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行政许可法概述

行政许可法概述行政许可法概述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1.1 行政许可法的概念行政许可法是指国家依法通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主体或法律关系安排进行授权、批准或许可的一种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1.2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度,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自由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许可。
3) 公平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歧视申请人,确保公众利益的平衡。
4) 公开原则: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对社会公开透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便利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简化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二:行政许可法的主体2.1 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2.1.1 个人: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1.2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2 行政许可的决定主体2.2.1 中央行政机关:国家授权的中央行政机关负责许可的决定。
2.2.2 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许可事项进行决定。
三:行政许可法的程序3.1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3.1.1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1.2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依法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1.3 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合法或不完整,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3.1.4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2 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程序3.2.1 复议程序:申请人不满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2.2 诉讼程序:申请人不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的效力及监督4.1 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许可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合法的行政效力,被许可的行为主体可以依法进行相关活动。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法律。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发给许可证、证明、批准文件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采用容缺式审查。
即使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补正材料,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义务,并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行政许可,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听取需要听证的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许可或者延长审查期限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证明或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法精简版》课件

监督机制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行政 机关内部的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外 部监督由人大、司法机关、媒体和社会 公众等组成。
VS
追究机制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主要包括依 职权追究和依申请追究两种方式。依职权 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 进行调查和追究,依申请追究则需要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一般许可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以书 面证书或者其他形式确认其直接 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权利。
登记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以书 面形式记录其从事某项活动的信 息。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社会治安等领域的活动 。
需要对特定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进行保护的活动。
需要对特定行业、产品、 服务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 活动。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监督
接受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制约
通过内部制约机制、司法审查等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
04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01
02
03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等提出行政许 可申请。
立案
对涉嫌违法的行政许可行 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 件的予以立案。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 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听证
在作出决定前,为当事 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
会。
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 应的处理决定。
执行
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 确保法律责任得到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
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 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03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现状及问题
实施现状
01
行政许可法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得 到广泛实施,为规范行政许可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经济发展
加强政府监管
行政许可法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 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 展。
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确保 被许可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02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设定范围限制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 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核准
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 申请进行审查,对其是否符合
法定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目的和意义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许 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通过设定许可条件和程序,保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市场 失灵、资源浪费等问题。
禁止设定事项
禁止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确定主体资格等。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 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委托实施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但受委托机关必须是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
《行政法学》第六章行政许可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1、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 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2、没有数量限制;
3、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 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核准。技术审定。如生猪屠宰检疫、出 入境检疫。
再如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渔业法修正案》规 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 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后推广”。
单项选择题
某市惠达房产公司经过投标获得了珍珠广场的 一块地皮,准备建 造一现代化小区。后市政 府根据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欲将此块地皮收 回并将该部分建成为城市中心公共绿地。对于 市政府的上述行为看法正确的是() A.市政府有权收回此块地皮并不给予任何补 偿,因为其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 B.市政府有权收回此块地皮,但对于给惠达 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C.市政府无权收回此块地皮 D.市政府如果收回此块地皮,则应当重新给 惠达公司一块地皮
张某拟办一个人独资企业,代理销售“方田”牌家 用厨房燃汽具、抽油烟机等相关产品。张某于2004 年7月2日来到某县工商局办照窗口咨询办照事宜时, 经办人小李告知其先交20元购买登记申请表,填好 后带着场所证明、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来办即可。 第二天,张某拿着已填好的申请表、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来到该县工商局交给了小 李。小李看后说:“表填得还可以,不过,我又查 了一下有关法律(其实是建设部的规定),你还得 再到县建委办个许可证才行。”7月10日,张某拿 着县建委出具的《燃烧器具销售许可证》又来到小 李面前。此时,小李也不好意思地说:“真对不起, 你还得将房屋办个抵押登记手续,以保证优先清
主要特征: 1、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

17
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 主体资格的事项。如
工商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
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18
6)其他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仍然保 留、有效; 以后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定其他 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都不得设定上 述五类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已经设定的要 予以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专题讲座
主讲人:杨卫忠 2011年10月21日
1
引言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国家赔偿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 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
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
33
4、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关于监督原则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谁许可、谁监督”
社会监督(个人和组织举报)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4
关于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 许可,以及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从三个层次把握其含义
行为的类别 行为的性质 行为的功能
9
1)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 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课件

(1)申请方式 (2)公开有关规定 (3)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示范填写 (4)答复申请人疑问 2、受理程序。(32条)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 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书 面凭证
3、核准程序。(55条) 4、登记程序。 (56条)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程序。(57条)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第5章。58—59条, 共2条)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不收费原则(58条) (二)行政许可收费原则(59条)
六、监督检查(第6章,60—70条,共11 条)
(一)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60条)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误的,应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 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程序。(34条) (1)形式性审查 (2)实质性审查 4、决定程序。(34、35、37条) (1)当场决定程序 (2)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程序 (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5、变更与延续。(49、50条) 6、听证程序。(46、47、48条)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3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
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4—17条)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4条)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5、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PPT课件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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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主要功能是合理 分配和有效利用有限资源。如
国有土地使用许可、海域使用许可、出租车经营 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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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种类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
2020/10/13
6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种类
1、许可及行政许可的中文本义 许可
准许或容许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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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的经济学含义
行政许可在经济学里一般被称为政府规制或者政府 的行政规制,其经济学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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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分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许 可包括: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其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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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 准的事项。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如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 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三个层次把握其含义
行为的类别 行为的性质 行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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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 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概述

行政许可法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指国家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行政法规范。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行为或实施特定活动进行事先核准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进行概述,包括其定义、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申请者的权利与义务等。
一、行政许可法的定义行政许可法是指国家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行政法规范。
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或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预先审查,具体核准或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以授权方式实现行政管理服务功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二)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理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合理高效,不得拖延或滥用行政权力。
(四)便利原则。
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申请人的权利行使。
三、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要求(一)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二)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同意或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拒绝。
(三)公告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许可事项、条件、期限等。
(四)异议和复议程序。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后,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诉讼程序。
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许可决定的非法性。
四、申请者的权利与义务(一)申请者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获取行政机关的及时受理。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铛铛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铛铛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按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按期限内依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七项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是行政许可的设定。
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还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机关层级和法律位阶。
第三章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即行政执法主体,本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章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以及特别规定。
第五章是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是监督检查。
这里包括两个层次: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等内部监督和许可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法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主体的申请,经过审查、批准的一种行政权力形式。
它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和条件,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稳定。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以行政行为形式批准符合条件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相应权益或在特定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依法自由裁量原则、非裁量事项原则等,以确保行政许可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类别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许可的范围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诸多领域。
行政许可的类别包括普通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定的符合普遍性条件的行政许可,特别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定的不符合普遍性条件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公告和结果告知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认定条件。
法定条件是指依法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认定条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的条件。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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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 ⑴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⑵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 生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④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弥补市场结构性缺陷或者市场失灵 (3)协调、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4)提供某种公信力或者证明力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 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必须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 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救济原则。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或者起诉讼;要求赔偿 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 1、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 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 的行政许可,由此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和重要意义 1、立法背景 2、立法目的 ①针对行政许可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许可。
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推进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②总结和肯定了几年来行政审批的经验和成果。
③有力地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④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与国际规则相协调。
⑤通篇贯彻了便民的思想和原则。 ⑥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从根 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清除在审批中存 在的腐败现象。
二、适用范围 不适用本法的事项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 事等事项的审批。
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
3、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些审批或确认行为
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 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第二,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 事项的审批。 第三,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
④特征:一是,认可核准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 二是,认可证如资格证、资质证不可以继承、转让;三是, 没有数量控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没有自由裁量权。
4、登记。 ①含义: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的许可方 式。 ②功能: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③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权利事项,或者 是非法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控制;三是 ,行政机关从事登记工作没有自由裁量权。
3、行政许可设定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 §19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 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 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 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 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4、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 §20
7、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
(第4章)
8、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 (第5章) 9、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第6章) 10、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7章)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和范围 1、原则:§11 (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范围: (1)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有关的特定活动。§12(1) (2)与有限资源和特定行业相关的活动。§12(2)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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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法行使的条件。 在本案中,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授权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负有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职责。这说明,公安机 关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主体。它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于符合机动车驾 驶员法定条件的,发给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市的政府规章,《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 定:“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身高1.45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 后)各为0,7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经医院体格检查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驾驶 证。”这是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葛军身体经医院检查,符合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条件,并通过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 则和驾驶技术的考试。也就是说,葛军符合被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区 公安分局应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本案中的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向换发驾驶证者征收风险 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布文件,规定“换证者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240元”,与法律、 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是无效的,故不能作为换发驾驶证的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以葛 军未交发驾驶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才能更 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有关“交纳风险保证金,才能换发 摩托车驾驶证”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葛军符合《城市轻 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条件; 区公安分局纳风险保证金,不给其换发驾驶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限期区公安分局给予葛军焕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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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葛军,东方贸易公司销售员。 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某市公安局为整顿交通秩序,于1990年10月发出通知,要求在1990年 底满两年审验的各类机动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合格考试, 并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换发驾驶证,不合格者不能换发驾驶证。该 市东方贸易公司推销员葛军(男,24岁,身高1.74米),同年11月初先 后参加了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则和轻便摩托车驾驶技术的考试,均 取得优秀成绩。11月中旬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身体 检查,左右眼裸视1.5,五色盲,听力正常,无任何疾病和身体缺陷。 体检结论: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1990年11月22日, 葛军持考试成绩单和体检表到该市郊区公安分局换领轻便摩托车驾驶 证,区公安分局按该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葛军先交纳风险保证金 240元,才能更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葛军于同年11月24日以“其符合 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不依法给其换发驾驶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判令区公安分局给其换不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 违法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的 规定,判决如下:责令区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葛军换发 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1、特许。
①含义: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者对有 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②功能:分配稀缺资源。
③特征:一是,相对人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依 法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2、普通许可。 ①含义: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权利。 ②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扩展阅读: (1)起源:早期的“不准翻供”原则。
(2)内涵:德国学者的概括:“撤销违法行政为必 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 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 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 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 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应受到保护”。 (3)原因: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 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 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 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 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六)监督原则 1、对行政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许可进行 监督。 2、行政监督:对被许可人的活动监督。 四、主要制度 1、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 §15 解决的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以何种形式 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 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 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 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 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 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 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 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 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 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 §12 §13
解决的是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 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 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 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