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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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厅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2月4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厅机关车辆管理和使用程序,强化车辆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厅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定向保障党政机关公务活动配备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按规定配备的离退休干部服务、实物保障岗位用车。

第二章车辆使用原则第二条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保障实物车辆;机关人员在驻地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应自行选择社会化保障方式;到驻地以外地区办理公务,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厅机关公务车辆由厅办公室统一调度派遣使用。

第四条厅机关公务车辆应为厅政务、事务服务,各处(室)使用要坚持三级审批权限:1、市区内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车队长审批;2、省内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3、跨省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报主管厅长审批。

第五条厅机关公务车辆可统筹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六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执法执勤)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要按照标准配备使用公车,不准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第八条厅机关所有车辆要按照要求非工作时间归库,因工作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归库时须经批准,并要确保车辆安全,避免盗损事件发生。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2015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15年春节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

2015年1月2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

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

公务用车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74号市教委机关、各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公布。

2017年6月20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根据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津机管发〔2014〕9号)和《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全面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公务用车,是市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拥有的车辆。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购置更新与处置第三条公务车辆新增、更新的车型、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商务车、旅行车应在编制内购置国产车型。

第四条一般公务用车更新标准。

(一)现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5、报销要素 公务接待费报销有“四要素”,包括: 1)财务票据; 2)派出单位公函; 3)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4)接待清单; “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一事多结”或 “多事一结”。 外宾接待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14〕4号)执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我县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表
早餐 (元/人) 中餐 (元/人) 晚餐 (元/人)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无食堂的单位,会议、
4、接待纪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公函接待或一函多餐。
县外来客
50
90
90
2)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内来客
40
70
70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3OO元 /人天 3OO元/ 人次
招待天数一 般不得超过 5天
含酒水饮料, 总宴请不得 超过2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二)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 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 卧) 4OO元/人次
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也紧随出台了一系列 适用全省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有12项: 1、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
2、2014年1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
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 财政厅单独或联合相关厅局还出台了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商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玉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4日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委各部门和市纪委、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受委托管理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按照中央、自治区以及玉林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玉林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玉林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市县,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第五条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市直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受委托管理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目标要求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我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2017年4月30日前对车改取消车辆全部实行封存停驶,2017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2017年10月31日前对取消车辆处置完毕,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二、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期摸查工作任务及分工(一)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同)车改摸查工作1、向区车改办提供我区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录。

(牵头单位:区编办,协办单位:区人社局,3月22日前完成)2、以2015年和2016年度为统计时间,核算我区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费用总额。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31日前完成)3、向区车改办提供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类型、性质、用途等,测算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数量和业务用车保留和取消数量。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31日前完成)(二)国有企业车改摸查工作1、向区车改办提供我区区直国有企业以及各级参改企业子企业名录(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直各部门代管的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下同),以及其2015年、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经济效益、员工数量,和其拥有车辆的数量、类型、性质、用途等。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22日前完成)2、测算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保留和取消数量。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3月31日前完成)三、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阶段工作任务及分工(一)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同)车改实施工作1、组织区直事业单位报送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2、组织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送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并组织实施。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解读近年来,公车改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全文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目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车范围、用车审批、车辆购置、车辆维护和保养、用车说明、违规处罚等。

该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促使公车资源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防止公车成为特权的象征。

首先,用车范围的界定是该制度的重要部分。

根据制度规定,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限定在必要的公务活动中。

用车人员必须按照职务、职级、用车任务的要求进行统筹安排。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公务用车被滥用,确保公车资源合理分配,避免了个别公务人员滥用行政资源的问题。

其次,用车审批流程的规范化也是该制度的亮点之一。

公务用车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得到使用许可。

用车审批程序包括单位机关用车申请、用车审批、车辆调配等环节。

只有经过层层审批并满足使用条件的用车申请,才能获得公车使用许可。

这一制度规定严格约束了公务用车的使用权限,增加了公务用车的审慎性和透明度。

再次,车辆购置和更新方面的管理也体现了改革的意义。

根据该制度,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新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标准执行,并以限额管理为基础。

购车资金主要来自专项资金,对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稽查,将有关情况作为审计资料收集整理,作为购车等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这一制度规定保证了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新在合理的财政范围内进行,避免了过度消费和浪费。

此外,该制度还明确规定了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机关单位必须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司机、维修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保证公车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增加了对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公车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机关单位并不完全执行该制度,导致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按系统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垂管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向;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管局备案。

垂管派出机构因新设立或者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确需核增车辆编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管局批准。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实行“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

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按照属地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者配越野车(含SUV)的,应当报国管局备案。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涉及资产管理相关事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垂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章。

第二章车辆的配备1.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

其中,单位数量在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一辆公务用车;单位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两辆公务用车;单位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三辆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车辆型号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持车辆完好、安全驾驶的各项功能。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1.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其他非工作性质的用途。

2.在使用公务用车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3.在长途出差或接待活动中,驾驶员应按规定休息,保证安全驾驶。

4.公务用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洗车和保养,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车辆的保险1.公务用车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购买车辆保险,并保证保险的及时缴纳。

2.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车辆的维护1.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轮胎等部位,确保车辆的安全。

3.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因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六章车辆的管理1.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台账,记录车辆的每一次使用情况,并对各项费用进行核实。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

3.单位领导应定期检查公务用车的管理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处罚措施1.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减工资、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因违规行为导致车辆损坏或人员受伤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单位承担相应赔偿。

第八章附则1.本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单位负责宣传和执行。

2.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单位领导机关,如有争议将由单位领导机关作出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现对公务用车的合规配置、规范运用和有效管控,依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铁三机〔2017〕434 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根据用途分为企业负责人履职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公务用车车型:企业负责人履职保障用车车型为小轿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大小客车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本办法所称租赁指连续租赁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租赁车辆行为)、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调剂、拍卖和报废。

第四条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作为配备公务用车的基本条件,保障生产经营一线用车,控制企业机关车辆配备,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现公务用车合规配置、管理规范、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有力、公务交通成本降低的目标。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预算控制、编制控制、标准控制。

下一级管理机关的公务用车预算指标、数量指标和配置标准由上一级管理机关核定。

要坚持分级管理、全系统覆盖的原则,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层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下管一级。

第七条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公司公务用车预算的审核与报送,负责公司机关及专业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社管中心等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处置。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专业分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本专业分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公务用车的配备、租赁和处置的初步审核和报送。

第九条专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公务用车主责部门是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负责本项目公务用车日常运行、使用、维护、核算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各类管理、消耗台账,报送各类报表,统一调配使用。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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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发布执行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发布执行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发布执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共八章40条。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共六章31条。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

2017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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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一、总则机关车辆是指用于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运输、巡视、公务等活动的车辆。

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使用范围1. 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行政公务活动,禁止用于私人用途。

2. 机关车辆的用途需事先申请,制定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机关车辆的用途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规定。

三、车辆管理责任1. 行政机关应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车辆的购置、保养、维修等工作。

2. 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做好车辆登记、规划、调度等工作。

3.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车辆购置与报废1. 机关车辆的购置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性能。

2. 购置车辆的经费应符合财政预算规定,不得违规挪用。

3. 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理或私自出售。

五、车辆保养与维修1. 机关车辆的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车辆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包括保养时间、内容、保养人员等信息。

3. 车辆维修应及时报修,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并保存维修记录和车辆维修发票。

六、车辆使用与处置1. 机关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目的或范围。

2. 车辆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车辆损坏、丢失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 机关车辆的处置应依法办理,不得随意转让或处置,车辆使用记录要保存至少五年。

七、车辆能源管理1. 机关车辆的燃料应合理使用,严禁超标排放,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

2. 车辆加油应选择合法的加油站,加油记录要详细记载,做到车辆油耗可追溯。

3. 机关应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车辆能源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经体〔2017〕47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公车改革后公务出行,加强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桂发改经体〔2017〕4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公车管理技术,实现公务车辆信息管理、车辆统一调度和用车监督检查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

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务用车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实行全区一张网,公车管理和公务出行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条平台用户包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平台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各党政机关参改单位等。

各用户单位根据职责分别使用平台的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与公务出行保障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定向化工作岗位保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服务规范和考核评价的建立和优化。

第二章平台车辆管理第六条保留车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有保密要求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统一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实现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第七条录入公务用车平台的保留车辆信息须与上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车辆信息保持一致。

保留车辆信息录入公务用车平台后,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2017-12-1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丹政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规范车辆配备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1.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辽纪发〔2002〕5号)第二条“党政机关购买车辆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和第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小汽车的审批管理。

省市两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县区机关小汽车的审批权在市里),决不允许放宽标准、放松管理”的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与更新实行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市政府批准制度。

2.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审核,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初审。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3.市、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意见办理车辆牌照登记和过户相关事宜。

二、审批依据1.配备标准。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配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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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接下来,和一起来了解下吧!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2015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15年春节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

2015年1月2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

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
为20%以上。

公务用车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

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

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

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15
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

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经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新区党政办、财政局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机关越野车委托驻在单位管理,并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兰州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

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各乡镇和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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