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维护医疗秩序管理制度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前卫生部及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到医院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非吸烟区禁止吸烟。
(二)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三)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四)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医院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48621117)投诉或申请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死亡病人的尸体,应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及时转运至殡仪馆或带回安葬,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
不处理的,医院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尸体存放、移送、火化等项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负担。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门诊部主任维护就诊挂号秩序,制止倒卖号牌和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医疗服务科及医务部(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批评意见,应实事求是地答复和解决。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嘿,亲爱的朋友们,咱们今天聊聊医院里那些事儿。
医院可不是你我随便走进去就能打打闹闹的地方。
想象一下,医生护士们穿梭忙碌,像是超人一般,拯救着一个个需要帮助的患者。
他们的工作可不是轻松的,满负荷的工作、复杂的医疗程序,真的是让人心累呀。
医院里的秩序,就像一盘精心摆放的菜,稍微乱了,就得重新来一遍。
可你知道吗?咱们的行为真是让人捉急。
有的人进了医院,像是来旅游似的,喧哗、打电话、甚至在候诊区大声聊天,完全不顾及周围的人。
哎呀,难道不知道这里可是个救命的地方吗?很多人在这里等着就医,焦虑得不得了,听到外面的嘈杂声,心里别提多烦躁了。
说句不好听的,医院不是广场,不是娱乐场所,大家来这儿都是为了健康。
还有那些宝贵的等候时间,有时候长得让人怀疑人生。
可是,不要小看这段时间啊,这可是让你反思生活、回顾过去的绝佳机会。
可以趁机玩玩手机,看看新闻,或者跟旁边的人聊聊。
嘿,别让自己坐在那里百无聊赖,干巴巴的等着。
这时候,你的微笑、你的耐心,都是对其他患者的鼓励。
说真的,大家一起撑过这个等待的时光,心里可踏实了。
有些小朋友可能不太明白,为什么要在医院保持安静。
亲爱的孩子们,医院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城堡,每一个角落都藏着故事。
你们可能在这里见到白大褂的英雄,也可能看到像你们一样的小伙伴在忍耐疼痛。
嘿,尽量保持安静,是对他们最大的尊重。
咱们可以用心去感受,或者和爸爸妈妈聊聊天,分享一下你们的趣事,岂不是更美好吗?医院也不全是严肃的地方。
时不时,护士姐姐和医生哥哥也会和你开开玩笑,逗你开心。
记得有一次,护士姐姐给我打针,边打边跟我讲笑话,结果我疼得都忘了!这个就是医院的温暖所在。
谁说医院就得冷冰冰的呢?只要大家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这里就可以变得温暖如春。
咱们说说排队的事儿。
医院的排队文化,简直是个小宇宙。
有的人一到医院就像在参加百米赛跑,急急忙忙挤到前面,完全不顾别人。
亲,排队可不是争夺战,咱们是来这里寻求帮助的,大家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尊敬的病人朋友们:
您好!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秩序,确保患者的安全,我们特此发布以下通告:
1、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规定,不要大声喧哗,不要抽烟,不要携带宠物,以免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
2、请患者在就诊时准备好相关的证件,以便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地为您提供服务。
3、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挂号程序,不要擅自插队,以免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
4、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收费标准,不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以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
5、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药品使用规定,不要擅自使用药品,以免影响患者的健康。
6、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检查规定,不要擅自改变检查项目,以免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7、请患者在就诊时遵守医院的治疗规定,不要擅自改变治疗方案,以免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以上就是我们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希望您能够认真遵守,以便维护医疗机构的秩序,确保患者的安全。
谢谢!。
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1-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近年来,因医患双方对诊治护理后果及其原因认定有分歧引发的医疗纠纷呈增多趋势,无理纠缠事件也越来越多。
有些病人或其家属不按规定的鉴定处理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到医院纠缠、谩骂,甚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错误作法,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广大病人的权益,影响社会安定。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卫健委、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精神,特通知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国家财产。
二、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查对、会诊、值班、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技术操作规程,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以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同情关心尊重病人,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组织建设。
保卫科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械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病人或其家属对诊治或诊治后果有异议时,可向医院书面提出。
医院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调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遵循协商处理的原则,医患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医院与病人或其家属商谈时,医患双方派代表参加。
五、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尸体留置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地方。
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停放时间,夏季不得超过72小时,其它季节不得超过1周。
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立即移送火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火化,家属要负担有关费用。
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
家属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不领取的,医院有权处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维护本院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五、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
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
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3、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5、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6、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7、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一、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着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配备警务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配备警务室
卫生部、公安部4 月30 号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中提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警务室。
然而警务室如何设置,两部委如何沟通落实等问题尚未得到解答。
对此,卫生部新闻发发言人邓海华在8 日举行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做了相关回应。
邓海华表示,该通告的印发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它表明了政府对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的态度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这种决心。
他还表示,该通告不单是在为医生说话,在通告的第二条、第四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并且要按照医疗投诉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患者的投诉问题。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途径和办法来调解已经形成的医患纠纷。
另一方面,要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的人身安全。
他透露,卫生部在落实通告精神的时候,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以贯彻落实这个通告为契机,加大医疗机构的安保投入,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犯罪分子给予一个有效的震慑,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的诊疗秩序。
他坦言,针对卫生部门要求协调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警。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一、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 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 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委病人的现象。
二、……(合理分流抢救病人) 三、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
首诊医院床位、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 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 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 善安排。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34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 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 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第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
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不侵犯患者的名誉权暨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 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七种医闹行为将受治安处罚 医院内不得烧纸钱设灵堂
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 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 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维护医疗机
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 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提出,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 家属应当遵守医
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 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 积极预防化解
医患矛盾。很多“医闹”源于沟通不畅,通告要求医疗 机构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 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 并在显著位置公
,医院环境的不安定,直接影响病人生命的不安全。 “我们做这项工作,并非单纯就医权益,因为患者 们到医院是来寻求治
疗的”。据介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曾对全国270家各级 医院进行了专项调查,据统计,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 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 59.
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 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 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警方行动在医院设立警务工 作室记者昨天从北
京市公安局获悉,4月18日,市公安局召开会议,部署医 院警务工作室建设工作。在全市首批50家医院53个院区 设立警务工作室,会同医院共同做好院内秩序维护和突 发事件处
受惠的同时,医院也会回归到一心为百姓服务的基本思 路上”,王健康说,随着医改各项措施的推进和深入, 预计到十二五末期,整个社会对医患关系会有新定位。 法律依据通告起预
防警示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宫志刚教授表 示,通告明确的7种禁止行为,实际上都是从《治安管理 处罚法》而来,以通告的形式将这些内容提出来,说明 了现阶段严打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国卫医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
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
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
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山西省公安厅、卫生厅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的通告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近几年来医患纠纷有逐渐增多的趋势,非正常途径处理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的医疗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和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联合通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合法的医疗权益,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权益。
患者和家属与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行医、文明行医、礼貌待人,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优良的医疗环境。
三、患者和家属要自觉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工作。
四、医患双方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要向患方说明有关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协商处理。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者由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方不得借故纠缠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起哄围攻、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抢夺病历资料,不得干扰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的;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的、抢夺(隐匿、毁坏)病例资料的;3. 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的;4.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散秽物、设灵堂等影响门诊、病房正常就医环境的;5.抢夺尸体或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的;6.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滞留、弃留医疗机构的;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8.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9.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10.有以上类似行为扰乱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11.有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秩序行为的。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我国医疗领域的安全秩序问题愈加突出,医患纠纷、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疗服务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出以下通告: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教育引导,加强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医患沟通工作,防止医疗纠纷升级为医闹事件。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如安装监控设备、提高门禁管理水平等,确保医疗机构安全无虞。
四、医疗机构应当派出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五、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医疗安全工作的监管和考核,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希望各位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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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卫医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治安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现就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相结合,以医院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升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安防系统建设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安检与便民相结合,平急贯通、警医联动的原则,协同配合、系统推进,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推动医院安保组织更加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风险预警机制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完善,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近年来,个别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
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卫生部、公安部发布了《通告》。
为贯彻落实《通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
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采用联席制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依法行政,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讲究医德、医风。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告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重要的话题,那就是维护医疗秩序。
嘿,别一听就觉得这是个严肃的事儿,其实我们可以轻松一点来谈。
说到医疗秩序,大家可能会想到医院里排队等号的情景。
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明明头疼得厉害,结果在医院里像只“候鸟”一样,一会儿东张西望,一会儿看看手机,眼看着时间在溜走,心里那个焦虑啊,真是把人急得团团转。
可这样的焦虑并不是因为病痛,而是因为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打乱了本该和谐的医疗环境。
大家都明白,医院是个救命的地方,咱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这里的秩序有点儿认知。
想想看,如果每个人都能守秩序,那医院岂不是成了一个温馨的大家庭?要知道,医疗秩序可不仅仅是排队那么简单。
医生是我们健康的守护神,护士是我们的天使,咱们作为患者,也得给他们点面子。
记得有一次,我去看病,等得我实在是耐不住了,心里就开始嘀咕,哎,为什么不快点?可是转念一想,医生也在为我们忙碌,真得为他们的辛苦点赞。
说到底,大家都是为了让病人早点好起来嘛。
可是,个别朋友可能不太理解这个道理,结果在医院里大喊大叫,那场面可真是让人想笑又无奈。
咱们还得提提那些看病的习惯。
有些朋友在医院里真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特别喜欢插队,这可不行啊,插队可不是个好习惯,难道你就不想给别人留个面子吗?想象一下,如果人人都来插队,那医院岂不是变成了“斗兽场”?来这里治病的人,本来应该是个安静的环境,结果却被一阵阵争吵声淹没,真是让人心烦意乱。
大家都是为了健康,没必要因为这点小事影响了心情。
我们还会碰到一些“小插曲”,比如说病人家属不太配合,甚至对医生发火,听到这种事情,我心里就不禁唏嘘。
医生也是人,他们也有情绪,都是为了救人,但碰到无理取闹的家属,谁能不心累呢?我们得学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大家一起和谐相处,才能让医院变得更好,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健康得到保障。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那我们该怎么做呢?其实也不难,咱们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涉医违法犯罪事件,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加强医疗安全和保障患者权益,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和证书审核,确保医疗机构具备合法资质。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参与非法活动。
三、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药品等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
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健康素养。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争议。
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医疗纠纷,避免冲突升级。
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打击一切危害医疗秩序和患者利益的犯罪行为。
希望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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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通告
卫通〔卫通〔201220122012〕
〕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