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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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

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

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

●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

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

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

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

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

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

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

●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

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

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

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

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

●在冲突规范的“范围”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

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中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

1.连结点在冲突规范中的地位和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结点”加上其导向的法律所组成。(举例:客观、主观连

结点)

●可见,“连结点”是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该适用何

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表现在两方面:

●从表面形式上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

的纽带和桥梁,或称为媒介。因此,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有至少一个连结点,否则就不能把一定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的法律连结起来。

●从实质内容上看,连结点又反映了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

质联系和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常见的连结点:

●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

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连结点的法律特征:

●⑴冲突规范中每一个连结点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客观原因和历史背景,随着国际经

济的发展,它们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属人法:住所-国籍-惯常居所)

●⑵连结点的运用可以直接反映国际私法的立法状况。(单一连结点—复合)

●⑶连结点的选择必须是客观的,而不应是任意的或虚构的。(体现法律关系与应适用

法律的联系)

●⑷连点是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焦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就是法官寻找应适用的

法律的路标

2、连结点的分类

⑴.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标志为基础而设定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依据、

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

●主观连结点是依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而设定的连结点,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⑵.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和事

件的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

●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

●在当今立法中,针对动态连结点的不确定性加上了时间限定。如《民法通则》149

条的规定。

⑶.事实概念的连结点和法律概念的连结点

●事实概念的连结点是指基于事实状态存在的连结点,它不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定,

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

●法律概念的连结点是指连结点存在的基础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基于一些法律上的

概念,如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等。

关于连结点分类的其他主张:

●台湾马汉宝:与主体有关的、与客体有关的、与行为有关的、与当事人意思有关的

连结点。

●欧美学者:开放性的和硬性的连结点。

3.连结点的选择

●连结点的选择,是冲突法立法的中心任务。

●它是指在一个法律关系的诸多构成要素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该主体、事实、行为

本质的并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连结点,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

●它的选择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分类;应能反映国家政策取向和目标;要有前瞻

性;要与客观实际相适应。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捉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

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

的外国法。

●1.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

●2.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与本国有关的特定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

法。

●从各国立法来看,前者较多见,后者较少见。

●单边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中所占比重很小,而且单边冲突规范涉及的民事关系在主

体、内容、客体方面通常要受到限制,如不这样,会构成对国际私法的否定。

(二)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

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

分解为两个单连冲突规范,而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则是由双边冲突规范演变或派生出来的。单边冲突规范也可以解释为双边冲突规范。

(三)选择性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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