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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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摘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文章就荷兰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设立和组成以及其职能作分析。

[关键词]企业委员会;企业民主管理;产业政策

荷兰是资本主义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国土面积4万余平方公里,人口1650万。作为偏居一隅的欧洲小国,荷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令世人瞩目。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年荷兰国内生产总值(GDP)7834.13亿美元,排名世界第16位,人均GDP

47130美元,排名世界第6位。①尤其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②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委员会(Works Council),又称工厂委员会或者职工委员会,③是由雇员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雇员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健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荷兰企业委员会的前身是19世纪末一些荷兰企业中由雇主设立的雇员组织。当时,荷兰工会抵制企业委员会的设立,认为它是资本家用以牵制独立工会的出现而使用的“伎俩”。但是在“一战”结束后,受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左翼工会开始拥护成立企业委员会。④当时的企业委员会主要存在于商业领域,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领域。

1950年,荷兰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委员会法,随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民主化浪潮的兴起,1970年荷兰出台了第二部企业委员会法。与1950年的法律相比较,1970年企业委员会法明确要求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委员会,并赋予企业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其中包括知悉权和就企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批准企业一些特定的社会事务的权利。此外,1970年企业委员会法还强化了对企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保障。1979年,荷

兰议会对企业委员会法作出重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企业委员会的主席职位不再由雇主担任,企业委员会真正成为完全由雇员代表组成的组织;企业委员会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扩展,企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企业委员会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1982企业委员会法对中小企业中的雇员参与制度作了规定,1998年其适用范围进一步作了扩大。1982年后,有关法律规定公共服务部门由部门委员会行使参与决策的权利,1994年废除了这一例外机制,公共服务部门中也要求成立企业委员会。目前,只有教育领域不受企业委员会法的调整,该领域基于荷兰宪法中规定的教育自由,在该领域的决策参与机制中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参与程度也没有像企业委员会那么深入。

二、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根据荷兰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有5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委员会。这里的“企业”(enterprise)是指任何作为独立主体运营的组织,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商业企业,也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府机关等。“作为独立主体运营”并非意味着其不能成为某一企业集团的一部分,而是指该企业应当实现其自身的一些特定功能,并在某一商号下与第三方开展业务。⑤不对外出售其商品的工厂不属于企业委员会法调整的对象。如果某一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拥有两家以上企业,各企业的雇员人数均在50人以上,可以成立联合企业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由雇员选举的代表组成。企业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企业雇员超过6000人的,成员人数最多可达25人。企业委员会成员由拥有6个月以上工龄的雇员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有1年以上的工龄,有权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有雇员组织或者不超过30人或者1/3有投票权的雇员。企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席一名。企业委员会成立后,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事务。

为保障企业委员会成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委员会法规定,企业委员会成员每年享有一定的带薪离职时间参与企业委员会会议和进行相关研究,一般来说,每年留作会议用途的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进行相关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企业委员会成员享有工作保障,雇主应当保障其不应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而受到歧视,雇员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或者为成员候选人的,雇主不得解雇。企业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经费由企业负担。

三、企业委员会的职能

企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雇员与雇主就企业经营中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参与企业经营事务。企业委员会与雇主定期召开协商会议,讨论有关事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企业委员会要求,应当在两周内召开协商会议,

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企业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管理者应当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形式及其章程,如果企业所有人为自然人或合伙组织的,

该自然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如果企业委员会为某一法人实体所有,监事会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与住所;如果该企业是某一企业集团的一员,该集团所属企业的特征,集团内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对该企业施加控制的当事方的名称与住所;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可能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者机构,以及此种长期关系带来的可能对该企业施加控制的当事方的名称和住所;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行使重要管理职能的人员的姓名和住所,以及这些人之间承担各自职责的方式。

企业应当每年两次向企业委员会提交企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信息,企业有关决策事项需要事先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取得其同意的,在该决策作出之前,应当与企业委员会进行协商。当事人双方应当就企业委员会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者互助保险基金,其在向企业委员会提交年度账目时,应当同时提交公司年报及按民法典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供会议讨论。

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一些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这些事项包括:企业转让或者部分转让;设立、兼并另一企业或者放弃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与其他企业建立、实质变更或者终止长期合作关系,包括该企业建立、变更或者终止实质性的财务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或者主要经营活动的终止;企业经营活动的实质性变更;企业组织结构的实质性变更,或者企业内部责任承担主体的实质性变更;企业住所的变更;集体招聘或者解雇一批雇员;以企业名义的重大投资;企业向外贷款;企业对外借款,以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除非基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引进或者更新重大技术设备;以及与企业重大环保举措有关的行动和决定,包括引入新的或者改变现有的政策以及与环保有关的组织性的或者管理性的设备等。⑥

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一些与雇员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这些具体事项包括:涉及养老保险、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公积金积累的方案;关于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待遇和工作类别体系;在职以及病退期间与职业安全、职业健康以及职业福利相关的制度;录用、解雇和升职制度;职业培训制度;雇员表现评价制度;企业雇员信息登记、适用与保护制度;以及雇员出勤、风纪或者表现监控制度等。⑦

企业提出涉及上述事项的动议的,应当书面提交企业委员会。同时说明动议的理由以及预计给雇员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企业委员会在提出意见前,应当至少就涉及的事项与企业管理者至少协商一次。协商后,企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企业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如果企业委员会或者企业管理者提出要求,企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协商会议上当场作出。企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管理者应当在事后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委员会其最终作出何种决定,以及决定实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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