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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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批复,同意山东省工商局的意金公司向法院起诉。
思考:内部规定的效力
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 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 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 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 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 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 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 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 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 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 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 围内实行
其他规范性文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 件
法源冲突与适用
确立法源位阶可以解决法规范之间发
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现有的成文
法源之间若有冲突,在适用时就要积极运
用冲突规则来解决了。现有的冲突规则可 以作如下总结:
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1,宪法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位阶性,其当然为行
政法之法源。行政法与宪法之关系,相较于其它一般私法 规范,兩者关系更紧密:
行政法为具体化的宪法,行政法最主要是要落实宪法
精神而制定的具体性规范。
行政法随时代演进。相较于修宪程序而言,行政法的
修改程序较简易,因此较能随着社会事实需要,而作适当改进,
故行政法远比宪法更贴近人民生活。
2,法律 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 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的要素
(1)制定主体。法规范制定主体的地位高低影 响了法源效力高低,派生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规则;
(2)适用范围。根据法规范适用范围的不同, 派生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
(3)制定时间。法规范的产生时间往往影响法 源在适用时的效力,派生出"后法优于前法"规 则。
我国成文法源的 位阶分布
从宪法开始,由于制定主体的不同,效力等级基 本上是从上到下依次递减的。大致体现出三层规 律:
源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且具有法条的表现形式。 普遍性与抽象性(个案禁止)。 规范性(创设权利义务)。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 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 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 接规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条约与协定
7,法律解释(立法性质的解释)
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解释并非成文法。 区分成为不成文法的标志不是是否形诸与 文字,而是有没有经过一个立法程序,有 没有形成法典。
三、法源位阶概说
法源位阶就是各法源的效力等级。三个影响因 素分出了法源效力的高低:
渊源 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效力等级 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 委会
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 其他高
依特别规定实施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 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法不溯及既往。
行政法律实践中的行政规定
吴某1990年3月至5月期间,两次将台湾产铃木125型36辆进口
无准运证摩托车私自运往广东省,以每辆90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某
市五金公司。某工人买得五金公司无准运证摩托车一辆,因无法办理
牌照,向工商局举报。该局以原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广东、福建
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补办准运证。原告
未补办。该局作出处理决定,将五金公司尚未支付的72226元没收,
并通知广东省某市工商局追缴已付的货款。
五金公司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山东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
写了《关于查处倒卖假(无)准运证进口商品货款处理的请示汇报》。
1. 宪法高于其他法。 2. 中央法高于地方法。中央法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依
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地方法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定 程序制定的法。 3. 人大法高于政府法。人大法是指由作为国家权力 机关的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制定的 法,政府法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
三、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