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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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

张春霖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近年来,不少学者力图运用代理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改革(例如:郁光华等,1994;翟林瑜,1995;张维迎,1995),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引起了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本文受这些研究的启发,打算从两方面的内容来参与有关的讨论:其一,提出“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性质及解决途径;其二,探讨两个在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即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

一、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①

简单说来,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当然首先是因为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所谓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的要点就在于,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incentivescheme)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

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代理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场合,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的场合,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车的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其特点是,立约一方是在订立契约之后才掌握私人信息的。例如,股东与经理签定了报酬合同后,经理才去工作,经理在工作中的实际努力程度成为他的私人信息。

早在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著名论文中就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

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信息,就必须二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握信息的人来作,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哈耶克,1989,第74—86页)在存在逆向选择问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机制,来获得掌握私人信息的代理人的积极合作。(参见Baron,1989)研究表明,为达到这一目的,委托人一般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种“信息租金”。

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对这种关系引起的代理问题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对支薪经理人员能否以股东利益为决策的出发点深表怀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象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斯密,1974,第303页)本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他们的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此后,经济学家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引起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包括进行经验调查和计量经济学分析。70年代以来,随着微观经济学的革命,经济学家更多地回到了理论模型,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成为关注的焦点。

信息非对称性是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根源之一。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假如股东可以像经理本人一样了解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并且有使经理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经理选择了某一努力水平,则经理是否追求利润最大化便不成为问题,股东可以选择好自己认为能使利润最大化的努力水平,然后向经理提出一个“接受就干,不接受就走”的契约:“你若达到我确定的努力水平,我付你报酬若干(这一数目应刚刚高于经理在不接受契约时可以在市场上得到的报酬水平),你若达不到这一努力水平,我付你的报酬就减少若干”。由于努力水平的选择完全在经理自己的控制之中,而付出努力后的报酬又不低于他在市场上所能得到的报酬水平,经理会接受这个契约;只要当努力水平达不到时经理的报酬被减低到一定程度,他就会选择股东确定的努力水平。所以,当信息对称时,尽管经理与股东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但股东实质上仍可以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这种理想状态中股东选定的努力水平被称为最优水平,因为这是当股东自己经营企业时也无法超越的水平。

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另一根源是不确定性。假如经理是在一个没有不

确定性的环境中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他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来完全控制利润的水平,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则即使信息不对称也没有关系,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会准确无误地向股东指出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股东也可以以利润水平为充分证据证明经理的努力水平。因此,问题的性质与信息对称时的情况完全相同,最优状态仍是可以达到的。

当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同时存在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利润受到多种经理不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不能指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其次,股东不能直接观察到并证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给经理的报酬是否应当与企业的利润挂钩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刺激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股东与经理之间如何分担风险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先来讨论一下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

让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人们对风险的不同态度。假设有甲乙二人都面临一项选择:或者做出一项决策,或者不做这项决策。这项决策“正确”和“错误”的概率各为二分之一。“正确”时,决策者可得收入100,“错误”时,只得20。如果谁选择不做这项决策,则可以得到一笔确定的收入。为描述这项决策的风险,我们把60(=1/2×100+l/2×20)称为这一风险的“期望收入”。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定,甲的态度是,如果这笔确定性收入等于或大于40,他就要这笔确定性收入;如果小于40,他就去做决策,承担决策风险。这个40被称为上述风险(或期望收入)的“确定性等价”(certaintyequivalent)。也就是说,在甲看来,这一风险对他来说“值”40的确定性收入。假设对乙来说这一风险的确定性等价是60,我们便知道甲比乙更厌恶风险。象乙这样的人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中性(risk—neutral)”。对持风险中性态度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等于其期望收入。甲对风险的态度与乙不同。对甲这样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低于其期望收入。这种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厌恶(risk—averse)”。

从微观经济学关于风险分担的原理可以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一项风险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人和一个风险厌恶的人来分担,那么,由风险中性的人全部承担该项风险是一种均衡状态,也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所谓均衡状态就是说,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必定会达到这一结果,此后有关个人都不想再交易。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假设甲由于某种原因拥有决策权,而乙则拥有足够多的资本。这时乙就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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