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之理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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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期理念论的批评

高建华

(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2009级00904021 )

内容摘要:柏拉图把理智的对象称作理念。“理念”(eidos,idea)来自动词(ide)原意“看到的东西”。在荷马和早期自然哲学家恩培多克勒,德謨克利特等人的著作中,这个词都指有型事物的“显相”“形状”等。他把希腊文“显相”的意义引申为“心灵的眼睛看到的东西”,可译为“理念”或“型相”。“理念”的译法强调它是人理智所认识的,外在的理智之中的存在;“型相”的译法强调它是人的理智所显示的是普遍的真相。尽管这两个角度是相关互补的,我们仍能够根据上下文的意思,采用“理念”或“型相”的不同译法,以便突出柏拉图所要强调的意义。根据上述分析,理念或形象的主要特征是分离性和普遍性。主张理念与个别事物相分离,这是柏拉图学说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理念分有说摹仿说批评

1理念论之分有说和摹仿说介绍

柏拉图在区分两个区域,两种认识的同时,用“分有”说明个别事物与型相之间的隶属关系,用“摹仿”说明两者之间的相似关系。“分有”一词的意义由“部分”演变而来,表示“具有一部分”之义。柏拉图认为,事物的类别是型相,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这个型相的一部分,用他的话来说,每一个事物都分有一个型相。他在《斐多篇》中首先详细说明了“分有”的意义。他指出:理念型相是可感事物的原因,因为可感事物分有了理念型相,比如,美的东西之所以美,只能因为它分有了美的型相;同样,大的东西分有“大”,小的东西分有“小”······事物要分成两个,就必须分有“二”,要分成一个,就必须分有“一”。【1】不难理解,“分有”一开始是一个解释事物存在的原因的概念,柏拉图的解释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语言分析。“为什么美的东西存在”的问题被他转变为“为什么‘美’的概念适用于这个东西”答案显然是;这个东西具有“美”的概念的规定性。对于柏拉图来说,“美”的概念指示“美”的理念型相,因此,具有“美”的概念规定性的东西必然分有“美”型相。由于分有物和被分有的理念型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个别概念和它所归属的普遍概念之间的关系,分有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被分有的理念型相相似,但不可能达到等同的程度。一个东西分有了什么

样的理念型相,它就是什么样的存在;分有到什么程度,就与理念型相相似到那种程度。一个美的形体具有最小程度的美,一切美的事物的可感性质具有稍多的美,本行为善良的灵魂具有更多的美,体现了善的法律制度最美,或者说,最接近于“美”的理念型相,但不等同于它。【2】

“摹仿”是一种技艺活动,摹仿的复制品和被摹仿的原型之间没有分有物和被分有的理念之间那种逻辑关系。柏拉图把技艺的概念引入摹仿说,解决了一个逻辑分析解决不了的问题:认识内容何以能与认识对象相似?柏拉图把技艺分为神圣的与人工的两种,制造者也分为造物主和工匠两种。不论造物主还是工匠,他们所制造的产品都是对思想中一个原型的摹仿。于是有了四种区分:神圣的原型,神圣的摹仿物,人工的原型,人工的摹仿物。关键在于,神圣的摹仿物就是人工的原型。这样,柏拉图便可以证明:人的意见只是对理念型相的摹仿,按照意见制造的人工产品则是摹仿的摹仿。在《蒂迈欧篇》中,可感世界被造物主说成是造物主摹仿理念世界的原型而创造出来的。【3】

2对分有说和摹仿说的疑问

柏拉图尽管提出分有说和摹仿说,想以次来沟通彼此分离的可知的理念世界和可感的事物世界。但是他对可感事物为什么和如何能够分有或摹仿理念,却未曾加以讨论。他在《巴门尼德篇》中进行了自我批评。指出:“企图把一切和一切分离,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也是对哲学女神的粗暴的挑衅。”【4】柏拉图之所以在前苏格拉底学派中,挑选巴门尼德,以他的名义来进行这种批评和自我批评,绝不是偶然的。除了他推崇巴门尼德以外,还由于它的中期理念论是深受巴门尼德的影响。正是巴门尼德在欧洲哲学史上第一次有意识地,把永恒不变的实在的可知世界和变异的现象的可感世界,彼此截然划分开来和绝对地对立起来。柏拉图的自我批评,正是从以巴门尼德为代表的典型的埃利亚学派的基本观点出发的,设身处地地向以中期对话为代表的理念论的主张者即青年苏格拉底提出了三个尖锐的问题。【5】(1)有没有统摄杂多的可感事物的同名理念,要是有的话,那么有多少种理念?(2)假使现象世界在实在世界即理念世界中有某种根据的话,那么把这两个世界结合起来的关系是什么?(3)假使对这种关系不能提供合理的说明,那么实在的理念世界是否是和现象的可感世界完全隔绝?把这三个

问题进一步提炼,即:(1)和可感事物分离的理念世界的范围问题?(2)可感个体事物如何分有同名理念?(3)能否认识分离的理念?《巴门尼德篇》的自我批评,正是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的,这里基本上遵循和柏拉图本人的论证程序,剖析这种自我批评。

3理念和可感事物相互之间并不是彻底对应关系

根据《巴门尼德篇》页130A-B的说法,它和《斐多篇》一样,指出理念和可感个体事物之间有三种不同的关系:(1)理念和同名可感个体事物是彼此分离的;(2)理念是先验的,可感事物是感官能感觉到的:(3)可感个体事物是由于分有同名理念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可知的理念世界和可感的事物世界是彼此分离的,后者由于分离前者而存在,前者被后者所分有;把这种分离,分有说贯彻到底,这两个世界应该是严格的彼此对应关系,即有多少种理念,就应该有多少种同名可感个体事物,反之亦然。【6】这时从本体论出发必然导致的结论。但是,出自青年苏格拉底之口的理念论,却是目的论价值论意义上的理念论,因此可感个体事物和同名理念之间,不可能是严格的对应关系。第一,无疑地肯定承认的只是数学领域的理念,如“相似”“一”以及道德伦理领域的理念。第二,对自然物如生物“人”“火”等元素是否有同名理念是犹豫不决的。这里柏拉图深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而且和《国家篇》中的论断相矛盾。他经常用一个理念来统摄杂多的同名个别事物,强调指出:“每一类杂多的个别事物各有一个理念。”【7】可他对《国家篇》中自己的主张表示怀疑。他在《巴门尼德篇》中对自然物是否有相应的同名理念也是表示怀疑的。但在此以前的《国家篇》以及在以后的《蒂迈欧篇》却从理论上和实际上肯定了自然物是有相应的同名理念的。这样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第三,绝对否认卑贱的事物,如头发、污泥、秽物等同名的理念。这也就是说,尽管可感的秽物等个体事物是存在的,却没有相应的分离的理念。这样一来,分离分有说也就难成立。

由此可见通过自我批评表明,彼此分离的理念世界和可感事物世界,并不是严格地两相对应的,只承认数学和道德理论价值的东西有相应的分离的同名理念,自然物究竟有没有理念是可疑的,卑贱事物是肯定没有理念的,也就是说可知的理念世界的范围要比可感的事物世界小得多,自然物乃至人工制品可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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