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专业工具和方法来收集、保护和分析电子数据,以获取和呈现法庭认可的证据。
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民事等法律案件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是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1. 举证方式在法庭上,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方式,一般分为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明三种方式。
书证包括电子文件、打印文档、电子邮件等,物证包括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证人证明则是指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相关人员。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举证方式,并且保证取证过程的规范和合法性,确保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能够被法庭所认可和采纳。
2. 举证材料举证材料是指用于证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各种材料和证据。
举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取证工具、取证记录、取证过程及取证结果等。
取证工具指的是用于进行数据提取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取证记录则是取证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和文书材料;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全过程,包括取证的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取证结果,则是取证所得的各种电子数据。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对举证材料进行充分准备和归档,确保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为后续的质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举证要求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举证要求,以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证结果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严禁伪造和篡改取证结果。
举证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结果必须得到法庭认可,即法庭应当审查和认可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整个取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在举证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才能确保取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1. 质证程序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程序是指在法庭上对取证结果进行证实和证明的过程。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日渐完善,现阶段不少进出口业务都能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及完成。
笔者近期在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时均发现,办案部门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扣押外,亦会视案件情况而将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固定证据。
现笔者就手机内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提取以及辩护律师在其中的质证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一、涉及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电子数据提取的法律法规及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以及审查,有相关详细的规定,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另外,针对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相关依据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以及多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标准1.《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0-2012);2.《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1-2012)3.《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2-2012)。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编号:GA/T754-2008);2.《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标准编号:GA/T756-2008);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编号:GA/T1069-2013)。
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了解后,笔者认为,对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手机中所提取的相关证据,应综合法律及行业的规定、标准,进行分别质证。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在依据法律对涉案手机所提取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可现行参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进行分析。
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
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概述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需要了解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以便更好地应对涉及电子证据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就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进行论述。
一、数字取证数字取证是指通过科技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数字证据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数字取证已成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以下是数字取证的几个法律要点:1. 证据合法性在数字取证过程中,律师需要确保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以便在法庭上使用。
刑事诉讼中特别要注意依法获得搜查令、逮捕令等授权文件,民事诉讼中则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隐私保护规定。
2. 证据完整性和可信度数字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对其在法庭上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律师需要确保证据在取得、传输和保管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丢失,同时要充分了解数字取证的技术原理和方法,以便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合理评估。
3. 争议证据的认定在数字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争议证据的认定问题。
律师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正确评估和举证争议证据的适用性和效力,以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二、电子数据保全电子数据保全是指采取措施确保电子数据在取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保证其证据价值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电子数据保全的几个法律要点:1. 数据保全原则律师在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需遵循几个原则,包括数据完整性原则、数据保密性原则、数据可用性原则等。
律师需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电子数据保全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数据备份和恢复电子数据备份和恢复在电子数据保全中占据重要地位。
律师需要指导当事人做好数据备份的工作,以防意外损失。
同时,律师要了解数据恢复的方法和技术,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数据恢复操作。
3. 数据加密和存储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是保障电子数据安全的有效手段。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涉及数字设备的电子证据。
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指将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证明某个事实的作用。
在进行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依法获取许可,不能进行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盗取。
第二,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首先需要证明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未经过篡改或者伪造。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即确保取证过程中的数据没有丢失或者被修改。
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存在着易被篡改、易被伪造的特点,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过程中,需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技术报告、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可靠性,以及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除了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质证也是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环节。
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材料进行辩论、提出质疑或者驳斥。
在进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二,对电子证据的解释和分析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解释和分析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电子证据的推断性,证人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等。
对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就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违反等。
还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涉及隐私侵权、恶意攻击等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或诉讼中,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保全、分析等一系列技术手段的过程。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举证与质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本文将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详细阐述。
1.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举证对于从涉案电子设备或平台中获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举证确保其合法性。
需要证明电子设备或平台的合法来源,例如取证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需要证明取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标准,例如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了数据提取和保全。
需要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排除任何潜在的篡改或伪造。
2. 电子数据的可信度举证电子数据的可信度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确实和涉案事实相关,并且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的操纵、篡改或伪造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可以调取证人作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可以提供取证过程的详细记录,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专家鉴定,证明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举证在涉案调查或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
举证需要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以证明数据对案件的重要性和证明力。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关联性举证: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和案件相关的事实,如时间、地点、人员等,证明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可以通过关联证据和其他调查结果,证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可以通过专家解读和分析,证明数据的价值和意义。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完整性质证完整性质证是指证据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质证需要证明数据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完整、完备,并没有遗漏、删除或丢失重要的数据。
可以通过详细的取证记录和报告、数据备份和镜像证明等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3.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科学性质证科学性质证是指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信息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法律诉讼中,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举证和质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重要性、举证和质证的方法进行全面探讨。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与重要性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保存和呈现的过程。
电子数据取证可以包括从计算机、手机、网络等电子设备中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包括从社交媒体、云存储等网络平台中获取的数据。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取证通常用于发现、获取和保护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真实和可信。
电子数据取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
这些数据可能涉及到各种个人、商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对其进行取证可以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传统的纸质证据在面对大量电子信息时难以有效管理和呈现,而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有效地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篡改和伪造也越来越容易,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揭示这些行为。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方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需要进行电子数据的举证。
电子数据的举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原始数据的提供原始数据是指被诉讼一方所控制的电子数据,当另一方需要证明其主张时,可以向对方要求提供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通讯记录、文件资料等,通过提供原始数据可以有效地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2、取证报告的提供取证报告是指通过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公司、科技鉴定机构等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呈现的报告。
当事人可以通过取证报告来证明其主张,取证报告的提供可以有效地减少对方的质疑和挑战。
3、电子证据的呈现除了提供原始数据和取证报告,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证据的呈现来证明其主张。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中,通过对电子设备、网络及其相关记录进行搜索、抓取、分析和提取,获取、采集且保留与线索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因此,举证与质证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举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事实,达成法律上的认定。
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当事人需要以文件的形式提供,包括电子数据取证报告、提取的证据数据等,证明其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提供准确、可靠、可信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便于法庭的审理。
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的真实性:当事人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采集方式、提取过程等是否真实可信,证明其没有被篡改、改动、损坏。
2. 数据的完整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应该收集和保留的全部数据是否存在,证明数据没有遗漏、删除等,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3. 数据的可靠性:当事人需要证明数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即所收集的证据是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相关的,且所描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4. 数据的解释和分析:电子数据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因此当事人需要证明数据分析的过程和结果公正、合理、可信,需要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
5. 数据的保密性: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以确保证据不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总之,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和质证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必须合法采集电子数据,保证数据的来源、完整性和可信性,且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数据分析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需要保证数据的保密性以保护证据不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只有这样,电子数据取证结果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实现正义的审判。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1、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被裁判者采信。
诉讼律师在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应着重把握电子数据合法的标准。
电子数据合法性主要指来源的合法性,即电子数据获取的程序、方法、途径合法,其目的主要在于排除非法证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2、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据统计,司法案例中对电子数据质证中,对关联性提出质疑并被裁判者采纳的机率远远高于对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
这说明,对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质证尤为重要。
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电子数据与案件当事人有关,即电子数据内容涉及的主体与案件有关联。
在这一层面上,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要注意结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质证。
比如,对于短信或微信聊天,首先要从发信人或对话人的真实身份开始质证;确认了真实身份以后,再从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的角度进行质证。
再比如,债权人为明确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数额而对债务人的配偶进行了录音,作为债务人的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否认,因为录音对象并不是债务人本人,录音与债务人毫无关系,配偶不能代表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债务人。
第二,电子数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特别是与待证事实或证明事项相关。
诉讼中,举证一方提供电子数据,往往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特定事实的存在。
但是,该电子数据究竟能够达到这一证明目的,则取决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
如果电子数据内容无法证明举证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或与举证方主张事实存在矛盾,质证方律师就可以提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或“不能证明对方的主张,恰好能证明我方的主张”的质证意见,否定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客观公正性。
了解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
了解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法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的产生和应用已经渗透到了法律领域。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是电子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作为诉讼标的以及适用于诉讼程序的证据。
它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
2. 法律对电子数据的认可电子数据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证据的基本原则是“与纸质文书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数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主张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举证要求,包括数据真实性、来源可靠性、完整性等。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的认证方式和程序。
三、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1. 保全措施和取证规则电子证据采集必须按照一定的保全措施和取证规则进行,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例如,在电子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源头可追溯、完整无篡改。
2. 可信度和可信规则在电子证据的审查中,考虑到信息技术的特性,相关法律规定了可信度和可信规则。
审查者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产生、传输、保存等环节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采集、鉴定和核对等方面的要求。
3. 保密性和隐私权保护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还涉及到保密性和隐私权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密和隐私保护,积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电子证据法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信息时代证据的变化和发展。
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的电子证据采集和审查,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的内容介绍。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和法律手段获取电子设备中的证据,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呈现,获取证据以支持案件调查和诉讼。
在取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它们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下面就从举证和质证两个方面介绍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和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指的是将提取到的证据呈现给法庭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系统生成、处理、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其特点是易于被修改、篡改和毁灭。
因此,在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中,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和取证工作记录,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首先,举证人需要提供电子证据的原件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原件包括电子文件、存储设备和网络通信记录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原件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电子数据取证需要记录取证的过程,取证工作记录是证明电子证据合法性和可信性的重要依据。
取证工作记录需要详细记录取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取证时间、取证设备和方法、现场环境等信息。
在取证的过程中,取证人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信任度。
最后,电子数据取证还需要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取证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证据的丢失、篡改和泄露等情况。
在证据提交后,证据保管人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证据被非法操纵、抹去或者篡改。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指的是对举证的电子证据进行质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证人证据两类。
实物证据是指电子文件、磁盘、存储设备等实物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而证人证据是指对证人陈述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
在证据的质证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首先,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需要把握质证的原则和方法。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文书等方式。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取证方法进行操作。
本文将围绕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进行阐述。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举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取证申请书、取证授权书等,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还应当保留取证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包括取证人员的姓名、取证场所、取证时间等,为后续的举证提供依据。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涉及证据的搜集、保存和分析等环节。
在搜集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搜集的证据种类和范围。
常见的电子数据取证包括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照片和视频等。
在保存证据时,需要采用专业的取证软件或设备进行处理,并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以免遭到篡改或丢失。
在分析证据时,需要利用取证软件等工具,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还原和解析,提取有关的信息用于案件调查。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质证也是关键的一环,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质证时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报告,说明取证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以证明取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取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回答与取证过程相关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取证偏差进行说明和解释。
还可以邀请技术专家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还需要考虑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和协同性。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往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提供更为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
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确保证据之间的一致性、互相印证,使整个证据体系更加完善和可靠。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收集、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可靠性的过程。
这些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数据库记录、以及其
他与犯罪或争议相关的数字证据。
在法律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已成为重要的证据获取方
式之一,然而其在举证与质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来看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问题。
电子数据在举证过程中需遵守一定的程序和
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取证结果不被法庭接受。
举证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主要问题包括电子数
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相关的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以下几
点需要重点考虑:
1. 电子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在法庭上,举证方需要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这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证据来证明数据的产生和原始性,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
3.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获取和提取过程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取证结果可能被视为非法或无效。
举证方需要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的
取证手续和材料。
2. 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质证方需要审查和验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避
免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这需要对数据的存储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查,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胡靖国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电子数据于2012年被纳入法定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证据因其独特的性质特征而使得其取证、质证过程需要解决较传统类型证据更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从其概念和特征出发,分别分析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和质证两个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质证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2-01一、电子数据证据概述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电子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通过模拟和数字技术产生的所有证据。
根据学界讨论,电子数据证据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在是虚拟的,其保存和解读都需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其存储环境是网络及电子设备,其以系统性作为其存储的主要方式。
电子数据无法直接被感知。
(二)变动性。
电子数据极易被改动。
此外,无操作指令情况下电子程序本身的运行也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发生增、删、改。
(三)可追踪性。
电子数据被改动、摧毁,现有技术都能够检测修改痕迹以及对其进行再现。
(四)海量性。
电子数据以字节的形式存在且只占据极小的物理空间,微型的储存设备即可存储海量的电子数据。
(五)多样性。
电子数据是融合文本、图像、声音、视频和其他形式的多媒体证据。
(六)可复制性。
借助现有技术,电子数据可以被简单且精准的复制。
二、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取证主体的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取证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实务中的取证主体在技术上往往缺乏专业性,很可能因取证的操作方式不当而导致收集的电子证据缺乏证据能力。
笔者认为应当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进行关应的专业培训与能力审查或者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收集、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规范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细微失误即可使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受疑甚至损毁灭失,故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发挥的前提是严格而系统的取证程序。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利用科技手段获取、分析和呈现电子设备中的证据信息,是现代法律调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在诸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等诸多法律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往往被作为举证材料,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1. 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认定在举证前,需对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进行合法性认定。
电子数据取证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获取证据。
在举证时,需要证明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取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
2.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呈现方式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对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进行呈现。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可以通过打印、投影、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呈现,以便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方能够清晰地了解所呈现的证据内容。
需要标明电子数据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等信息,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证明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通过取证人证言、相关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证据链等方式来证明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并且必须排除其可能存在的篡改、伪造等行为,以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举证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往往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关联,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对比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或者通过对比电子文件内容与纸质文件的内容进行印证,从而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质证过程中,需要对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
可信度分析的目的在于评估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结果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对数据来源、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实际意义和作用。
新证据规定涉电子数据部分的解读
新证据规定涉电子数据部分的解读导语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民事证据规定》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逐步建立起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电子数据范围界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注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提供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视为电子数据原件的情形:1.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2.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3.可以显示、识别电子数据的输出介质。
电子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1.申请调查收集电子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2.申请电子证据保全在电子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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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证据种类之一的电子数据的范围、提取、审查等进行了归纳总结,有效地填补了刑事诉讼领域了一些空白之处,现笔者将根据《规定》制定的大环境以及办案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问题的经验及理解,对《规定》的核心条款及创新之处进行剖析。
一、《规定》中的创新之处及核心条文(一)《规定》较大程度地囊括现阶段刑事实务存在的各类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到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部分,已较大程度地将电子数据的四大要件——注册信息、渠道、载体内容囊括进来。
以现阶段使用覆盖率较广的微信为例,通过实名制电话号码注册的账号、以私信或朋友圈对外交流的私人及公开传播渠道、储存信息的手机端及供应商云端以及最后的内容部分,均系《规定》所包括的电子数据的范围。
在《规定》出台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十分模糊,实务中,在对各项证据进行分类时,电子数据部分常以“排除法”进行分类,即不属于其他类别证据而又与电子方面沾上边的,多归类于电子数据。
规定第一条的说明,对办案部门进行证据分类审查以及对辩护律师质证、辩论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均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除此之外,《规定》第一条也考虑到现阶段跨地区、跨国犯罪较多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外延范围的问题。
第一条第二款(二)部分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尽管对于大陆地区网民而言,微信系即时通讯的第一选择;但对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而言,LINE(韩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是较多人选择的应用软件;同样,在欧美地区,whatsapp(美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拥有最多用户。
《规定》对各类通讯软件采取进行囊括,显然系考虑到涉外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使用软件各异的情况。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有双渠道、多层次的方式《规定》第二部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方法进行了多种不同的整理。
以往,《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采用与其他证据种类基本一致的方式,《规定》出台后,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除常见的封存、扣押等方式外,还增添了冻结等模式。
根据《规定》第七到十七条,可总结重点信息如下:首先,一般情况下,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同时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介质,在扣押的同时应通过粘贴封条、信号屏蔽、切段电源等隔绝措施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以及不可变更状态;其次,对于不能、不便扣押原始储存介质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即将电子数据从第三方控制之下,力求完整地将数据复制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自身的数据库下,对电子数据进行有效保存;再次,对于无法根据上述两项进行处理的,便采取较为传统的打印、拍照方式进行固定;最后,对于特殊情况,可考虑采取冻结电子数据的措施,此措施主要针对《规定》第十一条之下三项特殊情况。
通过上述四个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我们可以得知《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处理,系采取两个渠道+三个层次的方法:即一般情况的常规提取和特殊情况的即时冻结,以及常规提取之下的扣押原始储存介质、移动至办案部门管理之下的提取模式、传统手段的固定模式。
当然,每一种不同方式的处理,均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规定:处理方式特别规定扣押原始储存介质记录扣押、封存状态,保证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视情况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铁断电源等措施不能扣押情况下提取电子数据注明不能扣押原因及原始介质基本情况,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打印、拍照、录像等传统手段注明不能采取上述两项措施的原因冻结电子数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等《规定》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采取多渠道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过去实务中面临的各项问题。
以往办案部门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均先采取传统方法,对网页、聊天记录等信息进行打印、拍照固定,但此方法进行的收集、提取较为简陋,办案人员往往需进行大量的说明,从而导致证据的三性尤其系合法性存在较多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各类国外应用软件的兴起,不少软件的储存服务器均设于国外,多渠道的处理方式能够较好地应对此类情况。
(三)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规定》第四部分,对电子数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审查与判断,根据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了相对细致的规定,同时对于证据是否属于涉案人员的问题,亦提供了鉴别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问题,规定如下: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仅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进行了框架性的要求,可以说原来的规范仅系对证据而非电子数据这一特殊的证据种类进行规定。
而《规定》将审查划分了四大类,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涉及是否完整)、合法性以及与涉案人员的关联性,无疑更加符合电子数据的基本特性。
真实性方面,《规定》提出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的新概念,根据实践经验,此部分很可能系用于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所出台的新措施;同时真实性方面的审查亦包括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分析,考虑到电子数据存在易被擅改、删除的特性,此举的特别规定实在不可少。
合法性方面,《规定》提出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对于特别情况之下的侦查工作,需进行录像;另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予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处理。
最后,《规定》亦提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网络身份以及现实身份的同一性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除《规定》所述的对IP地址、网络活动、终端归属进行核查外,还可根据相关电子数据对于的软件的注册信息进行核查。
如去年开始,电信部门逐步要求电话卡实名制,而相关软件的注册多要求使用实名制电话号码,故据此可作为审查二重身份是否同一的依据。
二、辩护律师在《规定》下庭上质证要点在《规定》出台后,由于其中第四部分所“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有了较大的细化及改动之处,故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时,也应依据新形势,作出一定调整。
笔者根据以往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的经验(笔者曾于无讼阅读发表《辩护律师支招: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一文),总结要点如下:(一)审查待质证证据是否属于电子数据范畴《规定》第一条对电子数据的内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归纳,常见的如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内容均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根据第一条所述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这一核心内容,现阶段网络生活中的各项数据,均可纳入电子数据的范围。
但应注意的是,对于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其他类别证据,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在电脑中所作的讯问笔录,以及在犯罪现场拍摄的物证照片等,不属于电子数据。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具体证据的证明内容方面入手,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属于电子数据。
举一个非常简答的例子,如某一移动硬盘,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该硬盘记录了涉案单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明细,此时硬盘内的内容就是电子数据,而硬盘本身则是数据的储存介质,对于内部数据以及外部介质的质证,均需根据《规定》第四部分的要求严格进行;而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用移动硬盘敲打被害人,此时该硬盘则属于物证(或通俗说系凶器),而非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当然不适用《规定》的相关规范。
(二)根据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情况逐步分析进行质证前文(二)部分已经说到在《规定》之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多重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提取,辩护律师也可根据《规定》第七到第十七条,依次逐步对电子数据的问题进行考虑。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有扣押或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如有扣押、封存,是否以采取恰当措施(如信号屏蔽、信号阻断、切断电源等)保证该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无法增加、删除、修改;3.对于并未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而进行提取的,其原因是否符合《规定》第九条中的四项情形;有无《提取笔录》,有无在笔录中注明无法扣押、封存的原因以及存储介质的相关情况;是否已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校验值;4.对于无法扣押、封存,也无法通过提取复制而最终采用打印、拍照、录像等传统方法进行固定的电子数据,应重点注意,对于此类情况,是否有进行详尽的笔录说明;5.对于冻结的电子数据,是否经相关负责人的批准,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的四种情形,是否已制作、出具《协助冻结通知书》;6.对于冻结的电子数据,采取《规定》第十二条三项方法时,是否已足够保证该冻结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及不可更改性;7.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相关文件中是否具有电子数据持有人、侦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相关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该刑事诉讼活动所应予具备的资格;8.对于涉及电子证据专门性问题的分析,相关鉴定机构是否符合资质,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对鉴定意见的具体规定。
以上,系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规定》中关于质证问题的总结。
辩护律师可根据上述经验,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运用。
三、笔者对《规定》的一些思考笔者相信,《规定》的出台能够解决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以及日新月异的移动端服务市场的影响下,《规定》的施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应尽快落实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行业准则、规范。
现阶段,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对象多系手机终端、网盘、服务器、硬盘等,但现阶段已有各种外国服务器、存储介质出租的业务,对于此类涉外数据如何收集、提取,系《规定》施行后面临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