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第五章4损失补偿原则
§5.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中的一些险种 ),而对给付性的 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除健康保险中的一些险种,最为典型的是人寿保 险),在实务中并不适用。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 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分析 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 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 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
问题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 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40万 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 万元; (2)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 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 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 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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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灭 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 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得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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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一般通过委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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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 险人只有在承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 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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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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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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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损失补偿以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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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还有利于被保险人即使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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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
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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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追偿: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 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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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原则
什么叫代位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没有遭受损失,就⽆权要求保险⼈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是被保险⼈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之前的状态,⽽不能使被保险⼈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只能获得与损失发⽣前相同经济利益⽔平的赔偿。
因此,该原则可以防⽌被保险⼈利⽤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在履⾏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的实际损失为限进⾏保险补偿,这是⼀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最新保本理财产品,按照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进⾏赔付。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就和能其通受王从有险责合此该有同对 结王独代过益某法注金任同种卡该约于 果某享表保权不律明︒︒合行车车定上 而的保王险︒享程其虽其法为具辆的案 言出险某赔由有序为然次︑可有的全争 ︐资公为偿于保上被王︐有以保部额议 上比司车而财险︐保某在效视险分赔︐ 案例支辆额产金王险享程︐为利所偿我 法在付办外保请某人有序发其益有︒们 院孙的理获险求不︐该上生代︐权孙认 的某保保益适权应故车︐保表可︐某为 判的险险︒用︐作王辆王险王以但作︐ 决家赔︒而损但为某部某事某为其为首 是人款保且失并该并分不故为该实卡先 公和︐险︐补不案不所享时车车际车︐ 平王而事孙偿意的享有有︐辆辆保的保 ︐某应故某原味原有权原保进订管共险 合之将发投则着告保︐告险行立和有公 理间保生保︐其起险但资公投保经人司 的进险后的即不诉金鉴格司保险营之应 ︒行赔︐行被享︒的于︐应︒合该一当 分款孙为保有再请保无当故同车︐按 配按某可险保次求单权承该︒辆虽照 ︒照家以人险︐权上请担份并︐然保 因孙人视不金虽︒并求保保且其仅险 此某不为能的然即没保险险︐对享合 ︐
•
分 析
小案例
•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 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 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 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 以实际损失为限。 •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 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 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 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 • • • • • • •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呗保 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 的遭受损失而逝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被保险人只有收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 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收到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2) 补偿的数据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余损失的补偿。 2.补偿损失原则的意义 (1) 保险保障关系的实现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损失,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如果被保险人发 现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就违背保险的只能,这就意味着保险关系 没有实现。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保险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从 而保证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营利 损失补偿原则对被保险人是个约束,使其不能因投保而获得超过损失的补偿或称额外 的利益。如果保险能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就会导致某些人制造保险事故以谋取 好处,这是不能允许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常识41432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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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
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 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 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 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Sweating)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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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但若投保了一 切险,就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 risk)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水面危险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
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生武装冲 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 “船至仓”
接上例,若采用的术语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
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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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险别
(一)一般附加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钩损险(Hook Damage) 污染险(Risk of Contamination)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生锈险(Risk of Rust) 串味险(Risk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量的规定性: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提纲一、简述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3.损失赔偿方式另外还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和派生原则,我们将在一会进步讨论。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及在立法中的体现(一)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保险方而言是对其赔付行为的约束;对被保险方来说,是获得赔偿的限定,由此使保险的赔付行为客观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如德国《保险契约法》、韩国《商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和我国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作用和意义1.保障保险关系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中盈利。
3.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与争议(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
3.其他费用。
应注意的是,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与费用的支出分别计算,费用支出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2.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3.人寿保险:是一类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按事先规定的数目赔偿给受益人的定值保单。
4.施救费用的赔偿:是被保险人强求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与额度,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
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
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Replacement Cost Depreciation)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型、同质量的受损财产所需 支付的费用;折旧是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的正 常减少。
某人在火灾中损失一个沙发,假设沙发是在5年 前买的,折旧50%,现在一款同类沙发的价格 是¥2000。按照实际现金价值原则,重置成本 为¥2000,折旧为¥1000,他将从损失中获得 ¥1000的补偿。
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
3、收入计算法 (Income Approach) 是通过计算承保财产在其剩余有效使用期内所能产生的潜 在净收入总量的现值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这是 一种将不动产所能产生的收入——租赁资本化的方法。承 保财产在其剩余有效使用期内所能产生的潜在净收入总量 等于年收入除以利率。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 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 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 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 效,银行无权索赔。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不适用
定值保险 重复保险
(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 式: 支付现金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Principle of Indemnity)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五、代位原则 六、分摊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 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保险法》课件PPT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
四、保险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二)可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
保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实际上对社会 中存在的各种保险风险进行分配与再分配。保险 费率的高低计算的依据就是保险金的损失率,体 现了保险责任与保险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仅体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等,而且也体现了在 被保险人之间的均摊风险损失的公平合理性。
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 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 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 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陪多少。
四、保险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 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 险金额。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 为100万元,但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是120万元, 但由于保险金额是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 危险,赔付为100万元
保险法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4月
四、保险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无危险无保险”“无损失无赔偿”。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该功能的实现
表现为意在投保人遭受危险损失时候,为之提供 经济保障。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最近本的和最核心的原则。
四、保险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三、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坚持损失赔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 必须把握四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否恢复损失的经 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而额外受益:
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摘要】: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承保、核保、理赔等),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
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地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关键字】: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理赔保险的职能一.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应咦诚信方法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各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权利代位产生旳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旳原因、受损旳标旳,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
• 保险事故旳发生是因为第三者旳责任造成旳,肇事 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补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损失补偿原则旳涵义 为何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怎样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旳基本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旳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旳涵义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协议生效后,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旳 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取得全方 面、充分旳补偿;保险补偿是弥补保险人因为 保险标旳遭受损失而失去旳经济利益,被保险 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而取得额外旳利益。
• 对保险事故旳发生和保险标旳旳损失负有民事补偿 责任旳第三者,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自然人。可 能是第三者旳侵权行为、不推行协议要求旳义务、 不当得利行为及其他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旳。
•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旳家庭组员或其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 非他们有意造成保险事故旳发生。
百分比补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初旳保险 价值旳百分比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初旳 保险价值)
保障程度越高,补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旳补偿,就必须按财产旳实
际价值足额投保。
4、损失补偿原则旳例外
➢ 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协议;
为何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 预防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旳发生,从保险人 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步取得补偿而额外获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换言之,保险补偿就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损失的全部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这主要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这个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损失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在不定值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保障程度计算,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量的规定性: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 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 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 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 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损失补偿原则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01 定义
03 内容
目录
02 意义 04 限度
基本信息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 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 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 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 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 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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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 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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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保险合同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随保险的诞生而产生。现代意 义上的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 现代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 法正式规定“共同海损”原则,随后此原则成为共同海损 的分摊形式。“共同海损”原则成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早期 雏形。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 委付与代位追偿 权的区别:
• 这一制度使保险人基于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 理预测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少部分被 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保险基金支付损失补偿费用。
• 这种通过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 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其涉及的只是纯粹风险, 被保险人是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收益的。 即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所能够达到的目的,最多只能是为了 保持保险标的的价值水平或者最大限度的控制保险标的价 值的下降,而绝不可能从中获取额外利益。
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 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 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 推定性的损失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 为
•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 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对 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 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委付成立的条件:
–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
时间内提出) –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contribution)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 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 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 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 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 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 险人所有
–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为取得部分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
•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由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 代位
–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 非要件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 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以及其它依法应承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内
– 损失标的 – 损失原因
•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 保证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 由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3、损失赔偿方式:
•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 为两个部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是一种纯粹 风险的投资行为,而不是其他具有获利可 能性的投机风险的投资行为。这也正是保 险与投机的本质区别所在,也是损失补偿 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因此,保险损失补 偿成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 偿原则也就成为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并作为其他原则的基础。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什么是补偿 – 何谓损失补偿
•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什么是补偿?
• 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曾指出:“补偿 (Indemnity)是‘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 则’,保险法所适用的每一准则的真正基 础是,火灾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 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 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 要么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 予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补 偿。这种观点肯定是错误的。”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 同一保险期间 – 同一保险危险 –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 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
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 合同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
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 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 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构成。
–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 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 金补偿的方式得当赔偿。
–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试卷损失,被保险人不能 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 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 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 有权及处置权等
•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 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在委付中,则是权 利与义务全部接收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什么叫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 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 获利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 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 法权益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权利代位 • 物上代位
• 权利代位:
•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 第三者的索赔权
–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洋 货物运输保险
• 重置价值保险:
–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 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 施救费用的赔偿:
– 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suborgation)原则 •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
•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 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 度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