一个必要的 环节,其必要性有两个方面。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了6种海关估价方法。这些方法要 严格按照下列顺序使用:只有在根据第一 种方法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才能使 用第二种方法;只有在第二种方法不能确 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才能使用第三种方法, 依次类推。
方法一:成交价格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that is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goods when sold for export to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第三节
WTO《海关估价协议》
• 东京回合的海关估价守则因其系统、具体和可 操作性,赢得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许。因此,乌
拉圭回合关于海关估价议题的谈判进展十分顺 利,最终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7条的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以下简称 海关估价协议)除个别条款有所调整外,在条
文结构、体系安排和实质性规定方面基本上是 原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的翻版。
值得指出的是,乌拉圭回合将海关估价协 议纳入一揽子接受的多边协议范畴,保证 了该协议在实施空间效力上更有普遍性, 而这恰恰是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所不具 备的。
一、海关估价协议的结构
• 海关估价协议的宗旨 • 4个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
• 在实际征收进口或出口从价税税额之前 必须首先确定有关商品的应税价格;
• 为通过海关估价制止国际贸易中不正当 的商业交易行为。
三、武断的海关估价
然而,如果不适当地进行海关估价,例如 武断地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就会实际上提 高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或者对不同国家 的产品实施不同的海关估价标准,实际上 都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和阻碍。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进口国生 产的该种货物的销售价;为海关完税目 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的价格中选用较高 价格的做法;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 的价格;相同或类似产品之计算价格以 外的生产成本;向进口国以外的国家出 口的货物价格;最低的海关价格;武断 的或虚假的价格。
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方法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 and 2,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 凡不是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之缔约方 的发展中成员从WTO协定生效后有不超 过5年的过渡期。
• 非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之缔约方的发 展中成员在适用1994年海关估价协议的 其他各项规定后,还可有不得超过3年过
渡期适用关于计算价格确定海关估价的 规定。
•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四、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中国就海关估价问题所作的承诺
• 中国已停止使用并将不再重新使用最低 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手 段。
• 中国将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的估 价方法。
• 对于以价值表示的配额量,中国将根据 提单所列到岸价值确定任何装运货物的 价值。
• 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 年,实施WTO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 理的决定》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 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 中的规定。
• 协议规定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 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开会 一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协议的各 成员就有关海关估价的管理问题提供磋 商的机会,履行各成员赋予它的其它职 责;对协议进行年度审议。
•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本协议发生 的争端磋商与解决程序。
第二节
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
一、 GATT1947 “海关估价条款”
• 考虑到海关估价行为有可能对国际贸易 形成不利影响,GATT1947专门确立了 “海关估价条款”,即第7条,为海关估 价国内立法和海关行为确立了一些基本 原则。
• 虽然GATT第7条就海关估价确立了一般 原则,但是其缺陷是现而易见的。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二、“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 由于海关估价是直接决定关税水平高低 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其 十分关心。欧洲国家海关事务研究会在 GATT签订以后很快起草了一份“海关商 品估价公约”,这一公约为海关估价确 立了定义和相应的规则,以后海关估价守则》
• 东京回合的产物。 • 《关于实施GATT第7条的协议》。 • 成交价格。
方法四:倒扣价格
If the imported goods or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based on the unit price at which the imported goods or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are so sold in the greatest aggregate quantity,at or about the time of the importation of the gods being valued,to persons who are not related to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buy such goods,subject to deductions.
思考题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有哪些? • 如何实施海关估价制度?
方法五:计算价格
•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based on a computed value.
方法六:其他合理方法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1-5,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using reasonable mean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on the basis of data availabl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