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科学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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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取证方法探析

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取证方法探析

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取证方法探析摘要:声像资料的应用在司法鉴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声音和图像等资料被广泛用于收集证据和揭示事件真相。

本文将探讨声像资料的取证方法,并讨论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深入研究声像资料取证,我们将推动司法实践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司法公正性和裁判效率。

关键词: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取证一、声像资料的定义和分类声像资料是指以声音和图像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

它包括了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采集到的声音和图像数据,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保存和传输。

声像资料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例如安全监控、法律取证、娱乐产业等。

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声像资料可以分为音频资料和视频资料两大类。

音频资料主要指录制的声音信息,可以包括语音、音乐、环境声等;而视频资料则是同时记录了声音和图像信息的影像资料。

这些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证据分析等领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为事件的还原、权益的维护提供重要的证明和依据【1-2】。

二、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的取证过程司法鉴定中声像资料的取证过程包括以下关键步骤:首先,确保取得合法许可,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侵犯他人隐私权。

其次,选择合适的采集设备和环境条件,以获取清晰准确的声音和图像。

然后,记录采集信息,包括设备、时间等,确保后续验证和审查的可靠性【3】。

同时,采用技术手段验证声像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哈希值比对、数字签名等。

最后,通过时间戳标记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声像资料的时间顺序和可信度,为司法鉴定提供有力支持。

整个取证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注意安全存储和备份,以确保声像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三、主要的声像资料取证方法及其应用(一)音频资料取证方法声音录音的采集和分析:利用录音设备对声音进行采集,如使用麦克风、电话录音等。

然后通过声音分析软件对录音进行处理和分析,如去噪、放大、频谱分析等,以获取更清晰和详细的声音信息。

音频流量分析和声纹识别技术:通过对音频信号进行流量分析,可以判断声音的来源和特征,如判断是否经过编辑剪辑或是人工伪造。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6第六讲 司法鉴定原理(原则、科学基础、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

6第六讲 司法鉴定原理(原则、科学基础、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


若鉴定人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应提前向委托机关提 出延长鉴定时限的申请。 通则专门规定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7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协商受理时间 报告时限:30个工作日、延长30个工作日、协议、补充材料时间 不计入鉴定时限。
华东政法大学 孙大明
司法鉴定科学基础

同一认定理论 种属认定理论 区别与联系

2.鉴定意见客观真实


3.捍卫实事求是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 孙大明
保密原则

保守案内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有关 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应重视的一条原则 同时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 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秘密,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

如不得泄露侦查手段和取证手段的秘密; 不得散布案内人员的隐私; 不得透露案内证据情况; 不得将鉴定结果告诉委托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一定时期内不得披露案情; 不得向亲属谈论鉴定内情等


司法实践中,在涉及证据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出现同一、相同、相似 这样一些概念。从同一认定理论上讲,相同或相似属于同一个含义, 它们与同一有质的区别。“同一”是指客体自身与自身等同,指的是 同一个客体。“相同”是指一个客体与另一个客体或几个客体间相似, 涉及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一个客体可能和许多客体相同,但 除了自身以外不能与任何其他客体同一。鉴定中,客体之间互相相同 或相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鉴定实践中,掌握同一与相同的界限往往是很重要的。“同一”是 由检材与样本当中所反映出来的种属特征和特殊特征所构成的特性等 同,即两者都是同一个客体自身的反映。’“相同”或相似,是指客 体的自身或者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种属特征相同,或者种属特征和一部 分特殊特征相同,而差异点比例较高绝非特性一致。有时,客体在相 同或相似的范围中,有可能同一,由于受到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 而不能找到认定同一的充分依据。但决不能因此而把相同当作“同一”

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报告1. 什么是司法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报告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司法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实物、技术要素等进行检验、测量、分析、比对、计算等科学方法,以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和意见。

司法鉴定报告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诉讼程序中,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影响。

2. 司法鉴定报告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报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技术鉴定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是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例如对某项技术产品或技术方案的有效性、性能参数、技术规范等问题进行鉴定。

(2)物品鉴定报告物品鉴定报告是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鉴定,例如对被盗窃物品的真伪、价值等问题进行鉴定。

(3)遗产鉴定报告遗产鉴定报告是对遗产分配问题进行鉴定,例如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价值等问题进行鉴定。

(4)司法心理鉴定报告司法心理鉴定报告是对案件中涉及的心理问题进行鉴定,例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患病情况、精神状况等问题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是对案件中涉及的已知事实进行描述和说明,例如对案件中涉及的人员身份、票据真伪等问题做出判断和结论。

3. 司法鉴定报告的编制程序(1)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审查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并与委托人或委托方确认鉴定范围、条件和时间等事项。

(2)收集、检验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应当尽快收集到案件相关材料,进行检验、测量、分析、比对、计算等科学方法,以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和意见。

(3)编制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鉴定报告,并将鉴定结论和意见以书面形式表达清楚。

(4)审核报告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编制的鉴定报告,需经过内部审核,确保结论和意见的准确性。

(5)提交报告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应将编制好的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和法院等相关机构。

DNA证据

DNA证据

证据#证据能力$a试论刑事司法中的DNA证据$b张雪纯$c中国政法大学$f随着现代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基因研究成果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DNA检测技术作为其中的一种发展成果,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个体识别功能,正日益受到刑事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

DNA证据也成为目前最热门的科学证据之一。

面对这种“当科学遇上法律”的DNA证据,传统的诉讼制度是否足以应对,其在侦查和审判中又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对此又应该如何予以规范,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DNA证据的科学依据及其司法应用态势生物体细胞中带有遗传性状的生化物质为染色体,染色体主要是由DNA(脱氧核糖核酸)及RNA(核糖核酸)组成。

前者是决定及传送遗传物质,除非同卵双胞胎,否则每个人的DNA组成都会不一样。

并且每个人的细胞内DNA基困的排列是由单一的受精卵形成的,DNA基因的排列原则上相同且具有终生不变的特性。

这一点使其成为个体识别的主要依据。

将DNA检测技术首先引入司法,用于个体同一性识别的是英国遗传学家杰弗雷斯(Jefferys),他运用自己发明的DNA鉴定法,在一起移民案件中进行父权鉴定,从而标志着一种新的科学证据的诞生。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DNA鉴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DNA限制性片段的长度多态性分析”(RFLP);另一种是“聚合酶链反应法”(PCR)。

“DNA限制性片段的长度多态性分析”(RFLP)又称DNA指纹,它是由杰弗雷斯于1985年发明的。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将DNA被某种限制酶切成几段后,由各段长度差异所造成的分别,得出人与人相似的程度,这是DNA鉴定的基础、采用这种方法需要的检材相对较多,鉴定所需的时间也较长。

“聚合酶链反应法”(PCR)是由美国人穆里斯(Mullis)发明的。

其基本原理是将DNA部分断落予以复制后再加以分析。

这种方法特别适宜用在微量物证的检验上,但对检材的清洁度要求非常高。

以PCR为基础所做的分析中,目前最普遍的是HLA-DQa分析法及STR检测法。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与采纳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认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科学证据的种类及其重要性科学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要包括物证、痕迹、生物样本、视频监控等。

这些证据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定性犯罪嫌疑人以及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其采集、鉴定、分析等多个环节。

因此,科学证据的认证和审查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难点尽管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科学证据的认证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精确性,这可能导致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其次,科学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分析过程中可能存在人为因素和程序性错误,如不规范的采集方法、不科学的鉴定程序等。

此外,不同领域和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性也增加了其认证的复杂性。

四、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方法与原则针对上述难点,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和原则进行科学证据的认证。

首先,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程序,明确科学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分析程序。

其次,采用科学的统计和分析方法对科学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关注人为因素和程序性错误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这些因素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不同领域和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性,综合运用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五、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实践应用在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具有广泛的实践应用。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方面,物证和痕迹等科学证据往往能够提供关键的线索和证据支持。

在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领域,环境样本、生物样本等科学证据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释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的;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 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④其他知道或应当
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 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立法上的事实推定
法律上作出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推定,允许受到不利推定一方当事人提出 证据来推翻推定事实。它不是证据,而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 A.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 •非法所得的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 •非法持有的推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 第282条第2款] •明知的推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B. 能否用反证推翻:
推定允许对方当事人使用一个反证来推翻推定,而拟制不得推翻。
C.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
拟制中,双方争议的只是前一项事实,由主张人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前一项 事实被确定,后一项事实自然确定。 而推定只是转移了举证责任,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
2. 有关证据效力的规定:
的评价,转移的是举证责任,是反证。 •能否推翻不同:立法的有不可反驳的推定,而司法推定不存在 不可推翻的 推定。
就本质而言,司法推定就是一种法官做出的推理。
就基础事实与推论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确定。
这种逻辑关系主要有: •因果关系 •附随关系 •排斥关系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则由经验法则加以限定。
司法推定的运用: 1. 前提事实得到确认:

法律文书中的证据呈现与论证技巧

法律文书中的证据呈现与论证技巧

法律文书中的证据呈现与论证技巧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的呈现和论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证据呈现和论证技巧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有效地呈现证据并运用论证技巧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陈述在法律文书中,首先需要准确而简明地陈述问题。

问题陈述应该清晰地列明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点。

通过简短明了的问题陈述,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案件的重点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二、证据的呈现1.书证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在呈现书证时,需要注重整理和组织证据材料。

可以结合表格、图表等方式来呈现,使得读者能够直观地了解证据的重要内容。

同时,应该对书证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说明,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2.物证物证是通过实物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物证的呈现需要将物证的特征、来源和鉴定结果等清晰地陈述出来。

可以通过拍摄照片或者提供物品的详细描述来呈现物证。

同时,须说明物证的保管、鉴定等过程,以增加物证的可信性和说服力。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法庭审理中常见的证据形式。

在呈现证人证言时,应该注重对证人的核实和信誓旦旦程度的描述。

可以通过引用证词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来呈现证人证言。

在论证过程中,需要进行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和比较,以揭示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家的鉴定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在呈现鉴定意见时,应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介绍和说明。

可以通过引用鉴定报告或者详细叙述鉴定过程来呈现鉴定意见。

同时,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和论证,以增加鉴定意见的说服力。

三、论证技巧1.逻辑推理在法律文书中,使用逻辑推理是一种常见的论证技巧。

通过合理地运用前提和结论的关系,可以使读者清楚地看到论证的线索。

逻辑推理应该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随意引用和无根据的论证。

2.引用判例和法律法规引用判例和法律法规是支持自己观点的重要依据。

在引用判例和法律法规时,应该准确地引述,并且进行适当的解释和分析。

司法鉴定流程及专家意见证明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流程及专家意见证明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流程及专家意见证明的法律效力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手段,能够为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而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专家意见证明则是对鉴定结果进行解读和评价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流程以及专家意见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鉴定流程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机构选择、鉴定范围确认、鉴定程序执行以及鉴定结果报告等环节。

在鉴定申请环节,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鉴定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随后,在鉴定范围确认环节,鉴定机构会与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和沟通,以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

在鉴定程序执行环节,鉴定机构会采取适当的调查取证手段,包括实地勘查、检验实验、资料查阅等,获得相关证据与材料。

最后,鉴定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形成鉴定报告,并提交法院。

然而,仅凭鉴定报告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因为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证明还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审理,以确认其法律效力。

在审查和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也可以聘请其他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就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和意见。

只有当法院认为鉴定结果具备科学性、合法性,同时符合法定程序,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合时,才会将其纳入审理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支持诉讼的判决。

在专家意见证明的法律效力方面,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专家意见证明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解读和评价,使法院更好地理解和分析鉴定报告,从而做出正确和公正的判决。

专家意见有助于法院了解各种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进而探讨证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法规的适用性。

其次,专家意见证明还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工具,用以否认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鉴定结果进行解读,并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证据,以证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误解。

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制度更加公正和完善。

怎么做司法鉴定

怎么做司法鉴定

怎么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以公正、客观、专业、科学的方法,对被委托的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事项所进行的证明、判断和结论的一种专业活动。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其具有维护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保护社会权益等重要作用。

因此,如何做好司法鉴定,是每一个司法鉴定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熟悉法律法规司法鉴定处于司法领域中,司法鉴定人必须深刻领会和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悉法律法规,是做好司法鉴定的前提,只有依法鉴定,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因此,司法鉴定人必须坚持依法鉴定的原则,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鉴定过程合法、鉴定结论正确。

二、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具有非常严格的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不能随意修改、忽略或漏掉任何一个环节。

特别要注意的是,鉴定程序的每一步都要经过记录,不能有遗漏和差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错判。

三、认真核实证据材料司法鉴定是根据证据鉴定事实、评价价值的一种专业技术活动。

鉴定人要深入理解案情,明确鉴定目的和鉴定范围,对各种证据和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尽可能从现有证据中找到判断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完备,必须告诉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补充提供证据,以便进行准确的鉴定。

四、科学使用鉴定方法不同的鉴定事项需要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鉴定人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特征、要求和条件,科学选择鉴定方法,尽可能使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在鉴定方法的选择上,应该注意将各种方法互相辅助和补充,充分发挥各种方法的优势,以达到最具说服力的鉴定结果。

五、分析鉴定结论在鉴定结束后,根据鉴定结论和鉴定过程所记录的数据,鉴定人需要认真分析和整理鉴定结论,准确指出鉴定依据和原因,并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能确定的问题必须清晰地表述出来,并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六、保守鉴定秘密司法鉴定涉及到的案件信息和鉴定结果都是机密,鉴定人必须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将鉴定结果泄露给相关人员或单位。

9司法证明的方法

9司法证明的方法

(2)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 验法则,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如: 张三在案发现场则推定其知晓案情 李四离现场2公里则推定其不可能听见 王五是盲人则推定其不能看到现场情况 原告不能提供借据则推定借款事实不存在 是自然人则推定其精神正常 被告阅读了合同文本则推定其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
———F.詹姆斯
一、免证规则 免证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 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 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则。 它包括: 推定 司法认知
二、推定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 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 一种证据法则。 涉及两种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其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救济方法是反证
2、与推定有关的几个概念
推理——发现事实
推论——证明事实
推定——认定事实
拟制——视A为B
3、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如: 张三手上带着一块劳力士手表则推定张三为其权利人 失踪达一定期限则推定死亡 表见代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则推定是使 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则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被告人就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民法上的过错推定
第四节
同一认定方法
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 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别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 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 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别它 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6第六讲 司法鉴定原理(原则、科学基础、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

6第六讲 司法鉴定原理(原则、科学基础、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
第六讲 司法鉴定原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原则 第二节 司法鉴定科学基础(同一认定、 种属认定)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及标准化
2021/5/15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依法原则 (合法原则) • 二、科学原则 • 三、独立原则 • 四、三公原则 • 五、客观原则 • 六、保密原则 • 七、监督原则 • 八、时限原则
时限原则
• 效率是诉讼活动价值目标之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 鉴定工作本身有时间性,需要准确及时把握鉴定时机
– 鉴定客体及其反映形象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改变着本身的基本属 性。如某些物证存在腐败变质问题,某些毒物在血液保存期间浓 度很快下降,因此,鉴定必须及时进行。鉴定人完成鉴定的时间 一般在接受委托15天内,少数疑难鉴定项目或需要时间条件的项 目可增加鉴定时限,如伤情鉴定要看损伤当时及治疗过程与预后 情况,即要待伤情稳定,才能作出损伤程度的结论。
– 2.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意志的表现
• 鉴定人通过技术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其他情况,经分析判断形成概念 ,得出结论。任何结论都是鉴定人大脑对客观的反映,而这个客观是鉴定人 通过检验而认识的。没有经过实践的人就没有这种认识。所以,鉴定意见是 鉴定人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鉴定机构领导也不能将个人 意见强加给鉴定人;若几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也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 式统一鉴定结论。
2021/5/15
种属认定的分类
• 1.按认定依据的基础分类。
– 依据反映形象的种属认定 – 依据客体本身的种属认定
• 2.按被认定的客体分类。
– 物体的种属认定 – 物质的种属认定
2021/5/15
种属认定的步骤
• 对物体进行种属认定具有和同一认定过程 相似的步骤

第5章 司法证明概述

第5章 司法证明概述
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 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 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 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


2、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分析 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 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 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 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 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 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 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 得到体现的。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
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 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 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
3、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 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 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 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 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 告的声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 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 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 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 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 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 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 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 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 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 段话是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 不同的看法。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 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 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 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

第5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第5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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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证明的主体: 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 一个完整的证明至少需要三个要素:①从事证明活动的人,即证明主 体;②待证的事实主张,即证明对象;③与该待证事实主张相关的证 据。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 张并且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
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科学规律
2、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 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
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 会规律的研究活动。
(二)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例引发的思考
1、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司法证明针对的是社会规范事实,其中蕴含着 某种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其重点在于案件事 实的发生过程在法律上的意义--本案:合理注意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规律 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物本身的 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是如何在 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本案
4、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要区别。 重
要表现:后果与责任 《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1)
不予采(接)纳;(2)不能用于证明特定的事实主张;(3)视为举证不能;(4)视 为没有证据;(5)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关键术语

科学证据实证案例分析

科学证据实证案例分析

科学证据实证案例分析作者:杨尚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关键词:科学证据;案例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58-02作者简介:杨尚岷,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一、基本案情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财物被抢劫一空。

经查,死者为两名警察,男的叫王俊波(化名),女的叫王晓湘(化名)。

因案情重大,昆明警方成立专案组专门侦办此案。

通过一系列工作,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化名)进入专案组的视线。

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并围绕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验、最后将其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杜培武开始一直拒不承认,后来却作了有罪供述。

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存在问题和疑点,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降格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此后杜培武被投入监狱服刑。

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一起杨天勇(化名)劫车杀人团伙案,意外发现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是杨天勇三人。

杜培武案真相大白,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二、案例简析可以说杜培武虽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是导致冤案的唯一原因,在侦办过程中,本案引入了很多的科学证据,诸如: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同一认定、警犬气味识别鉴定、测谎仪等,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错误观念的误导,最终使本案引向了错误的侦查方向。

我们通过这一案例,对科学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何家弘教授说:“可以毫不夸张的语言,21实际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

”可以说,我们的司法证明,已经从蒙昧的神明裁判到笃信被告人口供的时代逐步向依靠科学证据的时代过渡。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司法证明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证明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下面我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

首先,书证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信函、合同等。

书证的证明力较强,因为书面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根据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其次,证人证言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在法庭上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在进行证人证言时,法庭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质询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物证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证明方法。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包括照片、录像、指纹、血迹等。

物证通常具有直接、客观的证明力,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对物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检验,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鉴定是一种专业的司法证明方法。

鉴定是指对案件相关事实或者证据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包括法医鉴定、文书鉴定、工程鉴定等。

鉴定人员通常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知识,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最后,认证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认证是指对公文、合同、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

认证通常由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他们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认证和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和认证等。

在司法活动中,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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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的科学方法探析[摘要]通过对“王书金案”中涉及到的部分证据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引入西方司法证明科学中已臻成熟的理论和方法,为传统方法另辟蹊径,更多地关注证明过程的科学品性,拓展研究者理性选择的空间,做出不同于既有诉讼进程的诠释,为我国司法证明科学的发展带来新的视角与方法,试图形成一个可以科学描绘和处理司法证明的观念体系和方法论框架。

[关键词]司法证明;威格莫尔图式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不是王书金所为,“一案两凶”引发的疑案风波背后不仅映射着中国的司法进程与法治精神,其中蕴含的司法证明的科学方法更加应当引起我们的广泛地重视以及深刻地反思。

一、传统司法证明方法的局限性“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

”对证明过程的内在逻辑的分析,找到一条确定的道路已成为揭示司法证明真实的目标。

司法证明的事实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本身,无论诉讼证明正确与否,它们都存在。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证据是裁判者认识过去的基本手段。

由于主观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证据的缺乏,必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我们是不能核实清楚,甚至是根本无法验证的。

因此,完善科学实验的纯客观事实并不那么简单。

终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事实本来面目,对任何一个追求审判科学化的研究者来说仍旧是一个“哥德巴赫猜想”。

严格来讲,任何一个案件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都无法达到完全的准确无误,裁判者不能说他们认定的某一案件事实就一定无可争辩的正确。

当前,理论界往往将司法证明关注的焦点放在法律的层面上,而忽视了技术层面上的关注。

伴随着“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证明机理的相关知识正在被驱逐出证据法学的“领地”。

传统的司法证明方法总会试图给出一个既定的、相对稳定的标准或者一个明晰的先例乃至一系列规则。

过分地追求确切的证明推理,没有意识到这种确定性方法的局限性,往往达不到证明的普遍性。

国内学界对司法证明的研究大体上还停留在经验研究层面,离科学化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在诉讼制度上,我们必须承认:确实存在一些案件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应对这些确实无法查明的案件设置法律上的处理途径,力求司法证明的科学性。

选取王书金案加以分析的原因首先是此案件本身符合了理论或模型得以充分适用所需的案件要件——事实存在冲突;其次,王书金案经媒体报道,成为了舆论广泛讨论和争议的话题,又有一起“冤假错案”的说法甚嚣尘上。

所以笔者试图采用威格莫尔图式的方法以期另辟蹊径为该案提供一种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

二、司法证明科学方法:威格莫尔图式的具体运用当一堆证据呈现在我们面前,通过推理归纳得出的事实,严格地讲,很难完全可靠。

王书金案中最具争议的莫过于他对已经判决的聂树斌案的供述。

倘若19年前的聂树斌一案,在物证提取、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证据审查、认定方面都达到了“真实”,那么王书金对此案的供述与聂树斌案的卷宗近乎完全吻合,毫无疑问是对这种“真实”的挑战。

人们不禁会问:“一案两凶,真相到底是什么?”由于时间间隔太久,可供新发现的证据不多,在这种事实真伪难以辨明的情况下,笔者想借助威格莫尔图式法来对此案进一步的分析。

美国西北大学教授威格莫尔提出的“威格莫尔图式证明体系”是用图式标识出支持各自事实主张的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具体来说,他就是采用构图的方法,将现有的各种证据用不同的符号连接在一起,让观者对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目了然。

(如图1)图1在这张图表上,○为直接证据,□为间接证据,E代表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案的供述,A B C D是检察机关对此提出的四个疑点。

A为案件信息来源的质疑,a1:聂树斌在被审讯的前五天一直不承认自己有强奸杀人的行为,第六天突然全部招供,而且供述的内容与案件各种细节几乎完全相符。

a2:案发十年后,在侦查王书金的其他案件时,其主动供述自己为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B为现场物证的质疑,b1:一项隐蔽的物证——缠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聂树斌审讯笔录中有所供述且作为物证予以封存;b2:王书金只提到被害人身着印花连衣裙,没有有关花衬衣的供述。

C为供述与尸检不符的质疑,c1:聂树斌案中的尸检显示,被害人尸长152cm,颈部有衣服缠绕,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系窒息死亡;c2:王书金供述,被害人与自己差不多高强奸后直接将被害人掐死,又朝其胸部跺了几脚。

D为被害时间的质疑,d1: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d2:王书金的供述为案发时为中午一两点,在将被害人掐晕后实施了强奸返回工地时,工友还在午休。

a2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对a1起到了否定作用,b1中提及的花衬衣是否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有待考究,侦查人员在对这件花衬衣的提取以及接下来的保全程序是否符合刑诉法有关证据收集与保全的规定也是存疑的。

C1中的尸长并不等同于被害人身高,被害人的实际身高为160cm左右且当天穿高跟凉鞋,王书金身高172cm在他看来完全可以说和自己身高差不多。

根据王书金自己的供述对被害人有跺胸的行为,便由此推断导致被害人骨折而与尸检不符的说法缺乏依据。

d2中要一个人回忆十几年前发生的事情,本来就不能要求十分地精确,一个说是在午饭时间,一个说是下午五点左右,这样几个小时的时间差在十几年的时间段里应该属于合理的误差。

至此,通过威格莫尔图式把这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理出了一个头绪,由于威格莫尔图式更多强调的是对证据与所主张的事实之间的支撑关系的考察而不是每项证据为真的概率值的直接思考,所以,据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检察机关对王书金涉嫌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提出的疑点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三、司法证明科学化的价值人文学科越来越多用概率方法,借助统计方法,流程图,和其他发达的自然科学的许多领域的新的方法,追求自己的理论突破。

司法证明中的不确定性是永恒的,而现代法治却要求诉讼需要极高的确定性,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必须寻求更新的视角和方法来解决它。

我们可以试图将司法证明中一些重要而分散的不确定性概念或原理进行一种整合,将逻辑法则与概率融合于证明推理过程之中。

其一,通过建构框架图的方式来提纲挚领地展示司法证明过程的脉络框架,以具体案件为例来从整体上揭示司法证明的脉络。

其二,借助数学方法来对信念修正的过程加以量化。

在这一理论模式下,司法证明过程类似于计算机的处理过程:信息获取→筛选评价→赋值运算→新信息获取→重新计算,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得出结论。

在司法证明中,每个分主张在最终案件结论盖棺定论之前,它的真伪并非永恒的,也许一项新证据信息的引入将推翻先前某个结论乃至像蝴蝶效应般地推翻先前所有的主张。

恰如我们上文所揭示的,整个司法证明过程中对于真伪的判定是建立在一种似真性的基础之上的,证据和主张的真伪断定都是一种似真的判断。

为了解决这些不确定的要素,威格莫尔图示将现有的证据进行重新组织、论述来建构一个层次分明、衔接紧密的推理过程;构建帮助事实裁判者找到事件的因果链,根据证据加以阐释的内容不同,以此来列出事件的大体框架。

在一些简单无争议的案件中,前文所提出的理论或模型似乎没有多大的用武之地,这些理论或模型的提出和论证主要针对如下几类案件:第一,对案件事实有着较大争议,控辩双方各述其意,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第二,要弄清案件事实必须进行一定的推理说明,推理往往是构筑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所在,推理得出的结论极有可能将人们的看法引向不同的方向;第三,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说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着争议。

其实,符合这些要求的案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复杂疑难案件,它们往往由于案情的扑朔迷离更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无论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希望通过一种行之有效的理论或模型来厘清案件的事实或者说为自己的判决提供一种近似于自然科学的定理证明,有效且便宜地找出最合乎真相的案件事实,符合司法证明过程追求真相的目的,并能大大减少由于判决结论本身所引发的争议,树立司法权威。

将上述研究方法引入司法证明的进程是鉴于当前高科技背景下,司法过程的实际要求。

上述研究方法在立场上都设立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假设,以严密的逻辑法则和精确的数学运算来进行事实评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涵盖面不足,操作性不强等弊端,但尚不足以否定它为研究司法证明作出的有利贡献。

这些研究方法所存在的概率计算和构图差异等问题在不久的将来都可以借助科技工具解决,科学方法的运用将使司法证明日趋步入科技化的时代。

参考文献[1]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J].法学研究,2006,(1).[2]栗峥.司法证明模糊论[J].法学研究,2007,(5).[3]封利强.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J].法学研究,2012,(2).[4]王佳.司法证明科学的新视野——威格莫尔证明图式研究[M],证据理论与科学:首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7.[5]王佳.司法证明思维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6] “聂树斌案疑似真凶今日受审被害人尸检报告曝光”海南新闻网南海网2013-06-25[7]See John H.Wigmore,“The problem of Proof”,Illinois Law Review,1913,p.77-103.[8]See R. J. Allen and M. Redmayne (eds.),Bayesianism and Juridical Proof,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 And Proof,Special Issue,(1997),p.4.[基金项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隐蔽性证据困境的突破”(1100XJ151318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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