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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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请求权论纲

防御性请求权论纲

防御性请求权论纲曹险峰【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防御性请求权,其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并不统一,存在如何衔接的问题.从立法论上而言,应认可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从解释论而言,应认可停止侵害乃针对侵害行为,从而可与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并列适用.在物债二分法之下,应坚持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区分,大而广的侵权请求权并非为最优选择.防御性请求权的适用应限于妨害源的排除,在存有过错意味的情况下,应适当扩张认定妨害源的范围.【期刊名称】《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9页(P57-65)【关键词】防御性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作者】曹险峰【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7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此规定与《物权法》第34条对照,系比肩《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之于第985条,旨在排除已经存在的妨害和防止将来妨害的发生,常被称为“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又常被合称为防御性请求权(Abwehransprüche)、否认性请求权(negatorische Ansprüche)或所有物保全请求权,*茅少伟:《防御性请求权相关语词使用辨析》,《法学》2016年第4期,第23页页下注5;也可参见王洪亮:《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58页页下注3。

或(损害赔偿之外的)补充性请求权;*张谷:《作为救济法的侵权法,也是自由保障法》,《暨南学报》2009年第2期,第23页页下注2。

或曰保全性或预防性请求权(或称预防保全性请求权);*朱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第20页。

案例分析方法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又称为历史的方法,它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照顺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简要概括其步骤: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分析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果是好意施惠关系,则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例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

2、考察法律适用这一过程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得出结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简要概括一下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步骤: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简言之,就是要做到: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

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1)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民法思维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它像是一把 钥匙,能够帮助我们打开生活中的许多法律之门。通过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面对纠纷时做出更公正、 合理的判断。
《民法思维》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入这本 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它帮助我们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 养和判断力。
目录分析
在引言部分,作者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 了概述。作者指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民法的核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 础。然而,尽管这一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着 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意义。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规则, 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慧。学习法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 社会运行的规则,也能让我们在面对争议和问题时,有更清晰、更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要感谢王泽鉴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本深入浅出的法律著作。这本 书不仅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我相 信,《民法思维》这本书将会成为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明灯,指引我在面对问 题时,能够做出更理智、更公正的选择。
阅读感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民法思维》这本书是由王泽鉴教授所著,于2009年由北京大学社。书中主要 围绕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旨在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 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从而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民法思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我们 的生活中,请求权基础无处不在,它像一道桥梁,连接着我们的行为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理解并掌握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生活 中的法律问题,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冷静、理智地做出判断。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近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体系及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问题争论很激烈。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设计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权就必然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笔者主张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继受传统民法上侵权之债的概念和体系。

笔者认为不必继受,因为随着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侵害民事权利的方式也增多了,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增加侵权责任形式。

在民法典上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之后,侵权行为之债就容纳不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变革为侵权责任。

这一思路并不是否定德国民法典体现的请求权理论。

请求权理论是科学的,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必照搬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而应在继受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变革。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法典中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李尧【摘要】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上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从物上请求权之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之关系,进而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之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7)004【总页数】3页(P70-72)【关键词】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私力救济【作者】李尧【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1就物上请求权之概念而言,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之观点是妥当的。

其认为物上请求权应有狭义与广义之别:狭义者,谓“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者则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1]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与分类(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诸如“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2]等等,各有其理据与可取之处,但又皆不完美。

然考究上述各种学说及各国立法实践后,笔者且认为,可对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作如下表述:首先,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其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并且是为保护物权而设立;其次,物上请求权可以随着物权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物权的流转而流转,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或转化。

应当强调的是,物上请求权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同时其又与债权和债权请求权存在差异,故而只能将其看作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式。

(二)物上请求权之分类根据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将物上请求权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论请求权二元体系的划分标准——以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归属为中心

论请求权二元体系的划分标准——以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归属为中心
( O 9 Y J C 8 2 O o 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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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二元体 系的划分标准—— 以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归属为中心
主体的义务履行行为 , 在法律关系之中与义务相对应。当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其义务时 , 基础性请求权势必 受到侵害 , 但是权利主体并不根据该基础性请求权 自 行强制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主体履行 , 而是在
同, 可 以以物权请求权 、 债权请求权 、 人格权请求权 、 身份权请求权等建构请求权体 系; 又如 , 根据权利标 的 系作为还是不作为方式 的不同, 可以以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建构请求权体系。 然而 , 值得注意的是 , 我们建构请求权体系 , 是为了利用其工具性价值 以便实现判断某一具体请求权之性质和效力。着眼于此 , 我们首先必须要求任何一个具体的请求权 , 都能在该体系之 中找到其归宿 , 这也就要求该请求权体系具有 周延性 、 封闭性。 因此 , 以法律根据为标准建构 的请求权体系不符合这一要求 , 因为该体系一直呈现出不断 发展 的趋势 , 如知识产权请求权 、 人格权请求权 、 准物权请求权从传统请求权体 系中的兴起 。 这种请求权体
主体怠于承担责任时, 将在救济性请求权主体根据其诉权提起的诉讼之 中败诉 , 从而有遭遇国家强制其承 担之虞。 救 济性请求权之所以能够胜任其救济功能, 就在于它能够作为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法上的 正当性依据 , 从而使得其对基础性请求权的救济最终成为现实。 实际上 , 关于基础权与救济权的划分 , 在德国学界也有类似观点 , 称之为 “ 第一性权利” 和“ 第二性权 利” 的区分。例如 , 莱塞尔( L u d w i g , R a i s e r ) 认为, 所谓的第一性权利 , 通过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给主体一方面 分配以独立的法律地位( 例如所有权 ) , 另一方 面分配 以契约上 的或准契约上的法律关系( 例如债权 和股 权) ; 另外 , 相对于构成法律制度的第一性权利 , 存在另外一个仅仅是手段性的类群 , 即请求权与形成权 。 这 里涉及到法律技术工具 , 它用来服务于那些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保护和实现 , 是为第二性权利。 为此 , 人 们多基于莱塞尔的这一表述 , 将请求权简单地归人第二性权利 , 而没有利用这一权利分类理论在请求权 内

请求权

请求权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简介1. “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

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

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请求权请求权2. 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

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

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Windscheid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actio)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

“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内容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 )具有非公示性;( 3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 条、《民通意见》第171 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权的民事责任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方式,但是这柄不妨害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侵害的保护采取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显然这些形式与原权请求权的内容相似。

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与人身权法对原权请求权未做规定,但是有的学者主张可以考虑以物权请求权准用于侵害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场合,是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多数责任形式可以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办法对知识产权、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就包含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只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而已。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也包含了著作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之一。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民法的原权请求权体系,并不困难。

,使民法典中基于债的规定可以应用到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

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广泛存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领域。

在民法上规定请求权,只要规定其种类等基本问题即可,不必在规定其具体的规则,因为请求权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债权法的规则。

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论文资料)

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论文资料)

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王洪亮*一、问题意识自 民法通则 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

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

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

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物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1∃反对者从体系漏洞角度出发,认为:物上请求权在构成上无须过失与损害存在为要件,诉讼时效上也不同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得独立存在。

#2∃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请求权基础理论以及物权性质角度进行反驳,#3∃认为:!如果把原物返还属于侵权责任,那么,便没有了物权,从而也就没有了物权的优先性发挥的余地,∀而且也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不适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4∃这一反驳似乎更接近于问题的实质。

对于民事责任的观点,在二战时期,德国也曾有过类似的观点,赫克(H eck)对此曾有力地反驳说:从义务出发的体系只适合于债务人求助法庭而不是债权人求助法庭的时代。

#5∃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从债权人角度来构造,也必须从请求权角度出发。

%46%*#1∃#2∃#3∃#4∃#5∃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 中外法学 ,2003年第4期,第1页以下。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以下。

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 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第92页以下。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行政法学方法论初探

行政法学方法论初探
为核 心的现代 行政法 学 。 尽 管 如 此 , 政 行 为 形 式 论 有 诸 多 缺 憾 : 行 _ 4 。 先 , 理 论 未 能 涵 盖 所 有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由 于 行 政 行效果 集 中 , 因此 , 它无 法精致 地 涵盖 内部 法 与外 部法 的 多边 法律 关 系 , 而为 一个 顾及 到整体 的行政决 定 。如一个 具体 的行政 事件 , 所涉及 的未必 只有 与行 政 行 为所 意 图形 成 的法 律效 果 的
观察 , 不得 不承认 行政 担负 大部分 之政策 决定 与政 策执 行功 能 。如将 此 种 行政功 能 自行为 连 锁观 点 予 以理 解掌 握时 , 即可 名之为 行政过 程 ……简 言之 , 谓行 政过 程 , 所 系指 于 宪法 下 , 行政 权 为达 成 其行 政 目的 , 得 所 利用 之法令 上 、 例上一 切手 段所 构成之 一连 串手 续上 之连 锁 。 [8 他学 者也 从 不 同的 角度 加 以 阐述 , 惯 ,31 ,1 其 尽 管学者 的主 张在表 述上 各有千 秋 , 在 强调 行 政实 态 把握 的重 要 性 , 张“ 须对 行 政 活 动作 动 态考 察 ” 但 主 必 方 面 , 对行政行 为形 式论 的局 限而进 行理论 扩 展 , 是共 通 的 。 ]4 针 则 [1 行政 过 程论 实 际上 是 将 整体 行政 上 的特 73 殊 法现 象理解 为宏 观 意 义上 的 过 程 , 预设 存 在 于各 个 阶 段 的 微 观 过 程 中 , 而 分 析 其 特 征 、 以体 系 并 进 予
政任 务 的连 续性 和效率 , 自然 会形 成“ 力至上 ” 一和 法治 相悖 的理念 , 而会 阻 碍人 权 保 障 的落实 , 对 权 这 进 如 行政 行为公定 力 与不停 止执行 制度 的顽 固坚持 。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对各种责任 的进一步 归纳 , 第四节 l4 “ 条 承担民事责任 的 3
方式”中规定了十种责任承担方式,其中除 ( ) 八)两 六 、(
项属于违约责任外 , 其余八项都 是我 国侵权责任的方式 。 这
收 稿 日期 :2 l —0 -0 00 3 3
八项责任方式常被作为一个整体称为侵权责任 , 事实上它们
对 标的物的权利 的圆满状 态 ,称为物权 的妨 害除 去清求权 ;
当物权 人对标 的物 的圆满 的支配状态 将来有 可能受到 妨害 时, 物权人可 以请 求有可能 引起妨害 的人采取措施 防止 损害 发生,称为 妨害 防止 请求权 。 以上统称为物权请求权 ,但
是 ,对于物权 请求权的性质到底为何 ,学界众说纷 纭,迄今 并无 定论 。台湾学者谢在全先 生整理 、归纳 了七种观点 :物 权作 用说 ;纯债权 说 ;准债 权之特殊请求权说 ;非纯粹债权
步 ,“ 人格 的责任乃 渐次绝迹 ,而 财产的责任中 ,特定财产
谓的 “ 折衷说 ” ,认为物权实 际上包含 了对物 和对 人两方面 的关系。由此 ,物权的本质特征就包含了两个方面 : 直接 支
状态 , 一般以原物 的存在为前提 ; 债权性保护方法则着 眼于 损 害发 生后损害后果 的负担和利益的填补 , 此时原物多遭受 毁损或无法返 还。“ 所有权保 护既可 以体现在防卫权 上,即 停止或者排除损 害; 也可以体现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上 ,即赋
“ 恢复原状”的责任 ; 18条和第 1O条分别针对 知识产 第 1 2 权和人身权 规定 了 “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等责任。作为 、“
发 阐述物权保护的方式, 是原物权人在物权遭 受侵 害后而获得的救济权。侵权责任是从侵权行 为人 的角度而言,是用来规定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思维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思维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议论题的类型如前所述,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和官方考试重视议论题,其理由有二:1、此为传统科举的考试方法。

2、此类题目有助于训练或测试考生对法律理论的了解,以及区辩法律概念的能力。

兹举若干典型试题如下;(1)民法规定权利之行使有何限制,试述之(1984年司)。

(2)何谓代理权之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其与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予法律关系定之(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间有无矛盾(1995年司)。

(3)买卖不动产之契约,是否应以书面为之(1981年律)。

在议论题中最为常见的则是“法律概念异同的比较”,例如:(1)捐助行为、赠与行为与遗嘱(1969年司)。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995年司)。

(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995年律)。

(4)除斥期间与消灭是小(1997年司)。

(5)解除权与撤销权(1996年司)。

(6)解除契约与终止契约(1978年司)。

(7)结果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各有何不同?又民法有关特殊侵权行为之规定中,更有所谓中间责任与衡平责任之规定,其间又有何差异,试分别说明之(1997年律)。

(8)分别共有与共同共有(1967年司)。

(9)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1991年司)。

二、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议论题有助于测试考生的“法律知识”,但较难培养“法律思维”及“解决争议”的能力。

早期官方考试题目偏重此类问题,今日仍然有之,例如:何谓权利能力?自然人之权利能力的始终如何?胎儿有无权利能力?失踪人有无权利能力?经死亡宣告之自然人实际尚存者有无权利能力(1966年司)。

遗嘱可否撤回?如何撤回?(1995年司),可见此类题目的功能,仍受重视。

就“遗嘱可否撤回,如何撤回”题目而言,由“如何撤回”,可以推知遗嘱“可以撤回”。

关于遗嘱撤回,第1219条至1222条设有明文。

本题占民法一科“25分”,考生若不知“遗嘱如何撤回”将有落榜之虞,从而“遗嘱的撤回性”将决定一个法律人的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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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

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

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

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

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

”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

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

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

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

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另一种意见主张承继民法通则的路子,采用民事责任方式,笔者赞成后者。

物权的救济权可以采取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物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是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未来的我国民法典中请求权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

这样的请求权体系和德国民法典上的请求权体系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在民法典中不设物权请求权,二是将违反债的后果认定为责任而不是再次产生债的原因,基于违反债的责任,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是原权利的请求权。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原理是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理论根据,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的实践根据是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建立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的具体方法是,将侵权行为之债从债编分离出来,在民法典中设立侵权行为编,将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以及对其它民事权益的侵害,都在侵权行为编规定,建立侵权责任体系,同时也就建立了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体系。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设侵权行为编之后,是否还要在物权编规定物权请求权?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会发生重复、矛盾;如果按竞合处理,会带来诸多麻烦。

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突出了救济权的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是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

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新的请求权体系表现为:请求权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和物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是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责任体系相连。

在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可以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并非周全而精确,不无改进之余地,但是这种规定具有开放性,有较强的适应性,通俗易懂,便于理解,便于适用,有利于对不断发展的多种民事权利的保护。

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对基本的民事责任制度作系统的规定是必要的。

与此同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提倡自动承担,重视发挥救济权的请求权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和谐、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这是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之一,也是其优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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