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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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荷兰会计实务体系

国际会计荷兰会计实务体系

荷兰会计模式的特征(三)
—— 会计管理体制
荷兰:会计职业界和审计要求
荷兰会计职业组织有着很悠久的历史, 在1895年荷兰会计师协会成立,而且 出版了《会计师》的协会专刊,1967 年生效。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会计准则的制定 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法国:法国的会计职业界——分离为注册 会计师协会和法定审计师协会。 • 德国: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 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 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 • 瑞典:瑞典有关会计惯例通常是特种会计 师协会发布的《理解瑞典财务报表入门》 的小册子作为依据的,只对会员产生约束 力,对审计会提出一些建议。
会计实务与法律为基础,影响最大的法律 是《商法》;《年度报表法》对于财务会 计准则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年度报 表法》和《所得税法》的会计要求并不完 全一致,报告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暂时 性差异,要通过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程序来 调节,这与美国的会计惯例相类似。
• 法国:以税务为导向的会计 • 德国:在税务会计上,则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 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 序和账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 瑞典: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准备会计”——“ 未税会计”保持着以公司利益为向导的北欧会计 模式的特征,奉行“极端稳健”的会计政策。通 过“准备会计”和低估资产价值来隐藏公司利润。 税法允许公司建立“未税准备”,尤为瑞典会计 的特色。
• 法国:由政府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会计方 案
• 德国:会计服从法律要求,没有单行的会 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 《公司法》、《税法》、《商法》中的规 定来体现的,即“会计规范法典化” • 瑞典:税法和国家的特定经济政策支配公 司会计

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一、引言工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了共同行动和保护其权益的平台。

在国外企业中,工会工作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的特点、功能以及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

二、国外企业工会的起源与发展1.工会的起源–工业革命带来的劳动问题–工人阶级的崛起和组织形式的产生2.工会的发展–从工会的形成到现代工会的演变–形成多样化的工会组织三、国外企业工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1.工会组织结构–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分支机构和委员会2.工会的运作方式–代表员工谈判和协商工资和福利待遇–维护员工权益并解决纠纷–开展员工培训和福利计划四、国外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1.工会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律对工会的保护–工会与雇主的法律关系2.工会的权益保障–保障员工的言论自由和集会权利–确保工会在企业中的代表性和民主选举五、国外企业工会的功能与意义1.维权和利益保障–提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工作条件的改善2.劳资关系的协调–实施工资谈判和合同签订–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维持稳定的劳资关系3.促进员工发展–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供员工福利和福利计划六、国外企业工会的挑战与展望1.挑战–企业间竞争对工会权益的挑战–全球化对工会组织的影响2.展望–国际工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创新工会工作方式与模式七、结论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在维护员工权益和促进劳资关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工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应加强对国外企业工会工作制度的研究和借鉴,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会改革和发展路径。

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

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

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荷兰议会共和制度起源于1579年的荷兰联盟,是欧洲最古老的共和制度之一。

这个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立法机构来制约行政机构,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滥用,并为公民提供更大的自由和民主。

本文将着重探讨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运作与发展。

一、制度概述荷兰议会共和制度的核心是立法机构组织——议会(Staten-Generaal)。

议会由众议院(Tweede Kamer)和参议院(Eerste Kamer)两个部分组成。

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15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四年。

参议院由代表各个省和城市的商业利益团体选举产生,人数为75名,任期为四年。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政府的行政决策、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财政。

议会共有两个议长和一名议会秘书长,具体的会议安排由议员所选举的组织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负责。

议会内部亦有各种专门的委员会,如预算和规划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等。

议员的数目一般不会出现空缺,如果确有需要,将通过特殊的选举程序选出新的议员,以保证议会的先验性不被打破。

议会的立法权是通过荷兰的宪法(Grondwet)确定的。

宪法为议会设立了更高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它立法行为均须遵循宪法,也可由宪法否定。

此外,因为议会制度中确保了杜绝权力过分集中于行政机关的情况,荷兰议会共和制度也因此被视作“冷门的欧洲内部力量均衡代表”出现在欧洲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二、运营机制对于议会选举,荷兰是一个全国性无党派的制度,除少量的政党之外,许多候选人都没有集结成联盟。

各个政党根据得票率,将得到相应的议会席位,最终依个人或党派的志愿和精神取得席位,并不参加与政治纲领有关的任何联盟活动。

议会的议员大多由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公民选举,没有专业政治训练,因此倾向于增加代表民间运动的候选人。

由此,议会有较为丰富的人民代表性,但也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议会内部的机关和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更为困难。

由于议会制度中各项制度安排的作用相对平衡,并且制约正反两方的制度安排都是缺少规则化的。

美英法德荷兰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的比较分析

美英法德荷兰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的比较分析

美英法德荷兰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的比较分析会计准则是在20 世纪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统一会计制度实现形式。

而不同的会计环境必然形成不同的会计准则及规范,各国的会计准则模式也必然不同。

目前,从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及规范上看,比较典型的会计准则模式有:1、美国会计准则(GAAP)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会计准则的代表性形式,是由民间机构在获得一定权威性授权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制定的一系列用以规范公司(主要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披露的惯例、规则、原则和程序的集合。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经历了由惯例、规则到原则和概念基础公告的发展演进。

美国是会计准则的始作俑者。

大约在20 世纪三十年代,会计领域中许多积极的先行者意识到,会计界必须采取措施以厘清理论与实务相互冲突的混乱状况。

“从那时起,对这一主题感兴趣的活跃团体便集中而持续地致力于建立会计准则,从而为报告企业事务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提供可接受的指引。

”正是这些观念,即强调“会计实务和程序” 、“可接受” 和“指引”,决定了随后做为美国会计基本规范的会计准则体系的根本特征,也决定了这种由职业界以民间身份制定的会计规制,虽然有经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所赋予的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做为一种行业规范,却始终处于较低层次。

与大陆法系国家从一开始就特别注重在商法中对基本会计关系进行严格规范不同,美国会计在很长时期内一直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约束。

直至20 世纪三十年代,美国会计依然处在自由放任状态,会计、审计处理多以经验判断为主,缺乏统一规范。

不但在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做为会计规范重要基础的《商法典》付诸阙如,即便做为会计规范另一重要来源的《公司法》,从制定之初起就处于各州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不仅无法通过它达到统一规范全国会计的目的,其中所确定的会计规范的内容,较之英国《公司法》,既缺乏规制的切实性,又缺乏规制的系统性。

事实上,早在20 世纪初,一些机构和民间人士即已认识到统一会计规范的必要性,并在这方面做了一定努力,但因各方面习惯势力的抵制,公司会计实务始终存在严重的多样性,而公共会计师对审计实务的处理也一直处于松散与不一致的状态,造成会计与审计工作失控,成为导致1929-1933 经济大危机的重要原因。

瑞典王国、瑞士联邦和荷兰王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瑞典王国、瑞士联邦和荷兰王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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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典王国的政治制度
前言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 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 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 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 府文约》, 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 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确立了瑞 典王国的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了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 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古斯塔夫政治改革的意义:削弱了教会势力;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危机; 国力增强;权力从教会和贵族转移到王室
(2)古斯塔夫二世:古斯塔夫阿道夫
相继设立最高法院、陆军部、海军部、财政部等一系列中央 一级的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地方省县两级制:全国划分为23 个省,省下设县;设立土地测量局,整顿税收。
(3)卡尔十一世:
封建特权的形成:教会、贵族(有许多原来的海盗首领) 授予大片土地和特权。
13世纪的《韦斯特耶特兰法》 参政会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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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卡尔玛同盟 4.瓦萨王朝时期的政治制度构建
被称为瑞典殖民帝国时期(1611-1718) (1)古斯塔夫瓦萨统治
没收教会财产,将教会占全国21.6%的土地置于王室的管理 之下,规定主教由国王任命;改组腐朽的国家机关,提高行政 效率,铲除各自为政的与王室对抗的贵族势力;贵族必须向国 家交纳贡税。

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有何不同?

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有何不同?

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商业模式的差异也逐渐显现出来。

荷兰和中国分别代表着西方和东方文化,其商业模式的差异引人关注。

本文将从企业文化、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三个方面来探讨荷兰和中国商业模式的不同之处。

1. 企业文化荷兰企业文化强调开放、自由、平等和合作,注重员工参与和创新。

荷兰的企业管理模式较为扁平化,员工可以参与企业规划和决策,并且企业会鼓励员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够为企业做贡献。

中国企业文化强调忠诚、尊重和纪律,注重领导者的权威和职权。

中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员工的自由度较小。

企业主要通过领导者的决策来进行管理,员工的自我价值和自主创新能力并不是特别重视。

2. 市场定位荷兰企业通常把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放在首位,注重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来思考和制定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

荷兰企业重视品牌和企业形象的建立,注重长期发展。

中国企业在市场定位上通常会注重政府关系和政策扶持,往往会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另外,中国企业也比较善于利用人际关系和人脉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

中国企业往往把业务扩展作为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尽可能地扩大市场份额。

3. 营销策略荷兰企业在营销策略上更加注重利用社交媒体和数字化技术来拓展市场,增加客户的互动性。

荷兰企业也比较注重网络口碑和用户评价,以便及时了解市场反馈和调整策略。

中国企业在传统营销渠道方面表现较强,尤其是在传统市场销售方面。

同时,中国企业也注重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通过代言人和明星代言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結語荷兰和中国的商业模式在企业文化、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荷兰企业更加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创新,切实满足客户需求,建立稳定的品牌和企业形象。

而中国企业则更加注重政府关系和人际网络,尤其是在扩大市场份额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未来,在不断推进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荷兰和中国商业模式之间的差异将会逐渐缩小,相互学习和汲取优势,成为全球经济互利共赢的重要推动力。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受到国家的法律、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上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目前,全球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分为股权导向型和声誉导向型两种。

股权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集中在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上,强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而声誉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关注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责任。

在股权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中,英美两国是较典型的代表。

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董事的角色,通过独立董事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

英国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加注重公司的监管和透明度,美国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更加注重长期稳定。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与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

德国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并设立了员工董事会,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注重企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日本公司通常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大量股权,并通过长期稳定的股东关系来维持公司的管理与发展。

在声誉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中,北欧国家是典型的代表。

瑞典、丹麦和芬兰等国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了体现。

在这些国家,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环境和社会责任报告,并设立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来监督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

以上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启示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良好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应该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关注公司的声誉和社会责任,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和社会政策的透明度。

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权利保护不完善、股东之间关系复杂等。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一、会计的宏观管理荷兰与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

对企业会计最具有影响的法律是民法、税法;证券市场对会计只有间接影响;公司财务报告通常要受到许多利害关系集团的监督。

(一)民法。

20世纪初,荷兰的企业管理与会计在国际上就有一定声誉,但直到1970年,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实际上没有法律规定。

1970年9月,荷兰公布了有关“企业年度报表”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告才开始有了立法依据。

由于荷兰没有独立的商法,该公司法于1975年收进了荷兰的民法之中,为了适应欧盟(前欧共体EEC)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用“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取代了“良好惯例”这条标准。

民法中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提供有助于形成有关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可靠意见信息;同时,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

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通用会计原则不是已接受的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会计原则,在含义上类似于英国的“真实与公允”观点。

至于哪些会计原则是可接受的判断标准,由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提供。

这些判断标准虽非法定,却被大多数企业所遵循。

(二)税法。

由于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税法对荷兰会计制度与实务不发生直接的影响,这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明显不同。

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明确分开的,会计的数字要经过摊配和调整才能与报税所用数字相衔接。

这就促使企业较早地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的方法,并使得企业在选择具体会计方法时能够更多地从会计理论与原则出发,独立地进行考虑。

(三)证券市场。

荷兰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以证券市场对会计的要求并不明显。

虽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绝大多数的则是5家大型跨国公司(荷兰化学制药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力浦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莱佛公司),这5家公司约占市场资本和营业额的50%。

荷兰银行事业部制及农业银行组织结构的思考

荷兰银行事业部制及农业银行组织结构的思考

荷兰银行事业部制及农业银行组织结构的思考荷兰银行历史悠久,在荷兰的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荷兰银行的发展不仅受到了国内外政治、经济及社会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其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就荷兰银行事业部制及农业银行组织结构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

一、荷兰银行事业部制荷兰银行的事业部制的历史可追溯到1609年,当时的荷兰金融体系以各个事业部的形式出现,各个事业部之间具有独立的经济活动,也能够与社会经济结构联系起来。

19世纪荷兰银行发展迅速,商业银行、公共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机构相继出现,这些机构均以事业部形式运作,形成各自独立的经营组织,也就是著名的“荷兰银行事业部制”。

荷兰银行事业部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荷兰银行的事业部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每个事业部的所有权、经营范围、管理权等都与其他事业部相区分。

(2)荷兰银行事业部制重视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不同事业部之间可以通过交换信息和协同合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3)荷兰银行事业部制符合行业现状的发展趋势,倡导金融集团的市场化经营,从而实现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荷兰农业银行组织结构荷兰农业银行是荷兰银行当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旨在为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荷兰农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归纳为三级结构:乡镇管理委员会、乡镇支行、农业信托机构。

(1)乡镇管理委员会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第一级,主要负责荷兰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管理及监督工作。

乡镇管理委员会由乡镇的政府指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制定农村金融服务标准,提供金融贷款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持等工作。

(2)乡镇支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第二级,担负着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通过的政策及实施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

乡镇支行通过向农民发放贷款,为农业生产投入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发挥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

(3)农业信托机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第三级,它的主要职能是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及提供技术支持。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机制,其目的是保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运营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管机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国际比较的方式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其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是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成熟和规范。

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常用的模式是董事会模式。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和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通常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独立董事常常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美国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大量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情况的信息,以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两层董事会模式为主要特点。

德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

监事会负责监督经理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的关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是以家族企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集团。

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团队构成。

董事会通常由公司内部的高管和外部的董事组成,公司内部高管对公司治理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公司还存在着横亘式股东结构,即大股东之间彼此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从上述国际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构成和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自于国家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和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利益纠葛。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

荷兰企业的财税合规要求及相关启示与建议

荷兰企业的财税合规要求及相关启示与建议
1.增值税资质、申报及退税。在荷 兰具有实质性经营业务(从事提供商品 或服务)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增值税资 质并做季度或月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与国内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税情况类 似。一般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标准税 率为21%,基本的生活必需类产品或 服务,如食品和饮料、农产品和服务、 药品、书籍、日报和杂志等适用低档税 率9%,境外商品和服务业务适用零税 率。实践中,对于大量的中间层控股公 司而言,只有在确定有商品或服务活动 (集团内部或集团外部均可)或金融服 务收入(利息收入)的情况下才能申请 增值税资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申 请增值税退税等。
一、荷兰财税环境 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长期保
持着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商业环境非 常健康。因为在财税政策方面的优势, 荷兰也是欧洲大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 多的国家之一。根据《福布斯》发布 的2019年“最适合经商的国家”中, 荷兰排名第四;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 10月24日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 告》,荷兰的营商环境排名第42位。 荷兰的国土总面积仅4.15万平方千米,
人口1730万人,截至2019年底的GDP 总值约9,129亿美元,人均GDP约5.28 万美元。此外,荷兰具有稳定的政治 经济、优越的国际商业环境、一流的基 础设施、有竞争力的财政政策、受过高 等教育的多语种劳动力、创新与创意环 境、蓬勃发展的各行业、卓越的生活品 质等优势。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荷兰 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开放经济体。国 土面积虽小,但其经济实力、国际贸易 水平不容小觑。悠久的贸易传统和稳定 的政治制度造就了荷兰高效运行的政府 结构,营造了健康、合规的财税环境, 推动了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英国脱欧自2016年全民公投开 始,经历两次大选、考验过3位首相, 经过各种“截止期限”,在过渡期结束 前一周,2020年12月24日双方终于达 成了脱欧后贸易协议。受此影响,越来 越多重视欧盟市场的企业正在将原先的 英国总部迁往财税环境优异的荷兰作为 新的投资目的地。2020年12月30日, 随着中欧贸易协定完成最终谈判,作为 亚欧大陆桥终点国家的荷兰由于其良好 的财税环境也将迎来新一轮中国企业投 资的热潮。

荷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改革带来的启示

荷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改革带来的启示

荷兰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改革带来的启示李瑢芳【摘要】Based on the EU company law and the legislative reform of Dutch company, the changes in Dutch company law for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re discusse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Dutch and Chinese compan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are studied to find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company.%以欧盟公司法为切入点,从近日荷兰公司法立法改革出发,讨论并分析荷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三个方向的变化,并与我国现状和公司法立法进行比较,尝试找出荷兰公司法改革给我国的立法启示。

【期刊名称】《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3页(P106-108)【关键词】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改革【作者】李瑢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11.91一、改革背景介绍自2009年里斯本条约签订后,欧盟各国对立法事宜达成一致。

在很多领域,欧盟享有立法专属权能,如关税、货币、竞争法等,各成员国不可行使此类权能[1]。

但公司法并不包括在内,因此里斯本条约只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例如: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第28条(Article 28 TFEU)规定,货物应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

第49条规定,欧盟公民可在欧盟境内自由开业等。

除此之外,包括指令在内的欧盟二级法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Dir.68/151)、公司资本(Dir.77/91)、年度报告(Dir.78/660)等。

荷兰会计制度的特征

荷兰会计制度的特征

荷兰会计制度的特征荷兰会计制度的特征:荷兰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透明度和公开性:荷兰会计制度着重于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司法规定了合并和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并要求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这样可以确保在财务报表中提供准确、可比较和及时的信息,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客观地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2. 小企业会计制度:荷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特殊的会计制度,称为“小企业会计制度”(Dutch GAAP)。

这个制度相对简化,旨在减轻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负担。

相比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更注重经济实质和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允许一些简化的会计政策和程序。

3. 税务适用性:荷兰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高度相符,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满足税务要求。

这样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并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效率。

4. 国际接轨性:荷兰的会计准则和规范与国际接轨,特别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

这使得荷兰企业能够更容易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投资者对其财务报表的信任度。

5. 审计制度的严谨性和独立性:荷兰的审计制度严格要求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

审计师必须依据国际审计准则(ISA)进行审计,并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中立和公正的意见。

这种严谨性和独立性有助于确保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总之,荷兰会计制度注重透明度、公开性和国际接轨性,以提供准确、可比较和及时的财务信息。

它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了不同的会计规范,便于企业满足税务要求并提高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严格的审计制度保证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独立性。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

荷兰会计实务体系

企 业 界
会计准则和实务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但财务会计有别于税务会计
特 征
荷兰与其他北欧国家相类似,其会计惯 例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最基本的法定财 务报表要求包含在《民法典》中,荷兰《商 法》中也有一些规定。 1970年,荷兰颁布的《年度报表法》 带来重大的变化,对荷兰公司的财务报告进 行了详细规定。荷兰是世界上唯一明确规定 《年度报表法》的实施进行法定检查的国家。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有区别,报告收益与 应税收益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要通过所得税跨 期摊配的程序来调节。
国 英 英 荷 做 实 分 “ 同 了
公 荷 国 兰 法 力 享 一 意 会
司 壳 以 的 。 , 有 致 , 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荷兰拥有一些具有世界影响的大型跨 (荷兰化学制药公司、菲利浦公司、 牌公司等),其中有些公司与美国、 及德国建立了一些合资企业,这促使 一些会计处理上逐渐参照国际准则的 荷兰的企业界在国内有着强大的经济 作为年度报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充 否决的权利(年度报表委员会实行 同意”议事规则,三方代表有一方不 视为不能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准则的制定工作
在北欧会计模式中最富有与英国会计模式相协调的色彩
《年度报表法》在规定必须按照稳妥的商业惯例的同时又提出 了年度财务报表应显示财务状况和成果的公允图景。 荷兰也开始转变“形式胜于实质”的观念,对库存股份从作 为一项资产处理,向作为业主权益的扣除项目转变。
现行重置成本计量的流行是荷兰会计实物注重以理论为指导的例证
会 计 职 业 界 和 会 计 准 则 的 制 定
1970年成立荷兰“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 ,由具有利害关系的 荷兰顾主协会、荷兰工会联合会以及 NIVRA 三方代表组成,隶属于政府的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是政府与民 间的联合组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该委员会 1981年改名为“年度报告委员会” ,由编报者、使用者和审计师三方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以“建 议性的”作用,制定和颁布荷兰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

劳资协商 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劳资协商  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劳资协商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作者:来源:《中国新时代》2013年第01期在劳动者参与企业事务方面,除《雇佣法》及其他一系列劳动关系相关立法之外,荷兰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委员会法》,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制度规定。

我们主要依据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和莱昂哈德·费尔堡所著的《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蔡人俊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8月第一版),做一概要介绍。

企业委员会的设立企业委员会是设立在一个企业内部、代表该企业雇员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法定机构。

荷兰的《企业委员会法》根据企业雇员人数划分了三个档次,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通道和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做出了不同的要求。

雇员人数为50人及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委员会。

雇员人数超过10人但未达到50人的企业,可以不设立正式的企业委员会,但也要有一套员工参与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没有设立企业委员会的企业,也必须每年分两次与雇员进行协商,特别是那些涉及四分之一以上雇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环境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其次是,在有四分之一以上雇员提出要求(要求中要说明需要协商的理由)协商的时候,企业必须与其进行协商。

此外,50人以下的小企业,如果有多数雇员提出申请,企业必须同意设立由3名雇员组成的员工代表机构。

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安全、员工健康和福利等事项的决策(制度的引入、变更或者废除),需要得到员工代表机构的同意。

对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可以仿照10人以上、50人以下小企业的做法,成立员工代表机构,但没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委员会最少要由3名委员组成,最多可以有25名委员。

所有的企业委员会委员都必须是由有6个月以上工龄的员工选举产生,当选委员要有1年以上的工龄。

选举产生出来的企业委员会委员,在他们当中推举产生1名委员会主席,并根据委员会章程规定任命1位委员会秘书。

企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章程规定,设立一些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处理涉及雇员利益的一些专门事务,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地点分布,设立各个不同地点的专门委员会。

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摘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

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章就荷兰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设立和组成以及其职能作分析。

[关键词]企业委员会;企业民主管理;产业政策荷兰是资本主义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国土面积4万余平方公里,人口1650万。

作为偏居一隅的欧洲小国,荷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令世人瞩目。

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年荷兰国内生产总值(GDP)7834.13亿美元,排名世界第16位,人均GDP47130美元,排名世界第6位。

①尤其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②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

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委员会(Works Council),又称工厂委员会或者职工委员会,③是由雇员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雇员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

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健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荷兰企业委员会的前身是19世纪末一些荷兰企业中由雇主设立的雇员组织。

当时,荷兰工会抵制企业委员会的设立,认为它是资本家用以牵制独立工会的出现而使用的“伎俩”。

但是在“一战”结束后,受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左翼工会开始拥护成立企业委员会。

④当时的企业委员会主要存在于商业领域,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领域。

1950年,荷兰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委员会法,随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民主化浪潮的兴起,1970年荷兰出台了第二部企业委员会法。

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发

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发

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发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对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是不是成立由非行政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完备与否的一个标志。

一、西方企业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的一个分会,一样由非行政董事组成,它是董事会和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操纵私财务报告方面的部份工作。

这种企业内部组织最先于1939年由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那时发生了连续串严峻的商业丑闻和诈骗案,纽约股票交易所希藉此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进展至70年代后期,该机构明确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需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来领导企业内部审计。

在加拿大这已是一项法律规定,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也慢慢实施这些强制性的方法,其重要目的在于借助这一机制,促使企业标准高效地运作,最大程度地规避企业的风险,爱惜投资人的利益。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的大体任务是帮忙董事会在企业的会计政策、内部操纵、财务报告实务等方面履行职责。

它肩负着三大方面的职责:(一)财务报告方面。

(门主持有关外部审计的事务,选择独立审计师,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打算,评判独立审计师的能力,督察审计结果Hz)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对重大的变更和其他有疑问的地方加以报告。

(3)先行检查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治理方面。

保证公司有效地遵遵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维持有效的操纵以揭露利益冲突和过失,要紧包括审阅公司各类政策,审阅未决诉讼的有关报告,审阅有关重要利益冲突的报告,组织公司财务事件的专门调查,如公司特权问题、公事捐赠问题等。

(三)公司操纵方面。

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监察关键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领域、内部操纵制度,涉及的工作有检查内部审计打算范围、评判内审人员技术、决定内部审计财务预算、监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操纵方面建议的执行。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优越性一、这种组织机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表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外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业主制的领导体制

国外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业主制的领导体制

海尔集团一直在家电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管理经验就是“不断创新,以人为本”。

海尔就是依靠这种领导理念,才能走向成功。

这个领导管理模式是海尔总裁张瑞敏提出的,确定杰出的领导人是海尔成功的核心条件。

美国《财富》杂志评价说:“张瑞敏是一位充满现代精神的总裁,利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把一个困难重重的企业扭转成为商战中的赢家。

”不同于其他许多中国企业,张瑞敏所具有的领导资质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他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理解,尤其深谙老子学说,常常在复杂的企业事务中不断悟道自省,追求一种“宠辱不惊”的境界。

其次,他有着多数中国企业领导人没有的远大目标。

张瑞敏的座右铭是孙中山先生提倡的“要做大事,不要做大官”,他所理解的大事就是使海尔成为国际一流企业,成为中国民族企业的脊梁。

这样一种崇高的理想使它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发展企业,也是海尔拥有激动人心的企业远景。

再次,张瑞敏有着独到和超前的眼光,当别人都在通过大规模生产劣质产品牟取暴利时,他却可以做出“砸冰箱”的惊人之举。

这三方面的独到之处使张瑞敏在与他同时代的企业领导人中独树一帜,也直接促成了海尔今日的发展。

可以说,张瑞敏的成功领导是海尔最值得称道的经验,领导人自身的素质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他能否把自己先进的领导理念关注到企业的经营中,作为一名企业家,张瑞敏的成功之处在于他把“不断理念,以人为本”的领导理念融于各种领导行为中。

张瑞敏十分注重理念的创新,他说过“理念的领先几乎决定企业的命运,可以这样讲,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

第一,生存理念,吸取了“忧患意识”的理念,在当今社会,他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恶劣环境条件下,仍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着危机意识,使企业不会因骄傲自满而落后。

第二是机遇,抓住市场机遇、政府机遇、世界发展机遇,这都会将海尔推向高峰。

第三是人才理念,海尔认为人人都是人才,只要能够挖掘出自己的潜能,赢得效益,都是海尔需要的人才。

海尔还采用岗位匹配的方法,安排不同优势的员工到不同的岗位上,从而发挥他们的价值。

荷兰小公司

荷兰小公司

荷兰小公司
作为欧洲最小的国家,荷兰具有不同寻常的小型企业文化。

荷兰小型企业富有创造力,充满活力,以及在创新和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

企业家们拥有丰富的创新理念,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独特的服务质量才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荷兰的小公司经常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以满足新客户的需求和希望。

他们探索新的市场机会,寻求新的服务,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

这样的营销策略使得小公司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且在市场中取得成功。

荷兰小公司经常采用高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以便更好地控制企业的运营风险。

这种架构提供了适当的分管职责,以及强调企业重要事项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在企业内部,有清晰的职能分工,各层次的决策权都有明确的分配,以提高企业的组织效率和营运管理的效率。

此外,荷兰的小企业还经常采取更多的灵活性,尤其是在风险管理和金融管理方面,以及借助新技术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为此,荷兰小企业经常利用技术,以及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绩效,以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尽管荷兰小公司可能面临各种挑战,但他们的创新型企业文化一直在发挥重要作用,他们不仅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还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在未来,荷兰小企业仍将继续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步骤,以维持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

有望为荷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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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摘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

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章就荷兰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设立和组成以及其职能作分析。

[关键词]企业委员会;企业民主管理;产业政策荷兰是资本主义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国土面积4万余平方公里,人口1650万。

作为偏居一隅的欧洲小国,荷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令世人瞩目。

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年荷兰国内生产总值(GDP)7834.13亿美元,排名世界第16位,人均GDP47130美元,排名世界第6位。

①尤其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荷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一举摆脱上世纪几次石油危机和“过度福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引人注目的就业失败者”转变为欧盟国家就业奇迹的创造者,②在产业关系中创造了著名的“荷兰模式”。

在荷兰模式的产业关系中,企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委员会(Works Council),又称工厂委员会或者职工委员会,③是由雇员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雇员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

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健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企业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荷兰企业委员会的前身是19世纪末一些荷兰企业中由雇主设立的雇员组织。

当时,荷兰工会抵制企业委员会的设立,认为它是资本家用以牵制独立工会的出现而使用的“伎俩”。

但是在“一战”结束后,受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左翼工会开始拥护成立企业委员会。

④当时的企业委员会主要存在于商业领域,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领域。

1950年,荷兰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企业委员会法,随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民主化浪潮的兴起,1970年荷兰出台了第二部企业委员会法。

与1950年的法律相比较,1970年企业委员会法明确要求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委员会,并赋予企业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其中包括知悉权和就企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批准企业一些特定的社会事务的权利。

此外,1970年企业委员会法还强化了对企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保障。

1979年,荷兰议会对企业委员会法作出重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企业委员会的主席职位不再由雇主担任,企业委员会真正成为完全由雇员代表组成的组织;企业委员会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扩展,企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企业委员会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1982企业委员会法对中小企业中的雇员参与制度作了规定,1998年其适用范围进一步作了扩大。

1982年后,有关法律规定公共服务部门由部门委员会行使参与决策的权利,1994年废除了这一例外机制,公共服务部门中也要求成立企业委员会。

目前,只有教育领域不受企业委员会法的调整,该领域基于荷兰宪法中规定的教育自由,在该领域的决策参与机制中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参与程度也没有像企业委员会那么深入。

二、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根据荷兰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有5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委员会。

这里的“企业”(enterprise)是指任何作为独立主体运营的组织,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商业企业,也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府机关等。

“作为独立主体运营”并非意味着其不能成为某一企业集团的一部分,而是指该企业应当实现其自身的一些特定功能,并在某一商号下与第三方开展业务。

⑤不对外出售其商品的工厂不属于企业委员会法调整的对象。

如果某一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拥有两家以上企业,各企业的雇员人数均在50人以上,可以成立联合企业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由雇员选举的代表组成。

企业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企业雇员超过6000人的,成员人数最多可达25人。

企业委员会成员由拥有6个月以上工龄的雇员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有1年以上的工龄,有权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有雇员组织或者不超过30人或者1/3有投票权的雇员。

企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席一名。

企业委员会成立后,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事务。

为保障企业委员会成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委员会法规定,企业委员会成员每年享有一定的带薪离职时间参与企业委员会会议和进行相关研究,一般来说,每年留作会议用途的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进行相关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企业委员会成员享有工作保障,雇主应当保障其不应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而受到歧视,雇员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或者为成员候选人的,雇主不得解雇。

企业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经费由企业负担。

三、企业委员会的职能企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雇员与雇主就企业经营中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参与企业经营事务。

企业委员会与雇主定期召开协商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企业委员会要求,应当在两周内召开协商会议,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企业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管理者应当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形式及其章程,如果企业所有人为自然人或合伙组织的,该自然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如果企业委员会为某一法人实体所有,监事会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与住所;如果该企业是某一企业集团的一员,该集团所属企业的特征,集团内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对该企业施加控制的当事方的名称与住所;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可能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者机构,以及此种长期关系带来的可能对该企业施加控制的当事方的名称和住所;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行使重要管理职能的人员的姓名和住所,以及这些人之间承担各自职责的方式。

企业应当每年两次向企业委员会提交企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信息,企业有关决策事项需要事先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取得其同意的,在该决策作出之前,应当与企业委员会进行协商。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企业委员会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者互助保险基金,其在向企业委员会提交年度账目时,应当同时提交公司年报及按民法典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供会议讨论。

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一些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

这些事项包括:企业转让或者部分转让;设立、兼并另一企业或者放弃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与其他企业建立、实质变更或者终止长期合作关系,包括该企业建立、变更或者终止实质性的财务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或者主要经营活动的终止;企业经营活动的实质性变更;企业组织结构的实质性变更,或者企业内部责任承担主体的实质性变更;企业住所的变更;集体招聘或者解雇一批雇员;以企业名义的重大投资;企业向外贷款;企业对外借款,以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除非基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引进或者更新重大技术设备;以及与企业重大环保举措有关的行动和决定,包括引入新的或者改变现有的政策以及与环保有关的组织性的或者管理性的设备等。

⑥根据企业委员会法的规定,一些与雇员权利密切相关的事项,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涉及养老保险、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公积金积累的方案;关于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待遇和工作类别体系;在职以及病退期间与职业安全、职业健康以及职业福利相关的制度;录用、解雇和升职制度;职业培训制度;雇员表现评价制度;企业雇员信息登记、适用与保护制度;以及雇员出勤、风纪或者表现监控制度等。

⑦企业提出涉及上述事项的动议的,应当书面提交企业委员会。

同时说明动议的理由以及预计给雇员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企业委员会在提出意见前,应当至少就涉及的事项与企业管理者至少协商一次。

协商后,企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企业并说明决定的理由。

如果企业委员会或者企业管理者提出要求,企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协商会议上当场作出。

企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管理者应当在事后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委员会其最终作出何种决定,以及决定实施的日期。

[注释]①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网站。

②荷兰的失业率从1983年的14%降低为1997年的6%,远远低于欧盟11%的平均水平。

参见[荷]耶勒费舍等著、张文成译:《荷兰的奇迹:荷兰的就业增加、福利改革、法团主义》,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③works council按意译为职工委员会更为准确,其不仅在企业组织中存在,也在其他劳动用工单位中存在。

但按照多数学者的译法,本文还是称为“企业委员会”。

④Antonie T. J. M. Jacobs, Labor Law in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⑤[荷]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莱昂哈德·费尔堡著,蔡人俊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商务印书馆2011年8月版。

⑥参见荷兰企业委员会法(Works Councils Act)第25条第1款。

⑦参见荷兰企业委员会法第27条第1款。

[参考文献][1][荷]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莱昂哈德·费尔堡著,蔡人俊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商务印书馆2011年8月版。

[2][荷]耶勒费舍等著、张文成译:《荷兰的奇迹:荷兰的就业增加、福利改革、法团主义》,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

[3]Antonie T. J. M. Jacobs, Labor Law in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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