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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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科计字[2012]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计字〔2012〕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9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专家分类
第一条战略研究专家。

主要职责是参加我省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问题咨询和论证。

遴选条件:
1、在湘两院院士;
2、国家层面的战略研究专家;
3、获国家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专家;
4、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任;
5、行业管理部门、大学、各科研院所主管科研的负责人;
6、大中型企业负责人。

第二条领域研究专家。

主要职责是参加我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科技奖励评审。

遴选条件:
1、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
2、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的负责人;
3、省级科技领军人才、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重点实验室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任;
4、行业管理专家;
5、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3月2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职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有湖南特色的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为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实现“三量齐升”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和引领,现就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改革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1. 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

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类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

2. 加大财政科技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在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中,集中7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建设。

改革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配置方式,每年选择4-6条重点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行技术创新体系集成支持,采取竞争择优、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市州和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协调,着力突破产业发展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实现项目、人才、基地平台和产业的结合。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2009年7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现将《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制定的依据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原有的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奖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均纳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按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奖励条例、规定,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属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待国家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再申报奖励。

属企业质量管理的成果,一律申报国家或省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湘科字[2009]8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科字[2009]84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00九年七月二日附件: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六章评审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五个类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加速科教兴湘、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80.11.05•【字号】湘科字[80]第160号•【施行日期】198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湘科字(80)第16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鉴定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州科委、省直各有关厅、局,各高等院校、各专业研究所: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按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办理。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搞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范围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分为三类:1.自然科学成果,即具有创造性的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技术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能使生产多快好省或能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条管理机构与任务科技成果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省和地、市、自治州科委应设置专门机构,省直有关厅、局应配备专人,分别负责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2.制订本省、本地、本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3.组织对重要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评选、奖励;4.组织或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5.管理和提供成果档案资料,编写重大科技成果报告;6.保护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7.抓好科技成果干部的业务培训;8.办理其他与成果工作有关的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湘政办发[1985]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湘政办发[1985]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85〕47号)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四千元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二千元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一千元四等奖奖状、荣誉证书五百元第四条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84.01.10•【字号】湘科字[84]第002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科字(84)第002号)关于发送《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县科委、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各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所:现将《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湖南省科技三项计划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一九八四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三项计划管理体制第三章:科技三项计划的编制第四章: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的实施第五章:科技三项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申报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科技三项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三:科技三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附件四:重大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提纲附件五:科技三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文件附件六:科技三项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登记表附件七:地(市)科委、省直厅(局)项目管理联系人登记表附件八: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九:科技三项计划项目修订申请表附件十: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十一:技术鉴定证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科委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综合性职能机构。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计划工作的领导,逐步推行现代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计划应贯彻党的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经济,面向社会,促进技术进步。

年度计划是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具体体现,应在符合规划规定的战略方向这一总原则下,有步骤、有计划地保证规划战略决策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

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

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

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1991.10.01•【字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科技兴湘是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全省人民的宏伟事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造成一个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科技兴湘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他们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到基层去、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多作贡献。

为此,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用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颁布的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放活科技单位的各项政策,同时,就有关科技人员、科技奖励、科技税收、科技信贷等政策,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科技人员政策1、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广大科技人员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

全省每年从科研设计单位、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组织三万名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科技兴湘活动。

2、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凡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享受如下优惠待遇;(1)从科技成果推广受益方因推广某项成果而新增效益的税后纯收入中,连续三年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推广方和受益方的有关科技人员。

(2)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业绩,经过考核后,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3、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基本职权规定》,制定一套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的办法。

企业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科技人员,其奖金待遇应与生产第一线工人一视同仁,有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4、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国内外人才引进工作。

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要力争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吸引国内外博士生来湘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学术活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湘科成字[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科成字〔2013〕54号)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省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我们对原《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湘科成字〔2001〕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4月16日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是经过鉴定、评价、验收等评价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研究、软科学、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省科技厅授权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和行管办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大型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下一级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省科技厅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09【实施日期】2009.07.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九年七月九日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管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防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

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从严控制,严格按程序审批。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因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考核情况可进行通报,但不得颁发表彰决定、奖章、奖牌、证书,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表彰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表彰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表彰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湘科政字[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表彰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湘科政字[2011]139号)各市州科技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局、科协,省直各有关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组织举办了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围绕“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富民强省”主题,以第四届湖南科技博览会为主会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科普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经各参与单位申报,省科技活动周组委会认真评审并公示后,决定长沙市科技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宣教处等75家单位为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吴许文、刘卓等74位同志为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个人,以资鼓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为继续组织举办好一年一度的湖南科技活动周再立新功,推动全省科普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011年9月29日附件一: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名单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长沙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长沙市雨花区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芙蓉区科学技术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天元区科学技术局湘潭市科学技术局湘乡市科学技术局湘潭市雨湖区科学技术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山县科学技术局衡阳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邵阳市科学技术局绥宁县科学技术局城步苗族自治县科技局新宁县科学技术局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岳阳楼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岳阳经开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局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常德市鼎城区科学技术局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益阳市科学技术局郴州市科学技术局宜章县科学技术局永州市科学技术局永州市零陵区科学技术协会怀化市科学技术局道县科学技术局中方县科学技术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涟源市科学技术局湘西州科学技术局凤凰县科学技术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宣教处湖南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处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普及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处湖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湖南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湖南省水利厅科技外事处湖南省农业厅科教处湖南省卫生厅科教处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处湖南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湖南省安监局规划科技与财务处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科技发展部湖南省军区司令部直属工作处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处湖南省林业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湖南广播电视台科技管理部湖南省总工会技协办共青团湖南省委学校部湖南省妇联宣传部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湖南省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湖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湖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湖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处长沙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湖南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处岳麓区清水塘中学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科普部中航工业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数字卡通动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计算机用户协会湖南省创造学会附件二:2011年湖南科技活动周先进个人名单吴许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陆永平长沙市委宣传部何笑梅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肖秋良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成钢株洲市科技局陈丹妮株洲市科技局陈伟林湘潭市科学技术局段玲湘潭市科学技术协会尹辉湘潭岳塘区科技局谢德文衡阳市科学技术局彭坤衡山县科学技术局莫长军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黄志毅邵阳市科学技术局刘建平邵阳市科学技术局唐晓明新宁县科学技术局柳怀岳阳市科学技术局欧阳雪云岳阳市科协(科技馆)赵群子岳阳华容县科技局肖继国常德市科学技术局金刚常德市鼎城区科学技术局陈志刚常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周化玉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蔡菁张家界(中国)金驰大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清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孔强益阳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聂灿益阳沅江市科学技术局彭岳辉郴州市科技局肖云飞郴州市科技局陈卿陆郴州宜章县科学技术局唐和林中共永州市委宣传部宣教科张凌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科陈召军永州江华县科技局易秀金怀化市科学技术局曾军芳中方县科学技术局彭金春娄底市科技局何国华娄底市科技局肖飞娥娄底双峰县科技局王鹏文娄底市科学技术协会田艺湘西州科学干部培训中心兰秋生吉首市科学技术局刘卓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王红湖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廖良禾湖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陈满生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曾学文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处满延照湖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丁佳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邓枝柳湖南省水利厅科技外事处欧阳臻湖南省农业厅科教处姚贤清湖南省林业厅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袁卫东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曾丽琼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质量处李志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林四萍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李祺湖南省农科院科研管理处粟烨岭湖南省建筑科学院田松鹤湖南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科技规划处张蓉晖湖南广播电视台科技管理部严小玲湖南省妇联仇财兴湖南省气象局万文湖南省地震局何运生中南大学潘晓雁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处谭泗桥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处熊建军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处葛云鹏湖南中医药大学李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处何倩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雷军湖南省医学会综合办公室谭艺平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刘文智湖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钟琦湖南省地质博物馆聂小梅湖南省森林植物园王克栋中航工业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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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于2019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技奖。

第三条省科技奖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承担省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省科技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第六条省科技奖包括下列类别:(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省自然科学奖;(三)省技术发明奖;(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六)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或者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

第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其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1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每次不超过5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不超过4项,均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每次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

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省科技奖奖金标准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省科技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科技奖获奖情况载入获奖人员档案,作为对其工作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省科技奖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工作方案和候选人(项目)提名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事项,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

省科技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40日。

第十七条省科技奖由下列单位和专家提名:(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三)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四)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等提名单位。

第十八条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

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专家提名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省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提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征得被提名对象的同意,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提名书。

提名单位、专家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等相关材料,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提名资料的,有关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提名材料。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

初评和行业评审的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行业评审阶段省外专家不得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由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评审专家作出回避处理:(一)省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主要完成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省科技奖当年的所有评审;(二)省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项目所属奖励类别的评审;(三)提名专家不得参加其提名项目所属奖励类别的评审;(四)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不得参加本人作为候选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和本单位项目的评审;(五)评审专家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相应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提名单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

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未作出回避处理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知道回避事由后立即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初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进行初评。

通过提名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以及通过初评的省科技奖其他类别的项目,由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行业评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审,根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审定获奖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形式审查结束或者各阶段评审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分别公示已通过提名形式审查和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及其提名单位和专家。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提名结果和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结论的公示期均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提名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身份保密。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协调原提名的单位、专家或者评审专家进行核实处理,或者组织其他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提名结果和评审结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下一阶段评审或者审核。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重新评审;超过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全部委员的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三十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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