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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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损失补偿?
• 英国著名学者约翰T. 斯蒂尔认为可以把补偿视为 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 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 所处的经济状况。一般地,我们认为,损失补偿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 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直 接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贯穿于保险合 同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的 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洋 货物运输保险
• 重置价值保险:
–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 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 施救费用的赔偿:
– 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suborgation)原则 •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
•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是一种纯粹 风险的投资行为,而不是其他具有获利可 能性的投机风险的投资行为。这也正是保 险与投机的本质区别所在,也是损失补偿 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因此,保险损失补 偿成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 偿原则也就成为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之一, 并作为其他原则的基础。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 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对 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 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保 险价值)
• 保障程度越高,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 •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
际价值足额投保
•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 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 和换置等。
– 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保险对 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
•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 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 损失标的 – 损失原因
•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 保证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 由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3、损失赔偿方式:
•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 为两个部分。
•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 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 度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
• 定值保险:
– 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双方先约定保 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 额投保
–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 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 险人所有
–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为取得部分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
•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由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 代位
–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 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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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保险合同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随保险的诞生而产生。现代意 义上的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 现代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 法正式规定“共同海损”原则,随后此原则成为共同海损 的分摊形式。“共同海损”原则成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早期 雏形。
2、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
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 合同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 委付与代位追偿 权的区别:
• 无论是早期的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和共同海损,还是后 来的借贷关系,它们事实上就是一种风险转嫁。
• 从中可以看出,自保险的诞生开始,对损失都是对损失依 其损失程度补偿部分或全部的货物损失,或者是免除其部 分或全部债务。而这些补偿始终没能超过其遭受的全部损 失或应付的债务,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绝对不能从保险风险 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什么是补偿?
• 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曾指出:“补偿 (Indemnity)是‘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 则’,保险法所适用的每一准则的真正基 础是,火灾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 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 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 要么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 予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补 偿。这种观点肯定是错误的。”
•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这一制度使保险人基于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 理预测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少部分被 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保险基金支付损失补偿费用。
• 这种通过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 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其涉及的只是纯粹风险, 被保险人是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收益的。 即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所能够达到的目的,最多只能是为了 保持保险标的的价值水平或者最大限度的控制保险标的价 值的下降,而绝不可能从中获取额外利益。
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 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 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构成。
–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 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 金补偿的方式得当赔偿。
–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试卷损失,被保险人不能 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contribution)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 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 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 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 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 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以及其它依法应承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什么是补偿 – 何谓损失பைடு நூலகம்偿
•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 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 获利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 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 法权益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权利代位 • 物上代位
• 权利代位:
•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 第三者的索赔权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
•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的其他称谓
• 不当得利禁止原则
– “所谓不当得利禁止原则,乃指被保险人于保 险事故发生后,仅得按其实际所受之损害请求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得因此而更有所得而 言”——台湾学者 吕锦峰
• 损害填补原则 • 损害补偿原则 • 损失填补原则
• 从保险的起源及其风险管理的功能上看,保险实际上是一 种经济补偿制度。
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 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 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 推定性的损失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 为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 同一保险期间 – 同一保险危险 –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 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委付成立的条件:
–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
时间内提出) –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 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 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 有权及处置权等
•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 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在委付中,则是权 利与义务全部接收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什么叫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 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物上代位: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 项标的的所有权
•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
•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 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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