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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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健康运作离不开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指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和决策机制的设置。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共同作用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程序,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责任等内容。

它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即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这为公司债务的承担提供了明确的界定。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高效运作的关键。

它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和相互制衡。

一个透明、公正的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预防内部腐败,提高决策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的相互作用公司法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框架,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公司法在实际运作中的体现。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监事会则监督管理层的执行情况。

这种法定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各方利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也需要不断优化。

这包括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管理层激励机制。

同时,还需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如员工、客户、供应商等,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总之,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公司法为公司的合法运营提供了规范,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实现这些规范、提升公司绩效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完善公司法和优化治理结构,才能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治理)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1、单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不设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董事制度中规定了独立董事
2、双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地位较高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
4、主持 董事会召集时: A、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B、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C、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法人股东 多个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召集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 20以前通知各股东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30日前公告会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公司治理概述 股东(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义务 公司治理中的特殊问题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解决方法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解决方法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解决方法公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治理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的解决方法,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公司法落地实施的关键环节,通过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公司法,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预防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公司应确立明确的权责关系和管理体制,明确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公司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

二、加强公司内部监管公司内部监管是解决公司治理案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有效监管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内部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公司外部监管公司外部监管也是解决公司治理案件的关键环节,包括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投资者监管等。

政府应加强对公司的立法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投资者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

四、积极参与公司诉讼解决对于已经发生的公司治理案件,积极参与诉讼解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可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修复公司治理的秩序。

相关企业应派遣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和研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重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解决,通过对话和妥协达成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的解决方法不仅需要内部力量的积极努力,还需要借助外部监管和司法途径的支持。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在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和公司治理被视为保障公司运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框架。

通过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法力求实现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以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一、公司法权力结构美国公司法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权力结构的规定来界定各方在公司内的权责关系。

其核心特点是股东主权和有限责任。

股东主权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包括选择董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公司重大决策等。

有限责任则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免受公司债务的承担。

同时,美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运作。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责任包括保护股东权益、履行职责、遵守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等。

二、公司治理1. 董事会的角色与职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代表股东的利益,还必须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制定长期战略和政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运作和决策,确保公司的战略目标得到实现;- 批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们。

2. 公司治理的原则与实践美国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是透明、负责、公平和合规。

透明性意味着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状况和决策。

负责性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负责,并对其行为和决策承担责任。

公平性是指公司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各利益相关方,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合规性要求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制定一套合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除了以上原则,美国公司治理还注重独立性和多元化。

董事会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不受其他利益方的控制,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是近年来各国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它既是一个法学课题,也是一个经济学课题。

国内外学者(包括法学者、经济学者、管理学者)依据特定的经济环境背景,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有很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囿于学科的分析角度,很难综合地考虑问题以至于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还缺乏统一的理论共识。

到目前为止,除OECD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与灵活的解释外,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

因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探讨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 一词的提出肌癞overnance” 一词源于拉丁文,是“统治”或“掌舵”的意思,在希腊文中与“舵手”是同义语。

在经济活动中,糖overnance” 一般含有权威、指导、控制的含义。

对“CorporateGovernance” 一词,国内翻译成“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督导机制” 等等。

“Corporateovernance” 一词最早是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来的。

当时美国经济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不“懂事”,董事不能为股东的权益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经理人员手中,也就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针对这种状况,在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教授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揭露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时,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提出了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

英美学者就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的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1到了 20世纪80年代,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属于企业理论的前沿问题,参与者不仅有经济学家、管理学家,法学家也加入到此行列中来,而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还颁布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该文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权限,监事、董事、高级经理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义务、诉讼权等内容。

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已 不 切 实 际 , 而 使 高 级 管 理 者 取 得 了 日常 管 理 工 作 , 从 以实 现 公 司 的 经 营 目标 。 关 系 , 达 到 管 理 科 学 、运 行 规 范 、提 高 以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这 样 便 实 现 了 所 有 权 与 股 东 和 董 事 之 间 、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之 间 形 效 率 的 目 的 , 保 公 司 不 背 离 股 东 目标 确
产 和市 场 经济 的 发展 , 司经 营管 理 规 他 们 通 过 董 事 会 行 使 经 营 决 策 和 管 理 力 、责任和 利益 。在权 利配置 方面 , 公 尽量 模 不 断 扩 大 , 东 人 数 增 加 , 权 日益 分 权 。 而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专 门 人 才 , 把 权 利 配 置 到 能 产 生 最 大 效 用 的 人 手 股 股 散 , 通 过 股 东 亲 自行 为 共 同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又 选 择 职 业 支 薪 经 理 来 主 持 公 司 中 , 形 成 各 主 体 之 间 相 互 权 力 制 衡 的 若 并
然 要 组 成 股 东 大 会 作 为 公 司 的 最 高 意 思 权 利便 发生 了 分解 , 利诸 方 面的 权能 权 在 古 典 企 业 中 , 出 资 者 自 己直 接 监 机 关 和 权 力 机 构 , 实 现 所 有 者 的 资 产 的 主 体 相 应 地 出 现 了 多 元 化 , 现 了 所 以 出 督 、管 理 、支 配 自 己 的 资 产 , 时 直 接 承 受 益 、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的 权 利 。 同 有 者 ( 东 ) 支 配 者 ( 事 会 ) 和 管 理 者 股 、 董 董 事 和 经 理 。 现 代 公 司 的 根 本 特 征 ( 理 )之 间 的 目标 、 动 因 、权 利 、 责 任 担剩余 风 险 , 不需要 制订一 组制 度来规 经 范 所 有 者 、管 理 者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权 利 、 就 是 在 产 权 结 构 上 实 现 了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方 面 的 差 异 , 应 地 产 生 了 所 有 权 、法 相 义 务 ,以 解 决 不 同 权 利 主 体 间 的 监 督 、 权 的 分 离 。 随 之 产 生 的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主 人 产 权 和 管 理 权 的 矛 盾 。 这 就 要 求 国 家 激 励 和 风 险 分 配 等 问 题 , 此 也 就 不 存 要 涉 及 两 种 人 , 委 托 人 与 代 理 人 。 股 通 过 制 定 法 律 , 理 界 定 、 划 分 股 东 大 因 即 合 在公 司治 理结 构 问题 。随着 社会 化大 生 东 是 委 托 人 , 事 是 股 东 的 代 理 理 财 人 , 会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 监 事 会 各 自的 权 董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法治理结构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法治理结构


股东会
会 议 表 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备注
议 事 规 则
普通决议: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特别决议: 经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通过。
特别规定—— 会 议 决 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份公司董事会
备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 权
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 形式
股份公司董事会

备注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会 议 召 集 主 持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公司法》未规定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会议主持与有限公司相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数通过。 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会议制度: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 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
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全体组成。

股东大会通常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审议财务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运营。

董事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中一部分可能是独立董事,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由公司的高级职员组成,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

他们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制定和实施公司的业务计划和战略。

4.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监事会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中一部分可能是独立监事。

5. 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
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以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运营有效和合法合规。

6. 独立审计,公司应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法律法规遵从,公司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以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以上是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要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有所不同,但核心原则是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有效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PPT课件

公司法-PPT课件

▪ (3)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 2、分权制衡原则
▪ 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
▪ 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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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 1、权力机关——股东会 ▪ 2、决策机关——董事会 ▪ 3、监督机关——监事会 ▪ 4、执行机关——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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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股东(大)会
▪ (一)概念 ▪ 公司的权力机构 ▪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在有限公
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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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 (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或公司对经营者 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是通过公司组织 结构所进行的内部治理。
▪ 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 制衡,而且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 公司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 有利益关系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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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召集和主持
▪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似,区别在于自行召集 和主持会议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必须连续90日以上持股, 有限公司没有持股时间的要求
▪ 3、会议保障纪律
▪ (1)会议通知与公告
▪ (2)临时提案
▪ (3)交存无记名股票
▪决规则
▪ (1)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区别同有限公 司
▪ (2)累计投票制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一项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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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
▪ 董事会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 董事组成的进行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 公司职务的法定机构。
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 大会。

公司法核心要点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

公司法核心要点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

公司法核心要点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现代商业世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股东权益,以及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法对公司结构和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核心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

一、公司的组成和分级结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由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组织成员构成。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拥有在公司中参与决策和享受利益的权利。

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则是股东的代表,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公司法中,还提到了公司的分级结构。

大多数公司都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形式。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由股东选举产生。

二、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机制。

1.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这样可以提高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促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独立董事不受公司控制,可以客观地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股东权益的机制,如股东提案权、股东监督权和股东诉权等。

这些机制可以增加股东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的案例和经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都注重公司治理的建设和完善,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比如,一些公司建立了独立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和事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减少董事会的集中决策和权力滥用。

此外,一些公司还建立了薪酬激励机制,通过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浅述【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了深远影响。

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加强了对董事会的规范管理,增强了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规范了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化和健康化,对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可以预见,新公司法将为企业营造更加透明、有序、公平的经营环境,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升经营业绩和竞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健康化将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助力企业实现更加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董事会、股东权益、高管薪酬、公司发展、规范化、竞争力、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对公司的发展和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分配权利和责任,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公司运作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公司内部管理风险,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股东和高管团队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协作机制,决策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和民主化。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还在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个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的挑战,更好地利用资源和机会,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长期的成功。

1.2 新公司法的出台新公司法的出台是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事件。

随着新公司法的发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将迎来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公司法中的股东会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中的股东会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中的股东会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公司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它代表了公司的股东利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决策,保障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探讨股东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及相关问题。

一、股东会的定义与职能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它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经理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决策进行集体决策和授权。

股东会的职能包括:1.审议和修改公司章程;2.选举、罢免和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3.审议和批准公司的业务计划和战略决策;4.决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和分红政策;5.监督公司董事会的行为,确保董事会遵守法律和道德要求。

二、股东会的构成和权益1.构成股东会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和议事权。

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会议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

2.权益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益的重要场所,其权益主要包括:(1)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2)表决权的行使;(3)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4)检查公司账目和文件的权利;(5)出席和发言的权利。

三、股东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其与其他治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监督股东会监督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利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通过股东会的决策监督,可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的治理透明度。

2.公司治理的公正性股东会作为公司治理机构的重要一环,代表了公司的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偏袒某一特定利益群体,维护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分权分置股东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了分权分置的作用,通过将权力下放给不同的决策机构,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降低了公司治理中的潜在风险,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和稳定性。

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层)条款(依据2024版《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层)条款(依据2024版《公司法》)

说明:仅为条款节选,仅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根据2024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没有什么变化;没有了执行董事的说法;可以没有监事也没有监事会。

因此本条款主要是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部分有变化,股东会部分没有变化。

公司治理结构1.股东会1.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2.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1.3.股东会职权1.3.1.一般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6)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2.特别职权(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4)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5)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6)审议批准公司任何关联交易;(7)决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8)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9)审议批准公司的下列任何一项重大交易:a.金额(不含利息)在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以上(含本数)或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0%(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公司融资借款。

b.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以上(含本数)或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5%(百分之五)以上(含本数)的非关联交易。

c.对外提供金额在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以上(含本数)的借款(包括类似借款的融资;对同一个对象及其关联对象累计借款金额超过该金额时即需批准)。

1.4.股东会职权股权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论公司治理结构

论公司治理结构

论公司治理结构【摘要】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配置公司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然而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内部人控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公司治理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历史演变和典型模式进行研究,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治理模式;健全完善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源于英文翻译,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界定,国内外学者由于分析和强调问题角度的不同,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有较大差异,现将各国比较有影响的学说概括为以下几种:第一、组织结构说。

即把公司治理结构看作一种组织机构。

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经济学家吴敬琏,他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第二、决策机制说。

即把公司治理结构看作是一种决策机制。

奥利弗?哈特提出了公司治理机制说。

“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活,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

”二、当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及其他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有特点,即所有者(即股东)、经营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有一定差异。

根据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公司机构设置中的地位、权力分配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同,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分为如下三种:第一种是单层委员会制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此种模式的治理结构,是在股东会之下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来兼任监督的职能。

业务经营是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并授权其负责执行。

公司治理公司内部结构与法律规定

公司治理公司内部结构与法律规定

公司治理公司内部结构与法律规定公司治理是指企业内部各种机构、规章制度等组成要素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企业和股东权益的一套制度安排。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核心组织。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察,维护股东利益。

首先,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的最高监督和决策权,包括选举和罢免董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股东大会在决策中应注意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得到尊重。

其次,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通常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决策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等。

董事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

最后,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或独立监事担任。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公司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监事会应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公司治理行为,保护股东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公司治理法律规定。

首先,中国《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

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和职权,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董事会职责和独立董事制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中国《证券法》也对公司治理做出了规定。

证券法强调了股东知情权和表决权的保护,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议案审议要求,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

【管理学】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

【管理学】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

●性质:◇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和董事的个人意志只能代表个人,要想使其上升 为公司的意志,必须通过法定多数股东的决议。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凡是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一切重大 问题都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是公司的议事机关。只是公司形式和法律上的权力机关而不是代表机关或 执行机关。实践中,股东会的权力已部分向董事会转移。
◆监督职能 监督股东会和经理阶层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出资者
的利益以及与企业发生联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
◆阐释职能 回答、解释或叙述公司基本政策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
⒈决策机构: ⑴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⑵董事会
⑴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含义: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 机构,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
包括 职能结构 层次结构 部门结构 职权结构
二、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
⒈直线制 ⒉职能制 ⒊直线职能制 ⒋事业部制 ⒌模拟分权制 ⒍矩阵制 ⒎多维立体结构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⒈直线制
⑴形式(见右图)
⑵特点
●上下级直线关系(命令-执行)
●只一个上级 ●不设职能部门
车间主任
⑶优缺点
■优点
●结构简单、权责分明、
●职权:
①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⑦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

公司法修订三稿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及意义

公司法修订三稿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及意义

公司法修订三稿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及意义《公司法》修订三稿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审计委员会制度:考虑到监事会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严重失位的情况,三审稿明确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增加关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三审稿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增加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容: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会导致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与名义持有人不一致,增加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易损坏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增加交叉持股的限制:为规制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利用交叉持股架空公司股东权利,导致内部绝对控制的行为。

这些变化对于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与合规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法和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高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以期为读者提供对公司管理和法律遵循的深入理解。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成立、运营、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职责、财务管理以及对外交易等多个方面。

公司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类型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公司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每种类型的公司在资本结构、责任承担、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义务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合法经营、纳税、信息披露等。

这些义务确保了公司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降低代理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

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等。

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针。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的利益进行决策。

监事会或独立董事为了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许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监事会或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管理层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执行。

管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结语公司法与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治理机制,可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法和治理结构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挑战,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繁荣。

公司法的治理结构

公司法的治理结构

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引言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是公司运营的核心,它关乎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提升企业的透明度、效率及市场竞争力,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选举董事和监事等重大事项。

股东通过大会行使其权利,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控制。

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承担制定公司战略、监督管理层执行等职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

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和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利益冲突,保护股东权益。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的决策。

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实现以下功能:决策功能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确保公司发展方向和战略的正确性。

监督功能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执行功能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它有助于:- 提高决策质量,避免单一或少数人的决策失误;- 强化内部控制,减少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提升企业透明度,增加外部投资者的信任;-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结论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健康运营的重要保障。

通过设立合理的治理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可以有效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论是公司的创立者还是投资者,都应重视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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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张承耀关于公司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日本是从1890年开始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引进公司制度的。

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比日本相差了一百多年。

应该说,中国的公司法基本上是抄国外现成的,而且在治理结构形式方面特别与日本的接近。

换句话说,中国的公司法主要是以日本的商法(公司法)为“模特”的。

回顾这些年来,人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存在着不少模糊的认识。

首先,“公司”这个概念就相当混乱。

早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实施之前,中国就已有了100万多家各式各样的“公司”。

6年的时间过去了,那些已经叫了“公司”的企业是否应该在指定的期间内按“公司法”登记?似乎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并没有这样一个时间表。

难道如此严肃的法律公式就是“有=没有”?改革开放以来,“法人”成为了一个时髦的名词。

其实,法人的本质在于拥有独立的资产;而在这点上,普遍存在着错误的认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工业企业法》指出“企业为一法人”,但同时强调“企业资产归全民所有”。

说企业是一法人却没有独立的资产,这就完全违背了法人科学。

现在的中国,“公司法”与“企业法”同时并存,二者相互矛盾和对立,那么,国有企业究竟是哪个法的法人?再如,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中说“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一法人”,它到底是哪个法的法人?如果说股份合作制为公司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企业形态的话,那么,现在中国还没有合作社法,又从哪里来的股份合作制?看来,企业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其次,在人们的日常交谈中,甚至于在重要的文件中,都常常出现这样的命题:“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从理论上讲,与公司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是公司法人本身,公司必须用全部资产来尝还债务。

换句话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正确的表述应该是“股东对公司有出资的义务,当企业经营不善、债权人要求公司破产时,股东的最大损失以出资额为限”。

这样,与“有限责任”相比,“有限损失”的提法可能更为确切。

第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为特殊的有限公司”的规定值得探讨,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将公司区分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两种形态。

日本的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法(商法)晚了30年,是专门为小企业特别是“夫妻老婆店”预备的企业体制。

目前,有限公司却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态,国有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向“夫妻老婆店”看齐呢?关于出资者人数,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者为两个人以上,但并没有比例上的限制,因此,某一方仅持1股也可以;既然没有说“夫妻不可以”,那就是说夫妻也可以。

对于这类“一人公司”问题,中国是从国家的特殊性出发的,认为国家1人可以而别人不可以。

其实,国外也遇到过类似问题,即股东名义上为多个人但实际上是1个人,究竟是应该严格检查出资者各自的独立性呢?还是应该默认这一事实而抓住有限责任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本质呢?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后者。

因为假如100个人每人出资1万元设立了一个资本金为100万元的公司A,另外有一个1人出资1000万元设立的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公司B,对于债权人来说,后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大一些,故而愿意投资于后者。

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有限公司甚至于股份公司都允许一人设立。

这是先一般后特殊的办法。

实际上,对于国家单独设立的企业,完全可以不必取得公司的形态,而可以成为某种公法人或特殊公法人。

第四,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这是对以前体制即厂长、经理为最高负责人体制(所谓的“厂长负责制”)的否定。

在现代公司制中,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为代理人;董事层为决策层;经理层为执行层。

这样,从基本关系上讲,董事长与股东更为近便。

所以,公司法才如此规定。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总经理与董事长不是一个人,总经理又负责对外从事业务活动,那么,每次都由董事长委托,那就很不方便了。

将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而一”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做既解决了两个人之间容易产生“内耗”的矛盾,又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两个人变成一个人又如何监督?第五,关于“监事会”的设置,国外公司有3种典型的治理结构:美国模式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两级,并没有什么监事会。

在董事会内部设立有审计委员会,大多由外部董事担任。

他们负责内部审计、设定董事薪酬,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合作。

德国为另外一个极端,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三级结构。

股东大会任命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

前者对内代表企业,后者对外代表企业。

日本模式则是兼而有之。

它也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两级,但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监事若干人(而没有监事会)。

这些人以个人为单位活动,每人有3项权利,即检查权——随时检查经理人员的工作;股东大会召集权——根据情况,监事一人就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权——在以代表董事为诉讼对象时,由监事代表公司。

中国似乎与日本最为接近,但在董事后面又加上了一个“会”字,它是议决机构吗?人们不得而知。

其结果,中国公司的监督效果比日本的更差。

应该说,这是中国公司法的一个“败笔”。

在这里,“照葫芦画瓢”或者“东施效颦”都是无济于事的。

第六,现在中国有一个名词,叫做“股份制改造”。

但是,事实与概念不尽相同。

特别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具有特定的股东结构,看上去好像是“子公司上市”。

公司成为了变相的自己持股。

这种超稳定结构既有好的一面,更有坏的一面。

企业如何自我监督、自我激励?关联交易令人吃惊。

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成为大股东手中任意雕刻的大理石。

“吃财政”、“吃银行”、“吃社会”留下了不好的名声。

东北一总厂制企业,搞股份公司时由集团公司为其大股东,从股市上筹集了数亿元资金。

第二年,将12亿资产与等额负债同时剥离到集团公司。

在集团公司内对主要车间进行了改革,1300人下岗,后来上岗700多人,经营效果明显提高。

这是对股份公司“转换机制”的绝妙讽刺。

在国外对国有企业搞的是“股份制改造”,在中国搞的却是“改造股份制”。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不可以离开股东结构来谈,换句话说,治理结构是股东结构的“影子”。

目前,中国似乎进入了一个“证券丑闻”时代。

俗话说得好,“时势造英雄”。

我们不应该责怪那些证券丑闻的“前台表演者”,而应该注意产生这些“英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第七,在目前的中国,“企业集团”可以说是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看到国外有企业集团,就引进了这一概念,结果造成行政性集团的泛滥。

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在各个企业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

后来“母子公司体制”被宣传成了企业集团的典型模式,而且基本上是政府-独资公司-上市公司这种结构。

实际上,这种情况与国外大企业体制是大相径庭的。

国外大企业一般上部为一上市公司,并没有什么上级主管部门,下部有许多子公司,多数为有限公司或封闭的股份公司。

这是一种“上开下闭”的“倒三角”结构。

相反,中国却是“上闭下开”的“正三角”结构,而且把它当成唯一的模式。

应该说,这种与日本财阀企业组织的情况非常相似,只不过日本财阀企业早先是家族-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结构,上个世纪20年代,有限公司就已经转换为上市公司了。

这些家族企业尚且知道股东多元化可吸收社会资金,中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就做不到?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一般管理者。

关于国家如何当好所有者和一般管理者,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

第一,“国务院直接任命总经理”。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如果让它们取得有限公司形态,又只有一人股东,那就没有必要设立什么股东大会了。

当时的国有全行业控股公司试点单位要求规定国务院直接任命董事长,这显然与公司法的程序相矛盾。

其原因是,这里的董事长为一“部级干部”,而多数董事都不是。

这样,从新体制程序上看,应该由董事选董事长,而从传统体制看,就是由上级任命下级,于是“董事选举董事长”演绎成了“董事长选董事”。

不仅如此,这些试点单位还要求规定国务院直接任命总经理。

这与公司法更加表现出直接的矛盾,因为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他们的理由是总经理也为一“部级干部”,同为一级干部,董事长如何任命总经理?这充分表现出新旧体制的格格不入。

现在,有的人干脆提出,这些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那还叫“公司”干什么?为什么不设立为公法人而非要勉强地往私法人上套?第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传统体制的“领导班子”的概念被引进到现代公司制之中则出现了问题。

“领导班子”是董事会一个决策层次的意思,而现代公司至少有3层,董事会上有股东会,下有总经理。

董事为股东的最亲近者、忠实可靠者,总经理为能人,他的流动性也较大。

总经理本事再大也不一定成为董事,更不一定会变成大股东。

对国有企业来说,其所有性质表现在股东层,董事层完全可以请民间企业家参与,例如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淡马锡公司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家一半对一半;英国水道公司的董事由国家任命,其职责是寻找最优秀的总经理,结果在国内找到了一位最优秀的民间企业家来干。

这些做法都没有影响国有的性质。

中国国家足球队聘请米卢当总教练,这至少是中国队冲出亚洲的重要因素之一。

那么,中国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可不可以是外国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是否可以为外国人?如果可以的话,那么,这些人也要国务院任命?第三,“关键在于选好一把手”。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就已经得出经验,选择好“一个人”至关重要。

但是,只有选择还完全不够。

当初选于志安不对?选褚时健不对?当然,这些所谓的“企业家”出事情还有结构上的原因,褚时健在企业任职的同时,还兼任地方烟草专卖局的局长,于志安也兼任地方经委的副主任。

企业经营者应该拿年薪,政府官员就应该拿月薪。

实际上,所谓的“一把手”是旧体制的概念,就是在“企业法”中,也主要给了厂长经理14项权利;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具有层次性,是一种民主议决与个人决策相结合的体制,任何人都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股东选择了董事并不可完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激励和监督董事。

本来,董事会就是要发挥集体决策的功能,假如“一把手”高于董事会,那又怎样体现“民主决策”的意义?因此,不适当地突出“一把手”的位置是不正确的。

第四,“找到了一个好人”。

不仅片面地突出一个人的作用不正确,在如何找到这“一个人”的程序上也有问题。

重庆特钢亏损了,从邯钢找来两个人,一个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一个人任党委书记。

企业果然变好了,但这是不是普遍的办法?重庆市政府什么责任?同样,东北制药1996年、1997年两年连续亏损,沈阳市派人到企业调查,280名中层干部有80%的人认为,原来被调走的副厂长陈钢同志再回来最好了,结果陈钢同志回来后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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