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

“利乐”商标权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中国某企业将“利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随即便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诉讼。再比如,北京的一家老字号企业就“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在法院也提起了相关的诉讼。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产生权力冲突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权利冲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商标和商号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它与商事主体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其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更重要的在于便利公众作出消费选择,扩大商事主体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与商号具有同样重要的区别价值。《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可见商标,特别是那些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商标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起到重要的指向作用。当然,这在另一个角度也证明商标本身“归根结底是用来保障具有稳定质量的特定商品或服务”。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优秀的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为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信

赖。其他一些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正是看到了这其中所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和市场回报,所以在商标和商号注册或登记上大作文章,或者将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予以登记,或者将那些享有较高商誉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选择时发生思维混淆,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目前文字商标与商号的松散联系为一些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商号和其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是用不同的词汇构成的。比如,北京汉高丽源公司生产的“光明一洗黑”;上海家化生产的“美佳净”;上海卷烟厂生产的“中华”香烟。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而言,记住了“美佳净”并不意味着也记住了“上海家化”。所以一旦他人将“美佳净”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消费者在选择时就很有可能会发生混淆。因此这种商标与商号相分离的状况无形中为权利冲突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再次,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从权利产生的角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并不存在对在先权利的关注。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实质性条件,即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就可以获得合法授权。同时,在目前尚不存在企业名称登记时的一些诸如与商标联合检索、公示异议等程序性要求,所以大量的恶意或善意的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加以使用的情况“合法”的存在着。

在《商标法》中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视为注册不当,但是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并没有将商号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

其次从权利保护的角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企业名称一般实行分级管理,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则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该主管机关管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里所称的专用权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适用的范围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因为有的企业名称是在全国范围享有专用权,有的则只能在省级或市级行政区范围内享用此项权利。

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不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设定了一个先天的障碍,也许不恰当的说这也是一种歧视。特别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果我们仍然沿用现在的这些企业名称管理模式,势必将会导致外国企业在我国获得“超国民待遇”。同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企业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对商号的专门保护,所谓的“专用权”也是针对包括商号在内的企业名称的整体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

三、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是依法应该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处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除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权利在先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商标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禁止混淆原则。商号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同样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良好的商品或服务的信誉使得那些享有较高的信誉的商标或商号在社会公众的消费选择过程中起到了指导作用。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还是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都表明法律上的一种明确的立场,即法律正义不能容忍任何人通过诸如混淆商品来源等行为,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获取利益。

四、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的法律救济

(一)关于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对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冲突,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具体区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两种情况。即对于驰名商标,由于其本身的驰名性,享有更高的社会知名度,如果被他人作为商号加以登记,对于消费者而言所造成的混淆的可能更大,社会影响也会更大。然而一般的商标显然不能在这方面与前者相比。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并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依此,对驰名商标的扩大性保护显然在法律上有了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但是,199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否则将依据有关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以及商标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这显然表明,在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并没有严格限定在“驰名商标”的范围。直到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规定,对于任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引起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和混淆的,均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予以规制。这就彻底否定了那种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观点,确定了权利保护范围并非仅仅以驰名商标为准。

对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构成老字号的在先商号权才能够获得保护。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老字号还是一般的商号都应该享有保护。笔者认为在这一类的冲突中应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加以分析:

(1)在先的老字号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笔者认为,老字号若被他人进行了商标注册,则应该将在后注册的商标撤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1)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2)字号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3)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4)字号在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企业,其字号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由此可见,像“同仁堂”、“信远斋”、“张小泉”等老字号均可依此获得保护。

(2)在先的知名企业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笔者认为,除老字号以外,其他的一些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知名企业的名称也应该能够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通常而言,商标和商号作为一种识别性标示,其知名度越高,对顾客的吸引力就越大,商业价值就越高,这无疑会对一些不法商家产生诱惑力,“搭便车”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这种识别性的标示的保护一般均限定在“知名”。当然判断“知名”的标准,各国立法并不统一。但是总体上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为相关市场的确定,即从行业性质、相关顾客等方面确定“知名”的范围;二为业务状况,从销售业绩、广告宣传的投入、社会评价等确定其在本行业是否“知名”。

(3)在先注册的一般企业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对于不够“知名”的企业而言,有人认为,不应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因为,当一家企业的发展尚未达到“广为人知”的地步,那么一旦有他人将其商号注册了商标,这本身并不构成对他人竞争优势的不当利用。由于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因此也无从认定为“搭便车”。

但是笔者认为,不应该对此类企业商号的保护问题持一概否定的态度,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区别在先登记的商号与在后注

册的商标之间在使用行业、消费群体等方面的情况,严格依据权利在先和禁止混淆的原则判断在后注册的商标是否对于消费者构成了一种误导,从而确定应否赋予在先的一般商号权以相应的保护。

(二)关于解决冲突的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诉讼中,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一种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它既不同于通常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绝对责任”。《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因此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予以突破,这种鼓励超前性司法活动和“法官造法”的观点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会给我国的法律制度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中仍应该严格遵守民法通则的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适用过错推定的制度,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缓解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困难,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加快诉讼进度。

在法院实际受理情况中,很多当事人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这就为法官提出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具体的说,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商标法》?当然这里应该讨论两个法律

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作为单行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但是通常实践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法,在其他三个单行法不能规制的情况下予以适用。实际上无论从最初的立法目的和实践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均为《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普通法。即只有在这三个单行法不能规制的时候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商号权的法律,加之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予以规制,因此对于本文所论述的权利冲突问题上,通常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2000年在四川发生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中,法院就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涉案的企业商号侵犯商标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中信公司的“中信”商标先于四川中信旅行社成立而注册,享有在先权,且“中信”、“CITIC”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受到更广泛的法律保护;被告将与其完全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主

体和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有违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被告四川中信旅行社的行为损害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裁判时,如果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势必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停止侵权”,这将意味着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甚至撤消其合法注册登记的商号或商标。而目前为止,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在商标和商号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因此他们认为法院不能作出这样的裁决,否则无疑是对行政权利的挑战。但是,据笔者的实际调查,有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要求撤销某商标时,工商行政部门通常会予以配合。确切的说这个问题只在理论上存在,而在实践中早已经解决了。所需要完善的只是给这一作法制定一个合理依据而已。或者可以在立法上设置一个由工商行政部门对权利冲突进行先期仲裁的程序性规定,而将诉讼作为第二救济手段加以利用。这只是笔者一个不很成熟的建议。

五、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预防

虽然通过法律诉讼可以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法律诉讼毕竟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而在此过程中,无论诉讼最终的输赢结果,原告和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况且并不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 报载:广州、中山有两家公司同时使用“好太太”作为商标和商号。但最近,广州“好太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将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中山“好太太”将广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据了解,以“好太太”为商标或商号的公司全国不下10家。商标与商号似乎是天生的冤家,一直以来就冲突不断,以前我们一般看到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总有一方基于不正当的竞争目的,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者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两个“好太太”商号相同,商标相同,他们分别注册,各自使用,注册都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很别扭,但是无可奈何,大家还能平安相处,当其中一个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各方均衡的力量被打破,于是冲突爆发,双方都诉之法律解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另一面,也将我们更深层次地思考商标与商号冲突的问题。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 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在其生产者身上,商号是企业的化身,商标对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标可以登记为商号,商号也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商号权高度相似性。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企业字号逐渐与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比如人们见到“海尔”就自然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并不刻意去区分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当商标和商号初此呈现在消费者面前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可以说商标与商号是同根兄弟,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厚此薄彼了,明显对商号的保护弱于商标。商标有专门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号却没有那么幸运。 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由有两个部门主管,商标全国只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注册。商标注册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很多道关卡,第一关,商标局自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不同类别也是不可以注册的。第二关,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现在在网上公布,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成立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第三关,商标争议,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可见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是很严格的,而且会给权利人许多次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正常的情况同一个小类别是不会出现相同的商标的,基本能保持商标的全国唯一性。但是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一般情况下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商号即给以注册,商标只能保证在县级行政范围内的唯一性。所以全国在某个行业类别上只有一个“好太太”商标,但是在全国范围同一个行业每个县都可能出现一个“好太太”的商号。商标和商号的两种登记制度是造成商标和商号冲突法律上的根源。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个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店内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原辅料的供货商。 第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注意维护商标形象及保持受权系统的一致性。 第五条:甲方或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拜访乙方,以检查店铺和品牌形象是否符合甲方要求达到的标准,并可就管理中应改进的方面提出要求。 第六条: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品牌的规范化进行经营。 第七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以便能够有效极时地建立FORNET特许系统经营档案及对FORNET 店的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向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为乙方提供投资回收预算; ☆就经营地点的选择和确定提出意见和帮助; ☆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设计及装修图纸; ☆为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时部分宣传品:宣传画、宣传笔、金卡、银卡、宣传册、宣传卡、店牌、员工胸牌等; ☆为乙方人员进行开业免费培训(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为乙方提供本系统的管理模式及洗衣技术; ☆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星期的开业带店服务; ☆向乙方传授其在授权系统运行中总结出来的全套商业技术手段及经验; ☆定期对乙方人员在设备、洗衣技术方面进行培训;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提供有偿的熟练员工的劳务输出; ☆对乙方有偿提供本系统先进的设备和专用设施; ☆对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原辅材料的供应; ☆甲方的技术人员及培训人员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的走访; 加盟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摘自《特许合同》第三章 第九条:乙方需自费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材料对店铺进行布置和装饰,如需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条:乙方加盟店的内外装饰须与甲方提供的装饰设计方案保持一致。如确须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一条: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仅可在本协议指定的经营地点(店铺)内使用“FORNET·福奈特”商标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商标的其它技术和设备。 (15%)内,自己确定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的任何价格经销手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并配合甲方组织的有关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为加盟店统一制定的管理及服务的规章制度,使用甲方为乙方加盟店有偿提供的原辅料和其他消耗品。乙方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统一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乙方有义务接待甲方或其代理人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资料,以确保洗衣质量达到特许系统的质量要求。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摘要]当前我国缺少解决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直接法律规制。因而面对善意使用的在后商标所积累的商誉是否需要保护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做法,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文章以“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情形,从而探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先注册商标;后商号;利益平衡;自由鸟;在先权利 近年来,因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多。法律上对于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权利冲突制定并出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理论界探讨的也多是先使用商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关系。那么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呢?应该如何解决两者权利冲突? 一、典型案例——“自由鸟”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1年,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广东某地将“自由鸟”文字及图进行商标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可在第25类服装等类别商品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1996年,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经过当地工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连云港地区可依法使用“自由鸟”商号。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主要将该商号用于自己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广东自由鸟公司经过经营,企业不断发展,于2008年进入连云港市场。此时,由于两家公司的商标商号名称相同而产生了纠纷,广东自由鸟公司提起了商标权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自由鸟公司注册商标时间早于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商号登记时间,故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不属于在先使用“自由鸟”商号。并且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自由鸟”商号与上述三个商标的中文文字“自由鸟”完全相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使用“自由鸟”商号的行为不会在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涉案的“自由鸟”商标用于广东自由鸟公司生产的“自由鸟”品牌服装。而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仅在店铺的牌匾、门楣等处使用其商号“自由鸟”,其使用其商号“自由鸟”的方式,使得具有基本分辨能力和一般社会注意力的公众进入“自由鸟”店铺后,会注意到该店铺实际经营的商品与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商品没有联系,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其次,从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角度考虑,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前身在登记使用“自由鸟”字号时并不具有攀附“自由鸟”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在长达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一直是出于正常的营业需要合法善意地使用“自由鸟”字号,且在当地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因此,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权人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认定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及其前身已经使用十多年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其已经累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对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明显不公平。 上文案例属于典型的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纠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审法院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二、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商标注册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37.html ?中国开始重视证明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35.html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动物园动物出走咬伤人谁负责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33.html ?邱中乔广告侵权案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31.html ?动物园动物咬伤他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索赔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29.html ?什么是驰名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26.html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24.html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22.html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20.html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18.html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不同点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82982.html,/w/qq/691016.html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

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89分

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89分 ? 1.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向上级的上级提出复议 o B.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o 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o D.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构成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津贴 o B.提成 o C.补贴 o D.奖金 ? 3.()公务员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选任制 o B.聘任制 o C.委任制 o D.合同制 ? 4.公务员的义务是以()确立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文件约定

o B.法律形式 o C.合同方式 o D.行政手段 ? 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等级与工龄 o B.职务与等级 o C.职务与待遇 o D.工龄与待遇 ? 6.《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单选题3分)得分:0分 o A.要求权限 o B.权利义务 o C.权限程序 o D.法律规定 ?7.公务员满足下列哪种情形时可以发放奖金?()。(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职务等级比较高 o B.家庭贫困 o C.所在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o D.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8.法律格言“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意在说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务员必须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 o B.公务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要求人民 o C.应当加紧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o D.应当给予公务员立法的权利 ?9.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制度为()。(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四级申诉制度 o B.一级申诉制度 o C.二级申诉制度 o D.三级申诉制度 ?10.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 o B.国家税收的多少 o C.社会进步情况 o D.领导的讨论结果 ?11.公务员申诉范围包括()。(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 A.定期考核不称职 o B.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o C.辞退或取消录用 o D.受到处分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438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 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 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开始对商标加强了保护,有不少的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商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而从商标到商标权,固然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性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

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 张文卿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丈试通过解决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 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 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其次,对在先权的保护应考虑到被保护的商标或商号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在商标或商号还没有产生良好商业信誉时,二者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纠纷的情况较少。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知名度可以从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程度、使用的地域和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或服务在使用的地域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禁止混淆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并使一或双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作者简介:张文卿,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06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1999】第81号)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可见,是否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其核心应是禁止商标与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制止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因此,当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都应以制止混淆为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不允许任何通过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等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适用禁止混淆原则不应要求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对商标与商号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在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商号权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辖区内。而对于商标,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过注册的商标、商号,其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有权机关对它们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一样。JJ|J之汉字资源的稀缺性,商标与商号的碰撞难以避免。所以,应当提高商号的效力范围,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另外,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但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平行管理,这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工商行政部门应将商号登记核准的权限收归国家工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依照现有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字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二)完善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履行其法定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务员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要求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只有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必须履行九项义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的,即视为违纪行为,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八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

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3.联系我国实际论述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发点。 现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主要由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后者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兼顾和吸收品级分类的合理因素。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础,是特定职务、职权、职责的集合体,由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对机关的各种常任职位进行分类划等。也就是说,依据规范化标准,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最新)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合同范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 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分反映了这一冲突,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取得的商号权能否对抗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2. 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因此,不同企业可以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胜利化工厂”、“前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名称到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登记的行政区域内拥有“胜利”、“前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主要依靠政府指令,企业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企业也不重视自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于是,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经营活动区域,产品的销售范围是由市场调节所决定的,而不再受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即使一个乡镇企业,也可以成为在全国范围从事经营的“全国”性企业。(5)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把两家企业误以为是一家或至少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商标 商号的案例

A公司生产多种商品,但仅在第七类的0701群组上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该企业在第七类的其他群组中也有自己的商品。当他人对这些群组的商品侵权时,A公司很难得到职能部门的保护。 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中申请注册药品商标,后来B公司生产饮料时也使用该药品商标,并在包装盒上印有商标标志,结果被职能部门以“冒充注册商标”为由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仅限于目前涉及的行业。为了有效预防企业品牌资源不被分享或破坏,企业还应该及时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即在相关或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顺应“一类商品多件商标”、“多类商品统一商标”的发展趋势,走好实施品牌战略的第一步。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扩大保护范围。如A公司在第七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从0701至0753每个群组中挑选一件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企业的发展从长期看具有不可预见性,有的企业开始时只做某一行业,发展壮大后会走多元化发展之路。进行商标全类别申请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被侵权。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大家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大家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 (一)擅自将他人商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 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而言,企业名称(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因此这种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远远小于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二)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登记使用 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自2001年起,在我国陆续出现了所谓“影子公司”,以假洋名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某些不良经营者在香港等地成立的公司将外国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登记,然后再许可大陆地区厂商进行产品制造、宣传和销售。 (三)交叉冲突 当某企业的商标与文字相分离,即其商号与其商标中的文字并不一致时,其商标被他人用作商号而其商号被他人同时注册为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的因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企业为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要创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使自己的商号成为知名商号。只有商标、商号的市场知名度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才有潜力,才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为达到该目的,企业往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而其他企业如果能以他人的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轻易地分享他人已经开拓能市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有些经营者在商标和商号注册登记时钻法律的空子,将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注册登记,或者将知名商号作为商标注册的现象,这是造成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外在原因 1.现行立法对商号缺乏统一的定义 由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商号进行统一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对商号的含义、性质认识不一,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商号、字号、企业名称、企业品牌等名词使用混乱,互相替代。认识上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权利的实现和行使及保护。 2.分别立法和分别管理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商号与商标冲突的重要原因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而对商号的调整则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同时,针对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国家工商局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的状况来看,涉及商号,以及两权冲突方面的规定比较零散,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是,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 从管理上看,我国商号与商标的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商号归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区域进行管辖,而商标则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进行注册管理。在这种分别管理的体制下,对商号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标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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