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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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目录A 章总则 (1)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 条适用范围 (1)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 条定义 (1)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 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22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23)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23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23 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C 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4)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24)第61.83 条仪表等级要求 (26)第61.85 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8)第61.87 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31)第61.89 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1)第61.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2)第61.93 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3)第61.95 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4)D 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6)第61.101条适用范围..................................................36第61.103条资格要求..................................................36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36第61.107条一般限制..................................................40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40)E 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44)第61.121条适用范围..................................................44第61.123条资格要求..................................................44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44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45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7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49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0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1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51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1)F 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53)第61.151条适用范围..................................................53第61.153条资格要求..................................................5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5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54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7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58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0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61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62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G 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64)第61.181条适用范围..................................................64第61.183条资格要求..................................................64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64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65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7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68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9)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70)H 章飞行教员执照 (71)第61.201 条适用范围 (71)第61.203 条资格要求 (71)第61.205 条知识要求 (72)第61.207 条飞行教学能力 (72)第61.209 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73)第61.211 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73)第61.213 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73)第61.215 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74)第61.217 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75)第61.219 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75)第61.221 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75)I 章地面教员执照 (77)第61.231条适用范围..................................................77第61.233条资格要求..................................................7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7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78)J 章罚则 (79)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79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79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79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 (79)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80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80)K 章附则 (81)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81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81)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8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相关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资格审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一般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 教育背景要求:申请人至少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

2. 航空安全知识:申请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航空安全知识,包括飞行原理、航空法规、飞机结构、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培训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一定的航空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通常包括航空安全管理系统、人为因素管理、飞行安全管理、紧急情况处理等。

4. 考核要求:申请人需要参加航空安全员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

理论考试通常是以选择题或问答题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实际技能考核通常是模拟飞行经历或紧急情况处理演练等。

5. 年度审定:航空安全员的合格资格通常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年度审定。

年度审定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以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持续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航空公司的要求等而有所不同。

上述规则仅作为参考,具体的审定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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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重要职位之一,他们负责确保航班安全,并负责应对紧急情况。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胜任自己的职责,需要对其进行合格审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内容将包括审定目的、审定标准、审定程序等,以下是详细的规则介绍。

一、审定目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评估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技术和知识,以履行其职责,并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二、审定标准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必要的航空知识和技能,包括飞机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紧急情况处理的程序以及救援技术等。

2. 适应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做出反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3. 团队合作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机组成员密切配合,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4. 沟通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楚地传达指示和信息,确保其他人员明确任务和行动。

三、审定程序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学习培训:航空安全员在进行合格审定之前,需要完成一定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知识、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 考试评估:在完成培训后,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一次考试评估。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际操作测试,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知识掌握程度。

3. 实践经验:除了考试评估,航空安全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在实际的航班工作中积累经验,熟悉操作流程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4. 审定评估:在完成培训和考试之后,航空安全员需要接受一次审定评估。

审定评估由具有资格的审定人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技术能力、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5. 持续培训:航空安全员在通过审定之后,需要接受持续的培训,以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识。

这些培训可以是定期的课程培训,也可以是参与模拟演习和紧急情况实战训练等。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公司或航空当局对个人进行审定,确认其具备成为航空安全员的能力和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规则通常由航空当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以下是通常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的一些要点:
1. 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完成相关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法规、紧急情况应对、火灾安全、救生设备使用等内容。

培训内容通常由航空当局或官方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

2. 考核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实践评估,证明自己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测试、实际演练和模拟紧急情况处理等。

3. 健康要求:航空安全员需要符合一定的身体健康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行动和执行任务。

4. 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例如每年或每两年重新审定一次。

在有效期内,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更新培训和考核。

5. 持证要求: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会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以证明他们具备作为航空安全员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航空当局或相关机构。

同时,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也可能因航空公司的要求而
有所不同,因此在特定航空公司工作时,需要遵守该航空公司的规定。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航空安全员职责:(1)负责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危险物品;(2)处置机上突发事件,如乘客斗殴、设备故障等;(3)排除各类对飞行安全的干扰和影响;(4)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工作;(5)维护旅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2.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航空安全员招聘、培训、考核、任用等工作;(2)制定和完善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制度;(3)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航空事业,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5)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

2. 培训内容:(1)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2)客舱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3)航空器设备使用及维护;(4)法律法规及民航政策;(5)心理素质培训。

四、考核与任用1. 考核:(1)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心理素质等;(3)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安排复训或淘汰。

2. 任用:(1)考核合格者,经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予以任用;(2)新任用航空安全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包括航班运行知识、机上应急处置等;(3)任用期间,航空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确保业务水平。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1.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1)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3)应急处置能力;(4)旅客服务态度。

2. 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确保航班安全。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安全隐患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一、前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航空运输领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方面,航空安全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制定相应的审定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军用航空等各种类型的航空领域。

三、审定标准1.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

2.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 航空安全员应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 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审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 审核资格: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方面。

3. 考试评估: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参加考试评估,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

4. 专家评审: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需接受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成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5. 颁发证书: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五、证书有效期航空安全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审定。

六、证书管理1. 航空安全员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

2. 航空安全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航空安全员,相关部门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相应的航空安全员证书。

七、总结本规则是对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航空安全员才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为广大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第二章执照的管理第七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毕业证书复印件;(三)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四)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一、引言航空安全是航空领域中最为重要且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责时具备合格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了本审定规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航空安全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航空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机组成员、地面服务人员等。

三、审定标准1. 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熟练的电子设备操作能力,包括飞行控制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应能熟练操作并解决常见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紧急应变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紧急应变能力,能够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决策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应能正确运用紧急设备、执行紧急程序,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丰富的航空安全知识并能够正确掌握其应用。

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了解航空器的结构和性能,以及航空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4. 协调沟通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能够与机组成员、地面服务人员和乘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应能清晰准确地传达信息,并能够理解和回应相关信息。

5. 疲劳管理能力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疲劳管理的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应了解疲劳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在工作中加以应用。

6. 应急救援技能航空安全员应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技能,包括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

应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迅速展开救援,并有效地处理各类伤病情况。

四、审定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航空安全员应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2. 经验与技能评估航空安全员应接受相关经验和技能的评估,包括实地考察、模拟演练等。

评估过程中应考察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和应对能力。

3. 理论考核航空安全员应通过相关理论考核,包括航空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的掌握程度等。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考试、口头答问等。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航班量的增加,航空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内部的关键角色,他们负责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证航空安全员的素质和能力,在2023年,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修改。

一、审定准则的修改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于审定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知识和技能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明确航空安全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包括对航空法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突发事件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

航空安全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

2.培训要求:审定准则将进一步规定航空安全员的培训要求。

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演练。

培训内容需要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培训课程需要根据航空公司的需求和特点进行定制。

3.考核方式:审定准则将优化考核方式,更加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除了书面考试外,航空安全员还需要进行实操考核,例如应急演练和模拟客户服务等。

通过实际操作的考核,可以更好地评估航空安全员的真实水平。

二、培训与考试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将增加培训与考试的内容和部分。

1.培训内容:根据航空公司的特点和需求,培训内容将更加贴近实际工作。

培训课程将包括航空法规、飞行安全、紧急情况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形式将采用多种方式,包括线上培训、实地培训、模拟演练等。

2.考试方式:除了书面考试外,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还将增加实操考核的要求。

实操考核将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乘客服务等方面的模拟演练。

三、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2023年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对审定周期和更新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1.审定周期:航空安全员的审定周期将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审定周期为2年,每2年需要进行一次审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测试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测试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测试题1、《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R1)已于2018年8月3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公布,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18年9月1日B.2018年10月1日C.2019年1月1日(正确答案)D.2019年10月1日2、()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选题] *A.民航局(正确答案)B.地区管理局C.航空公司D.保卫部3、()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单选题] *A.民航局B.地区管理局(正确答案)C.航空公司D.保卫部4、以下哪一项不是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条件:() [单选题] *A.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B.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C.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D.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正确答案)5、航空安全员的实习飞行不得少于()小时。

[单选题] *A.100B.50C.60(正确答案)D.1206、航空安全员实习飞行应当自获得执照之日起()日内完成。

[单选题] *A.180(正确答案)B.150C.60D.1207、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颁发执照的()提交书面申请。

[单选题] *A.民航局B.地区管理局(正确答案)C.航空公司保卫部D.空警总队8、下列哪种情况,不用办理执照的注销或者收回手续。

() [单选题] *A.执照持有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B.连续15个月以上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C.重获资格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D.定期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正确答案)9、下列哪种情形,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可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

() [单选题] *A.执照持有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B.连续6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正确答案)C.连续13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D.执照持有人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10、航空安全员的初任训练不得少于()个训练日。

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中体能训练的阶段性划分

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中体能训练的阶段性划分

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中体能训练的阶段性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及《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 号)中的规定及要求,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以下称“初训”)是初次申领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在申请执照前6 个日历月内完成的队列、体能、技能及理论学习的总称,初训时间不少于65 个训练日(480 小时),训练结束并通过考核的学员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

就目前航空安全员初训的特点及形势,体能考核的结果是初训能否顺利结业的主导性因素,而且是掌握和提高技能训练的基础,体能训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一、航空安全员初训体能训练现状及特点(一)参训人员体能基础差、底子薄目前参加初训的人员主要由高校应(往)届毕业生、退伍军人、执照吊销重获资格人员三类构成。

除退伍军人、高校体育相关专业学生及部分因“跳槽”重获资格学员体能基础较好之外,其他参训人员体能状况基础差、底子薄。

此状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安全员需求量的增加促成的航空公司招收人数的增加,数量的增加无法与质量相协调;二是目前初训入训门槛低,较低的入训体能测试标准并不能有效地评价体能状况,部分缺乏体能发展潜质的人员无法筛选出来。

(二)周期性短、任务重从入训测试完成到结业考核结束,初训须保证不少于65 个训练日即十周左右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不但要完成体能训练,还有控制与防卫、队列队形、安保理论等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体能只占25%的课程量。

在较短的周期里还要完成男子10 个女子8 个项目的教学及训练(男子: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2分钟仰卧起坐、100米跑、40 公斤负重卧推、2分钟深蹲起立、3000米跑、5X 10米折返跑、2分钟跳?K立定跳远;女子:2 分钟仰卧起坐、100 米跑、25 公斤负重卧推、2 分钟深蹲起立、1500米跑、5X 10米折返跑、2分钟跳绳、立定跳远)。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定和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员资格审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审定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应当基于飞行技能、安全意识、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应当根据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不同分为不同级别,经验要求、技术要求、训练要求和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定能力和资源,保障资格审定的质量。

第七条查询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密的原则,未经审定机构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航空安全员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二)健康状况良好,适应从事航空安全员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背景;(四)具备相关航空安全员资格培训的合格证明;(五)具备相关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六)认同并遵守本规则并能够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对申请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步审查;(二)进行初步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背景的审核;(三)对申请人的工作经验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可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航空安全员资格考试的形式、内容、要求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特点和要求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航空安全员资格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员资格考试应当设立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才可以进入下一步的审定程序。

第三章航空安全员的审定程序第十四条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主要包括资格考试和面试审查,具体程序如下:(一)资格考试: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能和操作能力等方面,考试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实际操作等形式。

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规范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保障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以及《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执照发放与管理1.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由民航局授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2. 航空安全员申请执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5)经过民航局认可的航空安全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 航空安全员执照分为以下类别:(1)初级执照: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的初级人员;(2)中级执照:适用于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且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3)高级执照:适用于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领导能力的人员。

4. 航空安全员执照有效期为5年。

执照到期前3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换发。

5. 航空安全员在持有执照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执照:(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健康状况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3)因违法违纪被民航局吊销执照;(4)其他应当注销执照的情形。

三、培训与考核1. 航空安全员培训应当由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航空安全知识、应急处理能力、法律法规等。

2. 航空安全员培训分为以下阶段:(1)基础知识培训;(2)专业技能培训;(3)实际操作培训。

3. 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应当参加民航局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监督与检查1. 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照发放、培训和考核等环节的规范性。

2. 航空公司应当对航空安全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指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认证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人员,包括商业航班、通勤航班、私人飞行等。

二、基本要求1. 驾驶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安全地操作飞机。

2. 驾驶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方可从事相应的飞行任务。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等。

三、培训和考试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际飞行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驾驶员类型和任务需求进行选择,包括课堂教学、模拟器训练、实际飞行培训等。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根据不同的证书或执照要求进行选择,包括笔试、口试、模拟器考试、实际飞行考试等。

四、认证和监管1.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经过国家民航局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其能够对驾驶员进行合格审定。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驾驶员持续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 证书或执照:驾驶员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五、其他要求1. 驾驶员必须在每次飞行前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并对飞行计划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2. 驾驶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并与空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3. 驾驶员必须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包括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总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规定和标准。

只有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执照的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应的飞行任务,并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是指航空安全管理机构对航空安全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套规则和标准。

以下是常见的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1.资质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航空安全培训证书或资格,如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培训证书、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等。

2.培训要求:航空安全员应接受必要的航空安全培训,包括航空安全政策与目标、航空安全规章制度、航空安全工作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经验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航空安全工作经验,例如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安全领域从事一定时间的工作。

4.知识和能力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如飞机安全操作规程、飞行前准备、飞行期间的风险管控、飞行后的事故调查与分析等。

5.考核评估:航空安全员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和评估,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评估、应急演练等,以验证其对航空安全工作的掌握程度和应对能力。

6.证书颁发:根据评估结果,航空安全管理机构会颁发相应的航空安全员合格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

7.持续监督:航空安全员持有证书后,应定期接受航空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规则可能因地区、机构、职责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应按照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执行。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已经2007 年3月13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七年四月一日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

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范本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范本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范本一、引言航空安全是航空事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保障航空安全的人员素质和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合格的航空安全员能够胜任工作,制定了本规则。

二、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要求1.基本要求航空安全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影响执勤能力的疾病或残疾;(3)具备高中以上学历;(4)取得相应的安全员职业培训证书。

2.专业知识要求航空安全员应具备以下专业知识要求:(1)了解民航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2)熟悉国内外民用航空法规,掌握适用范围、执行依据和具体操作;(3)熟悉民航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飞行安全、地面服务安全、客舱安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要点;(4)具备较强的问题识别和解决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5)了解民航发展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掌握相关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三、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程序1.资格审查航空安全员资格审定程序的第一步是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安全员职业培训证书等。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核实个人信息、学历背景和培训证书的真实性。

2.面试评估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将接受面试评估。

面试评估的目的是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包括对民航安全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适应能力、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面试评估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委团进行,评委团根据面试结果进行评分,并结合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3.能力测试通过面试评估的申请人将进行能力测试。

能力测试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包括模拟飞行操作、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等。

能力测试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考人员负责,监考人员将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打分。

4.申请审核通过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将经过申请审核。

申请审核的目的是对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和评估,包括个人信息、学历背景和培训证书的真实性。

航空安全员执照办理

航空安全员执照办理

航空平安员执照办理航空平安员执照的办理主管部门及联络方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五处:010-********:010-********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法律根据:《航空平安员合格审定规那么》办事条件:《航空平安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l 8周岁:(三)男性身高l.7 0—1.8 5米,女性身高l.6 5—1.7 5(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未受刑事处分,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六)持有现行有效的IVb级体检合格证;(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施行大学网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根本体、技能考试;(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五)初任训练根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受理时限:(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将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没有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民航总局在受理申请后2 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

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内容进展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

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 0个工作日的期限。

其他说明:IV b级体检合格证是指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那么》(CCAR-67FS)所颁发的IVb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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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岗位职责的履
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安
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
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执照的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三)局方,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根据民
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教学的人员;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考试考核的人员;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安保专业理论考试,该考试可以
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体、技能考核,是指执行空中安保任务所需的体能和
技能的考核;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照。

第六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持有按民航局民
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IV b级体检合
格证。

第七条考试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体、技能考核。

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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