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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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审核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满2.0;
(二)非外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425分;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相应专业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高班(内地新疆班、西藏班)、港澳台生、华侨生、西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招录学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类别的学生未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三)未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除外);
(四)学位委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院(系)向学位委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院(系)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由院(系)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院(系)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学位委审定;
(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只注明专业,不注明专业方向;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学位委每年审核、授予学士学位2次。
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上海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教学计划内其他课程考试,在学位委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位委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委复议后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2个月内向学位委提出复议申请1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学位委。
第九条本细则由学位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