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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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法规
1、试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性质及其内容构成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的宪法”,并被认为是和“联合国宪章”齐名的对国际社会的杰出成就,是为了协调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活动中的关系而制定的。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的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等各项发露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九个附件盒一个最后文件。
5、IMO组织定制的与海上安全、保安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有哪些?
与海上安全有关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1972)、《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INMARSA T1976)、《1987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1987)、《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ART1979).
6、件数SOLAS1974附则的主要内容.
附则包括:总则、构造(II-1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II—2防火、探火和灭火),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载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和保安的特别措施,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7、STCW公约有何功用?经修订的公约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1)STCW1987公约第一次对船员的技术标准要求法规化、全球化;要求值班高级船员必须持有适任证书,参加值班的普通学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培训,对不同等级证书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海上资历做了规定。
(2)马尼拉修正案在保留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的前提下,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①理顺病规范了三种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书面证明)的要求,规定适任证书及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
②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都做了明确规定;
③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④修正了休息时间量化标准;
⑤增加了电子员的培训与适任要求;
⑥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培训要求。
11、MARPOL73/78有哪几个附则?各规定哪些内容?
(1)附则一:防止油类污染规则,从检验发证,到对所有机器处所的要求,对油船货油区域的要求,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接收设施等方面对防止油船污染事宜进行了规范。
(2)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检验和发证,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港口国监督措施,防止有毒液体物质发生污染.
(3)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等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对缔约国在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的包装,标志和标签,单证,积载,限量和关于操纵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4)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5)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6)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14、简述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意义及其对航运业的影响
(1)内容:①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②就业条件;③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④健康
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⑤遵守与执行,包括检查与发证,港口国监督,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
(2)意义:公约一旦生效,将会对我国船公司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一系列影响;公约将会促进船员维权意识,公约可以促进海事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公约便于监督员的执法工作.
第三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
2、简述紧追权的实施和终止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权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2)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7、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发现和发生哪些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事故现场的船舶、设施,受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病接受调查处理。
11、试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处罚、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5、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有哪些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规定相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受以及船舶清仓、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像一般那个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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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国有关船员管理的法规有哪些?各涉及什么具体内容?
(1)出入境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船员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品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等。
第四章岸上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