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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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 __案例选》(xx04/86:135)。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销 情形;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 《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第4、5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 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 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 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 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 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 不构成恶意串通。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 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 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 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 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 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 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 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地块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事实。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地块存在地质灾害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丁,价格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将房屋过户给丁。

但在过户过程中,丙发现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丙认为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有效。

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但之后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也有效。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的法律知识。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

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

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并不一定是有效的。

本文将介绍五种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签订的,因此,如果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买方在购买房屋时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或者卖方要求以违法的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该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双方合同意图不真实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如果双方意图不真实或者合同内容没有反映实际情况,则该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瑕疵,或者买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购房意图等情况。

第三种情形:被迫签署合同如果一方是在被胁迫或者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卖方因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威胁而签署合同的,或者买方被迫签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等情况。

第四种情形: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清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关于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缺乏明确而统一的约定,或者合同内容存在歧义等情况。

第五种情形:合同约定超出法律范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应当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因此,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与法律相冲突或者超出法律的范围,该合同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合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或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等。

综上所述,如果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上述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该合同都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如果购房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那么该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权利转移的依据。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购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条款。

例如,合同中
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或者约定了违法的高利贷利息等,这些内容都会导致购
房合同无效。

买卖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第三种情形:欺诈、胁迫行为
购房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
订合同。

如果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保持诚信,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

第四种情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
购房合同的签订人必须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

如果签约人无权代理或超越
了代理权限,那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对方
的代理资格和权限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第五种情形:合同主体资格不符
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其中一方为未成年人、精神病
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那么该
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确保自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 简介本文档旨在阐明在工业用地上进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目的的土地,因其特殊性质,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本文将探讨几种导致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2. 无效的情形2.1 转让违法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卖方应当事先获得相关部门或权力机关的批准或备案。

如果卖方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毋庸置疑,政府对于工业用地的转让往往存在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这是为了维护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共利益。

2.2 违反工业用地规划用途工业用地的规划用途是根据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权威规划而确定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购买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时,必须遵守规划用途的限制。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违反了工业用地的规划用途,那么这一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3 违反法律限制在某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仅限于租赁而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法律许可,将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相关的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4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旦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没有订立条件。

因此,双方应当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且不能抱有无效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利益预期。

3.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4. 结论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可能包括转让违法规定、违反工业用地规划用途、违反法律限制等。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确保事先取得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案例一: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张女士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如墙体开裂和漏水。

经调查,李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已经知道这些问题,但并未在合同中披露。

张女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未告知王先生该房产是被法院查封的。

王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发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因被查封而不得交易,买卖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赵先生在没有得到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家庭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刘女士,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先生的家庭成员得知后,不同意出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四:欺诈行为陈女士在购买房产时,被卖方声称该房屋即将进行升值改造,因此价格较高。

陈女士信以为真,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后来,陈女士发现所谓的升值改造纯属虚构,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陈女士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五:违反强制性规定孙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告知该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孙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缺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完成过户。

孙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是房产交易的强制性要求,缺少该证件的交易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摘要格式条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可知,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从中我们可以推出格式条款的特征,即条款定型化、预先拟定、⽆协商⾃由。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应当从以上三个特征来认定分析,其中⽆协商⾃由为格式条款最本质特征。

受制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政策信息、法律储备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开发商预设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存在导致弱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可知,格式条款提供⽅即开发商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认定,虽然《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没有另⽂详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法定情形,故亦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认定规则。

⼀、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这五种购房合同无效案例

这五种购房合同无效案例

案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张女士是一位智力有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儿子小李代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以张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

在合同签订后,张女士的亲戚李先生发现此合同,认为小李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签订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张女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李作为张女士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张女士实施民事行为,而非代替其签订合同。

案例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小王年仅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房产。

后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发现此合同,认为小王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其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小王在进行房屋买卖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三: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明知其所售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却隐瞒这一事实,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者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使购房者产生了错误认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四: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李女士因急需用钱,在开发商的诱导下,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了其房屋。

后来,李女士发现该房屋的实际价值远高于合同价格,认为开发商乘人之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开发商在李女士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利用其迫切需求,迫使李女士签订合同,构成乘人之危,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五: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与一中介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将一套房产出售给购房者。

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合同⽆效的⼏种常见情形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下⾯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种合同⽆效的常见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的⼏种常见情形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3、《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4、《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技术合同⽆效】⾮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效。

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买受⼈以出卖⼈与第三⼈恶意串通,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导致其⽆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与第三⼈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的,应予⽀持。

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处理

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处理

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处理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8期某县登记机构询问:我县王某将自有的房屋交由熟人张某管理、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也给了张某。

但张某在2008年伪造了王某的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并到我局办理了转移登记,周某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发现以后,将周某和张某都告到了法院。

要求法院撤销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隐瞒事实私自转让,认定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周某将房屋返还给王某。

周某上诉后不久,又撤回了上诉。

现王某要求我局把房屋所有权证归还给他。

我们考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确认房屋归王某所有,因此不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所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无法由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周某也不愿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才能办理?金绍达:这一案件中县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再确认房屋归王某所有,也无须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理由如下。

一、原告王某并不认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争议,因此并没有提出确认房屋归属这一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并不是确权之诉。

法院不可能在判决书中确认房屋归王某所有。

二、县人民法院已认定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按《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这一买卖行为没有发生。

房屋当然就是王某所有,所以法院判令周某将房屋返还给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有“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这一规定,可以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人民法院无须顾及周某是否已经进行过物权登记,可以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理;二是王某应当首先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一民事争议。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林正正(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摘要: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认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百辩不一。

本文将合同认定所涉及的实务操作和有关合同无效的部分理论问题两相结合,在分析实务架构本身的同时辅以近年的合同效力认定的数据趋势,从学理上寻求合同无效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合同无效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数据化分析,从大数据的直观角度查明实务运行中的遗漏之处,全方位的充实合同纠纷中有关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始终围绕着司法公正与利益平衡展开论述。

关键词:房屋买卖;担保合同;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F85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3作者简介:林正正(1995—),女,山东威海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情形“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存案量巨大。

当事人在合同中普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以不动产直接抵债。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以及近十几年稳定的升值空间,更是“备受青睐”。

不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类条款看起来“简单、方便、省钱”但事实上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一,借款方: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也不愿将房屋转让给出借人,主动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房屋转让之后,借款人的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为共同继承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多发生后者情形),借款人属于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借款人将房屋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转让第三人。

其二,出借方:出借人用各种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以此侵占房屋。

或出借人在取得房屋出售委托之后,与非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由于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致使借款人难以追回房屋。

或借贷关系中的买受人、出借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同伙,钓借款人上钩。

二、当事人主张房屋合同无效的形式在审理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若没有当事人自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维权难度极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

最⾼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开始订⽴时,就要看清楚每⼀个条款,必要时,购买⼈应该实地考察房屋的实际情况。

⼀旦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会显得棘⼿。

那么最⾼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第九条出卖⼈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合同⽆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合同无效。

二、未依法履行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的,合同无效。

三、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对房屋的鉴定、评估等手续的,合同无效。

四、未尽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或在合同中约定不利于购房人权益的条款,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合同无效。

六、购买、出售的房屋存在法定的限制或者存在纠纷的,合同无效。

七、以虚构、隐瞒事实的方式达成合同的,合同无效。

以上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双方真实意愿、合法目的、合法形式和合法内容等要素,任何一项存在问题,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要求,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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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
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
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
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
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
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
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
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
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

(五)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
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
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
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为了过户
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
权过户手续。

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
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

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
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
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
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
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

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
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
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
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
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
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法律规定
《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
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

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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