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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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DB CSB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20□□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industry2013.520□□-□□-□□发布20□□-□□-□□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20□□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附录B (13)附录C (22)DB33/□□□□-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染料废水排放标准

染料废水排放标准

染料生产废水水质复杂,污染物浓度高,含有大量的各种染料、中间体、酸碱、助剂等,采用单纯的物化处理、生化处理都难以达到良好的处理效果。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针对废水水质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进行废水处理站的工程设计。

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染料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对于现有企业,染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照表1的规定
执行。

2.对于新建企业,应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染
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染料废水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应根据当地环保政策和法规,加强废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达到标准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参考如下: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条为保护与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2、硫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2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60毫克。

4、粉尘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100毫克。

5、氟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第四条纺织染整生产企业对排放污染物根据行业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应确定安全操作标准和排放要求,并安装符合行业和国家要求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并及时做出改进。

第五条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解释权归行政部门。

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6.17
【实施日期】201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41号)
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
为加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控制,2012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2015年,结合纺织园区实际情况和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的调
1 / 1。

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670-2004)发布时间: 2009-11-04江苏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DB32/670-200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4—06—01发布2004-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中4.1、4.2为强制性条款。

为促进江苏省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

太湖地区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它地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江苏省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及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南京大学环境学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鞠华陈建林涂晓群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及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

GB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l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ll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稀释倍数法GB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ll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氨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编写,第四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4287-1992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要求4.1 排放限量直接排入地面水体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表2规定。

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纺织印染是传统的污染排放大户,因为它不仅产生废水,还产生废气和废渣。

废水是指含有大量有机物和无机盐的废水,废气是指含有大量氧化物和颗粒物的烟气,废渣是指杂质在纤维和织物表面形成的物质。

这些废弃物的排放会对环境和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控制纺织印染行业的排放,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被具体化为各个环节的控制参数,包括生产设备的设计、管理和运营,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排放控制体系,例如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渣处理设施等。

针对废水的排放,首先规定了污水的排放标准。

这包括要求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的处理设施,以确保排放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这些设施包括膜分离技术、活性污泥技术、生物膜反应器等。

同时,要求企业在生产中控制废水的产生量,并针对不同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制定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技术参数,以确保处理的效果。

针对废气的排放,规定了烟气处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这包括建立废气排放源头采样、监测和控制体系,并要求企业使用先进的废气处理设施,如烟气吸收、催化氧化、净化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采用节能减排技术,例如余热利用和废气回收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排放。

针对废渣的排放,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标准和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机构并采用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如垃圾渗滤和填埋等。

同时,要求企业充分发挥废弃物的资源价值,例如将纺织厂的余料中的纤维、毛料等用于生产声音隔离材料等。

除了以上规定,排放标准还要求企业进行排放监测和数据公示,并要求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自我评估和公示,以推动企业的自律和公示透明。

总之,纺织印染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环境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在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必须全面落实排放标准,秉持“绿色发展”的理念,不断探索创新,为建设美丽中国献出自己的力量。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欧阳学创编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欧阳学创编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教学教材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教学教材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8
8
11
硫化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3
六价铬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GB 4287-2012
单位产品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
基准排水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量(m3/t
纱线、针织物
85
放监控位置相同
标准品)
30
35
50
8
总磷
1.0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5
15
11
硫化物
1.0
1.0
12
苯胺类
1.0
1.0
13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75
基准排水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量(m3/t
纱线、针织物
1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4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5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198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6
氨氮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精心整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1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1986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1889-1989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N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551-2009水质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636-2012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33.13.23.33.43.5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DB CSB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20□□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industry2013.520□□-□□-□□发布20□□-□□-□□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20□□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附录B (13)附录C (22)DB33/□□□□-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英文版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英文版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发布稿)(Release)前言Forewo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This standard is formulated to carry ou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Maj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and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Establishing National Main Functional Areas Planning, also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prevent and remedy pollution and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production process and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in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印染污水排放标准指标

印染污水排放标准指标
表2
分级
最高允许
排水量
m3/百米布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生化需
氧量
(BOD5)
化学
需氧量
(CODcr)
色度
(稀释
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苯胺类
Ⅰ级
2.5
30
100
50
6-9
70
15
1.0
0.5
0.5
1.0
Ⅱ级
60
180
100
6-9
150
25
1.0
0.5
1.0
2.0
Ⅲ级
300
500
-
6-9
印染就是对纺织材料,纱,线等进行染色、印花等处理,纺织染整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根据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纺织印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水量。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分级
最高允许
排水量
m3/百米布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生化需
氧量
400
-
2.0
0.5
2.0
5.0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分级
最高允许排水量
m3/百米布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区2)
生化需
氧量
(BOD5)
化学
需氧量
(CODcr)
色度
(稀释
倍数)
pH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4号――关于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4号――关于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4号――关于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4号
【修改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2.10.1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64号)
关于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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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N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51-2009 水质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 636-2012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83-2001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FZ/T 01002-2010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染整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2 标准品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针织、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1500cm、布重30kg/100cm折算。

3.3 现有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504 悬浮物 60 1005 色度 70 806 氨氮 12 20(1) 20 30(1)7 总氮 20 35(1) 30 50(1)8 总磷 1.0 1.59 二氧化氯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5 15 11 硫化物 1.0 1.0 12 苯胺类 1.01.013 六价铬0.5 175 300 110 560 64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t 标准品) 2)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纱线、针织物 精梳毛织物 粗梳毛织物注:(1)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6~9 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200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04 悬浮物 50 1005 色度 50 806 氨氮 10 15(1) 20 30(1)7 总氮 15 25(1) 30 50(1)8 总磷 0.5 1.59 二氧化氯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2 12 11 硫化物 0.5 0.5 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3 六价铬不得检出 140 300 85 560 57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t 标准品) 2)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纱线、针织物 精梳毛织物 粗梳毛织物注:(1)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pH 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6~9 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3 五日生化需氧量 15 204 悬浮物 20 505 色度 30 506 氨氮 8 107 总氮 12 158 总磷 0.5 0.59 二氧化氯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8 8 11 硫化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3 六价铬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t 标准品) 2)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 纱线、针织物 85 精梳毛织物 500 粗梳毛织物575注:(1) 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 污染物监測要求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釆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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