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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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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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2013.2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2013.2

无极县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才有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诊断证明只证明病人所患疾病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如病情特殊,患者出院后需陪护的,由科主任签字后到医务科盖章。

4.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6.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交申请方,一份留医务科。

7.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
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9.我院职工因伤病等需开诊断证明,必须由相关专业科室的科主任开具。

10.本规定自2013年2月日执行,原规定废止。

医务科 2013年2月18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断建议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与保管:(一)诊断证明书由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临床岗位的医师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领取人要妥善保管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领取加盖医务部印章的诊断证明书时,由医务部专人登记起止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三)医务部必须执行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本长期保存,不得遗失。

(四)医务干事负责诊断证明书的领取登记工作。

二、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与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对国家、单位、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在岗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诊断证明。

(三)、医师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不准跨专业开诊断证明书。

(四)、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要调取原始住院病历或提供原始门诊病历,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对诊断难度大的或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计划生育、残疾医疗鉴定、学生休学或免予体育课程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七)、因病情确实需要配备轮椅、围腰、拐杖、假肢、助听器等劳保用品范畴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建议证明。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篇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篇二: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姓名: 性别: 男年龄: 岁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处理建议: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月日备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病情证明章)篇三:门诊疾病断证明书姓名: 性别: 男年龄: 岁岁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月日备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通用3篇)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 天,门诊不超过1 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 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2区县卫生局、公安局及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一、引言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疗机构出具的一种重要证明文件,对于患者的就医、报销、司法诉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证明书内容1. 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出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机构代码等;(3)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诊断日期等;(4)医生签名和执业证号,确保签署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具备相应的资质;(5)相关附件,如检查报告、化验单、影像资料等;(6)医疗机构盖章,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和文体应统一,遵循科学、规范、简洁的原则。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程序1. 出具程序(1)医生面对面诊断后,如确需开具诊断证明书,应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2)针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诊断,医生需要寻求专家会诊意见后方可开具;(3)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尽量避免在诊断证明书中披露敏感个人信息。

2. 管理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2)严格控制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权限,确保只有具备合格资质的医生才能开具证明书;(3)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格式进行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4)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四、诊断证明书的使用1. 在患者就医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患者就诊的依据,确保患者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政策和待遇;2. 在工作单位和社会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请假、休假、调岗、工伤认定等事项的证明材料;3. 在司法诉讼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鉴定证据,用于法庭审理;4. 患者对于自己的诊断证明书有权要求医生给予详细解释,并可以申请复印留存备查。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存和保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证明书保存制度,对于诊断证明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2. 已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3. 未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在患者离院前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疗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疗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建议的文字凭证,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疗、闯事补偿、司法判定以及各种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本单位详细状况,现对医学诊疗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疗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一定经上司医师批阅署名,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疗证明要谨慎仔细,不可以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照,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疗证明书,更不同意出具虚假医学诊疗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疗证明一定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疗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天,当天盖印有效,非当天开具不予盖印(特别状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出 3 天,门诊不超出 1 周,慢性病不超出 2 周,特别状况不超出 1 个月。

五、对过后的医学诊疗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别状况的,要以事实为依照,核实后并经院领导同意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一定书写为补办当天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斗打斗、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别状况一定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1 七、以下状况须接到相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察,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印奏效:1、凡波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损害、保险索赔、建议休养、更改工作、外处治疗等,应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疗证明书一般交自己带回,特别状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波及法律的诊疗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疗,需开诊疗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议论后,谨慎开出诊疗证明书。

十、凡波及司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疗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判定的最后建议为最后诊疗。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判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应急处理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和作用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休息建议等信息的文字凭据。

它是患者就诊过程的记录,也是患者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依据。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资格。

2.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完成门诊病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的初步诊断或印象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与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检查结果相符合,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4. 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由出具证明书的医生签名。

5.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患者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出具病休证明书。

病休证明书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预计休息结束日期和休息原因。

2. 患者因疾病需要特殊治疗的,可以出具治疗建议证明书。

治疗建议证明书应注明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3. 患者因疾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书。

相关证明书应注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保密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诊断证明书进行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或者泄露患者信息。

2. 医生对因出具诊断证明书而掌握的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 患者有权查询、复印自己的诊断证明书。

患者查询、复印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六、诊断证明书的修订和撤销1. 如果医生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修订。

医院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医院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
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10、病人持诊断证明书盖章时,必须出据相关单位介绍信,方给予盖章。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导语】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医疗集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集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集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依法出具医学证明书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健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师签字),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病假证明期限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负完全法律责任。

三、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办理低保、计划生育、保险索赔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诊断证明。

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书。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书。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出具与病假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权限1、急诊患者原则上不超过一周;2、门诊普通患者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不超过两周;3、住院患者原则上出院时需要继续休病假不超过三月;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照《中共县县委和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纪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门(急)诊患者每次就诊、住院患者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规定(3篇)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第三条医疗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对其患者疾病状况、治疗过程和康复情况等作出的书面结论,是患者就医、治疗、康复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和诊疗过程出具。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就诊医师;(三)疾病名称、诊断依据、诊断结果;(四)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五)康复建议、注意事项;(六)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第七条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真实、准确;(二)符合诊疗规范;(三)尊重患者隐私;(四)不夸大病情,不误导患者。

第八条医师在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二)结合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病情;(三)根据诊疗规范,提出合理的治疗方案;(四)在医疗诊断证明上签名,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师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诊断证明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诊断证明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备案:(一)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修改、撤销;(二)医疗诊断证明的遗失、损坏;(三)医疗诊断证明的异议、投诉。

石阡县人民医院 医学证明书管理

石阡县人民医院 医学证明书管理

石阡县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师和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并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由本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审核签名,经科室盖章后到医务办审核盖章(医学出生证明在妇产科完成,责任由妇产科承担)。

医务办做好登记。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患者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等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及主要处理意见。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超过1个月的休假证明报医务办组织专家讨论决定。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相关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办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医院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认真负责地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五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等资料,做出客观、准确的诊断。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依据;(三)诊断结果;(四)治疗建议;(五)出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清晰的文字,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达。

第八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以下条件:(一)诊断证明书内容真实、准确;(二)诊断依据充分;(三)符合诊疗规范。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销毁。

第十一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填写《诊断证明书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依据;(三)诊断结果;(四)出具日期;(五)医师签名。

第十三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后,应及时将登记表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师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造成患者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师违反本制度,造成医疗机构名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篇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篇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1 / 8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二: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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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
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
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
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
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
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
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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