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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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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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09•【文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32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5月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9]7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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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京水务建管〔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3〕35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监管体系,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4月16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7abcf6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1.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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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省政府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以下简称《信息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含招投标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组织、统一评价、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应用是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水利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结合信用评价成效,以各类市场主体评价指引的方式逐步完善、更新发布。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统一平台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评价。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评价方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以建设活动过程监管数据信息归集和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情况为基础,根据评价标准,通过建模计算进行动态评价。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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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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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c3291c8011ca300a6c390a4.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0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c133e9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3.png)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1.12.23.3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为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由公司总,第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对重大问题工程管理部要在有关会议上予以通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7-08-04 08:04:16 | #1楼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工作依据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部有关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评价实施细则),落实本项目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条评价主体及内容设计单位,包括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一公局公路设计院、中铁第二勘察设计院及设计分包单位重庆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分包单位华祥公司、六公司、厦门公司、四公司。
监理单位,包括厦门监理公司及铁二院监理公司。
评价内容按照重庆市交委下发的相关实施细则。
参与本项目的其他外包服务商的信用评价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构与职责永江公司高管层对本项目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并对评价结果审批上报;总工办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检查工作。
咨询管理部负责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心试验室负责对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检查;总承包部工程部负责各施工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检查工作;计合部负责对各外包服务商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1.永江公司组织,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外包服务商对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填报,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自评。
2.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参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人员的相关指标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由总工办汇总后,报公司高管层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重庆市质监站。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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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 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AAA 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 级表示为信用好, A 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 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 级表示为信用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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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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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4大类指标体系。
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
(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申报后直接进入公示流程;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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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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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和《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管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能够反映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工作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归集、交换、共享、管理、公开、使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归集、交换、共享、管理、公开、使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向全国监管平台推送。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https://img.taocdn.com/s3/m/c3638059a8114431b90dd8b6.png)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9年11月20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涉水工程专题报告编制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及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评价包括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除项目法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12月底前完成并公告。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汇总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负责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企业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由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法人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需按时申报项目法人信用评价;负责企业信用评价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稽察等建设管理工作中可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进行扣分,并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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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
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
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 < 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
CCC级:X < 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条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等;
(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