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 元)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 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 元。
)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 周岁以内(含49 岁)。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50 元)基本条件: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2、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 岁(含49 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业户口的一次性3000 元,一方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一次性1500 元。
)基本条件: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1、一方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有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1500 元。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 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 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特别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
为指导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奖励扶助对象1. 奖励扶助对象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具体指: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家庭。
2.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需要国家给予扶持;(3)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信誉良好。
三、奖励扶助措施1. 奖励扶助金发放: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教育扶持: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教育扶持,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等。
3. 就业援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
4. 医疗救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费用减免等。
5. 住房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公租房等。
6. 养老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养老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优惠等。
四、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3.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公平、透明。
4.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五、违规处理1. 奖励扶助对象虚报、谎报、瞒报人口信息,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国政府鼓励实施计划生育,为支持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国家实施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政策
1) 奖励子女数量
根据实际生育子女数量,分别给予二、三、四个孩子的家庭有序奖励。
2) 奖励细则
实施细则中包括奖励金额、发放时间、发放范围、材料,阐明了优先
发放对象,对对象的考察原则要求等。
3) 支持落实情况
全国政府都将对落实此项政策提供持续支持,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要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扶助政策
1) 支持方式
政府通过以下教育、就业、和医疗等方面的扶持促进家庭计划生育。
2) 教育扶持
鼓励夫妻双方就业,家庭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改善和营造有利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环境,增强家庭凝聚力。
3) 就业扶持
帮助家庭为成年子女提供就业机会,建立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家庭计划生育情况追踪调查力度,建立个体信息管理系统,杜绝实施计划生育外的流动有害财务活动。
4) 医疗扶持
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支持急性征收,同时拆迁移民和弱势家庭接受政府资助。
三、其他政策
1) 生育服务
政府加大生育服务投入,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精神支持,增强家庭成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 全民健康
支持家庭与孩子健康成长,构建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提高高龄老人和弱势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村低保家庭就业能力与医疗保障水平。
3) 司法公正
宣传社会责任、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道德观念,把司法公正应用到计划生育中,提升公民素质,让家庭更好的接受计划生育的政策。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
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办发[ 2004]21号和国人口发[ 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 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
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确认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12] 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确认条件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奖励扶助制度内容一、什么是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
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沛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沛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而这个奖励扶助制度的设立呢,就是为了让这些家庭能过得轻松点,生活得更有保障。
像咱们村里不少家庭,本来就担心没有多余的劳动力,收入也低,生活还得精打细算。
有了这个制度以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就会按着,给予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
这可是好消息!不光是钱,像是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扶持也是一应俱全。
你说,这好不好?就是好,没人不想过得轻松点,对吧!不过说到这奖励扶助,很多村民最关心的其实是那“奖励”是咋发放的。
别急,咱一个个来说。
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首先得是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家庭成员数目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好家伙,这条件一听就知道,是希望大家都能在这个“奖”字上找到自己的份额。
就是家庭的经济状况啦,收入水平如何,是否符合补贴标准,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别看这些程序复杂,但凡能按上这些条件的,拿到补助的机会大大的。
看着这笔奖励金发放到手,很多老百姓高兴得不得了,脸上都能拉开一道大大的笑容。
说实话,有时候光是知道国家在背后给你撑腰,心里那份踏实感,真是无法用言语形容。
不仅如此,还有那些能提供实际帮助的服务啊,像是免费或低价的医疗、免费教育、低保等等,这些措施都能让计划生育家庭的日子过得更舒心。
孩子上学问题,没啥经济压力了,生病了也不用发愁看不起病,家里还有一定的经济补助,照顾家里老人啥的也能轻松点。
你看,这制度可真是给了这些家庭一份沉甸甸的“保障”。
想当初,沛县的农村可真是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大家没什么积蓄,家里有事儿了也不敢随便找人借钱。
有了这些,大家心里不仅有了底,也多了些信心,知道无论咋样,国家都会伸出援手。
特别是那些年纪大点的老百姓,经常在集市上说起这事儿:“你看,现在国家真好,咱们这些老人家也不怕啥了,孩子不多,日子能过得去。
”没错,能过得去,心情自然就放松了,日子过得不那么累,笑容也越来越多。
说起来啊,最让人感动的就是,这制度不仅仅是针对那些有困难的家庭,也是一种鼓励和激励。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前言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小康的重要时期,在实施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计划生育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于2024年
放开二孩政策,如果家庭想要生育两个孩子,需要花费非常大的费用,这
尤其影响到中国农村地区的家庭。
为了支持计划生育制度,中国政府提出
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促进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
本文介绍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宗旨、目标及其具
体实施措施。
二、宗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均衡
当地人口发展,同时为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惠政策,以此来增加农
村家庭的生育意愿。
该制度致力于改善家庭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并促进
家庭经济增长。
三、目标
1、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及其成员的健康状况要得到保障,特别是孩
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得到重视;
2、通过优惠政策的实施,提高家庭的就业能力、收入增长等;
3、激励地方政府支持计划生育的家庭,并强化有关部门相关的信息
报送,减少家庭经济压力;
4、实施有效的培训、教育、体检等政策,促进家庭的发展。
四、具体实施
1、为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及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及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是指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进行奖励和扶助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农村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该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进行奖励,包括
生育间隔达到规定年限、生育2个及以下子女等方面。
2.计划生育扶助:对生育后家庭经济困难或生活条件较差的家
庭进行扶助,包括提供孕前、孕期、分娩及产后保健服务,提供生育用品和物资等。
3.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减少非计划生育现象发生。
4.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管理
和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5.计划生育评价和调查:定期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进
行评价和调查,科学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
总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农村人口和家庭计划生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鼓励计划生育并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生
育权利。
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以下是可能的奖励扶助政策:
1.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
例如,对于二孩生育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2.生育扶助:对于贫困家庭,可以提供一定的生育扶助,包括分娩补贴、新生儿补奖、婴幼儿医疗补助等等。
3.家庭扶持:对于生育多胎、残疾儿等特殊家庭,可以提供家庭扶持,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4.教育资助:对于生育后子女入学困难的家庭,提供教育资助,帮助
其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5.生育保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生育保险,帮助其应对生
育和子女抚养期间的财务压力。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可以通过多种
渠道提供,旨在鼓励计划生育、缓解贫困家庭压力、保障子女教育等。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在⼆胎政策之前我国⼀直实⾏的是计划⽣育,计划⽣育就是有计划的⽣育优质宝宝。
对此,国家对计划⽣育还有⼀定的扶助政策。
那么,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村部分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在1963年1⽉1⽇以后出⽣,领取《独⽣⼦⼥⽗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1)只⽣育⼀个孩⼦的夫妻;(2)未⽣育⽽依法只收养⼀个孩⼦的夫妻;(3)符合我省⽣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育了两个孩⼦,其中⼀个孩⼦在未⽣育前死亡,之后不再⽣育或收养孩⼦的夫妻。
只⽣育⼀个孩⼦且孩⼦已死亡⽽⼜未再⽣育或收养孩⼦的农村家庭,在⼥⽅未满49周岁男⽅已满50周岁时,男⽅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年满49周岁,双⽅转⼊“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标准:按每⼈每⽉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育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中独⽣⼦⼥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49周岁;(2)只⽣育⼀个⼦⼥或合法收养⼀个⼦⼥;(3)⼦⼥在1963年1⽉1⽇以后出⽣;(4)已经领取《独⽣⼦⼥⽗母光荣证》;(5)现⽆存活⼦⼥或独⽣⼦⼥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死亡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500元的标准发放;独⽣⼦⼥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育⼿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施⾏了计划⽣育⼿术,按国家⼈⼝计⽣委2011年《计划⽣育⼿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1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2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300元的扶助⾦。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新编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新编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激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妇女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二、奖励范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三、奖励对象1.符合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2.具有合法稳定的农村户籍。
四、奖励和扶助内容1.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补贴: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将获得一次性养老金补贴。
2.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将享受全员参保、终身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
3.计划生育家庭住房优惠:符合购房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4.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将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5.计划生育家庭就业优惠: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就业过程中,享受优先聘用、职业培训等就业优惠政策。
1.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2.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社会捐赠、社会资金的支持;六、资金管理1.奖励扶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扶助计划生育家庭;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审计监管机制,确保奖励扶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对违规使用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经济损失的要追回。
七、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能够了解和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政策,各级政府应加强宣传力度,广泛传播相关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对政策的知晓度;同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监管和评估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九、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虚报、骗取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是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可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老年保障、分担风险,帮助其脱贫致富,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下面是整理的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欢迎阅读。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
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改由省财政承担。
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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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 实现了人口计生工作从行政制约向利益导向、从单纯依靠思想工作向解决实际困难的重大转变。
我市在20**年就是国家确定的首批全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市, 今年市政府又把这项制度列为23项民生工程之一, 使之更多地惠及于民。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高度重视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 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现将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要求把这一奖励先进、扶助农民的好事作为做好农村计生工作的治本之策来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亲自研究、部署、督促落实;要求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让群众满意, 并以此提升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我市利用各种宣传方式, 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内容、奖扶对象的资格条件、资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
通过各种会议宣传, 向各级党政领导和从事计生工作的人员讲解奖扶政策;每年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 活动期间采取向农村居民发放奖扶宣传单、宣传折页, 张贴主题宣传画、刷写标语形式开展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 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运行, 我市几年来相继制定了各项配套制度。
20**年试点工作阶段出台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应的配套文件, 初步确立了“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到人”的资金管理原则, 以及相关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机制等。
20**年、20**年我市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 并根据国家、省的最新文件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20**年奖励扶助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后, 我市又出台了奖扶制度实施方案, 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工作要求。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二篇)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为促进___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___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___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___》(___〔___〕___号)及《___市人民政府___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___》(___府办〔___〕___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及原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作为本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目标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管理运行机制,通过正常、稳定、可持续地实施,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实施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___、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奖励扶助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二、实施细则(一)时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过去几十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十七项奖励帮扶制度
十七项奖励帮扶制度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曾经生育,没有违法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目前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贡献奖制度。
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满3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目前提高到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0元,直至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三、农村双女户及独女户低保对象增加低保金制度。
在原有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对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双女户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低保对象,再增加20%的低保金。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1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生户补助制度。
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目前每人每年30元)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计生群众制度。
对参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0元缴费补贴,同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上述计生群众60周岁后,每人每月再提高35元基础养老金(即目前每人每月可领取100元基础养老金)。
七、农村双女户节育奖励制度。
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个女孩的农村双女结扎手术对象,按要求在2个月内及时结扎,除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兑现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500元的奖励,不及时的不享受。
八、小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由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数额3000-5000元,期限1-2年的小额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扶持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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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
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
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三)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救助金(现在为每月120元,每年1440元),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救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救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含义: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照顾。
(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死
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三)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农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夫妻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农村二女节育户3000元奖励
(一)2004年10月1日以来,农村生育了两个女孩后节育的育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奖励对象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及绝育措施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
(二)申报程序:对当年落实了二女户节育措施的奖励对象按照宣传发动--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审查审批
--上报市人口委审核,抄送县财政局,乡镇签发《农村二女节育户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
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
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孩出生当月申报户口--向行政村递交申请书,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审批表”--行政村初审(签字盖章)--乡镇计生办审批、签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