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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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稽核,我们这样理解!

海关稽核,我们这样理解!

作为一名合格的关务,有两个海关文件务必要认真学习、学会、会用,一个是海关稽查条例,一个是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因为海关就是拿这两个法来”蹂躏“违规、违法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第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2019.1.1日起,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但也不能瞎主动披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可以披露,涉及到走私违法的,则主动披露也没有用,这个只能叫做投案自首,所以关务经理要搞清楚,什么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什么是走私违法行为?说到海关稽核相关内容,夜雨特想到应该利用5W2H去理解它,逻辑更为清晰。

何谓5W2H,5W2H分析法又称为“七何分析法”,它是5个W开头的英语单词和2个以H开头的英语单词进行设问,发现问题线索,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它的具体释义是:(1) what--什么,目的是什么,做什么工作(2) how--怎么做,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具体实施(3) why--为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原因是什么(4)when--何时,什么时间完成,什么时机合适(5)where--何处,在哪里做,从哪里入手(6) who--谁,谁来完成,谁负责(7) how much--多少,做到什么程度,质量水平如何,费用及产出如何当然了,夜雨在此不是要卖弄工厂管理技能,只是借用这个管理工具来分析一下海关稽核条例,给广大关务工作者以系统的、条理性的思维来理解海关稽核相关知识,以利于提高进出口海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计划性与有效性,考虑到知识理解的前后顺序,夜雨在本文中打乱了5W2H的顺序。

1W:why--为什么要稽核,稽核的目的是什么: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收应收尽收,进口有没有少交税?出口有没有多退税?保税货物有没有未批内销或违规使用等等,总之稽核就涉证或涉税的货物的稽核。

2W: who--谁稽核,稽核谁前者当然海关稽核了,2017年7月全国报关一体化后,海关大部分岗位流程进行了重塑,通关部门只保留综合业务岗与验估岗,综合岗负责删改单、退补税、转有纸接单;验估岗配合税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前后对单证、货品的各种验核,发现违法线索后移交稽查、缉私部门;稽查岗对风险中心指令进行稽查;缉私岗对缉私嫌疑行为进行稽核与处罚、案件移交法院。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海关稽查处工作职责

海关稽查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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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仅供参考海关稽查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稽查业务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根据总署稽査司的要求,督促隶属海关(含现场业务处,下同)制订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并汇总制订关区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上报总署稽查司备案.
2.组织、协调关区稽查力量完成总署稽查司下达的常规、专项和验证稽査任务.
3.指导、协助、监督隶属海关的稽查业务工作,协调隶属海关稽查科及关区外海关稽査部门的业务工作关系;及时掌握隶属海关稽查工作情况及关区进出口动态.
4.制定和完善关区稽查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稽查业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工作,协助和配合有关处室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对外宣传工作.
5.开展关区内稽査业务的调研工作,对关区稽査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协调关区稽査部门及跨关区海关稽査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6.起草、核发稽查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文稿,负责关区稽查各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关区稽查工作的信息、政研文章的撰写.
8.对稽查中发现的走私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缉私部门处理;对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负责本关文件、稽查案件、关产和办公用品的管理及工作人员的考勤等工作.
10.协助人教部门开展关区稽査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范围内的对外培训工作.
11.通过稽査发现海关内部各业务环节的漏洞,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建议,发现海关队伍中存在的不廉政问题,向监察部门反映.。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商议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 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 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原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海关稽查处岗位职责

海关稽查处岗位职责

海关稽查处岗位职责
海关稽查处是海关机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海关稽查工作,是推动海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力量。

以下是海关稽查处的岗位职责。

1. 稽查工作的计划和组织
海关稽查处的主要工作是指导、组织和实施海关稽查工作。

稽查处要制定定期的稽查计划,根据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

并对稽查员进行培训,提高稽查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稽查工作的能力。

2. 稽查工作的实施
稽查处负责实施有关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稽查工作。

稽查处会组织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和查验工作,以确保进出口货物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稽查处也会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和调查,并依法处置查获的违法案件。

3. 资料、情报的收集和分析
稽查处会对进出口公司的贸易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收集相关证据。

同时,稽查处会收集并分析相关情报,以便于在发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

4. 走私犯罪的打击
稽查处要对走私犯罪进行打击,并依法查处相关人员。

稽查处需要积极参与走私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取证等工作,并配合司法机关协助进行调查,确保案件的成功办理。

5. 风险分析和评估
稽查处要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发掘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综上所述,海关稽查处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打击走私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稽查处的工作内容非常繁重,需要高度的专业素质和敏锐的洞察力,不断提高实际工作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以确保稽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⑤报关企业;⑥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①进出口申报;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⑨其他进出口活动。

(二) 海关稽查的方式: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种方式;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某些企业、某些商品实施重点稽查的后续管理工作模式,包括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对申请评为A 类或AA 类管理的企业开展的准入稽查;对已评为A 类或AA 类管理的企业实施的监控稽查。

(三) 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1)会计资料的保管(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四)稽查制度的实施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①稽查通知A、海关稽查3 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海关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

海关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海关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导读:1、在关领导下,积极探索和落实稽查、风险管理和企业管理三项职责的管理机制。

2、负责在辖区内开展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和贸易调查、市场调查。

3、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加工贸易货物的后续稽查工作。

等等。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那么,海关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呢?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就本科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提出贯彻意见,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稽查操作规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宣传海关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确定稽查重点,定期安排常规稽查,专项稽查;三、在关领导下,积极探索和落实稽查、风险管理和企业管理三项职责的管理机制;四、负责在辖区内开展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和贸易调查、市场调查;五、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加工贸易货物的后续稽查工作;六、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减免税进口货物常规稽查或专项稽查;七、负责实施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专项稽查或专项斗争。

八、充分运用风险管理平台,协调本关各部门共同开展综合风险分析、预警监控工作,收集、发布和报送重要风险信息及指导性风险处置的措施与建议;九、组织开展加工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和减免货物方面的风险分析工作;十、负责对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相关风险要素的分析汇总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关区审批的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管理,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解除监管(含车辆解除监管证明的核发)异地监管、结转、抵押贷款等有关手续;十二、负责本关辖区内报关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受理和中外资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审批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记录、档案;十三、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和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十四、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协调制度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工作;十五、负责稽查、风险管理、企业管理等各类业务报表的上报工作;十六、负责稽查及相关业务档案的制作、整理、保管、移交和JC系统、企业数据的录入、统计、分析和维护工作;十六、负责本关区查获的走私、违规线索的甄别、移送等工作;十七、负责本科各类信息报送和业务数据的统计、收集工作;十八、负责本科干部的教育、学习、管理工作;十九、负责本科人员政治思想、廉政建设和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二十、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关性质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并公布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海关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行政、安全便利、风险管理、协同治理原则。

第四条【海关设立与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五条【缉私机构、执法依据与配合】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有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的侦直、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直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直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缉私体制与管辖分工】国家实行联合缉私、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直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直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进出境地点要求】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江苏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江苏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内部管理及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关或行政相对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并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海关应当严格执行稽查程序,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助稽查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关应当将有关保密义务和回避要求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监督、指导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六条海关应当审核申请协助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七条海关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材料,并进行审核:(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章程等复印件;(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直属海关应当成立评审小组,确定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列入海关备选库,并在每年3月1日前将备选库的建库情况在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中进行录入,以此向总署报备。

中介机构备选库出现变动的,直属海关应当在系统中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海关应当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海关备选库。

(一)不再符合协助稽查工作资质条件的;(二)未能按照海关要求工作的;(三)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的;(五)其他退出海关备选库的情形。

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第十四条 对经营一般贸易业务的被稽查人,稽




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质性测试: (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 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 类记录等; (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 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应当对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



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内部控制的规范 性,为实质性测试提供参考。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 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某项制度或者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五)其他测试方法。
第四章 稽查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
违规、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等问题的,应当依照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和《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 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的规定提出稽 查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需要限期 改正情形的,应当依照《海关稽查条例》和《海 关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提出稽查处置意见。 发现AA类企业和单位内部控制类指标或者贸易 安全类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的,稽查人员应当依 照《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对被稽查人实施规 范整改。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常规稽查,是指海关
以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的, 以风险程度较低或风险未确定的企业和单 位为重点,对一定年限内被稽查人进出口 活动实施全面核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以中小企业为监管单元 运用企业稽查手段 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并在本 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常规稽查 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

第三条海关在企事业单位的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三年内、使用受海关时效监管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第四条海关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行使下列权力:(一)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证、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帐册、资料);(二)检查企业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三)调查和检查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查问涉嫌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报关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五)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与其有牵连的帐册、资料,可以扣留。

海关稽查人员执行稽查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帐册,必要时,应增设符合海关要求的辅助科目,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以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口、库存、销售、加工、使用、损耗等情况。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海关稽查程序

海关稽查程序

第二节海关稽查程序一、定义海关稽查程序是指海关实施稽查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应遵守的步骤、顺序和期限。

二、基本程序流程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及验证稽查除了各自特殊的程序要求外,均需遵照法定的稽查基本程序流程开展工作。

现有海关稽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和稽查评估四个部分。

(一)稽查准备稽查准备是指正式实施稽查前为顺利开展稽查而进行的收集分析资料、制定稽查计划和稽查方案、组织人员等安排和筹划。

海关稽查准备阶段主要围绕以下几项工作进行:1.收集分析资料,确定稽查重点(1)被稽查人基本情况:被稽查人在海关注册的情况,如企业名称、性质、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海关管理类别、企业变更情况等。

(2)被稽查人进出口情况:被稽查人在稽查时限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情况,企业完税情况等;被稽查人进出口商品情况,包括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进出口时间、口岸、税率、贸易管制条件等。

(3)被稽查人其他有关情况:企业诚信和守法情况,如有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科,是否受过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等。

2.成立稽查组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3.制订稽查方案在确定稽查企业后,稽查人员应着手制定稽查方案,填写《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报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以便启动稽查程序,使稽查工作按照预先准备的方案依法进行。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查人基本情况、稽查时间、稽查缘由、稽查组情况、稽查方式、近3年被海关稽查情况、稽查重点、稽查范围等。

稽查方案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径行稽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请海关关长批准。

4.制作《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方案经批准后,稽查组应制作《海关稽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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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前言为加强稽查制度建设,明确稽查实施内容,规范稽查人员行为。

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关区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让海关稽查人员在常规稽查实施过程中得到一种简便明确、易于操作的工作指引。

海关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常规稽查时应根据据本《指引》开展稽查。

常规稽查指引一、常规稽查的特点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

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为主,相关海关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

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依据监管任务要求、企业信用等级、风险高低、规模大小等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稽查作业。

二、常规稽查适用范围直属海关负责组织制订对高信用企业的常规稽查计划,每年度应当对关区不少于三分一的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确保每3年完成一次对所有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的全覆盖。

直属海关应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Z2011)将本季度拟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名单报总署稽查司备案。

直属海关应当以下列高信用企业作为当年度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一)超过2年未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二)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三)存在行业性走私违法风险、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四)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对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为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相关时段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时间范围;(一)企业管理类别上调为高信用企业之日前;(二)同一企业正在实施或已经办结的验证稽查作业,与常规稽查时间范围重叠的部分;(三)被稽查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并经海关认可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时间范围。

对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原则上应当将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纳入稽查业务范围。

对同一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以往稽查或核查作业对同一事实已经审查过的,或通关监管环节已经实施过查验或专业审单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的业务范围。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关区需要,选取适量除高信用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稽查。

选取企业的具体数量或比例,可以结合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和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统筹安排。

直属海关可以将下列其他企业作为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一)超过3年未实施稽查或核查的企业;(二)超过3年未被通关监管环节查验或专业审单的企业;(三)通过稽查、核查、巡查或贸易调查,或经通关监管环节查验等发现存在风险点或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的企业;(四)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线索涉及的企业;(五)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企业。

三、常规稽查具体实施(一)开展符合性测试实施符合性测试前,稽查组应当调查、了解被稽查人与常规稽查有关内控制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及关联方的主要经营范围、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采购、关务和财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关务部门人员流动是否频繁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作业流、人力配制或贸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1、货物流、单证流的审查(1)货物进出口业务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货物进出口及生产加工各环节的计算机信息控制管理情况;(3)一般贸易货物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单证管理、财务管理、进出口活动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4)保税货物的采购、仓储、生产加工、销售、处置、报核等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5)减免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处置和报核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6)报关企业报关代理业务审核、纠错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审查(1)财务机构与人员岗位责任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财务会计计算机信息控制管理情况;(3)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单证设置、记账、核算等基础性财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4)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采购、销售、生产加工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5)报关企业报关代理业务财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3、账簿、单证审查(1)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是否纳入会计或业务档案管理;(2)是否设立进出口业务登记台账,并记录进出口的相关信息;(3)是否按照账务制度规定期限和《稽查条例》要求保管相应资料;(4)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海关监管货物管理(1)对海关监管货物是否准确记录货物流向;(2)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是否分开存放、分开记录;(3)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海关监管货物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

(二)符合性测试的方法稽查组可以采取印证式询问、书面文件检查、实地观测、穿行测试、重新执行等方式进行符合性测试,逐项或抽样测试和印证有关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健全性和有效性。

1.通过向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人员询问了解相关管控机制,查阅被稽查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2.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调取相关单据,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执行;3.实地观察被稽查人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4.按内控制度规定对实际业务运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测试;5.对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

抽样测试、穿行测试的单证应当归入案卷。

在具体各项管理制度的检查中,可以把重点放在查看企业有无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经常变动、各种原始记录残缺不全、仓库收发退料没有规章制度、进口原料和国产原料堆放杂乱无章、会计不按规范记账、原材料只有总账无明细账、财务账册根本不能反映进口料件的生产使用及库存情况、生产过程无任何记录、账册单证管理不善甚至丢失、产品既有国产料件,又有进口料件难以把握耗料定额的情况等方面。

(三)实质性测试的数量和范围稽查组应当在稽查准备和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被稽查人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确定常规稽查的重点。

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应当以报关单为单元,以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内容,采取随机抽样和人工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稽查组进行人工抽样时,应当根据风险分析情况,选取风险明显的报关单和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一般贸易业务,稽查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类记录等;(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收录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一)保税货物进口使用情况,审查保税料件进口、加工、串换、承揽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二)保税货物单耗情况,审查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库存盘点等;(三)保税货物转内销情况,审查转内销保税货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等;(四)保税货物进出口平衡情况,审查一定稽查时段内保税货物的总量平衡;(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一)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技术参数等;(二)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等;(三)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等;(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其他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一)对保税物流业务,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等;(二)对报关业务,审查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三)对免税品业务,审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稽查组以报关单为单元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时,对应的报关单票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3000票以上不足20000票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报关单总票数的1%,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总票数的0.5%;(二)稽查范围内报关票数不足3000票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30票,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15票。

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30票以下的,应当全部检查;(三)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20000票以上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200票,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100票。

实施抽样检查时,稽查组可以通过必要的内控制度测试检查被稽查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薄弱环节,分析风险点;稽查组可以通过对抽样报关单证及相关资金流、货物流的核实,检查被稽查人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查组的合理审查责任,以实际检查的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限,对未被检查的其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

(四)实质性测试的实施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实质性测试的重点(1)支付货款情况调阅、审核“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现金”、“预付(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审核资金流情况、货款收支人情况,核实已付和应付的资金,并与进口申报价格进行比对;(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特殊经济关系或特殊安排情况调阅、审核“长期投资”、“实收资本”、“公司内部往来”等账户及有关凭证,了解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情况,了解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经济关系;调阅、审核会计报表附注,了解关联企业交易及佣金、代垫费用、红利、股利等支付情况,了解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交易或存在特殊安排。

(3)账册纪录情况调阅、审核“原材料”、“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制造费用”、“库存商品”、“销售成本”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分析入账价格、品名、规格、成分、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与进口货物申报是否一致,归类是否正确。

(4)原产地调阅、审核原产地证书,通过协定国(地区)双方备案的印模、签字等甄别原产地证书的真伪。

通过调阅、审核合同、发票、业务传真、电子邮件及有关进出口货物说明书、查看实物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及调阅有关承载进口货物船舶的运输路线、停靠港口,起运港、货物更换承载船舶等情况,审核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是否属实,适用进口关税税率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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