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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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教育是国家的重要事业之一,而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教育系统内部必须高度重视和监管的方面。
为了确保教育经费的使用合规、公平、有效,并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教育系统需要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下面是一个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管,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平、有效,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二条教育系统各级单位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有经济责任,相关职责分工如下:1. 教育系统高层领导负有最终审批和决策的责任,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教育系统各级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3. 学校、教育机构负责教育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在教育经费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备案,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第三条教育系统各级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负责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
第四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审计规范进行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采取抽样审计和全面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关注教育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是否合理、经济、有效,是否存在浪费和滥用等问题。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九条教育系统各级单位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66848603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69.png)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示范文本)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确保教育系统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落实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建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教育系统内所有单位、职能部门、项目和活动。
二、内部审计的执行者由教育系统内设的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该部门直接向教育系统最高管理层汇报,并兼顾向教育系统内部控制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1. 审计调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的各项活动、项目进行审计调查,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实施和资源分配等方面。
审计调查可以通过文件审查、实地考察、核对账目等方式进行。
2. 风险评估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3. 内部控制评估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评估是否健全、有效,并提出改进措施。
4. 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教育系统最高管理层、内部控制部门等报告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和建议。
五、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 规划阶段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时间表,确定内部审计活动的重点和关键事项。
2. 实施阶段根据审计计划,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开展实地检查和访谈,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是否符合政策和法规要求。
3. 报告阶段撰写审计报告,详细列出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改进措施和建议。
4. 追踪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采取改进措施,并进行后续跟踪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保密和透明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其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审计结果的机密性。
同时,也应向教育系统内部的相应部门和单位进行透明,及时汇报审计结果和建议。
七、监督和评估教育系统内部控制部门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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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准则时间:2015-04-17来源:审计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时,使用本准则。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六条一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2.法定的职责和权限;3.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4.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九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掌握会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3.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4.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5.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4年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0c991a6b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c.png)
2024年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旨在深入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强化教育系统财经管理的审计监督职能,确保财经纪律的遵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本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加强教育部门及单位财经监督和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关键任务。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本部门或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汇报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的主管审计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教育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财经管理需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署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派驻机构,接受审计署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二)县级以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应设立独立于财务机构且级别相同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教育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专职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需求进行决策。
第五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审计人员。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审计人员编制,应报请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审批;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在学校总编制内解决。
第六条从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坚守原则,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4c9e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7.png)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直各单位:为了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教育系统应当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内部管理,防范组织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8460d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a2.png)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湘教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2〕21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4月18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建设和廉政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原则上做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540da7483d049649a665847.png)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市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二组织和领导第三条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教育部修订出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修订出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c90ce0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4.png)
9要闻近日,教育部修订出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新时代教育内部审计的定位、机构、人员、职责、权利、监督等,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定》指出,要增加内部审计的“建议”职能,内部审计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要通过提出科学的建议,推动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屡审屡犯等顽疾。
强化内部审计的“预警”功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客观、综合的优势,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审计监督,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推进审计工作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
同时,《规定》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等审计职责。
《规定》明确,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
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完善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制度,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同时,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强调,要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如制定工作规程、审计工作指南等,总结审计经验,优化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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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至关重要,是保持教育系统运行正常、明智管理的关键。
它可以帮助教育系统达到财务正确计算、公平正义行使职责、保持组织活力及实现教育目标的目的。
2教育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1.教育系统审计须符合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的审计规定和准则,保证审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有效性。
2.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定期全面审核系统间各资金及库存物资等收入及支出情况,作出合理、准确的审计意见。
3.对审计结果应当有书面报表,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较充分地说明情况,有客观、切实的合理记录。
4.在审计过程中,应特别集中注意力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库存管理政策问题。
5.审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育系统的负责领导报告审计及监督工作的情况。
6.负责审计工作的管理者要严格监督执行及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过程严格按照审计规定执行。
3审计工作的意义
审计工作不仅可以帮助教育系统补救损失,同时还有助于保护政府和教育系统的利益,推动教育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审计工作可以提高教育系统的整体核算和支出水平,改进对教育系统的管理和控制系统,以保证教育系统的正常运作、廉洁管理和公正支出。
审计也将提高社会的谨慎信任和提升社会的发展水平。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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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六条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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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管理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应当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学校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条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二)对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三)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四)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五)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六)对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进行审计;(七)对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有关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对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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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是指为了确保教育体制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对教育机构的内部运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一套制度。
下面是一份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审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 教体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由教体系统内部设置,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直接向教育部门领导汇报。
2.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提供审计建议并进行监督、评估和报告。
二、审计计划的制定:1. 审计机构每年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方法和时间表。
2. 审计计划应根据教育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等因素。
三、审计工作的实施:1. 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审计机构应依法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对和分析,通过抽样检查、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被审计部门的运作情况。
3. 审计机构应当保持审计工作的机密性,禁止泄露被审计部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帮助和指导,并确保被审计部门积极回应审计要求。
四、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的提出:1. 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部门的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
2. 审计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部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3. 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构专业人员签署,并报教育部门领导备案。
4. 被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反思和整改,并编制整改计划和报告。
五、监督和评估:1. 教育部门应对教体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独立和有效。
2. 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教育部门的外部评估。
3. 审计机构应定期向教育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六、违规处理和问责:1. 教育部门应对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2. 被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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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教育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审计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介绍:审计工作的目的,对象和范围,工作程序和方法,工作质量控制和工作流程等。
2. 审计工作目的教育系统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和评估系统的业务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包括以下部分:1.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2.发现运作中的违规和非法行为,并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3.评估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供改进的方案;4.提供对系统财务状况的客观评价。
3. 审计工作对象和范围审计工作对象包括教育系统内部各类单位和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状况核查;2.业务运作核查;3.内部控制制度审核;4.社会效益评估。
4. 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1.审计策略和计划制定。
根据审计对象和审计目的,制定审计计划和策略,明确审计的时间、地点、范围、目标、方法、风险等,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确认。
2.调查取证与数据分析。
通过查阅文件、询问、观察等手段,采集、确认和分析必要的数据,对比数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发现潜在的问题。
3.工作底稿和信息处理。
在工作底稿上记录和分析所获得的信息,形成独立的分析思路和结论,并保留足够的证据,使得结论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4.确认和汇总审计结论。
通过各种方式确认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做出客观、有根据的结论,并编写、形成审计报告。
5. 审计工作质量控制1.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
2.审计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底稿和资料应备查阅和检查,并保留足够的证据。
3.审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循审计职业道德,保证工作质量。
6. 审计工作流程1.审计计划编制。
按照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计计划的编制。
2.计划审查。
按照审计计划,对审计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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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2月25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3月20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教育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细则(精选5篇)
![教育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细则(精选5篇)](https://img.taocdn.com/s3/m/89ade9d8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39.png)
教育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细则(精选5篇)第一篇:教育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审机构通过对与资源利用有关的财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咨询、确认、评价,旨在完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校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各单位设立内审小组(一)内审小组成员由单位行政会议研究拟提候选人员(人员数5-9人,成员一般由群团组织、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单位规模情况,选举产生的内审小组成员应达到3-7人)。
单位法人、分管财务领导、报账员不得担任内审小组成员;(二)内审小组组长由内审小组民主选举产生,内审图章由内审小组组长负责保管;(三)内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领导及业务培训,及时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第六条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七条建立约束监督机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相应责任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八条针对各类经济业务,制定完整的财务管理流程,加大宣传力度,让单位内相关人员知悉。
第九条财务机构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上岗资格,是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财务人员的变动是否报告主管部门同意,是否履行了交接手续。
第四章货币资金审计第十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和收支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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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经济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教育部直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教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四) 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六)维护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试和评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六) 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七) 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十)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四) 审查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五)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九)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十)检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经测评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可作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所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所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该负责人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经济处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